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5日,《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徵求意見稿)》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5日,《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徵求意見稿)》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無線電發射設備監督檢查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研製、生產...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從事無線電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磁環境保護、市場秩序監管、技術設施建設等重大問題。第四條 ...
第十七條 生產專供軍事系統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按國家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 國家無委辦公室認定核准檢測機構的認定辦法另行制定。設備核准和檢測收費標準須遵守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技術監督局依據各自的管理職權進行解釋。第二十條...
第四章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 第五章電波秩序維護 第六章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和科學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無線電發射設備是產生無線電信號的源頭,隨著無線電技術和套用的不斷發展,無線電業務已滲透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萬物互聯下無線電發射設備數量呈現爆發式增長。與此同時,違法違規銷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活動也日趨增多,目前市場流通環節還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和系統性管理制度。通過建立銷售巡檢工作制度,...
第六條:國家無委辦公室和相關省、區、市無委辦公室對批准的研製項目進行監督和檢查。研製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研製任務,必須向國家無委辦公室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否則,國家無委辦公室核發的研製核准批件自動失效。第七條: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時,如需進行實效發射,必須按設定無線電台有關管理規定辦理臨時設台...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無線電監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廣播電視的無線電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銷售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准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按照《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要求,辦理銷售備案手續。第十三條 進口應當取得型號核准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攜帶、寄遞或者以其他方式運輸應當取得型號核准而未取得型號核准的民用無人...
第三章 無線電台(站)設定、使用與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 第四章 電磁環境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護電磁環境,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第一條 為了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率資源,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使用業餘無線電台以及實施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業餘無線電台,是指為開展業餘業務(含衛星業餘業務)使用的一個或者多個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第三條 業餘無線電台只能用於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並在業餘業務頻率...
設定、使用廣播電視台(站)、雷達、衛星地球上行站等無線電台(站)的,還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電磁輻射進行監測,確保符合電磁環境控制限值的要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電磁輻射的監測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保障公眾健康。第十六條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
7.模型玩具無線電遙控設備 限單向控制;不得在機場附近及航空管制區內使用;不得在軍事管制區內使用;第十三條 進口和生產廠商在其產品的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應刊印下述有關內容:1.標明附屬檔案中所規定的技術指標和使用範圍,說明所有控制、調整及開關等使用方法;2.不得擅自更改發射頻率、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
(二)協助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收繳無線電台(站)註冊登記費和頻率占用費;(三)負責對使用、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實施監督檢查和驗證;(四)受理設台(站)單位和個人的無線電干擾投訴,並協助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查處。第八條 中央駐魯設台(站)單位、省直設台(站)部門以及設台(站)較多的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共9章、85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頻率管理、無線電台(站)管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涉外無線電管理、無線電監測和電波秩序維護、法律責任以及附則。2016年11月11日,條例修訂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原因 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設定無線電台(站),生產、銷售、進口、維修和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以及從事無線電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頻譜保護原則】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無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使用業餘無線電台,對業餘無線電台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業餘無線電台,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確定的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第三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
許可部門(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對無線電台(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研製、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採取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不得對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進行實效發射試驗的,應當向所在地派出機構申請辦理臨時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手續。除微功率短...
鐵路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無線電管理,保證鐵路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鐵路行業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十三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無線電台(站)受到有害干擾的報告後,應當及時排查,採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擾。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排查工作。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對本...
第十一條 凡經批准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或者組建的無線電網路,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繳納費用。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收取的前款費用用於無線電管理基礎、技術設施建設與運行以及無線電管理科學研究,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二條 遇有危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
第十八條 在本市進行無線電電磁環境測試,應當至少提前7日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並在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無線電電磁環境測試。環境保護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履行職責過程中開展電磁環境測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所需要的工作頻率和頻段,應當...
第一條 為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障 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 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銷售、進口 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建設和保護無線電監測設施,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無線電監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無線電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無線電監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廣播電視的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
本辦法所指無線電發射設備包括: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測向、雷達、遙控遙測、廣播、電視等各種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第四條 市信息化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 並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海關、通信、交通、公安、國家安全、質量技術監督、規劃、工商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第五條...
(二)所售設備的技術指標是否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三)所售設備是否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四)銷售者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已售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備案登記;(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銷售者提供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