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助企紓困推動經濟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大連市助企紓困推動經濟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由大連市發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具體政策措施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助企紓困推動經濟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2年4月,《大連市助企紓困推動經濟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由大連市發布。

檔案全文

大連市
助企紓困推動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和《關於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產業〔2022〕273號)等檔案精神,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遼政辦〔2022〕1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舉措的通知》(遼政辦〔2022〕14號)及《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減輕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負擔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遼政辦〔2022〕15號)等檔案要求,統籌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助力企業紓困解難,支持市場主體恢復發展,現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普惠性紓困扶持措施
1.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
退稅政策實施力度
在政策規定期限內,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按月全額退還給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以及“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6個行業,存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2.實施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政策
在政策優惠期限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3.提高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在政策規定期限內,將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比例從75%提高到100%。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4.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
“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在政策規定期限內,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按50%徵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5.減半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022年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小微型企業,經稅務機關核准後,對該年度上述兩項稅額減半徵收。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6.實施延長醫保費和採暖費
繳費期限優惠政策
用人單位2022年1月至6月屬期醫療保險費征繳期限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長期內免收滯納金。繼續執行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1%征繳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人社局、市醫療保障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7.實施失業保險優惠政策
2022年延續實施總費率為1%的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按規定對不裁員、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企業和職工個人上年度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高資金返還比例。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8.減免國有房屋租金
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2022年3個月租金,對位於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的,免除2022年6個月租金;對於其中通過間接方式承租國有房屋的,向最終承租方的優惠金額不得低於國有出租方讓渡的優惠金額。
(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住建局、市人防辦、市市政中心,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9.鼓勵減免非國有房屋租金
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對疫情封控區和管控區內的中小微租戶適度減免租金,相關區市縣(先導區)應因地制宜出台相應扶持政策,對採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市財政按照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實際支出,給予補助。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商務局)
10.給予減免租金的房屋業主稅收優惠
對於為從事服務業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免除2022年1個月以上(含一個月)租金的出租人,減半徵收本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免除租金房產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國資委、市住建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1.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對中小微企業(含星級酒店)和個體工商戶4月、5月欠費不停水、不停氣,減免在此期間產生的欠費違約金。減免徵收全市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各類學校(幼稚園)4、5月污水處理費。對普蘭店區、瓦房店市、金普新區城鎮供水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終端用戶的用水價格,在4、5月降低10%。對中小微企業實行“減額增次,隨購隨用”交費政策。對於生產經營暫時遇到困難且電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業,經向電力公司申請,可協定選擇非預付方式按期足額交納本月電費。
(責任單位:市水務局、市水務集團、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大連供電公司、大連華潤燃氣公司,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2.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增加支農支小再貸款額度,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涉農企業及農戶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導銀行優先支持困難行業特別是服務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導致停工停產的服務業企業,適度降低貸款門檻。設立“商票通”“綠票通”“科票通”,優先為民營、小微、綠色、科技等領域票據辦理再貼現。用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按普惠小微貸款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對於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上部分,中央、市、縣區三級財政按比例分擔給予貼息。
(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大連銀保監局、市人社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3.推動融資供需精準對接
充分發揮金普新區“首貸中心”示範作用,對轄區內首貸企業根據企業類別給予1%-2%貼息等配套政策支持;推動其他具備條件的區縣建立“首貸中心”。引導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純線上信用類金融產品,提升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便利度。有效加強銀企對接,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銀企對接活動。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大連銀保監局、市金融發展局,金普新區管委會)
14.提升企業融資便利度
在確保信貸投放增量擴面的基礎上,力爭2022年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較2021年穩中有降。進一步推廣“隨借隨還”模式,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主動跟進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對符合續貸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積極給予支持,擴大市場主體續貸覆蓋面。鼓勵銀行業機構向相關直接參與疫情防控的醫用物品和生活物資的生產、運輸及銷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信貸支持。
(責任單位:大連銀保監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5.繼續推動金融系統減費讓利
充分發揮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效能,落實好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下調政策,引導企業貸款利率下行。鼓勵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採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減免服務收費等方式,減輕企業資金周轉和財務成本壓力。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大連銀保監局、市金融發展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6.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續保。對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風險補償範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服務業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融資擔保業務,由省、市財政各給予年化0.5%的擔保費補貼。向東北再擔保公司注資,支持其對我市企業提供擔保增信服務。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發展局、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7.推進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落實全省統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主動推送服務信息、兌現政策。
(責任單位:市營商局、市直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8.支持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對200萬以下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400萬以下的工程採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採購人應專門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採購,不再收取投標(回響)保證金。政府採購住宿、會議、餐飲等服務項目時,不得以星級、所有制等為門檻限制有關企業參與政府採購。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9.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
和線上線下促銷活動
完善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堅決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推動電商平台開展線上促消費活動,組織實體商貿流通企業開展促消費活動。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二、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
20.加大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
稅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業2022年度內新購置的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可選擇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可減半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餘50%按規定在剩餘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企業可按季度享受優惠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按規定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21.延長階段性稅費緩繳政策
對製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6個月。在政策優惠期限內,繼續實施國家新能源車船免徵車船稅優惠政策。對實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22.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工業企業
支持力度
加強對銀行支持製造業發展的考核激勵,完善盡職免責機制,推動大型國有銀行分支機構積極向總行爭取政策和資源傾斜。加大製造業企業中長期貸款投放,力爭製造業中長期貸款增速不低於5%。強化金融機構對科技創新企業的支持,推動人民銀行科技創新再貸款落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發展。落實煤電等行業綠色低碳轉型金融政策,推動人民銀行碳減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落地,支持低碳綠色和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項目建設,加快綠色信貸投放。擴大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鋼鐵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可持續發展”綠色債券。
(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大連銀保監局、大連證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23.提升科技企業基礎創新能力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創新研發活動,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備案工作;推動科技型企業建立各類研發機構,爭創省級、國家級創新平台,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資金支持;建設一批中試基地等創新服務載體,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中試等公共服務。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24.加強企業生產保供穩價
加強電煤運行監測調度,強化熱電企業電煤長期協定監管,確保熱電企業平穩運行。密切關注大宗原材料市場價格變化,依法查處大宗商品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行為。落實國家綠色電價政策,對高耗能行業能效達到基準水平的存量企業和能效達到標桿水平的在建、擬建企業用電不加價。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25.促進企業擴大有效投資
市級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開展高端化、數位化技術改造,推動實施鋼鐵、有色、建材、石化等重點領域企業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工程。推動大連建設5G、光纖“雙千兆”城市。探索推進灘涂光伏等多種產業融合的新能源創新發展模式,科學有序發展海上風電,帶動風電、光伏、氫能等新能源裝備產業投資。
(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通信管理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26.強化用地、用能等要素支撐
對於國家、省、市重大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支持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產業用地類型按程式合理轉換。最佳化考核頻次,能耗強度目標在“十四五”規劃期內統籌考核;對大型風光電、氫能產業基地建設及節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項目,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審批時限壓縮至法定時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儘快開工建設。
(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三、促進服務業恢復發展
(一)餐飲住宿業紓困扶持措施
27.給予防疫支出補貼
2022年對餐飲、零售行業企業員工按照防疫要求定期開展核酸檢測的費用,市(區)縣兩級參照市政府確定的核酸檢測費用標準,按照100%予以補貼;對大型商超和商品市場防疫消殺的支出,給予補貼支持。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28.鼓勵網際網路平台給予服務費優惠
引導外賣等網際網路平台企業進一步下調餐飲住宿業商戶服務費標準;引導網際網路平台企業對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餐飲住宿企業,給予階段性商戶服務費優惠。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29.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引導金融機構運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交易流水、經營用房租賃以及信用信息等數據,擴大信用貸款規模。鼓勵符合條件的餐飲住宿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大連銀保監局、大連證監局、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發展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30.提高保險機構保障能力
鼓勵保險機構最佳化產品和服務,對因疫情導致營業中斷造成損失的餐飲住宿企業,擴大保險覆蓋面,提升理賠效率。
(責任單位:大連銀保監局、市金融發展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31.引導企業開展助老服務
鼓勵餐飲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並給予適當支持,但不得強制餐飲企業給予配套優惠措施。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32.降低企業檢驗檢測費用
2022年減半收取餐飲住宿企業電梯、鍋爐、鍋爐水(介)質檢驗檢測費用。
(責任單位:大連檢驗檢測認證集團、市商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二)零售業批發業紓困扶持措施
33.支持縣域商業體系建設
推動農產品“一個上行”,提高農產品商品化處理和錯峰銷售能力。推動供應鏈、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務“三個下沉”,鼓勵龍頭商貿流通企業為本地生產流通企業、農村商業網點等提供服務,增強實體店鋪經營水平和抗風險能力。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34.切實保障農產品供應
保障“菜籃子”產品供給,多措並舉做好產銷銜接。加強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完善農產品流通骨幹網路。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35.加強零售業批發業金融支持
對我市商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應急保供、重點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設等名單企業,鼓勵引導銀行加大信貸支持,適當降低貸款利率。零售業批發業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同等享受本檔案第29條政策。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大連銀保監局、大連證監局、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發展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三)旅遊業紓困扶持措施
36.暫退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
對大連市2022年4月11日前已依法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提出暫退保證金申請的,暫退標準可為交納數額的100%。2022年4月12日以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可申請暫緩交納保證金。補足保證金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
(責任單位:市文化和旅遊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37.加強銀企合作
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旅遊企業對接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A級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鄉村旅遊經營單位、星級酒店、旅行社等重點文化和旅遊企業加大信貸投入,適當提高貸款額度。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大連銀保監局、市金融發展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38.加大對旅行社扶持力度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將符合規定舉辦的工會活動、會展活動等組織籌辦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確定預付款比例,並按照契約約定及時向旅行社支付資金。
(責任單位:市直機關工委、市文化和旅遊局、市總工會,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39.鼓勵工會組織文旅活動
鼓勵基層工會利用會員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開展春遊秋遊,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
(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市文化和旅遊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40.充分發揮各類金融工具作用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增加旅遊業有效信貸供給。引導金融機構合理降低新發放貸款利率,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旅遊企業主動讓利。鼓勵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大連銀保監局、大連證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發展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41.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籌建文化和旅遊金融服務中心,建立旅行社、旅遊演藝等領域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庫。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旅遊普惠金融產品,對旅遊相關初創企業、中小微企業和主題民宿等個體工商戶,分類予以貸款支持。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大連銀保監局、市金融發展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42.激活文化和旅遊消費市場潛力
2022年繼續對旅遊企業品牌獎勵、項目建設給予資金補助。與中國銀聯大連分公司合作,在重點景區、旅遊消費集聚區、文化旅遊街區,開展“百城百區”助企惠民文化和旅遊消費促進活動,促進我市文化和旅遊消費復甦,進一步激發消費市場活力。
(責任單位:市文化和旅遊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四)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運輸業
紓困扶持措施
43.實施鐵路航空和公共運輸
運輸服務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2022 年鐵路、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免徵輪客渡、公交客運、捷運、城市輕軌、出租汽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公共運輸運輸服務增值稅。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44.支持現代綜合交通樞紐體系建設
充分利用中央財政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政策,支持公路、水運和綜合貨運樞紐、集疏運體系建設。
(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45.給予計程車和城市公交資金支持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統籌安排資金,用於支持存在困難的計程車、城市公交運營等支出。
(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46.支持航空領域項目建設
充分利用中央財政民航發展基金政策,支持航空航線、安全能力建設,中小機場和直屬機場運營和安全能力建設,機場和空管項目建設。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47.支持機場平穩運營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樞紐機場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受疫情影響嚴重的民航機場註冊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大連銀保監局、市金融發展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及時貫徹落實各項政策措施;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指導幫助企業享受政策措施;要落實工作檯賬制度,定期調度工作進展情況。有關責任單位要根據需要及時制定實施細則,必要的可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行業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強化政策宣傳解讀
各地區、各部門要持續做好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把握好政策的時度效,拓展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讓企業知曉政策、了解政策、用好用足政策。
(三)加大政策執行力度
在按照統籌疫情防控措施總體要求,最佳化完善疫情防控機制,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狠抓政策落實,打通政策落地“最後一公里”,確保政策有效傳導至市場主體。
附屬檔案
關於相關政策措施的說明
1.第1條措施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是指: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2.第2、4條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3. 第5條具體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減半徵收小微型企業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大政發〔2017〕6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對小微型企業減半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執行。
4.第12條措施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按其普惠小微貸款餘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是指:對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為1-5級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民營銀行(含網際網路銀行)等六類,人民銀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貸款季度餘額環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資金激勵,對其當季餘額增量為負的,後續季度補足後再計算增量。
5.第18條措施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除外。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6.第20條措施中提到的中小微企業適用範圍是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規定,(一)信息傳輸業、建築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最低折舊年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確定。
7.第21條措施中提到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適用範圍是指: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製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製造業小微企業。
8.第21條措施中提到的延緩繳納稅費是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9.第22條措施中提到的“人民銀行碳減排支持工具”是指:人民銀行向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金融機構為碳減排重點領域內具有顯著碳減排效應的項目提供優惠利率貸款。
10.第1、5、8、10、12、16條措施提到的小微企業和第7、11、16、29、35、41條措施所提的中小微企業是指:①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髮〔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②對於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髮〔2015〕309號檔案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檔案所列行業但未採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11.國家、省有其他支持企業發展相關政策措施的,遵照執行。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具體政策措施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各項條款由責任單位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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