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納入無線電管理範疇,使管理政策與上位法有效銜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1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納入無線電管理範疇,使管理政策與上位法有效銜接。
2023年1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納入無線電管理範疇,使管理政策與上位法有效銜接。...
改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遵守改裝後所屬類別的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生產、維修、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當遵守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但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使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的特定無線電頻率...
《重慶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八條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全文 重慶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微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小於0.25千克,設計性能同時滿足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的遙控駕駛航空器。輕型無人機,是指同時滿足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
《四川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是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經2017年8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第八條 生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遵守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第九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裝載的接入公用...
《重慶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有關活動的安全監管,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
》,深圳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分類標準,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輕、小、中、大5種類型,實行分類管理,明確規範了無人機設計生產、銷售、適航和質量管理、識別碼、激活登記、風險警示、運營合格證、強制保險、召回、改裝、無線電管理等事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無線電管理、體育等部門制定民用無人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用無人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應當定期組織演練。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民用無人機持有人、民用無人機駕駛...
民用航空管理、飛行管制部門依法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飛行活動進行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行為。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無線電管理、體育、氣象...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湖南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信息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
辦法發布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為創新許可管理方式,鼓勵新興業態發展,滿足企業合規經營需要,拓展無人機套用服務領域,民航局運輸司起草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
擔任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機長,或者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國際運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長,應當滿足相應的近期飛行經歷要求。第92.87條 語言能力要求和無線電通信資格 在中國境內實施融合飛行,或者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確保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無人...
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小於0.25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不...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於2023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61號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六章、六十三條,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操控員管理、空域和飛行活動管理、...
無人駕駛航空器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並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飛行安全知識納入培訓內容。無人駕駛航空器行業協會、培訓機構應當向公安、民用航空等部門提供協會成員、培訓對象的有關信息。第七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依照國家規定...
加快民用無人機租賃、保險、培訓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拓展民用無人機在文化、教育等領域套用。鼓勵民用無人機企業利用“網際網路+”開展行業套用創新,發展公共服務供應商,拓展服務領域和價值。(五)建立完善標準體系 落實《無人駕駛航空...
(一)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的;(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的;(三)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異常情形。第十五條 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邊界接壤的區域使用飛艇、熱氣球、滑翔機、動力傘等航空器從事航空飛行的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劃定...
2024年1月1日起,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施行,其中規定,民用無人機未實名登記進行飛行活動將被公安機關處罰。簡介 無人駕駛飛機簡稱“無人機”(“UAV”),是利用無線電遙控設備和自備的程式...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行業徵求意見稿顯示,進行實名登記的無人機為250克以上(包括250克)的無人機,實名登記工作於2017年6月1日正式開始,針對已經擁有無人機的個人或單位,實名登記工作需在8月31日前完成。登記...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監管事項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監管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