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日,民航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散式操作運行等級劃分》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散式操作運行等級劃分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 起草單位:杭州迅蟻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中國航空器擁有者及駕駛員協會、億航智慧型設備有限公司、豐鳥無人機科技有限公司、朗星無人機系統有限公司、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無人機系統
2022年9月1日,民航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散式操作運行等級劃分》行業標準。
2022年9月1日,民航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散式操作運行等級劃分》行業標準。自動化分級原則根據自動飛行系統可以不依賴人工介入而實施飛行的能力的高低,可將自動化等級(AL)劃分為:1自動化等級0級(AL-0);...
2022年4月7日,民航局就《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分散式操作運行等級劃分(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這份檔案根據自動化程度,將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為AL-0~AL-5共6個級別,並對應不同的技術要求。同時,...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類及分級》是2018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編制進程 2018年5月14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類及分級》發布。2018年12月1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類及分級》實施。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從事除用於執行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外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分類 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機上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簡稱無人機、UAV)微型無人駕駛航空...
[3]在中國民用航空局2022年發布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散式操作運行等級劃分》檔案中,作為主要內容起草人參與編寫 [4]。 2019年創辦北京享飛就飛航空俱樂部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6] 行業職務 播報 編輯 中國航空模型代表隊運動員。
(1)持有小型或者中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並具有適合於所操控航空器的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以及超視距等級。(2)持有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並具有適合於所操控航空器的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第三條 ...
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生產者應當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體標註產品類型以及唯一產品識別碼等信息,在產品外包裝顯著位置標明守法運行要求和風險警示。第十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2013年11月,中國民用航空局(CA)下發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由中國AOPA協會負責民用無人機的相關管理。根據《規定》,中國內地無人機操作按照機型大小、飛行空域可分為11種情況,其中僅有116千克以上的無人...
第一條 為了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相關活動,保障飛行管理工作順利高效開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轄有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單位、個人和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有關的人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
為保障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快速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科學合理有序管理。而實現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運行識別和可靠監視,是安全監管的關鍵,也是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前提。“民用微輕小型無人駕駛...
根據重量,無人機分為4種:7千克以下的為微型,7至116千克的為輕型,116千克至5.7噸的為中型,5.7噸以上的為大型。民用無人機多為輕型或微型。根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重量小於等於7千克的微型無人機...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GB 42590-2023)是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是《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的配套支撐標準,可以有效指導研製單位設計生產、規範檢測機構合規檢測和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有利於...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使用等涉及的相關公共安全管理活動。前款所稱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除用於執行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民用...
進一步明確微功率短距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無需取得型號核准、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台執照;明確部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無線電台按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台執照,進一步簡政放權,方便用戶使用,...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銷售、使用及其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最大起飛重量大於0.25...
有序和協調運行的生態系統,構建民用航空“命運共同體”等四方面表達了與會各方的共同關切。與會各方一致認為,應進一步攜手合作,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運行管理,促進全球範圍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