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域管理暫行規定

《貴陽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域管理暫行規定》在1983.05.24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域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3年05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5月24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全國大中城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劃分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即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27號檔案),為合理安排無線電台、站的布局,加強管理,防止干擾,充分發揮無線電設備的效能,確保通信暢通,以利戰備和四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貴陽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劃分為:收信區、發信區、居民集中區、工業區、工業規劃區、緩衝區。其區域分布是:
收信區:貴陽東土木沖為第一收信區,貴陽北偏西新蒲為第二收信區,貴陽南桐木嶺為第三收信區。
發信區:貴陽東南小碧公社為第一發信區,貴陽北扎佐為第二發信區,貴陽南小擺托為第三發信區。
工業區:小河、甘蔭塘、新添寨、馬王廟、白雲五個片區。
工業規劃區:江西坡。
居民集中區:以市區環城公路向外延伸一至一點五公里。
緩衝區:收發信區與居民集中區之間的區域。
以上各區域範圍見附圖表一、二、三。(略)
第三條 新建各類長、中、短波無線電台、地面衛星站的設備都應按本規定建在收、發信區域內。對通信環境要求不高,又因工作需要的小型無線電台,經批准後,可以設在緩衝區或居民集中區,但對設在居民集中區的發信機,最大功率不得超過一百瓦。設在緩衝區的發信機,最大功率不得超過三百瓦。對設定地點有特殊要求的電台,其設台標準如下:中、長波發信台到收信區技術邊緣的電磁波場強不得超過100毫伏/米,中、短波發信台到收信區技邊緣的最小距離為(不定向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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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波發信機功率│距離(公里)│短波發信機功率│距離(公里)┃
┃  (千瓦)  │ │  (千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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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5  │0.15-1 │  2  ┃
┠───────┼──────┼───────┼──────┨
┃  5-25  │  5-12 │ 1-5 │  4  ┃
┠───────┼──────┼───────┼──────┨
┃ 25-150 │ 12-20 │ 5-10 │  5  ┃
┠───────┼──────┼───────┼──────┨
┃ 150以上  │ 20以上  │ 10-20 │  8  ┃
┠───────┼──────┼───────┼──────┨
┃ │ │ 20-30 │ 10 ┃
┠───────┼──────┼───────┼──────┨
┃ │ │ 30-120│ 16 ┃
┠───────┼──────┼───────┼──────┨
┃ │ │ 120以上 │ 16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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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為確保電台的正常工作,省、市規劃管理部門及電台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應按電台環境保護要求予以保護。在雙方發生矛盾時,原則上應照顧電台工作。
設在收發信區的電台一般保護要求是:從電台天線技術邊緣起,在一百米範圍內不得興建房屋;在五百米範圍內不得建造房屋群;在一千米範圍內的建築高度,應不超過技術邊緣的仰角三度;在兩公里範圍內不得興建擁有大量煙塵、腐蝕性氣體和污水的工廠。
第五條 收發信區技術邊緣距居民集中區邊緣不得小於兩公里,距工業區不得小於三公里,在收信區域內不得設定發信台,對於有干擾的電子電氣設備應予禁止,並符合收信技術指標要求。
第六條 發信技術邊緣距收信區邊緣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兩公里;收發信區之間的緩衝區不得小於三公里。居民集中區內一般不準設定中、短波發射台,對於特殊需要設定的軍事、公安、外事以及臨時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電台,應按《無線電管理規則》有關規定作特殊處理。
已設定的固定無線電台、站,可暫維持現狀,但不得增添設備,增大功率、增加天線數量和高度。
第七條 為使人民民眾正常收聽廣播、收看電視,在居民集中區使用的高頻爐、高頻焊接機、高頻熱合機等設備,從本規定下發之日起一年內,必須進行嚴密的禁止,抑制後的干擾場強距該設備半徑30米,不得超過50分貝。凡新設定高頻設備,必須經省、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 干擾源與收信台的最小距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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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 擾 源 名 稱 │最小距離(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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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路 │  0.2  ┃
┠──────────────────────┼────────┨
┃電氣化鐵路和電車道 │  2  ┃
┠──────────────────────┼────────┨
┃汽車繁忙公路 │  1  ┃
┠──────────────────────┼────────┨
┃工業企業、拖拉機站、大汽車場、汽車修理廠、有│  3  ┃
┃X光設備的醫院 │   ┃
┠──────────────────────┼────────┨
┃有高頻干擾設備的工廠 │  4    ┃
┠──────────────────────┼────────┨
┃電焊機 │  1    ┃
┠──────────────────────┼────────┨
┃35千伏以下高壓輸電線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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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乾 擾 源 名 稱 │最小距離(公里)┃
┠──────────────────────┼────────┨
┃110千伏高壓輸電線 │  1  ┃
┠──────────────────────┼────────┨
┃220千伏高壓輸電線 │ 1.5  ┃
┠──────────────────────┼────────┨
┃220千伏以上高壓輸電線 │ 1.5以上  ┃
┠──────────────────────┼────────┨
┃高壓變電站 │ 1.5   ┃
┠──────────────────────┼────────┨
┃在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線 │  1  ┃
┠──────────────────────┼────────┨
┃在非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線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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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發信台技術邊緣到高壓輸電線和架空通信線的最小距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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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架空通信線│距一千伏以下輸電│距一千伏以上輸電┃
┃ 天線名稱 │的最小距離 │ 線的最小距離 │ 線的最小距離 ┃
┃ │ (公尺)  │  (公尺)  │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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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中波發射電力│ │按電力部門規定允│ ┃
┃在150千瓦以下  │ 500 │許在天線設備進行│  同 左  ┃
┃ │ │維護工作的距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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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波發射電力 │1000 │ 同 上 │  同 左  ┃
┃150千瓦以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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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波天線的發射 │不小於300│ 同 上 │不小於300 ┃
┃ 主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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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波天線其他方向│ 50 │ 同 上 │不小於50 ┃
┠────────┼──────┼────────┼────────┨
┃短波弱向天線 │ 200 │ 同 上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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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為保護收發信區和居民集中區,在收信區內不得設定影響收信的高頻設備和干擾性的電氣設備。凡新建十一萬伏以上高壓線,不得穿越收發信區。
目前,貴陽市的固定通信電台和廣播電台,應有計畫、有步驟地按規定搬入收發信區內。
居民集中區保護要求:
中、長波發信台到居民集中區邊緣的場強,不得超過200毫伏/米。
短波發信台技術邊緣(不定向天線)到居民集中區邊緣的最小距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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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機功率(千瓦)│0.1-5 │10│25│120│1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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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距離(公里) │ 2 │ 4│ 7│ 10│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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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新建各類固定無線電台、站,應按《無線電管理規則》的規定,向省、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理台址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能設定。
第十二條 省、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對固定無線電台、站的布局、設定、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市規劃部門對收發信區和固定台站工作環境的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各有關單位應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十三條 凡違犯本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對造成政治或經濟重大損失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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