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湖南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經營、培訓、使用等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和導航系統的航空器,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除外,航模、玩具等除外。
第四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經營、培訓、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軍民航相關管理規定。
第五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發展、分級管理、協同聯動、預防為先、依法查處的原則。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統籌、公安牽頭、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公共安全管理機制,制定完善重大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協調解決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分級聯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 公共安全管理
第七條 生產、銷售、經營、培訓、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第一責任,按照“管行業管安全”“誰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日常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開展公共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嚴格遵守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維護公共安全的共同責任。
第八條 本省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銷售者、經營者、培訓機構和無人駕駛航空器持有者、操控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資質,進行實名信息登記。
第九條 民航相關部門指導、協助開展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飛行狀態等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條 公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備案管理。
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銷售、經營、培訓機構信息由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統計,並推送同級公安部門。
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信息由生產、銷售、經營、培訓單位及時主動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
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銷售、經營、培訓、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本系統和個人無人駕駛航空器和操控員信息向管轄地縣級公安部門進行備案和信息共享。如有信息變化,應當在信息變化後3個月內向公安部門重新備案。
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所有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民航部門申請實名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向屬地公安部門進行更新備案。
嚴禁謊報、瞞報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操控員信息。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對在黨政機關、監管場所和重大突發案事件、大型活動、警保衛任務等關係公共安全的重要單位、設施、場所及周邊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嚴格管控。根據距離核心區域範圍遠近,分級採取預警、警告、管控等措施。其中,距離核心區域500米至1000米為預警區域;200米至500米為警告區域;200米以內為管控區域。
除上述區域外,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安全管理重要工作、重大任務需要,可以商飛行管制部門,在相應的時間段和區域範圍內對無人駕駛航空器採取禁飛等管制措施,並及時向社會發布通告。
確因執行新聞航拍等特殊任務,無人駕駛航空器需要在上述管理時間段、管制區域飛行,應當事先取得劃設該管制區域的人民政府許可,並按相關規定報飛行管制部門批准;執行災難、事故救援等應急任務的,可邊實施邊報告。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干擾軍、民航飛行安全;不得關閉位置信息飛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投擲物品;
(二)攜帶、運輸違禁品;
(三)偷拍軍事設施、重要黨政機關和其他保密場所;
(四)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醫療等活動的正常秩序;
(五)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破壞公共設施;
(六)偷窺、偷拍個人隱私;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穿越機飛行活動;嚴格控制城市重點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上空的多台無人機集群飛行表演。
穿越機,是指時速可達120至230公里,不具備自主巡航和飛行輔助系統,具備第一人稱視角(FPV)的無人機。
第三章 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應急處置機制,建立與軍民航、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間的聯動機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充實專業力量和相關保障,加強日常培訓考核,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第十七條 涉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銷售、經營、培訓、使用、管理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建立本行業、本系統無人駕駛航空器應急處置機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八條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及個人應當按照民航部門規定,事先制定飛行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檢查安全防範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十九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違法違規飛行危及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門依法採取攔截、迫降、捕獲等技術防控措施,迫使其強制著陸或返航,必要時依法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操控員對其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活動直接負責。飛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及地面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意外事故發生;如發生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應當迅速向意外發生地最近的飛行管制、民航、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配合飛行管制、民航部門依法開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意外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
第四章 違規違法行為查處
第二十一條 對生產、銷售、經營、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危及公共安全的,任何單位、個人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行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行業監管,制定行業管理辦法,負責無人駕駛航空器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相應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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