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員培訓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員培訓管理辦法》是民航局航空安全辦公室發布的辦法,於2022年11月10日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員培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民航局航空安全辦公室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員(以下簡稱調查員)培訓工作,依據《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CCAR-395),參照國際民航組織《航空器事故調查員培訓指南》(Cir298),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授權履行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以下簡稱事件調查)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被授權單位)以及民航生產經營單位中調查員的培訓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中調查員具體分為以下兩類:(一)局方調查員,是指民航局、地區管理局以及被授權單位中承擔事件調查及相關工作的人員。(二)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調查員,是指民航生產經營單位中承擔事件調查及相關工作的人員。第四條 調查員培訓包括初始培訓、實操訓練、復訓和專項培訓。第五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民航局航安辦)統一負責調查員的培訓管理工作,包括成立培-2-訓機構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估培訓機構,評審培訓教員、課件和題庫;指導教員團隊建設,監督培訓質量,組織開展培訓理論研討和交流等工作。第二章 調查員培訓與考核第一節 培訓內容及學時第六條 初始培訓是指為取得調查員資格而接受的業務培訓,內容包括調查法規、調查專業知識、調查報告撰寫等。第七條 實操訓練是指完成初始培訓的局方調查員在經驗豐富的調查員指導下開展的實際調查工作。局方調查員應當完成至少 2 次事故或徵候調查實操訓練。實操訓練的實施細則如下:(一)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在組建調查組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經驗豐富的持證調查員對指定的受訓人員簽發《調查員實操訓練任務書》(見附屬檔案1),並在調查過程中對受訓人員進行實操訓練。(二)接受訓練的人員需在持證調查員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持證調查員應如實記錄實操訓練的情況,在實操訓練結束後 30 日內完成《調查員實操訓練記錄表》(見附屬檔案2)。(三)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及時將《調查員實操訓練-3-任務書》和《調查員實操訓練記錄表》上傳至調查員管理系統。第八條 復訓是指調查員為保持調查能力而接受的定期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事件調查知識更新、典型事件調查、調查演練等。調查員應當每兩年1參加一次復訓。逾期未參加復訓的,需重新參加初始培訓。調查員初始培訓和復訓課程內容及學時見附屬檔案 3。第九條 專項培訓是指為強化、拓展調查員在特定領域內的知識和技能所開展的非定期培訓,培訓內容通常包括特定機型、直升機、發動機的知識和技能,以及起火爆炸、媒體應對、航空醫學等領域的內容。由於專項培訓涉及範圍較廣,可以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為調查員進行專項培訓。第二節 培訓考核第十條 調查員培訓的考核形式及要求如下:(一)初始培訓考核採用百分制,由考勤15 分和機考85 分組成;考試採用開卷方式,時長90 分鐘;成績達到75分(含)以上為考核通過。(二)復訓考核採用百分制,由考勤15 分、課堂評價(調查模擬演練)35 分和主觀題50 分組成;成績達到801 兩年:兩年按自然年份計算,即自取得初始培訓結業證之日起至首次參加復訓(或後續參加復訓)年份的公曆年最後一天。-4-分(含)以上為考核通過。(三)實操訓練考核採用評價制,《調查員實操訓練記錄表》中考核結果為合格的,視為通過本次實操訓練考核。第十一條 調查員初始培訓、復訓考核通過後,由民航局航安辦授權培訓機構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第十二條 當參訓人員未通過考核時,補考要求如下:(一)初始培訓考核未通過者,允許申請補考兩次;兩次補考均未通過,需重新參加初始培訓和考核;(二)復訓考核未通過者,允許申請補考一次;補考未通過,需重新參加復訓;(三)實操訓練考核未通過者,本次實操訓練無效,實操訓練記錄應當錄入調查員管理系統。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培訓考核:(一)無故中止或提前結束學習;(二)請假時間超過所在班次的請假時限;(三)在培訓期間有不誠信行為或違法亂紀行為。第十四條 培訓考核中,參訓人員有作弊行為的,將取消其考核成績,記入誠信檔案,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在相應範圍內進行通報。第十五條 局方調查員如完成了航安監察員培訓或具備豐富的航空安全管理經驗,經評估認可後可替代調查員的相應培訓。-5-第三章 培訓機構管理第一節 資質要求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具有完備的培訓管理手冊,包括學員管理、教員管理、教學管理、培訓檔案管理和培訓質量管理等制度。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具備與《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員培訓大綱》(見附屬檔案 4)相配套的課件和題庫。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內部教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紮實的專業理論基礎,豐富的調查工作經驗;(二)熟悉航空器事件調查相關的法律、規章和標準;(三)具備較強的教學能力;(四)作風正派。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外聘教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二)特定專業領域的專家。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中,教員數量不少於20 名,其中外聘教員數量不超過內部教員數量的30%。第二節 機構評估第二十一條 符合調查員培訓機構條件的單位向民航局航安辦提交《調查員培訓機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5)。-6-第二十二條 民航局航安辦負責組建培訓機構評審會,具體負責培訓機構的評估工作。評審會成員與被評估單位應無直接利益關係。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根據《調查員培訓機構申請表》的評分內容及標準,評估培訓機構的各項資質。第二十四條 民航局航安辦負責公布合格培訓機構清單,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採取欺騙、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承辦資質的培訓機構,一經查實,取消其承辦資質,並通報全行業。第三節 培訓組織實施第二十五條 民航局航安辦於每年十月份以後發布下一年度調查員培訓計畫。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根據年度調查員培訓計畫實施培訓。第二十七條 培訓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針,從事件調查的基本理論、專業知識、模擬演練等方面開展綜合性培訓。第二十八條 調查員培訓採取集中培訓方式,使用統一課件和題庫。第二十九條 培訓機構應將事件調查培訓教員情況記入《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培訓教員檔案》(見附屬檔案6),調查-7-員培訓記錄記入《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員培訓檔案》(見附屬檔案 7)。檔案紙質版保存 3 年,電子版長期保存。第四章附則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航安辦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X 月X 日起施行。2022年下發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員培訓管理辦法》(民航綜安發〔2022〕5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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