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是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 類別:部門規章
檔案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11
第二章機構與運行管理13
第一節空中交通管制單位13
第二節管制單位的運行16
第三節空中交通服務運行手冊18
第四節空中交通服務應急預案19
第五節管制單位的協定20
第六節安全保衛制度21
第七節管制單位的席位22
第八節空中交通管制崗位的工作制度27
第九節管制運行記錄28
第三章管制員執照及培訓30
第一節管制員執照30
第二節管制員培訓31
第四章空域32
第一節一般規定32
第二節飛行情報區32
第三節管制空域33
第四節空中危險區、空中限制區、空中禁區34
第五節航路和航線35
第六節空中交通管制扇區36
第五章一般規則38
第一節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提供38
第二節管制責任的移交38
第三節空中交通管制許可39
第四節管制員的執勤42
第五節飛行申請和飛行計畫44
第六節飛行進程單44
第七節氣象情報45
第八節高度表撥正和過渡高度46
第九節跑道視程的通告47
第十節自動終端情報服務49
第十一節水平速度調整54
第十二節垂直速度調整55
第十三節航空器的特定要求56
第十四節位置報告56
第十五節空中交通通信、通話及其使用的語言、時間和
計量單位57
第十六節航空器呼號59
第十七節通用飛行及訓(熟)練飛行的管制和指揮59
第十八節機載防撞系統61
第十九節基本管制工作程式62
第六章管制間隔的方法和標準68
第一節一般規定68
第二節垂直間隔和安全高度69
第三節儀表飛行水平間隔74
第四節目視飛行水平間隔83
第五節航空器尾流間隔標準86
第六節間隔標準的降低91
第七章機場和進近管制服務92
第一節一般規定92
第二節機場機動區內目視管制信號95
第三節跑道的選擇和使用98
第四節離場管制102
第五節進場管制110
第六節縮小航空器起飛著陸間隔118
第七節平行跑道儀表運行121
第八節全天候運行的管制服務122
第九節目視進近124
第十節航空器水上運行管制126
第八章區域管制服務127
第九章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管制要求129
第十章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管制要求130
第十一章雷達管制132
第一節一般規定132
第二節航空器二次監視雷達應答機使用和高度確認136
第三節雷達識別139
第四節雷達管制移交142
第五節雷達管制間隔標準145
第六節雷達引導147
第七節進近和區域雷達管制服務152
第八節機場管制154
第九節雷達進近157
第十節監視雷達進近和精密雷達進近158
第十一節雷達情報服務161
第十二節雷達管制特殊情況處置163
第十三節低高度告警和衝突告警165
第十二章複雜氣象條件和特殊情況下的空中交通管制166
第一節複雜氣象條件下的管制166
第二節航空器緊急情況下的管制168
第三節陸空通信聯絡失效170
第四節無線電羅盤失效173
第五節飛行能力受損情況下的管制173
第六節座艙失壓177
第七節迷航或不明的航空器178
第八節空中失火179
第九節空中劫持180
第十節民用航空器被攔截181
第十一節緊急放油182
第十二節空中交通管制意外事件183
第十三節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置185
第十三章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186
第一節飛行情報服務186
第二節告警服務187
第三節搜尋和援救190
第十四章協調191
第一節管制單位和飛行管制部門之間的協調191
第二節管制單位與運營人或機場管理機構之間的協調192
第三節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協調193
第四節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的協調197
第十五章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差錯的管理198
第一節事故及事故徵候198
第二節差錯管理198
第三節空中交通事件的報告200
第四節事件調查201
第十六章空中交通運行保障設施201
第一節一般規定201
第二節地空通信設施202
第三節航空固定通信設施203
第四節監視與導航設施205
第五節機場設施207
第六節航空氣象207
第七節航空情報210
第十七章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210
第一節空中交通管制容量210
第二節空中交通流量管理212
第十八章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無人駕駛航空器214
第一節無人駕駛自由氣球214
第二節無人駕駛航空器219
第十九章法律責任219
第二十章附則220
附屬檔案1定義222
附屬檔案2管制單位等級劃分238
附屬檔案3管制員發給航空器的燈光或信號彈信號239
附屬檔案4機場目視地面符號240
附屬檔案5航空器駕駛員收到管制員信號後的確認244
附屬檔案6機場進近和跑道燈光系統強度245
附屬檔案7航空器駕駛員應當進行的請示和報告248
附屬檔案8目視飛行規則或者特殊目視飛行規則的氣象條件251
附屬檔案9空管不安全事件報告表253
附屬檔案10附圖260
附屬檔案11指定航空器調整速度時使用的最低調整速度標準277
附屬檔案12飛行高度層配備標準及顯示差異示意圖表278
附屬檔案13直升機地面和空中滑行間隔283
附屬檔案14機場道面摩擦係數與剎車效應的對應表284
附屬檔案15側風、順風限制標準表285
附屬檔案16縮小航空器起飛著陸間隔示意圖287
附屬檔案17縮減航空器連續離場間隔示意圖28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民用航空飛行活動安全、有序和高效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活動。
本規則是組織實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據。各級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我國飛行情報區內活動的外國航空器飛行人員,均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統一管理全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條空中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有效地維護和促進空中交通安全,維護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順暢。空中交通管理包括空中交通服務、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第五條空中交通服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目的是防止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及在機動區內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維護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動。
飛行情報服務的目的是向飛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於安全和有效地實施飛行的建議和情報。
告警服務的目的是向有關組織發出需要搜尋援救航空器的通知,並根據需要協助該組織或者協調該項工作的進行。
第六條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包括機場管制服務、進近管制服務和區域管制服務。
機場管制服務是向在機場機動區內運行的航空器以及在機場附近飛行且接受進近和區域管制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進近管制服務是向進場或者離場飛行階段接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區域管制服務是向接受機場和進近管制服務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第七條空中交通流量管理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者達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時,適時地進行調整,保證空中交通最佳地流入或者通過相應區域,提高機場、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
第八條空域管理是依據國家相關政策,逐步改善空域環境,最佳化空域結構,儘可能滿足空域用戶使用空域的需求。
第九條航空器在管制區域內的空中交通活動應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並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員(以下簡稱管制員)的指令和許可。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按照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履行職責,對危及或者影響空中交通安全的行為,可以採取適當有效的措施保障航空器的安全。
第十條在臨時飛行空域內進行通用航空飛行的,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其安全負責。在起降點飛行的組織指揮,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
第十一條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單位應當加強與飛行管制部門和其他航空單位的協調配合,共同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空中交通安全。
第十二條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應當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遵循集中統一、分工負責、協調高效、優質服務的原則。
第十三條民航局鼓勵和支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與套用、人才培養、國際合作與交流,不斷提高空中交通管理水平。對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機構與運行管理
第一節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十四條空中交通服務由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以下簡稱管制單位)提供。管制單位應當為下列航空器活動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一)高空管制區、中低空管制區、進近管制區、機場管制地帶內的所有儀表飛行規則的飛行;
(二)中低空管制區、進近管制區、機場管制地帶內的所有目視飛行規則的飛行;
(三)特殊目視飛行規則的飛行;
(四)機場交通。
第十五條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管制單位應當:
(一)獲取航空器飛行計畫和有關變化的情況,以及航空器飛行動態;
(二)根據掌握的信息,確定航空器位置及其相對關係;
(三)發布空中交通管制許可與指令,提供飛行情報,防止受管制的航空器相撞,維持空中交通秩序,加速空中交通流量;
(四)當航空器可能與其他管制單位管制下的航空器發生衝突時,或者在將航空器移交給其他管制單位之前,應當向該管制單位進行必要的通報協調。
第十六條為了對管制區、管制地帶和機場範圍內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應當設立管制單位。
飛行情報區內的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由指定的管制單位或者單獨設立的提供空中交通飛行情報服務的單位提供。
第十七條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管制單位的名稱通常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區域管制單位或者進近管制單位,以其附近城鎮或者城市的名稱或者地理特點作為識別標誌。
(二)機場塔台管制單位以其所在機場的名稱作為識別標誌。
(三)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以其所在機場的名稱作為識別標誌。
第十八條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別由下列管制單位實施:
(一)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二)機場塔台管制單位,以下簡稱塔台管制單位;
(三)進近管制單位;
(四)區域管制單位;
(五)地區空中交通運行管理單位;
(六)全國空中交通運行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應當由下列管制單位負責提供:
(一)區域管制服務應當由區域管制單位負責提供。如果沒有設立區域管制單位,區域管制服務可以由主要負責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提供。在區域管制單位和進近管制單位不能提供區域管制服務時,區域管制服務可以由塔台管制單位提供。
(二)進近管制服務應當由進近管制單位負責提供。如果沒有設立單獨的進近管制單位,進近管制服務可以由主要負責提供機場管制服務的塔台管制單位提供,或者由主要負責提供區域管制服務的區域管制單位提供。
(三)機場管制服務應當由塔台管制單位負責提供。
第二十條管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空中交通服務的職責:
(一)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負責受理和審核飛行計畫的申請,向有關管制單位和飛行保障單位通報飛行計畫和動態。
(二)塔台管制單位負責對本塔台管轄範圍內航空器的推出、開車、滑行、起飛、著陸和與其有關的機動飛行的空中交通服務。
(三)進近管制單位負責一個或者數個機場的航空器進、離場及其空域範圍內其他飛行的空中交通服務。
(四)區域管制單位負責向本管制區內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負責管制並向有關單位通報飛行申請和動態。
(五)地區空中交通運行管理單位負責統一協調所轄區域內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監控所轄區域內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統的日常運行情況,協調處理所轄區域內特殊情況下的飛行,承擔本地區搜尋援救協調中心職責。
(六)全國空中交通運行管理單位負責統一協調全國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監控全國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統的日常運行情況,協調處理特殊情況下的飛行,承擔民航局搜尋援救協調中心職責。
第二節管制單位的運行
第二十一條塔台管制單位、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在機場取得相應使用許可證後方可運行,其他管制單位由民航局批准後方可運行。
管制單位運行前應當按規定公布其運行程式。
第二十二條管制單位運行應當明確服務範圍、服務時間、管制方式、管制間隔、運行方式等內容,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保障運行所需要的適當數量的、合格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專業人員;
(二)滿足運行所需的設施設備;
(三)必要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的制度和運行程式;
(四)與相關單位簽訂必要的協定;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管制單位運行發生變更,按照本規則規定需要審核的,應當按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許可權經審核批准後方可運行。管制單位申請運行變更,應當符合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運行變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對運行需求、可行性及對安全水平的影響分析;
(二)具備相關的應急措施;
(三)廣泛徵求相關用戶的意見,並得到支持;
(四)完成人員培訓和設備配備;
(五)通過專家組或者專業機構評估。
管制單位運行變更後三個月至一年,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其運行符合性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為了驗證新技術在管制運行中的可行性,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管制方式、管制間隔、運行方式等尚無明確規定或者超出本規章要求的,應先進行實驗運行。實施實驗運行的單位應當組織技術論證,並遵守民航局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實施實驗運行的單位應當具備實驗的條件,制定保證安全的措施,並對實驗運行的安全負責。實驗運行完成後應當提出情況報告和建議。實驗運行通常為六個月至一年。
第二十六條管制單位應當依照安全和質量管理體系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節空中交通服務運行手冊
第二十七條管制單位應當制定空中交通服務運行手冊(以下簡稱運行手冊)。運行手冊是本單位空中交通管制人員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規範。
第二十八條管制單位的上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制定、分發、修訂和補充運行手冊的制度,並保持運行手冊準確有效。
運行手冊由管制單位制定,經其上級管理機構審查後發布。
第二十九條運行手冊應當說明本單位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範圍和內容。運行手冊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章要求,主要包括:
(一)單位職能和崗位職責;
(二)運行標準和工作規範;
(三)運行管理及工作程式;
(四)安全管理及信息管理;
(五)資源管理及設備使用;
(六)與管制運行有關的工作協定。
第三十條管制單位應當保存完整有效的運行手冊,保存地點和方式應當便於空中交通管制人員查閱。
運行手冊中直接與空中交通服務相關的部分,應當放置在管制員執勤時易於取用的位置。
第四節空中交通服務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管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空中交通服務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工作程式。空中交通服務應急預案應當與國家或者民航行業其他應急預案相互協調。
第三十二條空中交通服務應急預案應當明確出現設備失效或者人員喪失能力時,為保證空中交通安全,空中交通管制人員應當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式和工作要求。
空中交通服務應急預案應當包括:
(一)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
(二)空域應急接管的方案;
(三)保證安全的具體措施;
(四)管制員的操作程式;
(五)恢復空中交通服務的程式;
(六)與相關單位協調配合機制。
第三十三條管制單位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加強與有關單位的協調配合。管制員應當依據空中交通服務應急預案的操作程式進行處置。
第三十四條管制單位在完成突發事件處置,並且恢復正常空中交通服務後,應當及時分析評估本單位應急處置工作,總結經驗教訓,修訂完善空中交通服務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管制單位應當對空中交通管制人員進行空中交通服務應急預案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組織指揮、協調配合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節管制單位的協定
第三十六條管制單位與涉及空中交通服務的機場管理機構、航空器運營人及其所屬單位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相關制度或者簽訂相關協定。
第三十七條管制單位應當與有移交或者通報關係的管制單位或者飛行管制部門簽訂管制協定。
第三十八條管制協定應當明確劃分管制單位之間的管制職責。管制協定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簽訂協定的目的;
(二)管制的責任、程式及移交方法;
(三)空域、航路、高度的限制及間隔;
(四)管制協調的程式;
(五)通報程式;
(六)通信方式;
(七)相關的定義和圖表;
(八)協定的生效及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管制協定由管制單位負責人簽署。
第四十條國內管制單位與境外管制單位簽訂管制協定前,協定草案應當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審查,並在簽訂協定後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管制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管制協定的適用性,並及時修訂。
第六節安全保衛制度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管制單位安全正常地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管制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衛制度和措施。安全保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防止或者預防對空中交通服務設施及其人員的損害;
(二)對空中交通服務設施及其人員的有意或者無意的損害的應對措施;
(三)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管制單位。
第四十三條外來人員進入管制單位時應當:
(一)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並事前提出申請;
(二)履行相關批准手續;
(三)履行來訪人員證件登記制度;
(四)有管制單位工作人員陪同;
(五)不得干擾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的正常運行;
(六)遵守有關安全保衛制度和程式。
外籍人員進入管制單位應當報上級單位同意。有涉密或者重大運輸任務期間,不應安排外籍人員進入管制單位。
管制單位應當按照行政檢查相關規定配合民航監察員進入管制單位執行監察任務。
第七節管制單位的席位
第四十四條為了適應交通量的增長和提高空中交通服務效率,管制單位可以根據本節規定,將空中交通服務工作責任分配到若干工作席位。直接對本管制區航空器實施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工作席位統稱為管制席。
管制單位可以將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責任區域分為若干管制扇區,並為管制扇區設定相應管制席。
第四十五條管制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和需要開放、合併工作席位和扇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