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無線電干擾排查管理辦法

山西省無線電干擾排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依法保護無線電頻率資源,確保合法無線電台站通信暢通,規範無線電干擾受理和排查程式,提高無線電干擾排查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範圍內依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訴或者舉報:
1、已辦理頻率和台站審批手續、電台執照在有效期範圍內,且足額繳納頻率占用費的各類無線電台站受到干擾的;
2、微功率、免執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受到較大面積干擾的;
3、影響民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節目或損害民眾合法通訊權益的舉報,且舉報信息真實、可靠的;
4、軍隊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受到地方無線電台站干擾的。
第四條:受到有害干擾的無線電台(站),應當書面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訴。免執照的無線電設備和民眾舉報可通過電話、信件、傳真、網際網路等渠道申訴。
第五條:頻率台站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干擾申訴,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無線電干擾情況登記表》,按規定報請分管領導審批,由無線電監測機構負責排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申訴人原因。干擾受理和舉報方式應在省局網站公布。
第六條:無線電干擾申訴、排查及處理實行屬地管理,太原市的干擾排查由省無線電監測站負責。
第七條:涉及航空通信、廣播電視、交通運輸、應急、安全等重要業務的緊急干擾,可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採取先進行口頭申報,事後補報書面材料的方式處理。
第八條:特別重大或跨區域無線電干擾,需要調配全省監測力量進行聯合排查的,應報請省無線電管理機構主管領導批准。
第九條:對涉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無線電干擾,須在3小時內展開排查,原則上24小時內消除干擾;對涉及公眾通信、廣播電視的無線電干擾,應在24小時內展開排查,5個工作日內予以消除;對各種專網通信、個人通信和業餘通信的無線電干擾,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消除。
第十條:處理無線電干擾應當遵循帶外讓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後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特殊情況,由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第十一條:無線電監測站應及時匯總、上報干擾排查工作情況和結果,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未經批准的無線電台站由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非無線電設備對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責令設備所有者或使用者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鐵路、航空器的安全運行造成危害時,必須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無線電干擾受理和排查相關資料應當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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