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保障

飛行保障

飛行保障,英文flight service,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為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同障礙物體相撞,維持並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飛行保障
  • 外文名:flight service
  • 主要內容:通信與導航保障和雷達保障
  • 提供單位: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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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容

飛行需要比較複雜的、多方面的綜合保障飛行保障主要包括機務保障、飛行管制、氣象保障、外場保障、航衛保障等,這些保障中的任何一個方面滿足不了飛行的基本需要,就會給飛行安全造成威脅,都可能使飛行無法進行。即使飛機的性能在不斷改善,可維護性提高了,對地面設備的依賴程度逐步減少。然而,實時的航行調度指揮,暢通的通訊聯絡。準確及時的氣象預報,著陸場的安全防衛,密切的地空協同等都是順利實施空運後送不可或缺的條件。

雷達保障

用各種雷達設備及時獲取飛行器在空中的位置信息,並通過通信和其他渠道及時準確地將信息送至指揮所、航行調度室、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或指揮塔台。雷達保障工作包括:及時、準確、連續地測定和通報空中飛機的位置和高度;嚴密監察飛機是否按預定航線(空域)和高度飛行,及時發現和向飛機通報偏離航線、超出空域的情況,特別加強沿海地區、國境地帶、空中禁區,以及國境地帶的空中走廊或進出口等特定地區的監察;當數架(批)飛機在同一航線、同一高度順向飛行或它們的航線靠近、交叉或相對飛行時應增大通報的密度;當獲知空中有迷航、遇險飛機時,加強觀測,利用各種技術和設備,迅速判明飛機的實際位置和情況。

氣象保障

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天氣實況和發出危險天氣警報。它的工作包括:不間斷地觀測天氣情況,分析研究各種氣象資料;根據飛行任務和飛行計畫及時提供在預計飛行時間內飛行區域或航線、起飛機場、降落機場、備降機場的天氣預報;向過往飛機適時提供本機場的天氣實況,向飛行中的本場飛機提供本機場、降落機場、備降機場的天氣實況;對可能妨礙飛行和威脅飛行安全的天氣詳加分析,提出改變航線或轉場降落等建議;預計或發現將有威脅飛行安全或影響機場上飛機和地面設施安全的危險天氣時,發出危險天氣通報或警報,提出安全措施方面的建議;在判明已不會出現危險天氣或危險天氣已消失時,及時解除警報。航行調度保障  任務是掌握飛行動態,監督飛行活動,維護飛行秩序。它的工作包括:向飛行員提供飛行資料,包括機場資料和導航資料;為飛行提供最好的航線和飛行高度的建議;對飛機的飛行提出調配措施,使之保持規定的時間、垂直和側向間隔,保證飛行安全;對迷航或發生困難(如天氣變壞、發動機故障)的飛機,提供擺脫困境的措施等。

保障宗旨

提供飛行情報服務,旨在提供有助於安全和有效地實施飛行的情報和建議,主要包括氣象保障和航行保障。通信與導航保障媽,保證導航設備的正常工作和順暢的通信聯絡,即隨時向飛行人員和有關部門提供導航與通信資料;保證導航、通信設備處於良好狀態,準確、不間斷地工作和準確記錄空地聯絡內容。

法規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為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同障礙物體相撞,維持並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動。
提供飛行情報服務,旨在提供有助於安全和有效地實施飛行的情報和建議。
提供告警服務,旨在當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尋援救時,通知有關部門,並根據要求協助該有關部門進行搜尋援救。
第八十三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發現民用航空器偏離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時,應當迅速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回歸航路。
第八十四條 航路上應當設定必要的導航、通信、氣象和地面監視設備。
第八十五條 航路上影響飛行安全的自然障礙物體,應當在航圖上標明;航路上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障礙物體,應當設定飛行障礙燈和標誌,並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八十六條 在距離航路邊界三十公里以內的地帶,禁止修建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但是,平射輕武器靶場除外。
在前款規定地帶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臨時性對空發射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批准;對空發射場的發射方向,不得與航路交叉。
第八十七條 任何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應當依法獲得批准,並採取確保飛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進行。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台和分配給民用航空系統使用的專用頻率實施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造成有害干擾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迅速排除干擾;未排除干擾前,應當停止使用該無線電台或者其他儀器、裝置。
第八十九條 郵電通信企業應當對民用航空電信傳遞優先提供服務。
國家氣象機構應當對民用航空氣象機構提供必要的氣象資料。

相關規定

(1)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航行情報和其他飛行保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同,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提高飛行空域和時間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飛行順利實施。
(2)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航行情報和其他飛行保障部門對於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等突發性任務的飛行,應當優先安排。
(3)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組織各類飛行活動,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嚴格按照批准的飛行計畫組織實施,並按照要求報告飛行動態。
(4)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與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絡。在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時,應當保持空地聯絡暢通。
(5)在臨時飛行空域內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通常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其安全負責。
(6)飛行管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或者協定,為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7)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需要使用軍用機場的,應當將使用軍用機場的申請和飛行計畫申請一併向有關部隊司令機關提出,由有關部隊司令機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8)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航空器轉場飛行,需要使用軍用或者民用機場的,由該機場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或者協定提供保障;使用軍民合用機場的,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與機場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保障事宜。
(9)在臨時機場或者起降點飛行的組織指揮,通常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
(10)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飛、著陸和飛行,由機長(飛行員)根據適航標準和氣象條件等最終確定,並對此決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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