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實施辦法

《吉林省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實施辦法》是為做好《關於實施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的通知》的落實工作,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研究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22年5月13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吉人社聯〔2022〕64號
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社會保險局:
為做好《關於實施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聯〔2022〕60號)的落實工作,我們研究制定了《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檔案全文

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崗就業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助企紓困政策,切實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和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政策,充分運用好“降、緩、返、補、擴”一攬子政策,全力助企紓困,穩定崗位,促進就業,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延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第一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參保單位。
第二條實施期限: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比例之和為1%(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為0.7%、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0.3%)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4月30日。
二、延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一類至八類行業工傷保險參保單位(含尚未列入國家和省現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暫以0.75%為基準費率繳費的參保單位)。
第四條實施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根據《吉林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吉人社聯〔2021〕68號)規定,一類至八類行業工傷保險參保單位基準費率分別對應調整為68號文“吉林省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與費率表”中規定的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在此基礎上,一類至八類行業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同步下調50%至2023年4月30日。
三、緩繳社會保險費
第五條適用範圍:緩繳適用於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參照企業辦法緩繳。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企業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條實施期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6月。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間,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已繳納所屬期為2022年4月費款的企業,可從5月起申請緩繳,緩繳月份相應順延一個月,也可以申請退回4月費款。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第七條申請受理
1.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單位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管理暫行辦法》(吉政辦發〔2017〕70號)提出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無需履行抵質押相關程式。其中:新開辦企業可自參保當月起申請緩繳;企業行業類型變更為上述行業的,可自變更當月起申請緩繳。
2.2022年3月起,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通過登錄吉林省社會保險局網站填報《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審核表》,可直接提出緩繳申請,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符合緩繳條件的企業也可事後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當地社保局提出緩繳申請。
第八條補繳費款
企業原則上應在緩繳期滿後的一個月內補繳緩繳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最遲於2022年底前補繳到位。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申報繳納緩繳的費款,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徵收。企業依法註銷的,應當在註銷前繳納緩繳的費款,相關部門按照註銷流程及時辦理。
第九條行業類型申報及確認
企業行業類型由企業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企業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審核確認。現有經辦信息無法滿足劃分行業類型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出具所屬行業類型的書面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辦理程式
1.參保地社會保險局結合用人單位綜合情況提出審核辦理意見,同時每月將《申請延期緩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名單》及用人單位申請緩繳相關材料報省社會保險局進行備案。
2.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將《準許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通知書》傳送至用人單位,並簽訂《用人單位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協定》(可通過吉林省社會保險局網站下載填報)。
3.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用人單位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協定》後,辦理用人單位緩繳,並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標識登記,緩繳期內不收取滯納金。
4.緩繳期滿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繳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收取滯納金,超期補繳的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5.緩繳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應先為其補齊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失業保險費不影響企業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和穩崗返還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技能提升補貼政策、不影響參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等相關待遇。緩繳工傷保險費不影響企業享受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6.建立動態台賬管理制度。各級社會保險局要建立用人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台賬,按月分類統計並集中上報各險種緩繳單位數量、緩繳社會保險費金額、補繳社會保險費金額等信息數據。
7.建立一體化經辦管理制度。各級社會保險局在緩繳受理、資格審核、協定簽訂等業務經辦環節要實行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同步一體辦理。
8.社會保險局要按月將緩繳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行業類型、緩繳險種及屬期、緩繳期限、緩繳金額、人數等緩繳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
四、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第十一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第十二條申請資格和返還標準: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於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大型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最高提至90%。
第十三條實施期限: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返還程式:繼續實行“免申即享”經辦模式:通過數據比對和信息共享篩選出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公示後直接返還至單位賬戶,對於小微單位可直接返還至稅務部門提供的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賬戶。
五、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全力做好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認定為工傷等各類工傷職工待遇保障工作。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緩繳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用人單位未按緩繳協定約定及時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待遇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六、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範圍,放寬申領條件。
第十七條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範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照初級(五級)不超過1000元、中級(四級)不超過1500元、高級(三級)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申請技能提升補貼。參保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規定申請技能提升補貼。
第十八條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起,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三次。
七、繼續實施失業保險擴圍政策
第十九條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對2021年度符合領取失業補助金和臨時生活補助條件但未申領的參保失業人員、已申領但未滿六個月失業補助金和三個月臨時生活補助的參保失業人員及2022年1月1日之後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繼續發放失業補助金或臨時生活補助。待遇標準按《關於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的通知》(吉人社聯〔2020〕36號)執行,申領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發放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期間不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出(轉入)。
持續做好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等常規性保生活待遇發放工作。
八、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第二十條適用範圍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市(州)、縣(市、區)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中小微企業可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未劃為大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加失業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參照實施。
(單位類型按照現有劃型結果確定。未劃型的單位暫按中小微企業返還;劃型確定或調整的,按確定或調整後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資格條件
(一)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政策的單位須截止2021年末不欠繳失業保險費。
(二)2022年成立的新參保單位須在2022年期間有繳費記錄、或辦理了失業保險費緩繳手續的。
(三)縣(市、區)域內疫情風險級別均降低至低風險以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未受疫情影響的,不發放補助。
第二十二條發放程式和標準
(一)出現1個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縣(市、區)域內企業當月即可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中高風險疫情地區名單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告為準。
(二)社會保險局按照當地被列入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當月的中小微用人單位失業保險參保人數,按每人500元標準計算,直接對中小微用人單位發放補助資金。
(三)補助資金首先打入以前享受穩崗返還的有效賬戶,失敗後可直接發放至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的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或由企業修改完善後重新發放,無需企業提供培訓計畫、培訓合格證書、職工花名冊以及生產經營情況證明。
(四)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同一用人單位只能享受一次。
(五)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政策的用人單位,同時符合穩崗返還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條大力支持職業技能培訓。落實失業保險基金支持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從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中提取3億元支持職業技能培訓。
九、風險防控管理
第二十四條內控管理
各級社會保險局要加強內部管控,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辦理業務,嚴禁手工操作,對各項政策措施要嚴格落實到位。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
各級社會保險局要通過經辦大廳、網站、公眾號等多種渠道,對相關企業返還情況進行公示,確認一批公示一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投訴舉報渠道,面向社會徵集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返還資質等問題線索。
第二十六條違規處理
發現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資質等違規違法問題時,要嚴肅處理,並及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5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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