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電磁環境測試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科學合理指配無線電頻率,加強電磁兼容分析,規範電磁環境測試工作,為無線電頻率指配提供重要技術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新建的各類無線電台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是山西省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電磁環境測試工作的依據。
第四條無線電頻率指配和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按照國家要求進行電磁環境測試。對重要無線電通信系統和大型無線電通信網路建設項目,除進行電磁環境測試外,還需組織專家組對電磁環境測試報告進行評審。
第五條開展電磁環境測試、出具電磁環境測試報告的機構必須具有CMA計量認證資質,並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批准的範圍內開展測試活動。
第六條電磁環境測試所用的儀器設備必須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鑑定合格。依據和採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政依據必須現行有效。
第七條電磁環境測試前應與申請測試單位簽訂《電磁環境測試協定書》,明確測試內容、時間、費用,付款方式、報告交付時間等內容。《協定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第八條電磁環境測試工作應結合頻率指配意見、擬建台站工作參數、業務特點和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所編寫的電磁環境報告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所作結論嚴謹、可信。
第九條需對電磁環境測試報告進行專家評審的,由省無線電管理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
第十條電磁環境測試收費按《山西省物價局關於重新制定無線電設備檢測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的通知》(晉價費字[2001]322號)的規定收取。需要進行電磁環境測試報告評審的另行增加評審會議費、專家評審費、材料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