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深圳市民用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是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網公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民用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 屬性:辦法
內容
管好“機”:對無人機進行分類全鏈條管理
管好“機”即做好無人機設計、生產製造、安全運行評估到銷售、流通、銷毀的全鏈條管理。參照法務部公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深圳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分類標準,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輕、小、中、大5種類型,實行分類管理,明確規範了無人機設計生產、銷售、適航和質量管理、識別碼、激活登記、風險警示、運營合格證、強制保險、召回、改裝、無線電管理等事宜。
徵求意見稿明確,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明示的執行標準或者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的無人機。輕型、小型無人機設計、生產者應當確保無人機具備經實名登記後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機的生產者應當在無人機機體標註產品類別及唯一產品識別碼等信息。
管好“人”:強化對無人機所有人登記管理
管好“人”即做好無人機所有人登記管理,以及操控員操作規範和培訓、證照管理。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不同類型無人機在不同空域須遵守的操控規範和證照管理規定。其中提出,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機的所有者應當依照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實名登記。未實名登記、未經許可使用無人機從事經營性活動等行為將被處罰。
在操控員管理方面,操控微、輕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飛行,無需取得操作員執照,只須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操控輕型無人機超出適飛空域飛行,需要按民航有關規定培訓合格;而操控小、中、大型無人機在任何空域飛行,都須取得操作員執照;分散式操作的無人機系統或者集群,其操作者個人無需取得操作員執照,但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符合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操控規定。
管好“環”:明確飛行空域和飛行活動規範
管好“環”即明確無人機飛行空域、飛行活動申請機制、飛行行為規範和監管要求。徵求意見稿規定了無人機飛行活動申請和行為規範、運行識別要求、飛行安全責任、隔離和融合運行規範、避讓原則、禁止行為;建立了臨時或重大型活動管理機制。
結合深圳具有全國最多無人機研發生產企業的特點,以及多家大型物流配送無人機試點在深圳落地的實際情況,徵求意見稿新增了“研發試驗驗證飛行管理”“物流配送飛行管理”專章等體現深圳立法特色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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