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在1999.10.15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 頒布時間:1999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15日
  • 頒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檔案全文,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通用航空企業(以下統稱航空營運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飛行簽派職責的人員取得飛行簽派員執照的程式以及飛行簽派員執照的管理。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是飛行簽派員的資格證書。凡被航空營運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飛行簽派職責的人員,必須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飛行簽派員執照。
飛行簽派員取得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後,應當按照航空營運人的飛行簽派員訓練大綱完成訓練,並取得上崗資格,方能在負責的相應區域內,履行飛行簽派員職責。
第四條 飛行簽派員執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頒發。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負責飛行簽派員執照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並負責批准飛行簽派員課程訓練大綱、制定飛行簽派員執照考試標準。
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本地區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的審查、執照考試和執照管理。
第二章 執照的申請與頒發
第五條 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滿21周歲;
(二)品德良好;
(三)身體健康,口齒清楚,能清楚地讀、講和理解漢語;
(四)具有大專(含)以上的學歷;
(五)在民航總局認可的訓練機構經飛行簽派專業訓練並考試合格。
第六條 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向所在地地區管理局申請飛行簽派員執照:
(一)填寫本規則附屬檔案二《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表》;
(二)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格檢查鑑定標準》中的三級醫學條件和要求進行體檢;
(三)提供飛行簽派員訓練證書、訓練機構考試記錄複印件和體檢合格證;
(四)地區管理局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檔案進行審核,並組織符合條件的執照申請人按本規則第四章規定的內容進行考試。
第七條 飛行簽派員執照考試分為筆試和口試。申請人筆試成績達到百分制的80分(含)以上,口試成績達到5分制的4分(含)以上為通過考試。
第八條 飛行簽派員筆試的內容應當覆蓋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的內容,口試的內容應當覆蓋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的內容。
第九條 申請人考試不及格時,允許補考一次,可以在考試之日起30天后向地區管理局申請補考。補考的內容為考試未通過的項目。補考仍未通過的,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
第十條 地區管理局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部門將上述考試合格的執照申請人名單和填寫完整的本規則附屬檔案三《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考試成績報告表》一併上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經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後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
第十一條 擔任飛行簽派員課程教學的教員申請飛行簽派員執照時,其執照的申請、考試和頒發程式按本規則第六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執照管理
第十二條 執照持有人取得飛行簽派員執照後,由地區管理局根據情況安排對執照資格的認證檢查。執照持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每二年進行一次體檢。
第十三條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只供執照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執照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執照,防止遺失或損壞。如有丟失或損毀執照的,補辦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地區管理局審核,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批准補發。
第十四條 執照持有人可以對執照有關內容提出更改申請。在提出申請時,執照持有人應當提交現行執照和有關證明材料,經地區管理局審核,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考試合格的執照申請人或申請補辦執照的飛行簽派員,在得到正式或補辦的執照之前,由地區管理局向其頒發有效期為120天的臨時執照。
第十六條 執照持有人在執勤和跟班飛行時必須隨身攜帶執照,以備局方監察員或飛行標準委任代表檢查。
第十七條 除本人放棄或執照被收留、收回外,按本規則頒發的飛行簽派員執照長期有效。
第十八條 執照的收留由地區管理局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部門提出,地區管理局批准。執照收留期間,由地區管理局執照管理部門保存執照。執照收留期滿,由原執照持有人向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地區管理局執照管理部門安排考核與檢查合格後,核准發還其執照。
第十九條 執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留其執照,收留時間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一)在地區管理局執照管理部門進行的執照認證和檢查考核中連續二次不及格的;
(二)經認可的體檢單位檢查,身體條件暫不符合體檢標準的;
(三)違反民用航空法律、規章和航空營運人運行手冊並影響飛機安全運行的。
第二十條 執照的收回由地區管理局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部門提出,經地區管理局同意,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批准後執行。執照持有人在收到執照收回的通知後,應當將執照退還給地區管理局,並由地區管理局註銷其執照資格記錄。執照持有人在執照被收回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執照。
第二十一條 執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回其執照:
(一)違反民用航空法律、規章和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頒發的運行規範操作,對危及飛機飛行安全的重大事件或對飛行事故負有責任的;
(二)違反民用航空法律、規章和運行規範,在連續三年內累計造成三次飛行事故徵候的;
(三)在執照申請和考試過程中通過作弊取得執照的。
第二十二條 執照申請人申請執照、參加考試或者執照持有人要求更改、更換、補辦執照,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四章 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的知識、經歷和技能
第二十三條 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知識並通過相關內容的筆試:
(一)航空法規,有關飛機運行的規章、規則及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措施和程式;
(二)航空器一般知識,航空器動力裝置、系統和儀表的操作原理,航空器和動力裝置的使用限制,最低設備清單;
(三)飛行性能計算與計畫程式,裝載及重量分布對飛機性能、飛行特性的影響,重量和平衡計算,運行飛行計畫,燃油消耗與航程計算,備降機場的選擇程式,航路巡航控制,延伸航程運行,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畫的準備與申報,計算機輔助計畫系統的基本原理;
(四)航空氣象學,氣壓系統的移動,鋒面結構和影響起飛、航路和著陸條件的重要天氣現象的起源和特徵,航空氣象報告、圖表和預測的判讀及套用,代碼和簡字,氣象資料的使用以及獲取氣象資料的程式;
(五)導航設備、設施的工作原理、性能和使用;
(六)運行程式,航行檔案的使用,與飛行事故和事件相關的程式,應急飛行程式,與非法干擾及破壞航空器有關的程式,與相應的航空器類別有關的飛行原理;
(七)無線電通話,與飛機及相關地面站通信的程式;
(八)專業基礎英語。
第二十四條 執照申請人應當具有下列經歷之一:
(一)在申請日期前3年中至少總計有2年的時間在民用航空運輸和軍用航空運輸或者民航總局認為能使其具有相同經歷的其他航空器運行中擔任下列職務之一:
1.飛行機組人員;
2.氣象分析員;
3.空中交通管制員;
4.飛行性能工程師。
(二)在公共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飛行運行中擔任飛行簽派員助理人員或運行控制人員至少1年;
(三)在民航總局批准的訓練機構已圓滿完成了飛行簽派員的訓練課程。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在申請飛行簽派員執照之日前6個月內,應當在有執照的簽派員的監督下完成至少90個工作日的實習。
第二十六條 具備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經歷的申請人在參加飛行簽派員訓練課程時,如果原有的經歷和訓練可以代替某一門教學課程的訓練內容時,在提交了適當的證明材料後,經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批准,允許該學員免修。該學員的證明材料由訓練機構記入學員訓練記錄中。
第二十七條 執照申請人應當通過下列業務技能的口試:
(一)根據系列天氣圖和報告,作出飛機運行可以使用的、準確的天氣分析;提供運行上有效的、特定航路附近主要天氣條件的簡介;預報與飛行運行相關的天氣趨勢,特別是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的天氣趨勢;
(二)確定給定航段的最優飛行航跡,制定準確的人工或計算機飛行計畫,或者兩者結合的飛行計畫;
(三)模擬惡劣天氣條件下,對飛行實施放行和運行監督並提供協助。
第五章 訓練機構和訓練課程
第二十八條 只有經民航總局批准的訓練機構,方可舉辦飛行簽派員課程訓練。
第二十九條 簽派員訓練課程大綱應當覆蓋附屬檔案一《飛行簽派員訓練課程》所規定的內容,課時不得少於其中規定的小時數。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訓練課程大綱應當經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的批准,有效期為24個月。在訓練課程大綱的有效期內,如果課程內容發生變動,執行該大綱的訓練機構應當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提出修改的申請。
第三十條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在開始訓練前應當向民航總局提交申請。申請內容包括飛行簽派員的訓練課程大綱、教學計畫、教學設備和設施情況的說明以及教員及其資格的清單。
第三十一條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教材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材和教具能夠滿足教學的要求,並經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審定合格;
(二)具備能夠容納最大計畫學生數的教室;
(三)教室帶有適當供暖、照明和通風設備。
第三十二條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課堂教學的教員與學生的比例不得低於1:35,教員數目由訓練機構的申請人根據課程設定情況確定;
(二)至少有一名教員持有有效的飛行簽派員執照;
(三)教員在一年中應當至少安排15個工作日在航空營運人簽派中心實習。
第三十三條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修改教學計畫或者變更地址,應當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批准。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教員名單在滿足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條件下,可以變更,不必事先得到批准,但變更情況應當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保存完整的學員訓練記錄以供檢查。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簡要的檔案記錄、所完成的課程和各科考試成績。
第三十五條 學員在完成規定的課程,經考試合格後應當被授予結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飛行簽派員課程訓練機構應當在每期簽派員訓練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所有訓練合格及不合格的學員的名單以及被除名的學員名單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教學質量應當能保證訓練合格的學員在畢業後的第一次執照考試中有百分之八十(含)以上的通過率。否則,民航總局將對教學質量重新評審。評審期間暫時停止訓練工作,評審整改後仍不能達到前述要求的,取消其訓練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4日發布並於1997年1月6日經民航總局令第60號修訂的《頒發航空公司航行簽派員執照規則(暫行)》和《空中交通管制員、航行調度員、航空公司簽派員執照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一:飛行簽派員訓練課程
航空規章 15小時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6有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部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65部
中國民用航空有關航空器運行管理的規定
航空氣象學 100小時
大氣的基本特徵
太陽、地球和輻射
大氣成分
大氣溫度
大氣壓強
國際標準大氣
風的測量
風的變化
大氣的穩定度、對流
大氣穩定度
熱力對流的分析
逆溫層
雲和降水
雲的種類
雲的形成和結構
降水
雲和降水對飛行的影響
能見度
影響能見度的因素
能見度的觀測
跑道視程及其探測
氣象圖符號
地面天氣圖
高空風圖
絕熱圖
氣象傳真圖及其輔助圖表
氣團和鋒
鋒的結構和特性
鋒面天氣及其對飛行的影響
我國鋒面活動的特點
氣旋和反氣旋
熱低壓
西風帶的空中槽脊
西風槽的類型和結構
熱帶和副熱帶的天氣系統
副熱帶高壓
熱帶風暴
雷暴
雷暴的種類
雷暴的形成和發展
冰雹的起因和形成
雷暴的預報方法
在雷暴區中飛行應採取的措施
低空風切變
低空風切變的形成與預報
對起飛和著陸的影響
遭遇風切變應採取的措施
顛簸
顛簸的形成
確定平穩的飛行高度層
積冰
積凍的形成和種類
積冰對飛行的影響
防止和清除積凍的方法
視程障礙物現象
霧的類型
霧的形成
低雲、煙、霾、風沙、浮塵、吹雪
在低能見度條件下飛行應採取的措施
氣象服務
氣象預報的方法
國際航空氣象標準電碼
航空器系統及動力裝置 60小時
航空器分類
操縱系統
液壓系統
起落架系統
燃油系統
空調與增壓系統
防冰除冰系統
飛機防火系統及氧氣系統
飛機電源系統
動力裝置
動力裝置的分類、基本組成及工作原理
直升機簡介
飛機電子系統與機載設備 60小時
飛機通信設備
飛機導航設備
無線電導航系統介紹
慣性導航系統
儀表著陸系統
衛星導航系統
駕駛艙儀表設備
自動飛行控制系統
飛行管理系統
機載雷達設備分類
新航行系統介紹
機場飛行程式 40小時起飛離場程式的超障準則儀表進
近程式的超障準則儀表離場程式的建立
精密和非精密儀表進近程式
復飛程式
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準則
航行情報 40小時
航圖分類與識別
航圖的使用
航行情報
航行情報資料的收集與分類
航行情報標準電碼
航行資料彙編(AIP)和航行資料通報(AIC)
航行通告
民航總局出版的資料
飛行前與飛行後的航行通告服務
領航學 40小時
領航學基礎
航線、航路及航段
航空地圖
風對航行的影響
領航計算
飛機領航方法
地標領航
推測領航
無線電領航
導航設備及套用
NDB、VOR、ILS導航設備及套用
INS導航設備及套用
GPS導航設備及套用
導航資料庫的原理及使用
空氣動力學 40小時
空氣的物理屬性
流場的基本概念
空氣動力學的基本方程
膨脹波和激波
附面層
壓力分布、氣動力合力
增升裝置
飛機極曲線
國際標準大氣
國際標準大氣的規定與公式
氣壓高度及其與幾何高度的換算
QFE、QNH和QNE
飛機性能工程 120小時
飛機與發動機的原始數據
分析飛機性能的基本方法
飛行性能的使用限制
飛行手冊中給出的飛機使用限制數據
飛機的起飛性能
跑道強度對飛機起降重量的限制,ACN、PCN
起飛過程及有關參數和術語
限制起飛重量的各種因素
改善爬升
污染跑道及滑跑道對起飛性能的影響
飛機上的冰霜對起飛性能的影響
減推力起飛
飛機的爬升性能
飛機的巡航性能
計算航程的基本公式和有關參數
最低巡航成本問題
一發故障時的飛行性能
飛機的機動飛行性能
飛機的下降性能
飛機的進近與著陸性能
確定最大著陸重量的圖表的使用
燃油計畫
國內飛行燃油計畫
國際飛行燃油計畫
利用燃油差價的飛行計畫
利用二次放行的飛行計畫
雙發飛機延伸航程飛行(ETOPS)
ETOPS的基本概念
批准ETOPS的條件
載重與配平
載重配平的原理
載重配平圖的套用
有關飛機性能軟體的使用(簡介)
航空器適航管理
MMEL、MEL、CDL、DDG
飛行的一般規定 60小時
航空器的識別標誌和註冊管理
飛行分類
空域、航路的基本概念
飛行的高度層配備
飛行規則
機場區域內飛行
起落航線飛行
高度表撥正程式
航線飛行
複雜條件下的飛行
飛行中特殊情況的處置
機組成員的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 30小時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
空中交通管制等級
空中交通管理流量控制
運行控制 60小時
公司飛行簽派機構、設施及其職責
航空氣象分析
航行通告
備降場選擇
簽派放行程式
不正常情況和特殊情況下的簽派工作
備降場選擇
航班計畫的制定與申請
陸空通信
航空電報
空防安全
搜尋與援救
飛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專業英語 100小時
附屬檔案二: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表(略)
附屬檔案三: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考試成績報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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