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域管理暫行規定》是1982年12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域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
- 發布文號:冀政1982243號
- 發布日期:1982-12-02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
【發布文號】冀政1982243號
【發布日期】1982-12-02
【生效日期】1982-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石家莊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域管理暫行規定
(冀政1982243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設定使用無線電台和大中城市劃分無線電 收發信區的規定,為加強無線電管理,合理布局無線電台站,有效抑制各種電磁乾 擾,充分發揮無線電設備的效能,使人民民眾收看電視、收聽廣播不受干擾,結合 石家莊市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石家莊市劃分為:東郊和西南郊兩個發信區,南郊和西北郊兩個收信 區,西郊機場通信導航台設保護區,市區為居民集中區(不包括工業區),東北、西 南和孫村三個工業區。各區域之間的地帶為緩衝區。
第三條新建的各類長、中、短波無線電台、散射站、衛星地面站(不含小型 衛星接收站)以及其它大、中型固定台站,都應按本規定建在收發信區內。
設在居民集中區內的無線電發信機,最大功率不得超過一百瓦。設在緩衝區內 的無線電發信機,最大功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瓦,對設定地點有特殊要求的電台, 如小型雷達站、超高頻站、微波站、航空導航台,為市區服務的電視台、廣播台, 公安軍事等部門因工作需要必須設在居民集中區的電台(主要是單台),如功率超過 上述規定,在不影響既設電台工作和對廣播、電視接收的情況下,經批准後可越區 設定,城市規劃部門在安排城市建設時,要予留通道。
第四條既設的固定台、站,如其設定地點、發射功率等不符合本規定,有關 各方要積極創造條件,按本規定的要求,有計畫地逐步遷至規劃區域。搬遷確有困 難時,可暫維持現狀,但不得擴建、增大功率和增開電路。
第五條收信區內不得設定長、中、短波發信台。
長中波發信台到達收信台技術區邊緣的電磁波場強不得超過100毫伏/米,到達居民集中區邊緣的電磁波場強不得超過200毫伏/米。
短波發信台技術區邊緣(不定向天線)到收信台技術區邊緣的最小距離為: 發信機功率(瓦) 0.2-5 10 25以上 最小距離(公里) 4 8 14
干擾源距收信台技術區邊緣的最小距離為:
干擾源名稱 最小距離(公里) 汽車行駛繁忙公路 0.5 電氣化鐵路和電車道 1.0 工業企業、大汽車場、汽車修理廠、 2.0 拖拉機站及裝有高頻醫療設備的醫院 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線 0.5 在其它方向的架空通信線 0.2 35千伏以下的輸電線在一切方向 0.5 35-110千伏的輸電線在一切方向 1.0 110千伏以上的輸電線在一切方向 1.0以上
在個別情況下(如設定大功率發信台等),應由城市 規劃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選點,並由設計單位進行計 算、測試後確定距離。
第六條發信台技術區邊緣至輸電線、架空通信線的 最小距離為:
距架空通信 距1千伏以下輸 距1千伏 天 線 名 稱 線的最小距 電線的最小距離 以上輸電
離(公尺) (公尺) 線的最小
距離(公尺) 長中波天線發射電 500 按電業部門規定 同 左 力在150千瓦以下 允許在天線設備
地區進行維護工
作的距離 長中波天線發射電 1000 同 上 同 左 力超過150千瓦 短波天線發射主向 不小於 同 上 不小於
250 250 短波天線其他方向 50 同 上 50 短波弱向天線 200 同 上 200
第七條大郭村機場通信導航台設保護區,對周圍環境的要求是:
1、發信台站離機場通信、導航台站的最小距離
發射功率(瓦) 1 5 25 100 100以上 中長波發信台應離機場通信導航 3 7 16 30 30以上 台站的最小距離(公里) 短波發信台站應離機場通信導航 2 4 8 15 15以上 台站的最小距離(公里)
2、各類干擾源應離開機場通信台站的最小距離
乾 電 工有 高及 振及 大高
氣 業X 盪高 型頻 廣
擾 化 企光 壓高 式頻 發電
鐵 業設 電熔 電爐 播
源 路 拖備 輸壓 焊接 站設
和 拉的 機機 有備 電
名 電 機醫 電變 電的
車 站院 電 焊工 台
稱 道 及 線站 和廠
距離(公里) 2 3 2 5 2 5以上
第八條收發信區和保護區周圍一公里範圍內,不得興建擁有較大菸灰、侵蝕 性氣體和污水的工廠企業(如水泥廠、化工廠、冶煉廠等)。新建35千伏以上的高 壓輸電線路和架空載波通信線路,一般不得穿越收發信區和保護區,必須穿越時, 要沿既設線路架設,並要徵得城建規劃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同 意。收發信台天線技術區周圍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仰角6度。
收發信區和保護區內的天線場地和台站之間均可照常種植農作物,但對易產生 干擾的機作設備,應採取有效技術措施,防止對收信的干擾。
第九條居民集中區內既設的高頻電爐、高頻熱合機、高頻理療機等工、科、 醫電氣干擾設備,各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在兩年時間內均要進行技術改造,其抑制 後的電磁波場強距該設備半徑50米範圍內不得超過32分貝。對不進行技術改造、 繼續污染環境的單位要按有關法律追究責任。
第十條各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要嚴格控制居民集中區和緩衝區內各類無線電 台站、無線電話機的設定和既設固定台站增大功率、增添設備(包括天線)、增開電 路。各設台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審批規定。
經批准設定的2瓦以下各類小型無線電台和無線電話機,除向無線電管理委員 會領取使用證書外,還要按指定的頻率、呼號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設定 電台和濫用呼號、頻率。
第十一條相鄰兩個收發信區之間和發信區至居民集中區之間要根據設台情 況,適時建立有線、無線遙控設備。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列入城市建設規劃,城建規劃部門對收發信區和規劃區 域以外固定台站工作環境的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並應對收發信區的交通、生活、文 教、衛生、公用事業等適時做出統籌安排。各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對固定無線電台、 站的布局、設定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兩個發信區和一個收信區所在縣要對區域的建 設和管理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本暫行規定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屬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定不符的,均以本規定為 準。
附:無線電收發信區域劃分和管理暫行規定說明;
一、規劃的收發信區域內絕大多數無線電台站的通信主向為東北方向。
二、各區域內地質構造均為黃土質亞粘土組成,地耐力一般為1.5~2公斤 /CM2。地下水位一般在12-15米,流向為西北流向東南。主導風向為東南風 (夏季),次為西北風(冬季)。年平均氣溫12.9度,最深凍土厚度為53公分。
三、規划進入收發信區的台站占地面積定為:每座中型中波發信台占地1.5 平方公里;每座中型短波發信台占地0.66平方公里;每座小型短波發信台占地 0.4平方公里;每座中型收信台占地0.5平方公里;每座小型收信台占地0.3 平方公里。相鄰兩座台站間隔為三百米。
四、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中“收發信台天線技術區周圍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仰 角6度的規定,是根據省會既設和預增台站均為省範圍內的近距離通信而確定的, 因此小於中央“兩部一局”對適用於國際通信仰角3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