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無線電管理條例,於2017年5月19日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山西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5/19
山西省無線電管理條例,於2017年5月19日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無線電管理條例,於2017年5月19日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規範無線電業務活動,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公...
此為山西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共八章,合五十一條 為了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規範無線電業務活動,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草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
山西省考試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範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各類考試中的作弊行為,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規範各類統一考試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依據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防範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
山西省無線電頻率台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無線電頻率台站管理工作,科學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各類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
《山西省無線電干擾排查管理辦法》是山西省施行的辦法。第一條:為了依法保護無線電頻率資源,確保合法無線電台站通信暢通,規範無線電干擾受理和排查程式,提高無線電干擾排查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
山西省無線電設備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加強對在用無線電設備開展技術檢測,規範無線電設備檢測工作,確保無線電台站射頻指標符合國家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經無線電...
《山西省電磁環境測試工作管理辦法》是山西省施行的辦法。第一條為了科學合理指配無線電頻率,加強電磁兼容分析,規範電磁環境測試工作,為無線電頻率指配提供重要技術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
山西省無線電委員會辦公室是省政府的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負責全省除軍事系統外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務是:運用行政、法律、技術、經濟等綜合管理手段,對頻率資源進行最佳化配置,對各類無線...
山西省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民用機場的淨空和電磁環境,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是山西省經信委行政機關。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許可權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率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
第二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無線專用通信網,包括跨地、市、縣的短波、超短波、微波網路及需要進入公眾網的地區性無線通信網的,在報送無線電管理部門審批之前先經郵電通信部門審查同意。第四章 郵電通信服務 第二十六條 郵電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設立廣播電視台(站)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辦理許可證照。 單位或個人安裝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必須按照國務院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的規定程式審批。
申請經營跨省通信業務的,省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報國家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必須持省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所發經營許可證,到無線電管理部門辦理頻率使用和台站設定...
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整個無線電頻率從巨觀上做出統一部署和長遠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 無線電頻譜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為人類所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條例》第四條規定...
(八)體育部門負責體育比賽活動和所涉及的體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九)氣象部門根據承辦者所提出的需求,及時提供氣象信息;(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景觀燈光、戶外廣告等臨時懸掛物、指示標誌的監督管理;(十一)無線電管理機構...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是指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無線電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1.目標在管理內容...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證應急處置車輛的線路暢通和優先通行,必要時開闢專用通道;應急處置車輛應當配置規範標誌。第二十六條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應急專用頻率...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科技、農業、民政、水利、林業、安監、物價、通信及民航、飛行管制、無線電管理等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是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距離永久性測量標誌400米範圍內不得建設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准。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因非人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瀕臨倒塌又無法修復的,經...
水文防汛無線報話設備免收頻率占用費,各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要保證水文防汛工作使用的頻率,保證水文報汛、通訊線路暢通。電力供應部門要保證水文測報用電。三、加強對水文測報設施的保護。各地要繼續貫徹《水法》和《河道管理條例》中關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和《晉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1.3 適用範圍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