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7年12月1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7年12月15日印發。
《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7年12月15日印發。規定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2017]32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
民用機場跑道外來物探測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提升民用機場安全運行水平和效率,滿足民用機場跑道外來物(FOD)探測設備無線電頻率使用需求,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電磁空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
《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適用於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移動通信終端無線充電設備、攜帶型消費電子產品無線充電設備,以及電動汽車(含機車)無線充電設備。本規定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發展歷史 2023年5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無線充電(電力傳輸)...
《超寬頻(UWB)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促進無線電產業發展,加強超寬頻(UWB)設備的管理,提高頻譜使用效率,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超寬頻(UWB)設備與其他無線電系統實現頻率兼容共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是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台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和中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2023年5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
無線電管理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整個無線電頻率從巨觀上做出統一部署和長遠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 無線電頻譜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為人類所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1、...
無線電頻率是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國家稀缺資源,是推動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載體。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對於保障無線電頻率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維護無線電波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無線電技術在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廣泛套用,現行條例已不...
四是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0年,使用期限屆滿前擬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手續。五是取得無線電頻率資源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要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資源。二、增加衛星軌道資源的管理 衛星軌道資源是開展衛星通信、廣播...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第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後超過二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證規定要求的,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使用組網運行的無線電通信系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每年3月底前...
第十一條 無線電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定,可以分配面向公眾開放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制定相應的技術規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使用組網運行的無線電通信系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每年三月底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並對報送...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嚴格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或者改變用途,減少對鐵路樞紐和相鄰線路等地區的無線電干擾。第十三條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後超過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規定要求的,作出許可決定的機構有...
使用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應當嚴格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和要求開展工作,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或者改變業務用途,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或變相出租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第八條【頻率收回】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使用許可後超過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頻率使用許可證規定要求的,作出許可...
第十一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自檢制度,及時、準確記錄設備技術指標和工作狀態,並按照無線電台(站)許可要求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原許可部門(機構)報告上一年度無線電頻率使用及無線電台(站)自檢情況,並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許可部門(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對無線電台(站)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組織開展無線電頻率使用評估,提高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並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三條 經許可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
申請該頻段移動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並與同頻段、鄰頻段內相關無線電頻率使用人或者無線電台(站)設定、使用人就頻率遷移、台址搬遷、設備改造、技術方案及有關費用等事宜完成協調。無線電頻率使用率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由正文、特別規定事項、許可證使用須知、無線電頻率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組成。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正文應當載明無線電頻率使用人、使用頻率、使用地域、業務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及簽發時間等事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具體內容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並...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申請和審批等工作,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第九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應當載明無線電頻率使用人、使用頻率、使用地域、業務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及簽發時間等事項。第十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
(1)網路設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2)根據電磁環境測試和干擾分析查驗工作頻率是否滿足要求;對於設計報告不符合無線電管理要求的內容,應向設計單位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對工作頻率不能滿足要求的,及時作出調整。2、省或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對通過技術審查的無線電台站下發批覆檔案,主要內容包括:業務類型、站址和...
第六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第七條 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分配、指配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利用效率。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出租、出借、倒賣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無線...
第八條 通過雷達實現探測、避障等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使用24-24.25GHz頻段的微功率短距離雷達設備,其使用要求及射頻技術指標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號公告(關於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相關規定。第九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