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省...
規定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製(含試製,下同)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在本規定中,無線電發射設備定義為: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下同)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在本規定中...
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對廣播電視、導航、移動通信及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產生干擾,確保各種無線電設備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十四條 設定、使用業餘無線電台擬使用自製、改裝、拼裝等未取得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該設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進行技術檢測。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技術檢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五條 設定...
本辦法所稱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小於0.25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
第三十四條 各設台單位所使用的廣播電視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規定。第三十五條 研製、生產、銷售、進口廣播電視無線電發射設備,如需進行實效發射,按本辦法報請相應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試驗頻率、功率、試驗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共9章、85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頻率管理、無線電台(站)管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涉外無線電管理、無線電監測和電波秩序維護、法律責任以及附則。2016年11月11日,條例修訂公布,自...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從事無線電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二條 鐵路行業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鐵路局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鐵路行業無線電管理工作。鐵路運輸企業負責企業內部無線...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設定無線電台(站),生產、銷售、進口、維修和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以及從事無線電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
關於發布《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5.07.24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國家經貿委,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全軍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各機電設備進口辦公室,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二是建設射電天文台、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站、大型無線電單收站以及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在工程立項前應當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三是為了保證重要無線電通信暢通以及重要無線電設備的正常使用,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會同...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無線電監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
(六)有相應的管理制度;(七)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風景名勝區、古建築保護等規劃。第九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台,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選址方案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設定、使用下列無線電台,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一)...
1995年8月1日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共設29條,涵蓋無線電頻率資源管理、台(站)管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重大活動保障、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相對照,《規定》有許多創新之處,體現了河北特色。更加清晰地...
《貴州省小型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在1983.06.18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無線電管理規則》,加強對小型無線電台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確保黨和國家機密安全,特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發射功率在兩瓦(含)以下的...
許可部門(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對無線電台(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研製、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採取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不得對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進行實效發射試驗的...
業餘無線電台分類管理規定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六條 申請設定業餘無線電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二)具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操作技術能力;(三)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四)...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三)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且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的證明材料;(四)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具備相關業務技能人員的情況說明材料;(五)設定、使用地面...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銷售、進口 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線電台(站)是指為開展固定、...
(三)負責無線電監測工作;(四)對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五)負責許可權內的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六)協調與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事宜;(七)按國家規定收繳無線電台(站)...
(四)對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 (五)負責許可權內的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六)協調與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事宜; (七)按國家規定收繳無線電台(...
《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