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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關於印發天津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城管廢規〔2023〕4號
各相關市級部門,各區城市管理委、市垃圾分類處理中心:
為規範我市建築垃圾運輸行為,加強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管理,推進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我委重新修訂了《天津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市級部門按職責配合開展評價工作;各區城市管理委、市垃圾分類處理中心認真貫徹落實。原《天津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津城管廢〔2021〕99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
第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等級評價,主要包括企業規範運輸情況、安全運輸履行情況、企業人員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規等情況。
第四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嚴格遵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用等級評價。
第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且要覆蓋所有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輪評價結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實施,市垃圾分類處理中心及相關行業協會協助評價工作。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在開展等級評價前,函詢市公安、住建、交通、環保、水務等部門,歸集和確認各部門以及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處罰信息,並納入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內容。
第八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A、B、C、D、E五個級別。A表示信用優秀,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信用較差,E表示信用差。
第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評價的初始分值為1000分,自評分公示之日起開始計算。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等級分值規定如下:
(一)評價得分為900分以上(含90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別。
(二)評價得分為800分(含800分)以上低於900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別。
(三)評價得分為700分(含700分)以上低於800分的,信用等級為C級別。
(四)評價得分為600分(含600分)以上低於700分的,信用等級為D級別。
(五)評價得分為600分以下的,或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情況之一的,信用等級為E級別。
第十條 在信用等級評價期內,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等級列入E級別:
(一)出借建築垃圾處置證件的;
(二)擅自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承運建築垃圾的;
(三)妨礙執行公務,圍攻、辱罵執法及公務人員的;
(四)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負全責的;
(五)承運未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項目的;
(六)在未經核准的場地傾倒建築垃圾,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破壞或嚴重安全隱患的。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車輛不符合核准條件的,且未能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實施累計式扣分。自整改期限屆滿的次月起開始按照每增加一個月,即增加扣除100分,進行累計扣分,最高扣除1000分,直至整改完畢。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每車(次)扣30分,直至扣除1000分:
(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車輛進行運輸的;
(二)企業未有效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培訓、運輸、保養和監測等措施,違規運營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偽造或者塗改建築垃圾運輸證件的;
(四)未規範使用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的;
(五)擅自改變運輸車輛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
(六)擅自改動車輛密閉裝置、安全裝置的;
(七)在運輸中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法人員檢查和管理的;
(八)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2人死亡負主要責任,或致3人死亡負同等責任及以上的。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在運輸作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每車每次扣20分進行計分,直至扣除1000分:
(一)故意遮擋、污損號牌或不按規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二)未按規定方式落實全密閉措施運輸的;
(三)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確的交通信號通行規定的;
(四)未按規定有效落實車輛保潔制度,車輪和車身帶泥上路的;
(五)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款超載運輸的;
(六)運輸車輛沿途拋灑污染路面的;
(七)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負主要責任,或致2人死亡負同等責任及以上的。
第十四條 經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每車每次扣10分,直至扣除1000分:
(一)運輸車輛未按照工程渣土運輸證上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運輸的(含機動車違反尾號限行規定);
(二)未按規定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證件運輸的;
(三)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限速運輸的;
(四)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規定噴塗、安裝放大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五)違反道路禁令標誌指示的。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有以下行為及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企業在市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獲得先進的,加80分;
(二)企業在掃雪、防汛、疫情防控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表現突出,被予以表彰的,加50分;
(三)企業對車輛、人員等相關數據、信息在監管平台及時更新的,加30分;
(四)企業每投入一輛新能源車參與運輸的,加20分;
(五)經信用評價工作小組認定的其他情形,酌情加分。
所有加分均在表彰、評定檔案發放後的信用評價時執行,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有效。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委擬定年度等級評價工作方案並印發各區;
(二)履行告知。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告知在屬地範圍內註冊的所有企業做好評價準備;
(三)歸集信息。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對屬地企業管理台賬再次進行梳理和補充,歸集各企業相關信息;
(四)組織初評。由各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屬地企業進行初步評價,並記錄在案;
(五)全面評價。由市城市管理委按方案組織實施評價,市垃圾分類處理中心、相關行業協會及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協助評價工作;
(六)結果公示。評價結束後,市城市管理委將對評價結果予以通報,將評價結果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並在信用中國(天津)官方網站、市級信用管理平台、市城市管理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考評人員及運輸企業負責人應在考評情況一覽表上籤字確認考評記錄。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委及相關部門實施考評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受考評的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接受詢問;
(二)進入運輸企業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評價。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委在信用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告知運輸企業。
第二十條 有關企業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書面材料應經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市城市管理委在收到異議申請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核實後的信息記錄同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符合本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對運輸企業實行差異化管理:
信用等級評價為A的,在下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監管等級為抽檢,在中心城區的運力可以適當放寬;
信用等級評價為B的,在下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監管等級為抽檢;
信用等級評價為C的,在下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監管等級為必檢;
信用等級評價為D的,在下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加大監管頻次;
信用等級評價為E的,在下一個信用評價周期內,加大監管頻次,從嚴審核從事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價為D等級的,可在信用評價結果公布1個月後,可申請二次核驗,符合上述第九條信用等級分值規定的,調整為C等級,但不可調整A或B等級;
信用等級評價為E等級的,可在信用評價結果公布3個月後,可申請二次核驗,符合要求的,可調整為D等級,但不可調整為A、B或C等級;新增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登記滿一年後,方可參加信用等級評級,未評級期間視為B等級管理,違反第十條相關規定的,直接定為E等級。
第二十三條 信用評價工作接受社會監督,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為舉報或投訴人保密。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對受理的舉報、投訴信息應調查核實,反饋結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