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加強和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加強和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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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是為了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制定的條例。2023年5月31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是為了規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活動,促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定。由...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機上沒有駕駛員進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遙控駕駛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遙控駕駛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統稱無人機。第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領導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地面無線電台(站)管理規定》《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GB 42590-2023)是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是《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的配套支撐標準,可以有效指導研製單位設計生產、規範檢測機構合規檢測和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有利於...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 無人駕駛航空器” ) 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依據《民航法》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該條例共六章、六十三條,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操控員管理、空域和飛行活動管理、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等內容。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第761號)(1)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模型航空器飛行及有關活動,促進模型航空器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行業徵求意見稿顯示,進行實名登記的無人機為250克以上(包括250克)的無人機,實名登記工作於2017年6月1日正式開始,針對已經擁有無人機的個人或單位,實名登記工作需在8月31日前完成。登記...
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無線電管理、體育、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管理制度,宣傳和普及飛行管理以及安全規範等知識,增強...
對於前三類,民用無人機參照有人機的管理,大都制定有一些比較完備的法規、制度或正在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規、制度。在無人機飛行的空中交通管理方面,國內僅有一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無論是《航空法》《中華...
第二十七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確保國家安全。測繪航空攝影的底片、數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後方可使用。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測繪航空攝影的,應當遵守國家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市場監管、經濟信息、農業農村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
此次中方適度擴大無人機管制範圍,是展現負責任大國擔當、踐行全球安全倡議、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要舉措。2024年1月1日起,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施行,其中規定,民用無人機未實名登記進行飛行活動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