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是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
  • 公布時間:1990年5月26日
  • 門類:民航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管制區
第二節 管制單位
第三節 管制員
第四節 管制間隔
第五節 管制移交和流量控制
第六節 儀表飛行的最低安全高度
第七節 高度表撥正值
第八節 起落航線和長五邊著陸
第九節 起飛線塔台
第十節 起飛和著陸規定
第十一節 管制用語和時間
第十二節 導航設備的使用
第三章 航行管理
第一節 飛行的申請與批覆
第二節 報告室工作程式
第四章 程式管制工作
第一節 儀表飛行的管制間隔標準
第二節 管制程式
第五章 雷達管制工作
第一節 雷達管制的條件
第二節 航空器的雷達識別、移交和二次雷達編碼
第三書 航空器的雷達間隔和高度的確認
第四節 雷達情報服務與協調
第五節 雷達管制特殊情況處置
第六節 雷達機場管制塔台
第七節 進近雷達管制
第八書 區域雷達管制
第六章 目視飛行管制工作
第七章 通用航空的管理和管制工作
第八章 複雜氣象條件下的管制工作
第一節 雷雨活動時的管制工作
第二節 結冰條件下的管制工作
第三節 低雲、低能見度條件下著陸的管制工作
第九章 特殊情況下的管制工作
第一節 失去通信聯絡
第二節 無線電羅盤和增壓系統失效
第三節 發動機失效
第四節 迷航
第五節 空中失火和空中劫持
第六節 搜尋援救
附錄一 機長必須進行的請示和報告
附錄二 尾流間隔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以及《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制定,是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依據。民用航空各級領導、飛行人員、空中交通管制人員和提供飛行保障的人員,都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條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下簡稱管制工作),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施行。
第三條
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任務是:
(一)防止航空器相撞;
(二)防止機動區域內的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
(三)維護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暢通。
第四條
飛行情報服務的任務是向飛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利於飛行安全和效能的飛行情報以及建議,其範圍是:
(一)重要氣象情報;
(二)使用的導航設備的變化情況;
(三)機場和有關設備的變動情況,包括機場活動區內的雪、冰或者有相當深度積水的情況;
(四)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其他情報。
第五條
告警服務的任務是向搜尋援救部門發出關於航空器需要搜尋和援救的通知,並按照需要予以協助。
凡遇下列情況,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提供告警服務:
(一)沒有得到飛行中航空器的情報而對其安全產生懷疑;
(二)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有令人擔擾的情況;
(三)航空器及對所載人員的安全受到嚴重威協,需要立即援助。
第六條
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必須貫徹“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的方針,嚴格遵守規章制度,認真負責做好本職工作,增強政治責任心,提高組織紀律性,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努力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任務。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管制區
第七條
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為塔台管制區、進近管制區和區域管制區。
塔台管制區一般包括起落航線、儀表進近程式航線、第一等待高度層及其以下的空間和機場機動區。其具體範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進近管制區是塔台管制區與區域管制區的連線部分,是機場管制區域除塔台管制區外的空間,其具體範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區域管制區是在我國領空範圍內,7000米(含)以上的空間劃分若干高空管制區,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間劃分若干中低空管制區,各區域管制區的具體範圍由民航局規定。
第八條
機場管制區域通常是以機場基準點為中心,水平半徑50公里,垂直高度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間。設定空中走廊或者進出點的機場,還包括空中走廊或者進出點以內的部分。其具體範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第九條
高度6000米(不含)至7000米(不含)之間是高空與中低空管制區的轉換空間,屬於中低空管制區的管制範圍。高空管制室指示航空器進入轉換空間前,必須商得有關中低空管制室的許可;中低空管制室在使用轉換空間前,應當通報有關的高空管制室。

修訂信息

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3號令(編者註:本規則被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改〈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的決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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