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監察員培訓管理辦法

《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監察員培訓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監察員的培訓管理,規範培訓程式和要求,保證培訓質量,依據《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中國民航監管技術人員培訓政策指引》,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發布《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監察員培訓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監察員培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
  • 文號:民航綜機發〔2024〕3 號
發布歷程,內容全文,

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發布《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監察員培訓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1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發布《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監察員培訓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監察員(以下簡稱機場監察員)的培訓管理,規範培訓程式和要求,保證培訓質量,依據《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中國民航監管技術人員培訓政策指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擬任機場監察員和機場監察員的培訓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航局機場司負責機場監察員有關培訓工作的統一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依職責對本單位機場監察員培訓實施監督管理,並按照本辦法負責組織本單位機場監察員的培訓。
第四條 機場監察員分為監察員和資深監察員 (含高級監察員)。
監察員是指已取得機場監察員資格,未達到資深監察員認定條件或尚未通過資深監察員認定的機場監察員。
資深監察員是指滿足相關條件,且通過民航局機場司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的機場監察員 (見附屬檔案1)。
第五條 資深監察員應當具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民航規章、標準和程式,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機場監察員證滿5年的;
(二)在民航局機場司參與民航規章、標準和程式的立改廢釋工作,能夠準確把握安全形勢變化,組織和協調機場安全監管活動且工作滿5年的,或在民航地區管理局開展行政執法崗位工作 (含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約見、行政強制、事故調查等)滿100次以上的;
(三)近2年內未受到相關處分的。
第六條 機場監察員應當按照本辦法接受培訓,及時掌握行業最新發展動態,準確理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熟練運用工作程式,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第二章 培訓類別
第七條 機場監察員培訓類別包括:初訓、在崗帶訓(OJT)、復訓、專項培訓和提升培訓。
初訓是指擬任監察員接受的與履職相關的入門性、基礎性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入職培訓和基礎培訓。
在崗帶訓是指完成初訓的擬任監察員取得機場監察員資格前接受的實踐培訓。
復訓是指機場監察員為保持監管能力定期接受的培訓。專項培訓是指機場監察員針對特定工作或具體業務接受的培訓。
提升培訓是指機場監察員和管理人員為強化、拓展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以及提升管理能力、綜合素養接受的培訓。
第八條 民航局機場司人員、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處負責人(含副職)等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復訓、必要的專項和提升培訓。
第九條 具備5年以上機場運行安全從業經驗的人員,經民航局機場司審核同意 (見附屬檔案2),可以不參加機場監察員初訓基礎培訓課程,直接參加初訓考核,考核合格並參加在崗帶訓後,即可申請機場監察員證。
具備民航其他類別或專業監察員資格的人員,須參加機場監察員初訓基礎培訓,考核合格後經所在單位同意 (見附屬檔案2),可免除在崗帶訓。
第十條 因產假、病假、掛職等原因連續6個月離崗未從事機場監管業務的監察員,返崗後可通過復訓、其他類型或形式的培訓掌握新出台的規章標準,恢復業務水平,並由兩名以上資深監察員對其個人狀況和專業能力進行評估 (見附屬檔案3),經評估符合要求可重新從事機場監管工作。
第三章 培訓大綱、方案和計畫
第十一條 民航局機場司負責結合機場監察員業務培訓需求調研結果 (見附屬檔案4)及崗位能力要求制定初訓和復訓大綱 (見附屬檔案5)。
培訓大綱原則上每五年修訂一次 (見附屬檔案6),民航局機場司組織各地區管理局成立工作小組具體負責修訂工作,修訂後報機場司司務會審定重新發布。
工作小組由民航局機場司和各民航地區管理局人員組成,一般為9人以上單數。
第十二條 民航局機場司依據培訓大綱制定機場監察員年度培訓工作方案,原則上於每年四季度發布下一年度培訓工作方案。
民航地區管理局結合民航局機場司發布的年度培訓工作方案和所轄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機場監察員年度培訓工作方案並以適當方式發布。
第十三條 機場監察員依據年度培訓工作方案,結合崗位需要和個性化需求,制定個人年度培訓計畫,報直屬領導審核後實施 (見附屬檔案7)。
監察員個人年度培訓計畫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報民航局機場司綜合處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處備案。
第四章 培訓實施
第十四條 初訓的入職培訓由用人單位組織,培訓方式和學時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要求實施;基礎培訓由民航局機場司組織,根據需要每年或每兩年舉辦一次,可委託民航監察員培訓學院或者其他企事業單位、院校和研究機構具體實施。
初訓的基礎培訓內容應當符合培訓大綱要求,原則上集中現場學習,每次培訓不少於80學時。
第十五條 在崗帶訓由用人單位組織實施。用人單位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深監察員作為教員對指定學員進行在崗帶訓。
在崗帶訓的實施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學員觀摩學習崗位工作;第二階段為學員在教員指導下完成相關崗位工作;第三階段為學員在教員監控情況下獨立完成相關崗位工作。
在崗帶訓內容包括:
(一)至少參與10次日常安全監督檢查,或至少參與5次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及1次機場使用許可審查;
(二)至少參與2次民航建設工程行業驗收;
(三)至少參與1次事件調查。
第十六條 復訓由民航局機場司組織,根據需要每年不少於兩期,可以委託民航監察員培訓學院或者其他企事業單位、院校和研究機構具體實施。
復訓內容應當符合培訓大綱要求,原則上集中現場學習,每次培訓不少於40學時。
第十七條 專項培訓由民航局機場司、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委託相關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專項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因工作需要,對運行安全某一監管事項開展的專門培訓;
(二)新出台或修訂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標準及其他政策性檔案開展的專門培訓;
(三)機場運行安全新技術培訓。
原則上專項培訓每年不少於10學時。
第十八條 提升培訓由監察員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單位 (部門)組織實施,內容為除上述培訓之外的其他各類能力提升類培訓。
原則上提升培訓每年不少於20學時。
第十九條 機場監察員每年培訓學時應當至少滿足規定要求(見附屬檔案8)。
第二十條 民航局機場司依託民航監察員培訓學院為機場監察員搭建提升培訓網路平台,並不斷完善相關課程。
第二十一條 機場監察員培訓實施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線上、線下集中學習和指定網路平台學習。
第二十二條 受委託的培訓機構應當具有完備的培訓管理制度,包括培訓質量管理制度、培訓檔案管理制度、教員學員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三條 受委託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機場監察員年度培訓工作方案編制實施方案,報委託方審定後嚴格組織實施,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四條 機場監察員所在單位應當保障監察員培訓所需的必要經費,合理安排監察員工作,保證監察員正常參訓。
第五章 培訓考核與培訓檔案
第二十五條 民航局機場司或受委託的培訓機構應當在初訓的基礎培訓和復訓結束後,採取考試、撰寫論文、提交報告或參加實際操作等方式,對學員的學習情況進行考核,並對考核合格的學員頒髮結業證書。
民航監察員培訓學院應當對機場監察員在提升培訓網路平台上的學習情況進行線上考核,並對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機場監察員每年應當至少參加一次復訓,連續兩年未參加復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由民航局機場司按規定程式通報民航局政策法規司。
第二十七條 在崗帶訓教員應當對學員的在崗帶訓情況進行評價,並按照 《民用航空機場監察員在崗帶訓記錄表》(見附屬檔案9)如實記錄,由用人單位對學員在崗帶訓情況進行總體評價。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用適當方式,對機場監察員的專項培訓、提升培訓情況進行評價總結。
第二十九條 培訓實施單位應當為每一位學員建立參訓檔案,包括學員的基本信息、接受培訓記錄、考核成績、教學質量測評結果等。
第三十條 機場監察員個人培訓檔案管理應當遵循 “個人負責、部門管理、集中存放”原則。
機場監察員負責對個人培訓檔案進行動態更新。個人培訓檔案至少包括機場監察員基本信息、個人培訓計畫、培訓類別、主要培訓內容、培訓機構、培訓時間、培訓考核結果等 (見附屬檔案10)。
民航局機場司綜合處、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處或監管局機場處分別負責本部門監察員個人培訓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定期督導和抽查監察員個人培訓檔案的收集整理情況。
機場監察員個人培訓檔案紙質版原則上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民航局機場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2日發布的 《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監察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民航機發 〔202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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