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工作,根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8日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辦法
民航規〔2023〕49號
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2023年12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管理工作,根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照申請人的培訓、考試、考核,執照的申請、受理、頒發與管理,以及執照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民航局空管辦)根據民航局授權負責承辦執照的最終審核、頒發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地區管理局負責承辦本轄區執照申請的受理、初審以及執照的註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
第四條 申請執照及執照類別、特殊技能簽注前,申請人應當通過管制基礎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並取得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是申請執照的必備條件。
第五條 從事管制基礎培訓的院校或者其他空中交通管制培訓機構(以下簡稱管制培訓機構)及其開展培訓的種類由民航局指定。
管制基礎培訓,是為了使受訓人具備從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管制知識和基本管制技能,在民航局指定的院校或者指定的其他管制培訓機構進行的初始培訓。
第六條 管制培訓機構從事管制基礎培訓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包括學員管理制度、教學人員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和質量管理制度、考核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開展的培訓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滿足開展培訓種類和規模要求的場地和設施;
(四)具有與開展培訓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模擬設備;
(五)具有符合培訓大綱要求的管制培訓教材;
(六)管制專業教學人員符合相關要求;
(七)模擬訓練設備已得到民航局的批准。
第七條 開展管制基礎培訓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開展培訓,並制定相應的培訓計畫;
(二)按照批准的種類和培訓大綱開展培訓工作;
(三)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的標準對受訓人進行考試考核;
(四)適時對已完成的培訓工作進行分析並評估,及時改進培訓工作;
(五)按照規定保存培訓記錄。
第八條 管制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批准其開展的管制基礎培訓種類,切實履行職責和義務,確保培訓質量。培訓應當包括以下通識:
(一)與空中交通管制員、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定;
(二)工作中所用設備的一般原理、使用與限制;
(三)飛行原理,航空器、無人駕駛航空器、動力裝置與系統的操作原理與功能,與空中交通管制運行相關的航空器性能;
(四)與空中交通管制有關的人的因素,包括威脅安全的因素與差錯管理;
(五)航空氣象學,氣象文檔和信息的使用與理解,影響飛行運行和安全的天氣現象的起源與特徵,測高法;
(六)空中導航原理,導航系統與目視助航設備原理、限制及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無線電通話和用語程式(正常、非正常及應急),相關航空檔案的使用,與飛行有關的安全措施;
(八)與有關單位之間的協調;
(九)有關航行資料、航圖;
(十)航空情報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十一)應急、搜尋與援救的計畫和程式;
(十二)航空英語相關知識。
除以上通識外,還應當提供與管制員執照類別及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專門知識培訓。
第九條 管制培訓機構應當向完成管制基礎培訓並通過考試考核的受訓人頒發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
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內容包括培訓合格證編號、受訓人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培訓種類、培訓時間、培訓單位簽章等,具體樣式見本辦法附屬檔案一。
第十條 管制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基礎培訓合格證的頒發情況報民航局空管辦備案。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頒發情況應便於地區管理局和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以下簡稱管制單位)查詢。管制單位應當將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複印件及培訓相關信息按規定納入管制員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 完成管制基礎培訓後,管制培訓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基礎培訓記錄。
管制基礎培訓的培訓種類、教學計畫、培訓時間、教員名單、受訓人名單,受訓人的培訓、考試、考核、評價、頒證情況等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條 管制培訓機構可以在從事高等教育的過程中完成管制基礎培訓,為合格人員頒發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並附學習專業課程名稱及成績。
第三章 申請經歷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執照前,申請人應當取得申請經歷證明。申請經歷證明是申請執照的必備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取得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後方可參加管制崗位培訓和崗位見習,獲得申請經歷證明。
第十五條 執照和簽注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申請經歷要求:
(一)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規定的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二)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飛行服務、運行監控類別簽注申請人,在崗位培訓教員的監督下,完成至少3個月的管制見習工作;
(三)進近雷達管制、區域雷達管制類別簽注申請人,在崗位培訓教員的監督下,完成至少4個月的管制見習工作;
(四)精密進近雷達類別簽注的申請人,還應當在崗位培訓教員的監督下在雷達模擬機上實施不少於200次精密進近,在所在單位使用的設備上實施不少於100次精密進近;
(五)增加或者變更工作地點簽注的申請人,應當於新工作地點在崗位培訓教員的監督下,完成至少1個月的實際崗位工作,增加或者變更的工作地點為新設立管制單位的情況除外;
(六)新建多跑道機場設立塔台管制單位時,持有相同執照類別簽注的,應當採取崗位模擬機訓練替代崗位實操經歷,模擬訓練環境應與實際運行環境相符,且訓練小時數不少於實操要求的二分之一。塔台分設進近的管制單位,在原機場管制單位承擔空中交通服務工作的,可以不考慮經歷要求。
申請人的(二)、(三)和(四)項經歷要求應當在申請前的6個月內完成。
第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經歷證明由申請人取得經歷的管制單位所屬民航局空管局運行管理中心、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或者機場出具,並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管制單位應當將申請經歷證明的複印件及經歷相關信息按規定納入管制員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經歷證明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獲得經歷的起止時間和所具有的經歷。申請經歷證明的具體樣式見本辦法附屬檔案二。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取得申請經歷的管制單位應當保存申請人崗位培訓和崗位見習的情況記錄。
第四章 考試考核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九 條申請執照前,申請人應當通過地區管理局組織的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取得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和技能考核合格證。理論考試合格證和技能考核合格證是申請執照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取得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滿足規定的執照申請經歷要求後方可參加相應的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別提出,也可以一併提出。
第二十二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由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並指定專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地區管理局根據申請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的情況,按季度分別組織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增加考試、考核的頻次。
第二十四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或者由申請人所在單位代其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理論考試申請書》、《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技能考核申請書》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複印件和經歷證明複印件。申請書具體樣式見本辦法附屬檔案三、附屬檔案四;
(二)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向符合要求的申請人發放執照理論考試、技能考核通知或者准考證,並至少在考試、考核前5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三)申請人持考試、考核通知或者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原件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
(四)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安排監察員主持執照理論考試,安排管制檢查員主持和承擔執照技能考核;
(五)主持執照理論考試的監察員應當使用考試系統進行考試、判卷並記錄考試成績,如使用紙質試卷的,應當如實判卷,記錄考試成績,填寫考試結果並簽字;主持技能考核的檢查員應當如實評價,記錄考核成績,填寫考核結果並簽字;
(六)主持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的人員向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報告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情況並提交有關材料;
(七)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對執照理論考試或者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請人簽發理論考試或者技能考核合格證明檔案。
第二節 執照理論考試
第二十五條 執照理論考試時間為2小時。執照理論考試的試題按照執照理論考試大綱的要求在執照理論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
民航局空管辦負責執照理論考試題庫的建立與更新、執照理論考試大綱的制定與公布。
地區管理局組織考試時,應當向主持執照理論考試的監察員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理論考試手冊》。
第二十六條 執照理論考試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複製或者取走執照理論考試試卷;
(二)向其他申請人提供或者從其他不正當途徑得到執照理論考試試卷的任一部分內容;
(三)幫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幫助進行代替答卷;
(四)使用未經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輔助物品;
(五)其它違反考試規定或者考試作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主持執照理論考試的監察員可以中止違反考場規則的申請人的考試,並報地區管理局。地區管理局可以決定取消違規申請人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1年內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八條 執照理論考試百分製成績在80分(含)以上的為合格。申請人理論考試合格的,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在考試成績公布後5個工作日內,為其頒發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並加蓋所在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印章。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按規定納入管制員技術檔案。
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九條 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的內容應當包括:考試類別、姓名、身份證號、考試日期、頒發日期、編號、有效期限等信息,具體樣式見本辦法附屬檔案五。
第三十條 執照理論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本次考試的地點、參加考試人員清單、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頒發清單,連同申請人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理論考試申請書》、理論考試試卷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為5年。
第三十一條 執照理論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理論考試成績及考試合格證頒發清單報民航局空管辦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節 執照技能考核
第三十二條 執照技能考核,是指在實際運行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對申請人表現出的提供安全、有序與高效的管制服務所需技能、判斷力與表現進行的評估和測試。
第三十三條 執照技能考核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情況和時段進行。具體時間和地點由地區管理局協調被考核人員所在管制單位確定。相關管制單位應當給予便利。
第三十四條 實施技能考核時,考核人員不少於2人,至少應當有1名監察員和1名檢查員。考核由指定的檢查員主持。
第三十五條 在模擬環境中進行執照技能考核的,管制設施設備、操作方式、人機界面、工作程式應當與實際管制工作崗位一致。
第三十六條 在實際管制工作崗位進行執照技能考核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安全責任由指導該申請人見習的管制崗位培訓教員負責。遇有可能危及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的情形時,管制崗位培訓教員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有權暫停或者中止考核。
第三十七條 實施執照技能考核前,地區管理局應當向負責考核的檢查員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技能考核程式》,負責考核的檢查員應當根據考核程式制定考核計畫和項目,確保考核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主持考核的檢查員應當按照考核的項目對申請人的管制技能進行全面考核,逐項記錄考核情況,做出評定並簽字。
第三十八條 執照技能考核按優、良、中、差的考核標準評定,考核成績在良(含)以上的,為執照技能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執照技能考核合格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考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為其頒發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並加蓋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印章。管制單位應當將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及相關信息按規定納入管制員技術檔案。
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的有效期為1年。
第四十條 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的內容應當包括:考核類別、姓名、身份證號、考核日期、頒發日期、編號、有效期限等信息,具體樣式見本辦法附屬檔案六。
第四十一條 執照技能考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地區管理局應當將本次考核的地點、參加考核人員清單、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頒發清單,連同申請人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技能考核申請書》、技能考核項目、成績和情況說明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為5年。
第四十二條 執照技能考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執照技能考核成績清單和合格證頒發清單報民航局空管辦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其他特殊技能的考試考核由民航局批准的單位承擔。
第五章 執照申辦程式
第一節 執照申請
第四十四條 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執照申請。
第四十五條 執照申請可以由申請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通過所在管制單位提出。
第四十六條 執照申請材料可以採取書面的方式,也可以通過網路系統(www.atcpc.cn)提交。系統功能及使用說明見民航空管專業人員執照管理系統操作手冊。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的要求,完成相關的培訓、崗位經歷、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並取得相關證明檔案。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執照申請表,具體見本辦法附屬檔案七;
(二)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三)學歷證明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四)體檢合格證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五)管制基礎培訓合格證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六)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七)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八)管制員經歷證明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
(九)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電子照片。
申請人提交申請檔案一般提供複印件,採用網上申報受理的地區和單位可以提交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採用提交複印件方式的,其尺寸大小應當為A4規格,一式兩份;提交原件掃描的電子檔案的,檔案尺寸大小應當為A4規格,採用PDF格式。
通過單位提交申請材料的,單位應當對原件進行核對,個人單獨提交申請材料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原件進行核對。
第二節 受理與頒發
第四十九條 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在收到執照申請材料後,應當檢查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要求,並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五十條 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規定的時限內,對照申請表中的項目逐一審查,主要包括:
(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對申請人所填姓名、出生日期等進行比較,證實申請人身份;
(二)核實申請人學歷背景、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三)確定申請人所持有的體檢合格證是否現行有效,審查合格證上的等級信息是否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
(四)審查申請人在民航局指定的培訓機構所進行的培訓項目,確定合格證的有效性;
(五)審查申請人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證的有效性;
(六)審查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中的經歷要求。
第五十一條 審查完成後,由審查人在執照申請表上填寫初審結論,並由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地區管理局從受理到完成初審的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地區管理局完成對執照申請的審查後,應當將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報民航局審批。對於依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降低條件和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說明。
同時,由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將申請人的執照申請材料的電子文本報送民航局空管辦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
第五十三條 民航局空管辦在收到上報的完整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核,並由民航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對不予許可的,應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所在的地區管理局,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四條 管制員執照由民航局頒發。民航局空管辦負責組織辦理管制員執照頒發的具體事宜。
第五十五條 院校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教師、民航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從事空中交通管制相關工作的人員申請執照,經民航局特殊批准的,應當在執照中註明“教學”、“管理”字樣,以標明其僅承擔教學或者管理工作,不得獨立從事管制工作。
第五十六條 管制員獲得執照後其所在管制單位應當為其建立管制員技術檔案。管制員技術檔案除記錄管制員基本資料,獲得執照前培訓、考試、考核、經歷和體檢情況外,還應持續記錄管制員在崗培訓經歷和在崗工作情況,並保持記錄的連續和完整。
第五十七條 執照受理與頒發程式適用於《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第五條和第六條所有執照簽注類別。
第三節 執照及其使用
第五十八條 管制員使用統一的執照。
民航局空管辦負責按照規定的執照樣式和技術標準,統一製作和管理執照。
第五十九條 除執照被依法吊銷、撤銷、註銷外,執照長期有效,但應保持有效註冊才能上崗工作。
第六十條 執照封面印有航徽圖案標誌、“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以及英文“PEOPLE’S REPUBLICOF CHINA”、“CIVIL AVIATION AIR TRAFFIC CON-TROLLER LICENSE”字樣。
第六十一條 執照編號與執照持有人的身份證號碼一致。
第六十二條 執照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字樣;
(二)執照編號;
(三)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工作單位;
(四)持有人簽字;
(五)授權簽署人、頒照機關印章和批准日期;
(六)執照類別、工作地點、英語等級、特殊技能等簽注;
(七)執照註冊。
第六十三條 管制員執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務時應當隨身攜帶執照或者將執照保存在崗位所在單位。
第六十四條 管制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執照,不得塗改、複製、轉借、抵押、贈送,防止遺失或者損壞。
管制員遺失執照的,應當向地區管理局申請補發,申請補發執照時應當提交本人的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出具的管制員執照遺失證明、遺失執照的複印件或者遺失執照載明的信息。地區管理局審核後報民航局補發執照。
第四節 執照簽注與基本信息變更
第六十五條 增加執照簽注是指執照持有人(以下簡稱持照人)申請在所持執照上增加類別簽注、英語等級簽注、工作地點簽注、特殊技能簽注等內容。
第六十六條 類別簽注、特殊技能簽注由民航局空管辦批准,工作地點簽注、執照基本信息變更由地區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七條 要求在執照上增加簽注的持照人,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填寫執照簽注申請表。執照增加簽注申請表樣式見本辦法附屬檔案八。
第六十八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增加執照類別簽注的,應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執照複印件;
(二)增加執照類別簽注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三)有效的相應執照類別簽注的理論考試合格證;
(四)有效的相應執照類別簽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證;
(五)所在管制單位出具的符合該類別簽注經歷要求的證明。
第六十九條 持照人經管制員英語等級測試達到4級及以上能力的,可獲得相應等級英語簽注。英語等級簽注應當於測試成績公布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至民航空管專業人員執照管理系統。
第七十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增加或者變更工作地點簽注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執照複印件;
(二)新工作地點的技能考核合格證;
(三)所在管制單位出具的符合工作地點簽注經歷要求的證明。
增加或者變更工作地點與原工作地點簽注不屬同一地區的,申請人應當向增加或者變更後工作地點所在的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七十一條 地區管理局對持照人增加執照類別或者特殊技能簽注申請進行初審後,將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報民航局審批。同時由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將申請材料電子文本報送民航局空管辦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
地區管理局從受理到完成初審的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七十二條 民航局空管辦自收到地區管理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後20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增加執照類別和特殊技能簽注材料進行審核後,由民航局做出是否同意增加執照類別和特殊技能簽注的決定。
第七十三條 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根據民航局的增加執照簽注的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辦理簽注。
第七十四條 地區管理局對持照人增加工作地點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報民航局空管辦備案。
第七十五條 持照人執照基本信息變更時,應當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執照基本信息變更登記申請樣式見本辦法附屬檔案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更改姓名的,應當提交證明姓名更改的戶口簿或者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更改證明。
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信息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基本情況變更證明檔案。
第七十六條 執照基本信息變更由地區管理局審核後,辦理變更。需要換髮的,報民航局空管辦換髮。
第五節 英語等級簽注與管理
第七十七條 持照人如需獲得英語簽注,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附屬檔案1《人員執照的頒發》要求。
第七十八條 從事管制員英語等級測試組織和管理的機構由民航局指定和審核,具體承辦測試的單位由該機構實施管理。
民航局指定的機構應當建立英語等級測試體系,制定英語等級測試實施和管理辦法。
第七十九條 從事管制員英語等級測試組織和管理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組織制度、考務制度、考核制度、測試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等;
(二)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測試要求和標準;
(三)應當聘用足夠的符合要求的考官和評分員開展所需的測試服務;
(四)具有固定的、滿足開展測試種類和規模要求的場地和設施。
第八十條 申請成為管制員英語等級測試組織和管理機構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向民航局提交申請書和符合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
(二)民航局空管辦組織對提交的申請和材料進行評估;
(三)符合管制員英語等級測試組織和管理機構條件的,由民航局頒發證書檔案。
第八十一條 管制員英語等級測試組織和管理機構證書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管制員英語等級測試組織和管理機構可向民航局提出複審申請,複審程式按照第八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照註冊與監督檢查
第八十二條 管制員執照實行註冊管理。註冊的有效期為1年。頒發執照時,自動獲得首次註冊,無需申請。持照人執照未經註冊或者註冊無效的,不得獨立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第八十三條 持照人進行定期註冊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2個月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向地區管理局管制員執照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註冊材料:
(一)有效的體檢合格證;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近期經歷證明;
(三)所在單位對其知識和技能的考試、考核情況。
第八十四條 地區管理局對持照人的執照註冊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執照註冊條件的,地區管理局予以註冊。
第八十五條 持照人提供管制服務的地點跨地區變更時,應當到變更後的管制單位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重新註冊,辦理相關的執照檔案轉移。
接收持照人執照檔案的地區管理局應當將持照人提供管制服務的地點跨地區變更的情況報民航局空管辦備案。
對於持續滿足條件的持照人,提供管制服務的地點跨地區變更時的重新註冊,不影響其註冊有效期。
第八十六條 持照人超過6個月不從事執照載明的工作,再次申請註冊時,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熟練培訓,滿足註冊條件後,由地區管理局進行復職考核,考核通過後方可重新註冊。
持照人年滿60歲的,不再註冊執照。
第八十七條 地區管理局每年對管制員進行註冊檢查。註冊檢查可採取抽查的方式。
第八十八條執照註冊檢查由地區管理局組織,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持照人的考試、考核;
(二)對持照人技術檔案的審查;
(三)對持照人近期經歷的核實;
(四)對持照人體檢合格證的核實。
第八十九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執照註冊和註冊檢查情況報民航局空管辦。
第九十條 民航局空管辦每五年對管制員英語等級測試組織和管理機構是否持續符合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提出整改意見,明確整改期限,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管制員英語等級測試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條 檢查方式包括查閱資料、聽取報告、訪談以及現場檢查核實等,審核內容及要求按照附屬檔案十《管制員英語等級測試組織和管理機構資質評估檢查單》進行。
第九十二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公布專門受理電話或信箱,為管制員執照諮詢和申訴提供渠道。
對於持照人或執照申請人通過電話諮詢的,應當給予答覆或者提出相關建議。
對於通過郵件諮詢的,應當自收到郵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答覆。
第九十三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及時匯總有關問題和建議,並反饋至民航局空管辦。
第九十四條 持照人或執照申請人對理論考試成績、技能考核結果等提出質疑而發起申訴或者投訴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及時予以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反饋至申訴人。
第九十五條 有關行政複議的事項,應參照《民航總局行政複議辦法》(CCAR-19)申請行政複議處理。
第七章 豁免和偏離管理
第九十六條 遇有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為了保證正常運行,管制單位可以向所屬地區管理局提出對理論考試、技能考核、英語等級簽注、工作地點簽注以及執照註冊要求等進行偏離的申請,並同時提交對所提申請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十一)。
第九十七條 對於第九十五條中明確允許偏離的條款,管制單位在提出恰當理由和證明能夠達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情況下,經地區管理局批准,可以不遵守相應條款的規定或者遵守替代的規定、條件或者限制,並報民航局空管辦備案。當造成偏離的原因消失或發生變化時,偏離自動取消,管制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地區管理局備案或提出新的偏離申請。
第九十八條 對於本辦法中沒有明確允許偏離的條款,在管制單位安全措施能保證同等安全水平的情況下,經民航局批准,可以豁免相應的規章條款,而執行民航局在作出豁免時所提出的規定、條件或者限制。
第九十九條 豁免和偏離通常由管制單位根據運行需要發起申請,但是如果發生涉及公眾利益的突發事件,也可由民航局發布豁免和偏離條款。
第一百條 管制單位向民航局、地區管理局提交的豁免或偏離申請中應當包含以下信息:
(一)管制單位收件地址,聯繫方式,包括傳真號、手機號或電子郵件地址。
(二)申請偏離或豁免的具體條款、範圍及原因。
(三)說明申請該偏離或豁免有利於公眾的原因,以及不會對安全產生負面影響的原因。
(四)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見附屬檔案十一。
第一百〇一條 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應當對管制單位所提交的豁免或偏離申請,重點對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充分分析和審查後,方可做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批准。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安全風險評估的完整性。
(二)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相應措施是否能得到有效落實。
(三)管制單位的風險控制措施可能涉及管理人員的變更、安全檔案的修訂、人員的培訓或設備設施的變化等,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應根據其申請,開展相應的審查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〇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〇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按規定頒發的執照繼續有效,但應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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