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安全建議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安全建議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強化安全建議閉環管理,預防民用航空器事故,依據《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CCAR395)的相關規定,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 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以及《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手冊》(Doc 9756)制定的辦法。由民航局航空安全辦公室於2022年11月17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2月1日前。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徵求《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安全建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各服務保障公司,各航空設計製造公司,空管局、民航大學、飛行學院、航科院,校驗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安全建議的行業管理工作,著力提升安全建議的專業化、國際化水平,民航局航安辦依據《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CCAR-395)以及《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國際民航公約附屬檔案13)等相關規定,對原《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安全建議管理辦法》(民航規〔2021〕37號)進行了修訂,擬以行政規範性檔案印發行業實施。
  現按法定程式向行業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及意見反饋表可在中國民用航空局網站“互動交流-意見徵集”欄目下載,請各相關單位結合實際認真研究,並於2023年12月1日前將意見反饋表通過電子郵件發至參考連結。
  
  民航局航空安全辦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徵求意見稿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安全建議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強化安全建議閉環管理,預防民用航空器事故,依據《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CCAR395)的相關規定,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 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以及《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手冊》(Doc 9756),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在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以下簡稱事件調查)中制定的安全建議以及接收到的國(境)外調查機構安全建議的管理。
第三條 根據《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CCAR395)的規定,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的唯一目的是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是為了分攤過失或者責任。安全建議旨在防止事故或徵候的發生以及降低其產生的後果,而非指出承擔過失或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負責制定、審核與分發安全建議,並對安全建議進行閉環管理。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監督安全建議的落實情況。安全建議接收單位應當向安全建議落實情況的監督單位進行回復,包括是否接受安全建議,以及落實安全建議的改進措施,或不接受安全建議的理由等。
有關涉外安全建議的管理,按照本辦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安全建議是由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根據事件調查提出的旨在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的技術性建議。安全建議不得用於過失或責任的認定。
第六條 全球關切的安全建議是指需要及時採取行動,以預防可能在全球重複發生並導致嚴重後果的系統性缺陷的安全建議。
第七條 安全建議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進行統一管理,包括安全建議的錄入、分發、接收、回復、評估、關閉。
第二章 安全建議的制定
第八條 安全建議應當基於客觀事實制定,應當目標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應當以清晰、明確的用語向合適的接收單位提出。
為確保改進措施合理有效,安全建議應當基於事件原因、促成因素以及其他安全缺陷和隱患綜合制定。每條安全建議均應在調查報告中有相關的事實信息及分析與之對應。為確保全全建議能夠得到有效落實,在制定安全建議時應當充分考慮其可行性。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建議應當以管控風險、消除隱患、提升安全水平為主要目的。安全建議應當明確改進的方向和目標,並由安全建議接收單位制定具體的改進措施。
第九條 安全建議編碼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事件調查報告編碼,第二部分為調查報告中安全建議的序號,例如 XXXXXXXX-001。
第十條 傳送安全建議時應當包含以下要素:編碼、接收單位、發布日期、安全建議的制定背景、所要解決的安全問題及其可能導致的後果,以及安全改進措施建議等。
第十一條 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可以在調查的任何階段提出需要及時採取行動的安全建議,如果某些安全建議在調查期間已經得到落實,調查部門應當將這類安全建議納入最終調查報告中。調查期間已採取的安全行動也應當納入最終調查報告的安全建議部分。
第十二條 在安全建議制定過程中,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與安全建議的接收單位和落實情況監督單位加強溝通,便於安全建議的理解和落實。
第三章 安全建議的審核與分發
第十三條 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的航空安全委員會或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安全建議的審核與分發。安全建議的分發流程為: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安全建議落實情況監督單位→安全建議接收單位。
第十四條 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將全球關切的安全建議及回覆意見以標註日期的函件形式通報國際民航組織。全球關切的安全建議的判定標準參見本辦法附錄。
第十五條 安全建議接收單位包括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民航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行業外與航空安全相關的單位等。
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以及其他檔案的起草、修訂、內容完善的,安全建議接收單位應為相關檔案的起草單位。
涉及地區管理局轄區監管工作的,安全建議接收單位應為相應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局、運行辦)。
涉及航空器運行、飛機維修和地面保障、機場運行、空管保障、民用航空產品設計製造的,安全建議接收單位應為相應的民航生產經營單位。
除上述主送單位外,安全建議還應當抄送給能夠為安全建議的落實提供支持的其他單位。
第四章 安全建議的回覆
第十六條 收到安全建議後,接收單位應當在 30 日內向安全建議落實情況的監督單位對安全建議的接受情況作出回復。回復內容應當按照如下要素和結構編寫:
(一)接受安全建議,以及按照該條安全建議擬採取的改進計畫或者已採取的改進措施;或者:
(二)不接受安全建議,闡明不接受的理由。
第十七條 安全建議落實情況的監督單位負責對安全建議的回覆內容進行審核和反饋。
第五章 安全建議的落實
第十八條 安全建議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回復內容中制定的改進計畫落實完成,並將落實情況及時錄入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
涉及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的安全建議,其落實情況由本單位航空安全委員會負責監督。
涉及航空器運行、維修和地面保障、機場運行以及空管保障的安全建議,其落實情況由安全建議接收單位所屬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監督。
涉及民用航空產品設計、製造的安全建議,其落實情況由民航局或安全建議接收單位所屬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
第十九條 安全建議接收單位完成改進措施並經監督單位審核認可後,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關閉該安全建議並將全流程檔案資料歸檔。
第六章 涉及國(境)外的安全建議
第二十條 對於我國組織調查的部門向國(境)外提出安全建議的,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將安全建議以標註日期的函件形式傳送,同時發給該國授權代表或者事故調查機構。如安全建議涉及國際民航組織的檔案,應當直接傳送至國際民航組織。在函件中應當要求安全建議接收單位自函件發出之日起的 90 天內回復,說明根據安全建議已採取或者擬採取的措施或不採取任何措施的理由。組織調查的部門負責將發出的安全建議以及國(境)外安全建議接收單位的回覆錄入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對於國(境)外事故調查機構向我國提出安全建議的,安全建議接收單位應當通過我國的授權代表或調查機構於函件發出之日起 90 天內回復,說明根據安全建議已採取或者擬採取的措施,或不採取任何措施的理由。授權代表負責將收到的安全建議、回復情況和落實情況錄入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
國(境)外事故調查機構向我國提出的安全建議落實情況的監督工作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向有關國家和單位提供的最終調查報告草案中應當包括計畫提出的安全建議。
第二十三條 當我國作為組織事件調查的國家時,參與調查的其他國家有權提出安全建議,但我國對安全建議的發布具有優先權。
第二十四條 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將安全建議及其回復情況在歸入調查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本單位安全建議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安全建議也可以由安全研究產生,此類安全建議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年×月×日期實施,2021 年 7月 26 日下發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安全建議管理辦法》(民航規〔2021〕3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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