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

2021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無線電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引言,內容,

引言

針對河北省無線電管理中急需解決的問題,《規定》在制度設計上力求做到三個統籌:一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在頻譜資源有效利用基礎上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二是統籌日常管理和重大活動保障,為打造首都“空中護城河”提供保障機制。三是完善行業管理和分級負責體系,在建立省、市兩級管理體制的基礎上解決基層管理力量薄弱問題。

內容

《規定》共設29條,涵蓋無線電頻率資源管理、台(站)管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重大活動保障、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相對照,《規定》有許多創新之處,體現了河北特色。
更加清晰地明確政府及職能部門作用。《規定》第三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及時解決無線電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引導和支持無線電新技術的套用,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經濟社會效益。第四條明確,省人民政府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在設區的市設立的派出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更加清晰地規範了無線電頻率和台站的設定使用。隨著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的迅猛發展,近年來無線電用頻數量和無線電台站數量呈幾何級增長,無線電頻譜資源日趨緊張。但是由於制度設定的原因,有的電台終止使用後不及時註銷和拆除原有發射設備,造成干擾隱患。有的違規使用發射設備,給監管工作帶來難度。《規定》分別制定了相應規範,如第七條明確: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利用效率。第十條明確,無線電台(站)終止使用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應當自註銷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拆除。第十一條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未依法標註型號核准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更加突出了重大活動無線電保障機制。河北省環繞京津,無線電設備數量大,重大活動多,電磁環境複雜,無線電保障任務繁重,對此,《規定》第十八條明確重大活動需要無線電安全保障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障需求,說明其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台(站)、設備情況,並提供場所、電力等條件。第十九條明確重大活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符合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需要臨時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應當在使用前主動向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關閉等。
更加突出了對違規設定台(站)的管理規範。針對近年來“黑廣播”“偽基站”屢打不絕和違規使用干擾器禁止器等違法行為,《規定》第九條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未取得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台(站)提供設台場所及附屬設施。提供設台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使用公眾移動通信干擾器或者禁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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