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跑道外來物探測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

《民用機場跑道外來物探測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是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機場跑道外來物探測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民用航空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民用機場跑道外來物探測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無〔2023〕34號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青海、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機場公司,相關單位:
現將《民用機場跑道外來物探測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3年3月21日

檔案全文

民用機場跑道外來物探測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提升民用機場安全運行水平和效率,滿足民用機場跑道外來物(FOD)探測設備無線電頻率使用需求,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電磁空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FOD是指在機場跑道區域內無運行或者航空功能,並可能構成航空器運行危險的無生命的物體。
本規定所稱FOD探測設備是指利用發射和接收無線電信號測定機場跑道外來物位置的無線電定位業務電台,其部署方式主要有邊燈式、塔架式和移動式。
第三條 92-94GHz頻段以主要業務劃分用於固定、移動、無線電定位和射電天文業務,規劃該頻段作為FOD探測設備的主要使用頻率,用於邊燈式、塔架式和移動式FOD探測設備;76-77GHz頻段以主要業務劃分用於無線電定位和射電天文業務,規劃該頻段作為FOD探測設備的補充使用頻率,用於邊燈式FOD探測設備。FOD探測設備限在機場跑道區域設定、使用。
FOD探測設備應優先使用92-94GHz頻段;同一民用機場確需在多條跑道設定、使用FOD探測設備,且在92-94GHz頻段難以滿足頻率兼容共用條件時,方可使用76-77GHz頻段。
第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使用92-94GHz頻段FOD探測設備相關無線電頻率,應在徵得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同意後,向所在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機場管理機構使用76-77GHz頻段FOD探測設備相關無線電頻率,應在徵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第五條 設定、使用上述頻段FOD探測設備,應向民用機場所在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
第六條 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FOD探測設備應符合附屬檔案1相關射頻技術要求,並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
FOD探測設備應採用冗餘探測、背景對消、數據關聯等技術,提高自身抗干擾能力。
第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在同一民用機場設定、使用多套FOD探測設備時,應採取分頻使用、空間隔離等措施,避免相互間產生無線電有害干擾。
為避免76-77GHz頻段FOD探測設備與汽車雷達相互間產生無線電有害干擾,機場管理機構應按照附屬檔案2相關要求設定、使用該頻段的FOD探測設備。
第八條 設定、使用FOD探測設備不得對相同或相鄰頻段內已依法使用的其他固定、移動、無線電定位和射電天文等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
第九條 FOD探測設備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時,由機場管理機構報請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後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協調處理。
第十條 FOD探測設備的探測性能、安裝使用等應當符合民航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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