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關於消除無線電干擾的暫行管理規定

《貴陽市關於消除無線電干擾的暫行管理規定》發布於1984-03-0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關於消除無線電干擾的暫行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3-08
【生效日期】1984-03-0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貴陽市關於消除無線電干擾的暫行管理規定
(1984年3月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
隨著貴陽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市中工業、交通運輸業、醫療、教學等部門的電信設備產生的各種輻射電磁波劇增,造成嚴重的電磁波干擾,影響了國家無線電通訊、導航、遙控、遙測、雷達、衛星通訊、廣播、電視等電子設備的正常運行,有的還直接影響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為加強貴陽地區的無線電管理工作,消除無線電干擾,保護空間電磁環境,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無線電管理規則〉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凡有工業用高頻設備、高頻加熱淬火設備、高頻熔煉設備、塑膠加工用的高頻介質加熱設備,以及其他產生電磁波輻射的電氣設備的單位,都必須立即進行禁止,消除電磁波輻射污染。所有上述設備的干擾場強,應控制在半徑30米不超過50分貝。
二、各單位的直流發電機、電動機、輸電線路、變電站,凡應接地的設備,都必須檢查接地是否良好,開關、起動閘閥是否有觸點跳火現象,凡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三、醫療單位的高頻設備(中波、短波、超短波、微波治療機)、電透熱療機、X光機、紫外線器械、內外科和牙科用的產生電磁輻射的器械等,應立即進行禁止。
四、各單位的汽車、拖拉機、發電機、內燃機等火花放電的電磁輻射干擾,應採取措施加以抑制。
五、凡生產或使用產生電磁輻射設備(產品)的工廠、單位、應進行禁止,並在事前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凡設定產生電磁波輻射設備的基建工程,在籌建定點前,其主管部門應徵得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同意。
六、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對貴陽地區的電磁環境進行監測、管理、各單位應給予支持和協助。
七、對積極貫徹執行本規定,採取措施消除電磁波輻射污染,並取得成效的單位,由市政府無線電管理機構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不採取措施,任其電磁波輻射污染環境的單位,無線電管理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使用、生產,或沒收設備、罰款;給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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