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旨在規範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共八章六十條,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
  •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 
規定印發,規定全文,

規定印發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
(2020年1月3日交通運輸部公布 根據2022年11月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的決定》修正)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的,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事件的技術調查,包括委託事發民航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的調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簡稱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民用航空器徵候(以下簡稱徵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簡稱一般事件)。
本規定所稱事故,是指對於有人駕駛航空器而言,從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直至所有這類人員下了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或者對於獲得民航局設計或者運行批准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而言,從航空器為飛行目的準備移動直至飛行結束停止移動且主要推進系統停車的時間內,或者其他在機場活動區內發生的與民用航空器有關的下列事件:
(一)人員死亡或者重傷。但是,由於自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以及由於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機組使用區域外造成的人員傷亡除外。
(二)航空器損毀無法修復或者嚴重損壞。
(三)航空器失蹤或者處於無法接近的地方。
本規定所稱徵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在機場活動區內發生的與航空器有關的,未構成事故但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安全的事件。
本規定所稱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在機場活動區內發生的與航空器有關的航空器損傷、人員受傷或者其他影響安全的情況,但其嚴重程度未構成徵候的事件。
第四條 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體劃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徵候分類及等級的具體劃分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按照本規定開展的事件調查的唯一目的是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是為了分攤過失或者責任。此調查應當與以追究責任為目的的其他調查分開進行。
第六條 事件調查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獨立原則。調查應當由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獨立進行,不受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客觀原則。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嚴謹,不得帶有主觀傾向性。
(三)深入原則。調查應當查明事件發生的各種原因,並深入分析產生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設計、製造、運行、維修、保障、人員培訓,以及行業規章、企業管理制度和實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則。調查不僅應當查明和研究與本次事件發生有關的各種原因和產生因素,還應當查明和研究與本次事件發生無關,但在事件中暴露出來的或者在調查中發現可能影響安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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