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關於實施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關於實施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的通知》由吉林省人社、財政、稅務三部門聯合發布,涉及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費率,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等七方面措施助企紓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關於實施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社、財政、稅務
內容解讀,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內容解讀

  • 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
對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單位應繳納部分階段性實施緩繳政策。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參照企業辦法緩繳。企業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企業參保登記時自行申報的行業類型審核企業是否適用緩繳政策。現有信息無法滿足劃分行業類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出具所屬行業類型的書面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6月,緩繳養老保險費應在2022年底前補繳。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間,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已繳納所屬期為2022年4月費款的企業,可從5月起申請緩繳,緩繳月份相應順延一個月,也可以申請退回4月費款。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至2023年底前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緩繳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應先為其補齊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失業保險費不影響企業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和穩崗返還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技能提升補貼政策、不影響參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等相關待遇。緩繳工傷保險費不影響企業享受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力度
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於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9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採取“免申即享”經辦模式,為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發放穩崗返還資金。對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可將資金直接返還至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的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戶。該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範圍
企業參保職工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照初級(五級)1000元、中級(四級)1500元、高級(三級)2000元的標準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累計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202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執行期內不受取得證書12個月內申請的時限限制(證書頒發之日起12個月申領期滿前繳費必須滿12個月)。2022年起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不超過三次。該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繼續實施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按規定發放職業培訓補貼。
  • 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累計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縣(市、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中小微企業,按每名參保職工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首次被列為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當地當月的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發放補助。未劃為大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實施。參保登記不在該縣(市、區)的企業應由參保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中高風險疫情地區名單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告為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大數據比對,按照該企業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直接發放補助,無需企業提供培訓計畫、培訓合格證書、職工花名冊以及生產經營情況證明。縣(市、區)域內疫情風險級別均降至低風險以後,新成立的企業,不發放補助。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為一次性惠企政策,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該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大力支持職業技能培訓
落實失業保險基金支持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從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中提取3億元支持職業技能培訓。
  • 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對2021年度符合領取失業補助金和臨時生活補助條件但未申領的參保失業人員、已申領但未滿六個月失業補助金和三個月臨時生活補助的參保失業人員及2022年1月1日之後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繼續發放失業補助金或臨時生活補助。待遇標準按《關於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的通知》(吉人社聯〔2020〕36號)執行,申領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發放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期間不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出(轉入)。

發展歷史

2022年5月12日,長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下發《關於實施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聯〔2022〕60號。

檔案全文

關於擴大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
吉人社聯〔2022〕8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範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範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精神,結合我省全域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的實際情況,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擴大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實施範圍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範圍
(一)延長特困行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對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5個特困行業所屬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所屬期由2022年4月至6月延長為2022年4月至12月。
(二)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範圍。對農副食品加工業等17個困難行業(名單見附屬檔案1)所屬困難企業,可以申請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所屬期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緩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的繳費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繳納2022年4月、5月費款的企業,可以申請退回。
二、對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實施緩繳政策
以上困難行業之外,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處於虧損狀態的所有中小微企業,從下月起可以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所屬期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
三、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穩崗作用
(一)進一步加大穩崗返還支持力度。提高大型企業失業保險穩崗支持力度,將大型企業穩崗返還比例由30%提至50%。
(二)拓寬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受益範圍。將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範圍由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縣(市、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中小微企業擴大至該地區的大型企業,以及未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5個行業企業和其他受疫情影響嚴重疫情期間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微企業。
(三)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企業招用2022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契約並參加失業保險的,可享受一次性擴崗補助,標準為每人1500元。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該補助與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政策不重複享受,實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加強助企紓困政策實施管理服務
緩繳社會保險費等助企紓困政策堅持自願原則,各級有關部門按規定做好政策實施管理服務工作。
(一)企業(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向當地社會保險局提出緩繳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申請,由地方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審核批准。對生產經營困難、所屬行業類型等適用條件,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因疫情客觀原因造成停繳的,企業(單位)應及時辦理申請緩繳手續,停繳期納入緩繳範圍。
(二)緩繳到期後,企業(單位)應按月正常繳費,緩繳的三項社會保險費也應逐月補繳,於2023年6月底前補繳到位,有條件的企業可提前補繳,按規定補繳的免收滯納金。
(三)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和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繼續採用“免申即享”經辦模式。穩崗返還的實施範圍、資格條件、實施期限和返還程式,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的發放程式、補助標準和政策實施期限,按照《關於印發<階段性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吉人社聯〔2022〕64號)規定執行。
(四)失業保險一次性擴崗補助發放,採用企業申報與信息比對相結合的方式,由企業提出申請並作出承諾,由所在地社會保險局審核確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助企紓困工作,切實加強政策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工作機制,高效完成享受政策企業的條件認定等各項工作,讓符合條件的企業儘早儘快享受到助企紓困政策的實惠。
(二)保障職工權益。各地要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規定發放,不得因實施階段性助企紓困政策影響職工個人權益。助企紓困政策實施期間,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辦理關係轉移等業務的,參保單位應為其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緩繳的企業出現註銷等情形的,應在註銷前繳納緩繳的費款。
(三)強化協調配合。各級人社、發改、財政、稅務、社保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機制,高效落實各項工作。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基金監督管理,規範經辦程式,健全審核機制,人社和財政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監測基金運行狀況,切實防範基金風險。
(四)做好政策宣傳。各地要切實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結合“服務企業月”活動,開展社會保險助企紓困政策服務宣傳專項行動,通過公告、送政策上門等多種形式,讓政策直達企業,暢通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確保各項政策規範高效落實落地見效,最大限度惠企助企和保障民生。
各地批准緩繳的企業(單位)名單、緩繳社會保險費數額、補繳情況等,由社會保險局按月匯總至省社會保險局,省社會保險局將上述緩繳信息傳遞給省稅務局,並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實施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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