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經2006年6月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2006年10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72號公布。該《規則》分總則、空管設備的開放、空管設備的運行和監督、罰則、附則5章26條,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20號公布《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規定》(CCAR-85-R1)。該《規定》第40條決定,廢止2006年10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72號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CCAR-8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
  • 號令: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72號
  • 局長  楊元元
  • 通過時間:2006年6月7日
  • 施行時間:2007年5月1日
  • 通過機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基本信息,管理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空管設備的開放,第三章 空管設備的運行和監督,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 則,廢止,

基本信息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CCAR—85)已經2006年6月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管理規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的運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和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一百零五條,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以下簡稱空管設備)是指與民用航空飛行安全密切相關的通信、導航、監視及氣象設備。
通信設備包括甚高頻地空通信系統、高頻地空通信系統、話音通信系統(即內話系統)、自動轉報系統、記錄儀等;
導航設備包括全向信標、測距儀、無方向信標、指點信標、儀表著陸系統等;
監視設備包括航管一次雷達、航管二次雷達、場面監視設備、精密進近雷達、自動相關監視系統、空中交通管制自動化系統等;
氣象設備包括氣象自動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和風切變探測系統等沿跑道安裝的氣象探測設備,以及對空氣象廣播設備。
第三條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和航路(線)空管設備的開放、運行和關閉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空管設備開放、運行等實行統一管理。
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空管設備開放的批准,對空管設備的運行監督和強制關閉等實施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轄區空管設備開放、運行的管理,民航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定期開放和空管設備的特殊開放,實施空管設備的運行監督和強制關閉。
第五條 空管設備取得開放許可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條 本規則中所用部分術語的含義如下:
空管設備投產開放,是指設備安裝後首次實際運行。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定期開放,是指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實際運行後按照規定的校驗、檢驗周期完成校驗、檢驗後的開放。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特殊開放,是指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經過特殊校驗、驗證後的開放。
空管設備強制關閉,是指空管設備運行單位未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開放、關閉空管設備時,由民航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空管局對其強制實施關閉。

第二章 空管設備的開放

第一節 空管設備的投產開放
第七條 申請開放的空管設備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設備安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且竣工驗收合格;
(二)設備經校驗、驗證符合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定。
除前款規定外,申請開放的氣象設備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探測資料與連續30天的人工觀測資料對比結果符合氣象專業要求;
(二)機場特殊天氣報告標準得到相應的修改。
第八條 空管設備運行單位申請空管設備投產開放許可,應當向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空管設備類型和本規則附屬檔案1《空管設備開放申請表》、附屬檔案2《通信設備資料增改表》和附屬檔案3《導航、監視設備資料增改表》填寫的空管設備開放申請表和適用的增改表;
(二)空管設備需要校驗、驗證和試用的,應當提供合格的校驗、驗證和用戶報告;
(三)民航總局頒發的該型號空管設備的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
(四)信息產業部頒發的無線電設備準入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申請對空氣象廣播設備投產開放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關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批覆件;
(二)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符合氣象及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定的證明材料。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外,申請沿跑道安裝的氣象探測設備投產開放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探測環境選擇的批覆件;
(二)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系統軟硬體配置、各感測器安裝位置和高度符合性材料;
(四)連續30天的人工對比觀測資料及對比結果;
(五)機場特殊天氣報告標準修改的資料。
第九條 民航地區空管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完成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上報民航總局空管局審核。
第十條 民航總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區空管局上報的申請人全部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核,並報民航總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民航地區空管局向申請人頒發開放許可;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節 空管設備的定期開放和特殊開放
第十一條 申請定期開放的通信導航監視設備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 設備在規定的定期校驗、驗證的周期內完成定期校驗、驗證;
(二) 設備經定期校驗、驗證符合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運行單位申請設備定期開放許可,應當向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按照設備類型和本規則附屬檔案填寫的設備開放申請表;
(二) 設備需要校驗、驗證的,應當提供合格的校驗、驗證報告。
第十三條 在下列特殊情況下應當對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進行特殊校驗、驗證:
(一)進行飛行事故調查時;
(二)設備大修或者出現重大調整後;
(三)長期停用的設備重新投入使用前;
(四)維護人員、飛行人員發現有不正常現象,需要進行特殊校驗、驗證時。
第十四條 申請特殊開放的通信導航監視設備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 已根據設備的具體情況按要求完成特殊校驗、驗證;
(二) 設備經特殊校驗、驗證符合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定。
第十五條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運行單位申請設備特殊開放,應當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設備類型和本規則附屬檔案填寫的設備開放申請表和增改表;
(二)申請空管設備特殊開放的情況說明;
(三)設備需要校驗、驗證的,應當提供合格的校驗、驗證報告。
第十六條 民航地區空管局在收到申請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定期開放或者特殊開放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完成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上報民航總局空管局審核。
民航總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區空管局上報的申請人全部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核,並報民航總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民航地區空管局向申請人頒發許可;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 空管設備的運行和監督

第十七條 空管設備運行單位應當保證空管設備運行符合民用航空相關規定和標準。
第十八條 承擔航路航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的空管設備,未經該設備開放許可部門批准不得自行關閉。
第十九條 除依據本規則第十八條需要批准關閉空管設備的情形外,空管設備不能提供正常使用的,氣象探測設備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期限的,設備運行單位應當關閉設備。對於需要發布航行通告的情形,空管設備運行單位應當同時通知航行情報部門發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條 導航設備在飛行校驗期間或者超出規定校驗周期,不得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條 空管設備定期校驗結論為合格的,空管設備運行單位應當在收到校驗結論後15個工作日內取得空管設備定期開放許可。在該15個工作日內空管設備可以依據校驗結論提供使用。
空管設備定期校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空管設備運行單位應當立即關閉該設備,並及時通知航行情報部門發布航行通告。
導航設備定期校驗結論為限用的,導航設備運行單位應當通知航行情報部門在航行通告中公布其限用範圍。
第二十二條 空管設備運行單位發現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關閉空管設備並實施特殊校驗的,應當在特殊校驗合格後申請空管設備特殊開放許可:
(一)不能提供正常使用;
(二)不能提供連續、準確、可靠的引導信號;
(三)有必要實施特殊校驗的其他情形。
特殊校驗不影響定期校驗的正常校驗周期。
第二十三條 民航總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區空管局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對空管設備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空管設備運行單位未按照本規則和相關規定關閉空管設備的,由相關的設備開放許可部門強制關閉該設備。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空管設備運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總局委託民航總局空管局或者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民航地區空管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向其主管單位提出給予該單位主要責任人行政處分的建議:
(一) 違反本規則第五條規定,未取得空管設備開放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 違反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
(三) 違反本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空管設備應當關閉未予關閉或者空管設備關閉後應當發布航行通告未予發布的;
(四)違反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導航設備在飛行校驗期間或者超出校驗周期提供使用的;
(五)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空管設備定期校驗結論不合格應當關閉未予關閉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民航空管設備開放申請表(略)
2. 通信設備資料增改表(略)
3. 導航、監視設備資料增改表(略)
關於《民用航空空管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的說明(略)

廢止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220號
《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規定》(CCAR-85-R1)已經2013年7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家祥
2013年11月4日
民用航空導航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導航設備的運行管理,保障飛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制定本規定。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通用機場導航設備的開放與運行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72號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規則》(CCAR-85)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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