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小型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

《貴州省小型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在1983.06.18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小型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3年06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6月18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無線電管理規則》,加強對小型無線電台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確保黨和國家機密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發射功率在兩瓦(含)以下的無線電報話機、無線話筒、話機、袖珍鈴、遙測、遙控(電子玩具除外)等設備,統稱小型無線電設備。
第二條 凡有利於發展生產,提高工作效率,加強設備,均可使用小型無線電設備。嚴禁個人或單位私自設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
第三條 設定使用無線電設備必須經過批准,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理電台執照或使用證書。地、州(市)所屬單位設定小型無線電設備,由所在地、州(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核,報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准;省屬單位由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在黔單位設定各種小型無線電台站,由各該部門批准抄送有關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業經批准設定的小型無線電設備,須到相應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申請可用頻率,領取《使用證書》或《執照》,方可使用,其設備不得出租或轉借。
第五條 購買小型無線電設備,需持有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準購證》或函件。
第六條 軍隊系統(包括民航、人防系統和民兵)按編制裝備的小型無線電設備不再核發證書,但應報所在地、州(市)和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自購編外設備,按本規定有關條款辦理。
第七條 業餘無線電台按全國無委和國家體委頒發的《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 國外團體來黔訪問、旅遊、援建、舉辦展覽會等需使用小型無線電發射設備,由接待部門按《無線電管理規則》履行批准手續,報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設定小功率電視轉播台,由設台單位所在地廣播事業局審核,報省廣播電視廳批准,核定頻率,並按全國無委和中央廣播事業局頒發的《小功率電視轉播台管理辦法》及省政府、省軍區頒發的《小功率電視轉播台暫行管理辦法》中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十條 業經批准使用的小型無線電設備聯絡資料,在啟用前半個月,由縣、團級以上機關將通信資料報北京市57323部隊保密室備案,並抄報省及所在地、州(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備案資料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地點、機器型號、數量、功率、頻率範圍、使用頻率、工作種類、調製方式、天執行緒式、高度、數量、通信對象、使用呼號、期限等。
第十一條 無線電頻率、呼號是識別空中電波的標誌,各種無線電台站都應按核配的無線電呼號、頻率工作,不得自編呼號,自選頻率。
無線電報呼號按全國無委〔78〕無發文4號及省無委無發文〔78〕1號檔案規定執行。
無線電話呼號按地區、系統編制核配(見附表)。
部隊、民兵、郵電、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無線電話呼號,按各該系統有關規定執行,但須報省及地、州(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以利協調,防止相互干擾。
第十二條 使用小型無線電發射設備,應嚴守保密紀律、通信規定和通信紀律,在無保密措施時不得涉及黨和國家、軍隊機密,不得用無線話筒錄放機密內容的講話。
第十三條 研製、生產小型無線電設備須經主管部門批准,報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批,其頻率、功率必須符合全國無委〔80〕無發文56號檔案的規定。進行無線電產品發射試驗須採取禁止措施,無禁止措施進行實驗須經省無委同意。
第十四條 需報廢的小型無線電設備,經批准設台的單位同意後,由二人以上監銷,並向所在地無委備案;設台註銷時,繳回《電台執照》或《使用證書》。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者,主管部門應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經濟制裁,情節嚴重者,沒收設備,並追究法律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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