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從事除用於執行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外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分類,申請人需備資格,登記流程,相關規定,

分類

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機上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簡稱無人機、UAV)
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小於0.25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且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7千克,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100千米/小時,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15千克且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千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申請人需備資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下簡稱自然人);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法人。

登記流程

(a)當所有人為自然人時:
登記如下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無人機的產品類型、型號、序列號、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唯一產品識別碼、飛控序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使用用途等;
(b)當所有人為法人時:
登記如下信息: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聯繫人、聯繫人行動電話和電子信箱,以及本條第(a)段要求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信息和使用用途。

相關規定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4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新規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不分類型和重量都應當在飛行前為所屬無人機進行實名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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