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制定《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該《規則》於2011年8月9日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08號公布。《規則》分總則、突發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回響等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的設施設備及人員、應急救援的處置和基本要求、應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演練、法律責任、附則9章72條,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2000年4月3日發布的《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規則》(民航總局令第90號)予以廢止。
規則信息,規則內容,
規則信息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208號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CCAR-139-II-R1)已經2011年7月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
局 長 李家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
規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有效應對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儘快恢復機場正常運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民用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和相關的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航空器或者機場設施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嚴重損壞以及其他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的情況。
本規則所稱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是指機場圍界以內以及距機場每條跑道中心點8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相關規章、標準的制定和對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進行總體監督檢查,並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負責飛行區等級指標為4E以上(含4E)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批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並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負責飛行區等級指標為4D以下(含4D)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批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和本規則的要求,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並負責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使用該機場的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根據在應急救援中承擔的職責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相協調,送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當接受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
本規則所稱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機場所在地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條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當遵循最大限度地搶救人員生命和減少財產損失,預案完善、準備充分、救援及時、處置有效的原則。
第六條 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指導下,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匯總和報批工作,同時負責發生突發事件時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協調指揮。
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章 突發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回響等級
第七條 機場突發事件包括航空器突發事件和非航空器突發事件。
航空器突發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險,包括故障、遭遇危險天氣、危險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脅等;
(四)航空器與航空器地面相撞或與障礙物相撞,導致人員傷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衝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發事件。
非航空器突發事件包括:
(一)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
(二)機場設施失火;
(三)機場危險化學品泄露;
(四)自然災害;
(五)醫學突發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發事件。
第八條 航空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回響等級分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發生故障等突發事件,但該故障僅對航空器安全著陸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二)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現故障等緊急情況,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情況,各救援單位應當按照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
(三)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情況,各救援單位應當按照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
第九條 非航空器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回響不分等級。發生非航空器突發事件時,按照相應預案實施救援。
第三章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決策機構,通常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機場管理機構、民航地區管理局或其派出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他駐場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總體方針和工作重點、審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及各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之間的職責、審核確定機場應急救援演練等重要事項,並在機場應急救援過程中,對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 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由機場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擔任,全面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工作。
第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機場應急救援指揮管理機構,即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作為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同時也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機構和發生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指揮機構。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匯總、修訂和管理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二)定期檢查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人員培訓、演練、物資儲備、設備保養等工作的保障落實情況;定期修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聯繫人名單及電話號碼。
(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年度應急救援演練計畫並組織或者參與實施。
(四)機場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總指揮的指令,以及預案要求,發布應急救援指令並組織實施救援工作。
(五)根據殘損航空器搬移協定,組織或者參與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總結、匯總機場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三條 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將獲知的突發事件類型、時間、地點等情況按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程式通知有關部門;
(二)及時了解發生突發事件航空器機長意圖和事件發展情況,並通報指揮中心;
(三)負責發布因發生突發事件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航行通告;
(四)負責向指揮中心及其他參與救援的單位提供所需的氣象等信息。
第十四條 機場消防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救助被困遇險人員,防止起火,組織實施滅火工作;
(二)根據救援需要實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協調地方消防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
(四)負責將罹難者遺體和受傷人員移至安全區域,並在醫療救護人員尚未到達現場的情況下,本著“自救互救”人道主義原則,實施對傷員的緊急救護工作。
第十五條 機場醫療救護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進行傷亡人員的檢傷分類、現場應急醫療救治和傷員後送工作。記錄傷亡人員的傷情和後送信息。
(二)協調地方醫療救護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
(三)進行現場醫學處置及傳染病防控。
(四)負責醫學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提供有關資料。資料包括發生突發事件航空器的航班號、機型、國籍登記號、機組人員情況、旅客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機上座位號、國籍、性別、行李數量、所載燃油量、所載貨物及危險品等情況。
(二)在航空器起飛機場、發生突發事件的機場和原計畫降落的機場設立臨時接待機構和場所,並負責接待和查詢工作。
(三)負責開通應急電話服務中心並負責傷亡人員親屬的通知聯絡工作。
(四)負責貨物、郵件和行李的清點和處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時,負責將事件的基本情況通報海關、邊防和檢疫部門。
(六)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十七條 機場地面保障部門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在發生突發事件現場及相關地區提供必要的電力和照明、航空燃油處置、救援物資等保障工作;
(二)負責受到破壞的機場飛行區場道、目視助航設施設備等的緊急恢復工作。
第十八條 除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涉及的單位,其他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單位的職責,由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訂立的支援協定予以明確。
第四章 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該預案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體系,並協調統一。該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針對各種具體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應急救援程式及檢查單等。
(二)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本規則和機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參與應急救援的各單位在機場不同突發事件中的主要職責、權力、義務和指揮權以及突發事件類型及相應的應急救援回響等級。
(三)針對不同突發事件的報告、通知程式和通知事項,其中,通知程式是指通知參加救援單位的先後次序。不同的突發事件類型,應當設定相應的通知先後次序。
(四)各類突發事件所涉及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機場管理機構與簽訂應急救援支援協定單位的應急救援資源明細表、聯繫方式。
(六)機場管理機構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要求與各相關單位簽訂的應急救援支援協定。
(七)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
(八)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的應急救援方格網圖。
(九)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復機場正常運行的程式。
(十)機場管理機構與有關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之間有關殘損航空器搬移的協定。
(十一)在各類緊急突發事件中可能產生的人員緊急疏散方案,該方案應當包括警報、廣播、各相關崗位工作人員在引導人員疏散時的職責、疏散路線、對被疏散人員的臨時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條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明確機場公安機關在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以下職責:
(一)指揮參與救援的公安民警、機場保全人員的救援行動,協調駐場武警部隊及地方支援軍警的救援行動;
(二)設定事件現場及相關場所安全警戒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三)參與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工作;
(四)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
(五)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
(六)實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暢通;
(七)參與現場取證、記錄、錄像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考慮極端的冷、熱、雪、雨、風及低能見度等天氣,以及機場周圍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極端的天氣和特殊的地形而影響救援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二條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經相應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修改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執行,同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修改後的預案及時印發給參與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
機場管理機構在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過程中,應當充分徵求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使用機場的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航空油料供應單位及其他主要駐場單位的意見。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門報批前,應當徵得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對機構、消防部門、醫療救護機構、公安機關、運輸企業、當地駐軍等單位簽訂機場應急救援支援協定,就機場應急救援事項明確雙方的職責。
支援協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協定單位的職責、權利與義務;
(二)協定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
(三)協定單位的救援人員、設施設備情況;
(四)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等級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則;
(五)協定單位參加救援工作的聯絡方式、集結地點和引導方式;
(六)協定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七)協定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對方的程式。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該協定進行一次複查或者修訂,對該協定中列明的聯繫人及聯繫電話,應當每月覆核一次,對變化情況及時進行更新。
協定應當附有協定單位根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的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實施預案。
在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已明確機場突發事件地方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及駐軍的職責和義務時,可不簽署支援協定,但本規則規定的協定內容應在相關預案中明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獲知支援單位的救援力量、設施設備、聯繫人、聯繫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繪製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方格網圖,圖示範圍應當為本規則第三條所明確的機場及其鄰近地區。該圖除應當準確標明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航站樓、圍場路、油庫等設施外,應當重點標明消防管網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水池及其他能夠用來取得消防用水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夠供救援消防車輛行駛的道路、機場圍界出入口位置、城市消防站點位置和醫療救護單位位置。
機場管理機構還應當繪製機場區域應急救援方格網圖,圖示範圍應當為機場圍界以內的地區,該圖除應當標明本條前款要求標明的所有內容外,還應當標明應急救援人員設備集結等待區。
方格網圖應當根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範圍和設施的變化及時更新。
機場指揮中心、各參與機場應急救援單位和部門應當張掛方格網圖。機場內所有參加應急救援的救援車輛中應當配備方格網圖。方格網圖可以是衛星影像圖或者示意圖,方格網圖應當清晰顯示所標註的內容。
第五章 應急救援的設施設備及人員
第二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設或指定一個特定的隔離機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脅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應能使其距其他航空器集中停放區、建築物或者公共場所至少100米,並儘可能避開地下管網等重要設施。
第二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的要求配備機場飛行區消防設施,並應保證其在機場運行期間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消防裝備配備》的要求配備機場各類消防車、指揮車、破拆車等消防裝備的配備,並應保證其在機場運行期間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第二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護設施配備》的要求配備機場醫療急救設備、醫療器材及藥品、醫療救護人員,並確保機場醫療急救設備、醫療器材及藥品在機場運行期間始終處於適用狀態和使用有效期內。
第二十八條 機場指揮中心及機場內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安裝帶有時鐘和錄音功能的值班電話,視情設定報警裝置,並在機場運行期間隨時保持有人值守。值班電話線路應當至少保持一主一備的雙線冗餘。所有應急通話內容應當錄音,應急通話記錄至少應當保存2年。
第二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用於應急救援的無線電專用頻道,突發事件發生時,機場塔台和參與救援的單位應當使用專用頻道與指揮中心保持不間斷聯繫。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等重要部門應當儘可能為其救援人員配備耳麥。
為能在第一時間了解航空器在空中發生的緊急情況,指揮中心宜設定陸空對話的單向監聽設備,並在機場運行期間保持守聽,但不得向該系統輸入任何信號。在航空器突發事件發生時,指揮中心確需進一步向機組了解情況時,應當通過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與機組聯繫。
第三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製作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識別標誌,識別標誌應當明顯醒目且易於佩戴,並能體現救援的單位和指揮人員。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均應佩戴這些標誌。識別標誌在夜間應具有反光功能,具體樣式應當為:
救援總指揮為橙色頭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後印有“總指揮”字樣;
消防指揮官為紅色頭盔,紅色外衣,外衣前後印有“消防指揮官”字樣;
醫療指揮官為白色頭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後印有“醫療指揮官”字樣;
公安指揮官為藍色頭盔,藍色警服,警服外穿前後印有“公安指揮官”字樣的背心。
參加救援的各單位救援人員的標識顏色應與本單位指揮人員相協調。
本條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第三十一條 在鄰近地區有海面和其他大面積水域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所使用的最大機型滿載時的旅客及機組人員數量,配置救援船隻或者氣筏和其他水上救生設備,也可以採取與有上述救援設備的單位以協定支援的方式來保障,但機場應當配備滿足在救援初期供機場救援人員使用需要的船隻或者氣筏和其他水上救生的基本設備。
當突發事件發生在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的海面或大面積水域時,還應向當地國家海上搜救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航空器年起降架次,配置與機場所使用航空器最大機型相匹配的殘損航空器搬移設備,並在機場運行期間保證其完好適用。
年起降架次在15萬(含)以上的機場,應當配置搬移殘損航空器的專用拖車、頂升氣囊、活動道面、牽引掛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鋼板、繩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5萬以下,10萬(含)以上的機場,應當配置頂升氣囊、活動道面、牽引掛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鋼板、繩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0萬以下的機場,應當配置活動道面以及必要的枕木、掛件、繩索等器材。
活動道面配置應當滿足航空器每一輪跡下的鋪設長度不小於30米;航空器牽引掛具的配置應當滿足能牽引在機場使用的各類型航空器;對於在發生突發事件起2小時之內機場管理機構可能取得專用拖車和頂升氣囊的,機場管理機構可不配備專用拖車和頂升氣囊,但應當有明確的救援支援協定。
第三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用於機場應急救援現場指揮的車輛,該車應當配有無線通訊、傳真、攝像、視頻傳輸、電腦、照明等設備,並配有應急救援的相關資料庫及主要材料的紙質檔案。
第三十四條 在機場運行期間,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在保障正常運行的同時,應按照相關標準要求保持有足夠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人員。
參加應急救援各單位的值班領導、部門領導及員工應當熟知本單位、本部門及本崗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和預案。
第三十五條 參加應急救援的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按照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承擔救援工作職責的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培訓,對於專職應急救援管理人員、指揮人員、消防戰鬥員、醫療救護人員應當進行經常性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應急救援基礎理論、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崗位職責、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醫療急救常識、消防知識、旅客疏散引導及其他相關技能。
在機場航站樓工作的所有人員應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器材使用、人員疏散引導、熟悉建築物布局等的培訓。
第六章 應急救援的處置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第一時間得知事件情況的單位,應當根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報告程式,立即將突發事件情況報告指揮中心。
發生突發事件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將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在收到機場發生突發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事件的類型、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逐級向上級機關報告,直至民航局突發事件應對部門。同時,應當迅速採取積極措施,協調和幫助機場管理機構處置突發事件。
第三十七條 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總指揮或者其授權的人應當及時準確地發布相關信息。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有利於救援工作的開展。其他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可以發布有關本單位工作情況的信息,但不得發布對應急救援工作可能產生妨礙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指揮中心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程式,迅速將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通知有關單位,通知內容應當簡單、明了。
第三十九條 發生突發事件後,機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應當在總指揮的統一指揮下,由消防、公安、醫療和其他駐場單位分別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行使分指揮權,特殊情況下,總指揮可以授權支援單位行使分指揮權。
實施突發事件救援時,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或者其授權人應當服從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及其突發事件應對部門的指揮,並根據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及其突發事件應對部門的要求和命令,分時段、分區域向其移交指揮權。
發生本規則第八條所指明的應急救援等級為緊急出動的突發事件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組成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由機場應急救援總指揮或者其授權的人擔任現場指揮員,在總指揮的總體救援行動意圖下,統一指揮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救援單位的救援行動。
有火情的突發事件發生後,總指揮可以授權消防指揮員擔任應急救援現場指揮員。
第四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及在實施應急救援時,如需機場外的支援單位參加救援工作,應當由機場內相應的救援單位提出需求和方案,經總指揮批准後通知支援單位前來支援,緊急情況下,也可先通知支援單位到達集結地點,再向總指揮報告,經總指揮同意後參加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條 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發事件需要緊急著陸時,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協助該航空器著陸。
第四十二條 當發生本規則第八條所指明的應急救援回響等級為集結待命的突發事件時,各救援單位的人員及車輛設備應迅速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到達指定的集結地點集中待命,並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告,未經批准,不得離開集結位置,隨時準備投入救援行動。
第四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時,機場內行駛的車輛和行人應當避讓參加救援的車輛,應急救援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可不受機場內車輛時速的限制。在服從現場交通民警的指揮下,救援車輛可以駛離規定的車道。
參加應急救援的車輛和人員需要進入運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及儀表著陸系統敏感區時,應當通過指揮中心徵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後方可進入。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特殊程式,以保證外援救援車輛和人員順利、及時到達事故地點。
第四十四條 應急救援時,當需要在跑道上噴灑泡沫滅火劑時,不得因此降低機場應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級的最低水平。
第四十五條 應急救援時,應當在交通方便的事發地點上風安全位置及時劃定傷亡人員救治區和停放區,並用明顯的標誌予以標識。上述區域在夜間應當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六條 當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脅時,機場塔台管制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指揮中心採取有效措施,將該航空器引導到隔離機位。
第四十七條 在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時,參與救援的人員應當儘可能保護突發事件現場。
在航空器事故應急救援中,應當在事故調查組進入現場前,儘可能避免移動任何航空器殘骸、散落物和罹難者遺體。如確需移動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時,在移動前,應當進行照相、錄像,有條件時應當繪製草圖,以標明其移動前的狀態和位置。同時,如有可能,在被移動的物體和遺體上貼上標籤,並在原位置上固定一根帶有相應標籤的標樁。所有發出的標籤的記錄應當妥善保存。
發生事故航空器駕駛艙內的任何儀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動前,必須照相或者錄像,有條件時應當繪圖並做詳細記錄。
第四十八條 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時,為保證救援工作的正常進行,機場公安機關應當在事故現場及時設立警戒線,任何非救援人員進入事故現場需經總指揮或者其授權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應急救援現場的滅火和人員救護工作結束後,殘損航空器影響機場的正常安全運行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當事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迅速將殘損航空器搬離。
殘損航空器的搬移責任應當由當事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擔,具體搬移工作應當按照該航空器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與機場管理機構協商實施。
殘損航空器搬移應當取得事故調查組負責人同意。
第五十條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授權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及時召集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對該次應急救援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講評,對暴露出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進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在該次應急救援工作結束60天內,將修改後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報批後,印發實施。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次應對本規則第八條(三)中規定的緊急出動等級的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的30天內,將該次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五十一條 在事故調查機構進行事故調查時,機場管理機構及參與應急救援的各單位應當配合事故調查機構的調查,如實向事故調查組介紹事故現場的情況。
第七章 應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演練
第五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以檢驗其突發事件發生時的馳救時間、信息傳遞、通信系統、應急救援處置、協調配合和決策指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等,機場管理機構及參加應急救援的駐場單位均應當將應急救援演練列入年度工作計畫。
駐機場的航空器營運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配合機場管理機構,做好應急救援演練工作。
第五十三條 應急救援演練分為綜合演練、單項演練和桌面演練三種類型。
綜合演練是由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授權單位組織,機場管理機構及其各駐機場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及協定支援單位參加,針對模擬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幾種類型突發事件的組合而進行的綜合實戰演練。
單項演練是由機場管理機構或參加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組織,參加應急救援的一個或幾個單位參加,按照本單位所承擔的應急救援責任,針對某一模擬的緊急情況進行的單項實戰演練。
桌面演練也稱指揮所推演,是由機場管理機構或參加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組織,各救援單位參加,針對模擬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幾種類型突發事件的組合以語言表達方式進行的綜合非實戰演練。
第五十四條 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演練應當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未舉行綜合演練的年度應當至少舉行一次桌面演練,機場各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每年至少應當舉行一次單項演練。
第五十五條 舉行綜合演練時,可以邀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民航地區管理局、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人員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並參加演練後的總結講評會。
第五十六條 在舉行機場應急救援演練前,機場管理機構或者組織單項演練的相關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應急救援演練計畫,應急救援演練計畫應當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進程進行編制,應急救援演練計畫可以是一種或幾種突發事件的綜合。演練計畫主要包括:
(一)演練所模擬的突發事件類型、演練地點及日期;
(二)參加演練的單位;
(三)演練的程式;
(四)演練場地的布置及模擬的緊急情況;
(五)規定的救援人員及車輛的集結地點及行走路線;
(六)演練結束和演練中止的通知方式。
應急救援演練計畫制定完畢並經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同意後,應當在演練實施兩周前報送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五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在舉行應急救援演練時,原則上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機場應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儘可能地避免影響機場的正常運行。如果由於應急救援演練致使本機場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練期間不能滿足相應標準要求的,應當就這一情況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發布航行通告,並在演練後,儘快恢復應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舉行綜合演練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視情事先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十八條 演練工作應當堅持指揮與督導分開的原則。演練時,應當在演練指揮機構之外另設演練督導組。
第五十九條 演練督導組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演練計畫後召集。綜合演練督導組應當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相關航空器營運人、空中交通管理單位人員及特邀專家組成。
演練督導組應當在演練實施前研究並熟悉參演機場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本次應急救援演練計畫,全程跟蹤演練進程,並在演練中提出各種實際救援中可能出現的複雜或者意外情況交指揮中心應對。
對於演練督導組提出的情況,指揮中心及相關救援單位應當做出回響。
演練督導組的具體工作程式和行為規範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演練督導組應當對機場應急救援演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演練督導組應當根據演練形式和規模派出足夠的督導人員,進入演練現場,對演練涉及的各個方面實施全程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應急救援演練結束後,演練組織者應召集各參演單位負責人進行總結講評。總結講評活動中,演練督導組應當就演練的總體評價、演練的組織、演練計畫、演練人員和設備等方面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則的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設立指揮中心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二十五條的要求設立隔離機位的;
(三)未按照本規則第五十條或者第六十一條的要求,在應急救援或者應急救援綜合演練工作後及時進行總結講評的。
第六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或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張掛和及時更新應急救援方格網圖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條要求製作足夠的救援人員識別標誌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發布妨礙應急救援工作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要求,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器材,並保持其適用狀態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要求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
第六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或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要求,在機場運行期間保持相關標準要求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救援人員,導致機場應急救援未能及時實施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各單位的值班領導、部門領導及員工不了解本單位、本部門及本崗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和預案的;
(三)未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對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進行培訓的。
第六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或者其他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發現緊急情況不按規定程式報告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八條,接到緊急情況報告,不按規定程式通知到有關單位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在跑道上噴灑泡沫滅火劑從而降低機場應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級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及時劃定傷亡人員救治區和停放區的;
(五)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殘損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關各方互相推諉,嚴重影響機場開放正常運行的;
(六)違反本規則第五十七條,在舉行應急救援演練時未保持機場正常運行時應有的應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規則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六十八條 在民航局制定通用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之前,通用機場可以結合本機場的具體情況參照本規則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九條 在本規則規定區域外發生的突發事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和機場設施受爆炸物威脅所涉及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應急救援工作實行有償服務,應當採用先救援後結算的辦法。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計算方法由有關各方本著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原則協商確定。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2000年4月3日發布的《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規則》(民航總局令第90號)同時廢止。
關於《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的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