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評估辦法

《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評估辦法》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評估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全文,

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評估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2月5日

全文

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推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整改措施落實評估,適用本辦法。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整改措施落實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履行職責,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信息,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和整改措施落實評估工作。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容等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報送事故信息,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五條 事故發生地縣級或相當於同級有關部門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於24小時內將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運輸業事故(即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網路約車、旅遊客運、租賃、教練、貨運、危化品運輸、工程救險、校車,包括企業通勤車在內的其他營運性車輛或其他生產經營性車輛等十二類道路運輸車輛在從事相應運輸活動中發生人員傷亡的事故)信息通報。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產事故(含農業機械和漁業生產)信息通報。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信息通報。
駐贛民航監管部門負責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事故信息通報。
駐贛鐵路運營管理機構負責鐵路運輸及其相關事故信息通報。
煤礦、消防、教育、體育、旅遊、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各自行業領域內事故信息通報。
  第六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直報相關規定,及時錄入和統計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七條 事故發生地縣級或相當於同級有關部門應定期與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核對事故統計數據。
第三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八條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事故等級劃分和調查許可權,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第九條 煤礦、民航、鐵路交通、特種設備事故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分別由礦山監察、民航監管、鐵路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調查,並按有關規定審查批覆。
鐵路、地方鐵路、鐵路專用線(含專用鐵路)建設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發生的事故不適用於前款規定。
發生在地方公路的道路運輸業事故,按照事故等級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發生在高速公路的重大以下道路運輸業事故,按照事故等級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可由本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牽頭調查,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的人民政府批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事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實行提級調查:
(一)存在瞞報、謊報事故情形的;
(二)下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發生的主要事實沒有查清、主要原因沒有查明的;
(三)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主要成員與事故發生單位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四)上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施提級調查的。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運輸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 事故查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掛牌督辦:
(一)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後果擴大的;
(二)事故發生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被授權、委託部門10日內未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或超出規定時限久查不結的;
(三)事故比較典型、社會影響大的;
(四)在重要時段、敏感時期發生的事故;
(五)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實施掛牌督辦的。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員組成,並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具有相當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協助調查。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和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授權有關部門負責事故調查的,組長由被委託或授權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查清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查清各級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相關單位的管理責任;
(三)提出應當追責問責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提出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人員處理建議;
(四)評估應急處置工作;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組。
(一)技術組主要負責查明事故經過,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從技術角度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有關責任,起草並提交技術問題專篇。
(二)管理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管理原因,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他人員責任事實和處理建議,應當追責問責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起草並提交管理問題專篇。
(三)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檔案管理工作,統籌做好調查組的各項工作,負責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要求有關機關依法凍結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依法暫停相關證照的註銷程式。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線索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由事故調查組將有關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照行刑銜接有關規定予以受理。
事故調查期間,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在作出立案決定後3日內函告事故調查組,並及時向事故調查組通報案件偵辦情況。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中發現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協作配合的相關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經調查認定不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可根據調查結論,申請在“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中核銷。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
(三)掛牌督辦的事故審核備案時間;
(四)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鑑定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應當追責問責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人員責任事實和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審議事故調查報告。對審議意見不能取得一致的,事故調查組組長可以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不能統一意見的,事故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補充提交書面說明材料,與事故調查報告一併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事故調查被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的,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形成後,應報請掛牌督辦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覆。
第二十四條 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期限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並抄送事故調查組成員所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
事故調查組牽頭單位應當將批覆後的調查報告以正式函件形式提供給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有關責任追究和整改建議,並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覆的3個月內,將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情況、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抄)送負責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
第二十六條 按照“誰牽頭調查,誰負責管理”的原則,事故調查牽頭部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做好事故調查檔案材料收集、整理、歸檔、保管以及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會同本級黨委宣傳部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應作處理後公開)。
第四章 整改落實評估
第二十八條 按照“四不放過”和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負責事故調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事故結案後1年內組織開展評估工作(結案時間以人民政府行文批覆時間為準),具體工作可以由相應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根據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評估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評估的事故。
第二十九條 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組成,可以結合實際邀請相應紀檢監察機關等單位按照職責同步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參加。
評估工作跨行政區域的,相關地方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條 評估工作組依據人民政府批覆的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事故企業(單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責任部門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所採取的具體舉措、取得的成效;
(二)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處分等落實情況;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處分落實情況;有關涉嫌犯罪線索(人員)移交、偵辦、起訴、審理、判決等情況;
(三)本轄區內與事故相關的同類企業(單位)、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門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開展事故防範和推進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四)事故調查案卷建檔情況;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評估工作組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反饋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並提出整改落實建議。
第三十二條 評估工作組應當自組成後60日內向組織開展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評估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特殊情況下經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由上級安委會掛牌督辦的事故,評估報告還應報上級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反映評估內容,客觀提出評估結論,提出工作意見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評估組的組成情況、評估範圍和內容,被評估單位、地區的基本情況等);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包括事故企業和同類企業落實事故整改措施的具體舉措,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三)事故處理落實情況(包括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按照第二、第三項內容分項做出評估結論,再做出綜合性評估結論);
(五)工作建議。
第三十四條 組織評估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對發現問題的處理:
(一)發現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交辦整改工作任務並持續跟蹤、督促整改;
(二)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地方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究問責;
(三)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後的,向地方黨委和相應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三十五條 估報告應當通過媒體或以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及時向社會全文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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