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發布機關:
- 發布時間:
- 實施時間:
《地面無線電台(站)管理規定》旨在加強地面無線電台(站)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及保障電磁空間安全。2022年12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0號公布《地面無線電台(站)管理規定》,共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業餘無線電台,是指為開展業餘業務(含衛星業餘業務)使用的一個或者多個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第三條 業餘無線電台只能用於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並在業餘業務頻率範圍內收發...
(一)貫徹實施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全省無線電事業發展規劃、頻率規劃和具體管理規定,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的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二)負責全省無線電頻譜資源和無線電台址地面資源的管理,審批無線電台的設定、使用,核發《中華人民...
國務院關於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辦法是國務院於1963年03月25日發布,自1963年03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無線電台設定和使用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無線電通信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
軍隊系統的無線電頻率台站的管理依照國家和軍隊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設定、使用無線電頻率台站的單位和個人,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頻率和設台審批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簡稱電台執照)。第四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加強...
無線電台執照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製。第四條 無線電台執照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無線電台(站)審批許可權和各類無線電台(站)的管理規定核發,或者由工業和...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適用本規定。軍事系統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市無線電台的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其日常...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省、...
第一條 為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無線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譜資源,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線電台(站)是指為完成無線電通信所必須的發射機或發射機與接受機的組合以及附屬設備。本辦法所稱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是指能在局部範圍內產生射頻能量並利用這種能量為工業、科學、醫療、民用或類似領域提供...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
第三條本州行政區域內無線電固定台站的設定、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規劃部門應當將無線電固定台站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州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發展規劃,制定無線電台站址規劃...
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台(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一條 為了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規範無線電業務活動,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無線電監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
辦法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無線電管理,保證鐵路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鐵路行業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
需要使用無線電台識別碼(含呼號)的,同時核發無線電台識別碼。無線電台(站)需要變更、增加無線電台識別碼的,由實施無線電台(站)許可的部門(機構)核發。第十一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自檢制度,及時、準確...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出調整或者收回無線電頻率決定時,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告知頻率使用人。頻率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申請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應當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
(三)無線電台站(網)的覆蓋範圍和通信對象;(四)無線電台站(網)的工作方法和業務種類;(五)無線電台站(網)的地理坐標和環境狀況;(六)組網方案及簡圖;(七)工程投資和期限要求;(八)按規定應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五條...
針對近年來“黑廣播”“偽基站”屢打不絕和違規使用干擾器禁止器等違法行為,《規定》第九條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未取得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台(站)提供設台場所及附屬設施。提供設台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無線電行政主管...
為了加強邊境地區無線電頻率和無線電台(站)管理,規範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活動,維護我國無線電頻譜資源權益和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制定本規定。該規定共6章33條,自...
(二)有可供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三)網路設計經濟實用,用途明確合理,技術方案可行;(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使用權要求】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使用權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無線電台(站)...
在技術條件允許、不產生有害干擾的前提下,自治區人民政府無線電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允許兩個以上單 位或者個人在同一地域共用相同無線電頻率的許可決定。第十一條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取得無線電台...
第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重大任務、處置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要,實行無線電管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
第九條 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出租、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或者改變用途,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資源占用費。第三章無線電台(站)的設定使用和保護 第十條 設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無線電監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
(三)有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具備相關業務技能的人員;(四)有明確具體的用途,且技術方案可行;(五)有能夠保證機車電台正常使用的電磁環境,擬設定的機車電台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台(站)不會產生有害干擾。第二章 申請審查與執照發放 第...
第三十八條 涉外廣播電視頻率劃分、分配、協調及有害干擾的處理等事宜,統一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協商處理。第三十九條 國際組織或國家、地區要求提供或交換的廣播電視無線電台(站)的資料及監測資料統一由...
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依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無線電台(站)是指為開展無線電業務或者射電天文業務所用的發射設備、接收設備或者其組合。本條例所稱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是指產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業、科研...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