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考試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範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各類考試中的作弊行為,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規範各類統一考試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依據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防範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國家教育統一考試中作弊等行為的通知》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統一舉行的教育類、資格類和選拔類考試,或工信部、省委、省政府、省經信委等上級機關明確要求保障的各類統一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是我省開展各類考試無線電安全保障的工作依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發揮技術、裝備、人員優勢,積極予以支持和援助,做到周密部署、明確分工、快速處置。
第四條考務部門應當與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保密等部門建立聯管聯控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合作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對作弊信號的監測、定位和壓制,發現作弊嫌疑人移交公安和考務部門處理。
第五條考試無線電安全保障依申請進行。考務部門需提前5個工作日以正式公文致函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函應說明考試的基本情況,對監管工作的需求等。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予以保障。不能予保障的,應當提前2日書面告知。
第六條予以保障的各類考試工作,由無線電監測站提前2日制定保障工作預案,報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保障工作預案應明確保障組成人員、設備和車輛分組情況,考試的科目與時間,考點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各小組工作任務劃分等,確定工作要求、方法和各小組(人員)職責以及處置措施等。
第七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在應急指揮中心設立工作領導組,負責和考務、公安、保密、宣傳等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協調全省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統計、匯總、上報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情況。
第八條預案實施前,應召開保障工作動員會,明確工作任務,啟動工作預案。各小組應提前領取設備,並根據任務安排前往各考點熟悉行車路線、地理環境和電磁環境等,確保考試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第九條考點較多時,應派出多個移動監測組,並設立現場總指揮和固定監測組,根據考試保障工作現場的實際情況,隨時調整、充實監測力量,聯合行動。
第十條保障人員應於考前半小時抵達工作現場,與考務部門及公安人員建立聯繫,並組織開展考前監測,掌握基礎數據。開考後要對重點頻段內所有信號進行逐一排查,對可疑信號進行記錄,開展測向定位。
第十一條定位作弊信號後,要迅速聯繫考務和公安部門工作人員,由公安人員負責控制涉嫌作弊人員。涉嫌作弊的無線電通信器材,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查扣,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在不能快速定位的情況下,經現場總指揮或負責人同意,可以利用移動壓制設備進行技術阻斷。
第十二條監測和執法人員應當2人以上,攜帶執法證件,依法開展工作。不得對作弊嫌疑人搜身、不得擅入民宅、不得圍追堵截作弊車輛。
第十三條監測車駕駛員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和清潔工作,確保燃油充足,車庫出入道路通暢,人員、設備、車輛安全。
第十四條設備管理員負責技術設備的管理、維護和發放,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設備使用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領用設備儀器。
第十五條考試保障宣傳報導由省無線電監測站宣教中心和各市管理處負責,查處的作弊情況,應編寫典型案例,附相關影像資料。信息發布和對外宣傳由領導組授權人員負責。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應注意言行舉止,維護單位和公務人員形象。不得大聲喧譁、擅入考場、影響考試秩序,不得收受賄賂、接受宴請,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工作情況,不得私自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