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助企紓困和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十條措施

《青海省助企紓困和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十條措施》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論述,扎紮實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迅速恢復市場主體活力和信心,結合國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系列助企紓困政策措施,聚焦疫情影響最集中領域,進一步深化政策扶持,制定的措施。

2022年5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助企紓困和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十條措施》。

基本介紹

制定經過,措施全文,

制定經過

2022年5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助企紓困和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十條措施》。

措施全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論述,扎紮實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迅速恢復市場主體活力和信心,結合國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系列助企紓困政策措施,聚焦疫情影響最集中領域,進一步深化政策扶持,制定如下措施。
一、援企穩崗。2022年符合條件的參保企業,可享受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將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提高至90%(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執行失業保險保障階段性擴圍政策,將失業保險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困難農民工,納入臨時救助範圍。對因疫情影響暫時失業、未參保的困難人員,給予臨時救助(牽頭單位:省民政廳)。
二、暢通物流。2022年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月1日起至年底,對符合條件的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牽頭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為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貨運車輛發放通行證,建立貨車司機“白名單”,設定接駁點或中轉站,保障貨車通行順暢(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對按疫情防控要求停運的車輛,快速開通保險延期服務,按停運時長延保,最長延期不超過5個月(牽頭單位:青海銀保監局)。實行貨車司機“即采即走即追”閉環管理,對“雙碼一檢”符合防疫要求的可以放行(牽頭單位:省公安廳)。
三、減稅退稅。擴大“六稅兩費”適用範圍,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展至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執行期限至2024年底。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至2024年底。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牽頭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四、緩繳稅費。延緩繳納製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已繳納入庫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牽頭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對符合條件的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鐵路運輸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階段性實施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政策,企業可申請緩繳2022年2季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緩繳政策期限內不超過1年的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對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依法辦理延期申報,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不能在承諾期限內補齊“承諾制”容缺辦理稅務註銷登記資料的,延長承諾期限3個月(牽頭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五、降費讓利。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擴大全省旅行社質保金保證保險覆蓋面,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維持80%的暫退比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提高暫退比例(牽頭單位:省文化和旅遊廳,配合單位:青海銀保監局)。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的企業,免收疫情防控期間股權投資收益(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六、減免房租。被列為省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國有房屋,2022年免除6個月租金,其他地區免除3個月租金。對因落實疫情期間房租減免政策而造成生存困難的省屬國有企業,經核定後給予一定比例補貼(牽頭單位:省國資委、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及其他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的有關部門)。鼓勵各地統籌各類資金,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給予適當幫扶。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牽頭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對減免租金的非國有房屋業主,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地方實際,報請省政府同意後減免(牽頭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業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牽頭單位:省國資委)。
七、資金補貼。通過“青海文旅消費平台”“雲閃付”“攜程”等線上平台分批分期發放文旅消費券不低於2000萬元(牽頭單位:省文化和旅遊廳)。利用省級促消費專項資金對達到限上標準的新入庫企業按照批發業20萬元、零售業10萬元、住宿業5萬元、餐飲業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牽頭單位:省商務廳)。對實現統倉共配的縣區級物流倉儲分撥配送中心,給予100萬元建設運營補貼(牽頭單位:省商務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對餐飲、零售企業員工定期核酸檢測給予不低於50%比例的補貼支持(牽頭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對當年培育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不包含已退庫再次入庫企業)給予20萬元資金獎勵(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被認定為“專精特新”企業的,給予不高於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被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給予不高於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八、融資支持。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大的市場主體的到期貸款予以展期、續貸或調整還款計畫,加大對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實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普惠小微貸款餘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開闢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綠色通道,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逐步減少或取消反擔保要求(牽頭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單位: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對受疫情影響產生的輕微失信行為實施信用救助(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人行西寧中心支行)。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工業企業和商貿流通企業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發生的貸款按一定比例給予貼息,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牽頭單位:省財政廳)。
九、要素保障。對企業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費不納入能耗總量控制,對符合產能置換政策的項目給予用能保障(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動降低製造業用電成本,支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企業生產、重大項目建設等所需原材料、建築物資納入應急運輸通道,採取發放重點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等辦法,確保優先便捷通行(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十、最佳化服務。開通“12345”復工復產服務熱線,24小時提供防疫政策諮詢、訴求反映、問題收集、轉辦督辦等服務(牽頭單位:省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最佳化網上公共服務,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設立“助企紓困”專欄,推行“網上辦、掌上辦”,實施“不見面”登記審批,為企業提供郵寄辦理、幫辦代辦、預約辦理、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服務(牽頭單位:省政務服務監管局)。通過微信公眾號、政府網站、電視、廣播、宣傳手冊、廣場宣傳等方式,提升企業對助企紓困政策的知曉率(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各市州政府,各相關部門)。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確期限規定和國家及我省出台相關檔案另有明確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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