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於2023年10月18日印發汕頭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評價分級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評價分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築垃圾運輸市場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築垃圾運輸行業信用監管體系,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促進市區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結合我市建築垃圾運輸行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分級管理是指每半年對市區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評定信用等級,科學合理確定監管重點、抽查比例和頻次等,為實施差異化監管提供依據,提升事中事後監管的精準化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城區北區(金平區、龍湖區)需經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法核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運輸)的企業。其他區(縣)城管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信用評價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由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及時將企業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結果在局網站公布,並向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汕頭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數據系統推送,作為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聯合守信激勵依據。
第五條 信用評價信息採集渠道包括企業自行申報、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主動採集、其他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
第六條 信用評價等級劃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信用評分採用百分制,信用評價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企業,評為優秀等級;信用評價得分在60-90分(不含90分)的企業,評為良好等級;信用評價得分在 60 分以下(不含60分)的企業,評為一般等級。
每半年為一個評價周期,每個評價周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公開發布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評定結果發布後,該評價周期內的計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評價周期。
第七條 評定的企業信用等級結果作為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科學配置監管資源,對企業實行分級管理的依據。
優秀等級:在評先、通報表揚、承接市政設施工程等各類活動時,優先推薦;在辦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運輸)時可容缺受理,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便利服務,企業可申請取得的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許可的有效期為14個月;對企業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每半年抽查一次;連續兩個周期被評為優秀的企業,在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的官方媒體渠道給予推廣、宣傳。
良好等級:對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正常頻率的日常檢查,每季度抽查一次;企業可申請取得的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許可的有效期為12個月。
一般等級:對企業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每月抽查一次;開展專項整治時列入重點整治對象;視情況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企業可申請取得的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許可的有效期為3個月。
第八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起始分值均為80分。
第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評價周期的信用等級直接降為一般等級。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行政許可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相關執法部門吊銷經營許可資格證書的;
(四)在城管部門開展執法過程中,發生暴力抗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
(五)被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嚴重失信的。
第十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直至扣至0分為止。
(一)出現司機逃逸等拒絕接受或阻礙城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監督檢查的情形的;
(二)亂倒、漏撒建築垃圾,被城管等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或者塗改建築垃圾運輸證件的;
(四)未經核准或超核准範圍擅自進行建築垃圾運輸活動的;
(五)因拖欠員工工資、違規經營等因企業自身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無特殊原因,拒不參加城管部門組織的約談、會議、培訓、學習的;
(七)擾亂市場、惡意競爭、故意抬價、壓價等行為的;
(八)未建立建築垃圾運輸台賬,並詳細填寫建築垃圾產生源頭、運輸數量、受納地點的;
(九)因違反交通安全、交通運輸方面法律、法規被交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
(十)阻擾、不配合信用評價工作的。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相應加分。
(一)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從業人員被授予區級及以上誠實守信榮譽及相關榮譽稱號的,每次加10分;
(二)企業積極配合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或公益活動,被區級及以上政府部門予以通報表揚的,每次加10分;
(三)企業主動建立建築垃圾運輸台賬,詳細填寫建築垃圾產生源頭、運輸數量、受納地點的,根據企業記錄台賬的詳細程度進行適當加分,此項每個評價周期上限為10分;
(四)企業積極配合主管部門開展信用宣傳工作的,每次加2分,此項每個評價周期上限為10分;
(五)企業採取積極的措施配合主管部門開展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工作的,每次加1分,此項每個評價周期上限為10分;
(六)企業每增加一輛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環保密閉車輛加2分,此項每個評價周期上限為10分。
所有加分均在相關的表彰、評定檔案發放後的信用評價周期內有效,下個評價周期不再重複採用。
第十二條 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按本辦法評定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等級,作出決定後將評定結果在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企業、個人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以企業名義申訴的,須提供營業執照並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申訴的,應提供身份證件等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並答覆申請人。信用信息認定經核查確有錯誤的,評定結果相應修改;信用信息認定經核查無錯誤的,維持原評定結果。核查期間,異議信息暫不作為信用評價計分依據。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在其信用信息有效期內有主動改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的,可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的信息採集、認定、報送及結果的套用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信息採集、報送、認定及套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均有權舉報和投訴。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
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加強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監管,推進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市城管局研究修訂形成《汕頭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評價分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經市司法局法律審查同意後正式印發《汕頭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評價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布,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管理辦法》的制定背景
我市建築垃圾運輸處置水平穩步提升,但實踐中仍存在部分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在主動接受監管、安全生產和文明運輸等方面意識不強。目前對施工工地建築垃圾的源頭管理在監管方面的難度較大,實踐中,很多建築垃圾的運輸車輛掛靠在一家企業,由該企業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準運)許可,但申請企業對掛靠的運輸車輛,在管理上十分混亂及鬆散,這直接導致部分運輸車輛為謀求更大利潤,超速、超載、漏撒、亂傾倒等現象較為普遍,甚至有部分企業為圖省事,偽造建築垃圾準運證意圖逃避執法監管。這其中,信用監管體系不夠完善以及違法成本較低是主要因素,制約著我市建築垃圾運輸市場的良性發展。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加強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監管,推進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市城管局決定製定《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主要構建了以信用分級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可更進一步加強創新我市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監管方式,在高效配置資源,提升監管效能發揮積極的作用,有力促進建築垃圾運輸市場“依法營運、文明運輸”,有利於促進我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二、《管理辦法》制定的過程
《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嚴格按照《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市城管局自2023年3月份著手開展《管理辦法》的制訂工作,5月31日在市城管局網站公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同時發文向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發改局、公安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環境衛生事務中心共13個單位徵求意見,然後根據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進行修改完善。經廣泛徵求多方意見和研究討論,最後形成《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2023年10月13日通過市司法局法律審查。市城管局於2023年10月18日將《管理辦法》印發各區(縣)城管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將於2024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法律依據
主要根據《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汕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同時綜合考慮其他城市在信用分級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
四、《管理辦法》的框架內容
《管理辦法》共十七條:主要從企業內部規範管理、運輸車輛管理、運輸過程管理、遵守法律法規和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社會公益活動等方面,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市城管局負責對中心城區北區(指金平區、龍湖區)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進行信用評分,並確定信用等級。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評價的周期為半年。評級結果作為管理部門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作為聯合守信激勵依據。同時向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汕頭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數據系統推送,《管理辦法》的施行將進一步發揮信用評價分級管理,以及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作用。
五、《管理辦法》中值得關注的主要內容
為引導和促進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加強自身管理、保障運輸安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管理辦法》針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分別對企業可申請取得的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許可的有效期進行了不同的規定,分別是14個月(優秀等級)、12個月(良好等級)、3個月(一般等級),同時規定了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起始分值均為80分,評定結果發布後,該評價周期內的計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評價周期。通過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進行考核評價,作為我局科學配置監管資源,對企業實行分級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