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簡稱CCAR-121部)是為了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保證其達到並保持規定的運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規則。CCAR-121由交通運輸部於2017年9月發布,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作了兩次局部修改。現行條文為2024年4月13日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7號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 別名:CCAR-121部 
  • 施行時間:2024年4月13日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13日
  •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7號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發文公告,修訂背景,規則目錄,最新全文,主要內容解讀,2021年修訂情況,

發文公告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7號)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已於2024年4月12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4年4月13日

修訂背景

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新修訂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交通運輸部2024年第7號令,以下簡稱CCAR-121部),於2024年4月13日起正式實施。CCAR-121部是民航飛行標準領域的一部重要規章,規範了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確保其達到並保持規定的運行安全水平。CCAR-121由交通運輸部於2017年9月發布,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作了兩次局部修改。為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以來黨中央關於國家整體安全觀的新要求,對標國際民航公約附屬檔案近年來更新的政策和標準,促進新形勢下中國民航高質量發展,對CCAR-121部進行了系統性修訂。

規則目錄

A章 總 則
B章 運行合格審定的一般規定
C章 管理合格證持有人的一般規定
E章 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航路的批准
F章 補充運行的區域和航路批准
G章 手冊的要求
H章 飛機的要求
I章 飛機性能使用限制
J章 特殊適航要求
K章 儀表和設備要求
L章 飛機維修
M章 機組成員和其他航空人員的要求
N章 訓練大綱
O章 機組成員的合格要求
P章 機組成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Q章 飛行簽派員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時間限制
R章 基於勝任力的培訓和評估方案
S章 需要經特殊批准的運行
T章 飛行運行
U章 簽派和飛行放行
V章 記錄和報告
W章 延程運行(EDTO)與極地運行
X章 應急醫療設備和訓練
Y章 法律責任
Z章 附 則
附屬檔案A 定 義
附屬檔案B 急救箱、應急醫療箱和衛生防疫包
附屬檔案C 本規則第121.161條規定的應急撤離程式演示準則
附屬檔案D 飛行訓練要求
附屬檔案E 熟練檢查要求
附屬檔案G 高級飛行模擬機的使用
附屬檔案I 都卜勒雷達和慣性導航系統

最新全文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2024年4月13日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章 總 則
第121.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保證其達到並保持規定的運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121.3條 適用範圍
(a)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航空運營人實施的下列公共航空運輸運行:
(1)使用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的多發渦輪驅動飛機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輸飛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數超過30座或者最大商載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渦輪驅動飛機實施的不定期載客運輸飛行;
(3)使用最大商載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渦輪驅動飛機實施的全貨物運輸飛行。
(b)對於適用於本條(a)款規定的航空運營人,在本規則中稱之為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
(c)對於應當按照本規則審定合格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中國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審定情況在其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中批准其實施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運行種類的運行:
(1)國內定期載客運行,是指符合本條(a)款第(1)項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兩點之間的運行,或者一個國內地點與另一個由局方專門指定、視為國內地點的國外地點之間的運行;
(2)國際定期載客運行,是指符合本條(a)款第(1)項規定,在一個國內地點和一個國外地點之間,兩個國外地點之間,或者一個國內地點與另一個由局方專門指定、視為國外地點的國內地點之間的運行;
(3)補充運行,是指符合本條(a)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運行。
(d)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應當遵守其他有關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但在本規則對相應要求進行了增補或者提出了更高標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執行。
(e)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在運行中所使用的人員和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所載運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中的適用要求。
(f)在本規則中,對於載運郵件的飛行,視為載運貨物飛行;對於同時載運旅客和貨物的飛行,視為載運旅客飛行,但應當同時滿足本規則中有關貨物運輸條款的要求。
第121.5條 定義
(a)在本規則中,局方是指中國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
(b)除本規則其他章中另有規定外,本規則中用語的含義在本規則附屬檔案A《定義》中規定。
第121.7條 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
(a)中國民航局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合格審定和運行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b)中國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依據本規則組織指導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式,規定運行合格證、運行規範及其申請書的統一格式。
(c)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其所轄地區內設立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頒發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並及時向中國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
(d)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取得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後,即成為本規則規定的運行合格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合格證持有人)。
(e)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其所轄地區內設立的和(或者)在其所轄地區內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實施持續監督檢查。
第121.9條 飛機的濕租
(a)除經中國民航局批准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濕租境外航空運營人或者境內未按照本規則批准運行的航空運營人的飛機。
(b)合格證持有人在進行涉及濕租的運行前,應當向局方提交一份與國內外其他公共航空運營人所簽訂的飛機濕租租賃契約和有關批准檔案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賃契約副本後,將確定契約中飛機的運行控制方,並根據需要,向契約一方或者雙方分別頒發運行規範的修改項,否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進行濕租運行。
(c)合格證持有人實施濕租運行,應當提供下列需要列入運行規範的信息:
(1)契約雙方的名稱和契約的有效期限;
(2)契約所涉及的每架飛機的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
(3)運行種類;
(4)運行的機場或者區域;
(5)具體說明計畫由哪一方負責運行控制和實施這種運行控制的時間、機場或者區域。
(d)在對前款事項作出決定時,局方將考慮下列因素:
(1)機組成員資格;
(2)飛機的適航性和維修工作;
(3)飛行簽派;
(4)飛機的補給服務;
(5)航班計畫;
(6)安全運行責任;
(7)局方認為有關的其他因素。
(e)經局方批准,合格證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飛機的飛行時,可以租用帶有一名或者多名機組成員的飛機,載運其旅客進行飛行。這種飛行應當遵守本規則中與所實施運行有關的規定。
第121.11條 境外運行規則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在中國境外運行時,應當遵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2《空中規則》和所適用的外國法規。在《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和本規則的規定嚴於上述附屬檔案和外國法規的規定並且不與其發生牴觸時,還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和本規則的規定。
B章 運行合格審定的一般規定
第121.20條 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
(a)在本規則中,運行合格證是指批准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從事特定公共航空運輸運行的許可證書。
(b)運行規範是運行合格證的附屬檔案,是指與運行合格證相對應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應當符合的批准、條件和限制等規範。
第121.21條 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的申請和頒發程式
(a)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實施本規則第121.3條規定的運行,應當向其主運行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頒發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預先申請、正式申請、檔案審查、演示驗證和發證五個步驟進行審查。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運行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1)審查活動日程表;
(2)本規則第121.133條所要求的手冊;
(3)訓練大綱及課程;
(4)管理人員資歷;
(5)飛機及運行設施、設備的購買或者租用契約複印件;
(6)說明申請人如何符合本規則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b)初次申請運行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說明計畫運行的性質和範圍的檔案,包括準許申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證明檔案。
(c)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未能按照本條(a)款要求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該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d)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本規則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申請人能否按照本規則安全運行進行驗證檢查。
(e)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的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進行檢驗、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
(f)申請人屬於本規則第121.23條(b)款規定情形的,不予頒發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對於此種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121.23條 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的頒發條件
(a)申請人經過審查後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以取得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
(1)滿足本規則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所有適用條款的要求;
(2)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規定,配備了合格和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並且能夠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及其運行規範實施安全運行;
(3)具有與特定的運行性質和範圍相符的完善的組織機構、飛行運行的控制和監督方法、訓練大綱以及地面服務和維修安排;
(4)符合安全保衛相關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要求;
(5)為代表其執行工作的第三方制定了政策和程式。
(b)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運行合格證:
(1)申請人沒有配備合格的或者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或者不能按照有關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實施安全運行;
(2)申請人或者對其經營管理有控制權的人員,存在與運行相關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
(3)申請人安排或者計畫安排擔任本規則第121.43條(a)款規定的主要管理職位的人員,存在與運行相關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
第121.25條 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的內容
經審查合格後,局方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
(a)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包含下列內容:
(1)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2)合格證持有人主運行基地的地址;
(3)合格證的編號;
(4)合格證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負責監督該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和聯繫方式;
(6)被批准的運行種類;
(7)說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頒發的運行規範實施運行。
(b)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規範包含下列內容:
(1)主運行基地的具體地址,作為合格證持有人與局方進行通信聯繫的不同於其主運行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檔案收發機構的名稱與通信地址;
(2)對每種運行的實施規定的權利、限制和主要程式;
(3)每個級別和型別的飛機在運行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式;
(4)批准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每架飛機的型號、系列編號、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定期載客運行中需要使用的每個正常使用機場、備降機場、臨時使用機場和加油機場。經批准,這些項目可以列在現行有效的清單中,作為運行規範的附屬檔案,並在運行規範的相應條款中註明該清單名稱。合格證持有人只能使用列在清單上的飛機和機場運行;
(5)批准的運行種類;
(6)批准運行的航線和區域及其限制;
(7)機場的限制;
(8)機體、發動機、螺旋槳、設備(包括應急設備)的維修時限或者確定維修時限的標準;
(9)批准的控制飛機重量與平衡的方法;
(10)飛機互換的要求;
(11)濕租飛機的有關資料;
(12)按照規定頒發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離;
(13)按照本規則需要局方批准的手冊和訓練大綱;
(14)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所必須的管理人員和機構;
(15)按照本規則需要局方批准的其他項目。
第121.27條 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的有效性
(a)運行合格證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合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並將其交回局方;
(2)局方依法暫扣、撤銷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該合格證。
(b)在出現下列情形時,運行規範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條款失效:
(1)局方依法暫扣、撤銷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運行合格證,則運行規範全部失效;
(2)局方依法暫停或者終止該運行規範中批准的全部運行,則運行規範全部失效;
(3)局方依法暫停或者終止該運行規範中批准的部分運行,則運行規範中關於該部分運行的條款失效;
(4)對於某一運行種類,合格證持有人沒有滿足本規則第121.47條(a)款中規定的近期經歷要求,並且沒有按照第121.47條(b)款規定的程式恢復該種類運行時,運行規範中關於該種類運行的條款失效。
(c)當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範依法被暫扣、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範交還局方。
第121.29條 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的檢查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其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保存在主運行基地,並能隨時接受局方的檢查。合格證持有人的飛機上應當攜帶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經認證的真實副本,並保證副本與正本一致。該副本可以是紙質版,也可以是符合局方要求的其他形式。
第121.31條 運行合格證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運行合格證: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進行此種修改。
(b)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合格證時,適用本規則第121.21條(c)款至(f)款規定的程式和期限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不遲於其計畫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適當的時間向其主運行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修改其運行合格證的申請書;
(2)申請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
(c)當合格證持有人對其運行合格證修改的申請被拒絕或者對局方發出的修改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重新考慮時,應當在收到局方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
第121.33條 合格證持有人保存和使用運行規範的責任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保存一套獨立完整且現行有效的運行規範。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其運行規範中的有關內容或者信息,寫進本規則G章規定的手冊中,並且應當清楚地寫明這些內容是其運行規範的一部分,還應當說明運行規範的每一條要求具有強制性;或者將完整的運行規範與手冊編制在一起進行分發、攜帶、保存和更新。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持續保證其每個參與運行工作的人員,熟知運行規範中適用於該人員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
第121.35條 運行規範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運行規範: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進行此種修改。
(b)除本條(e)款規定的情形外,局方主動修改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範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1)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2)局方確定一個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此期限內對修改內容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和意見;
(3)局方審查合格證持有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後,作出下列決定之一併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i)採用全部修改意見;
(ii)採用部分修改意見;
(iii)拒絕所提出的修改意見。
(4)合格證持有人收到局方頒發的修改運行規範的通知20個工作日後,修改項生效,但下列情況除外:
(i)根據本條(e)款,需要立即生效的;
(ii)合格證持有人根據本條(d)款,請求對修改的決定重新考慮的。
(c)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規範時,適用本規則第121.21條(c)款至(f)款規定的程式和期限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計畫的運行規範修改生效日期前適當時間提交修改其運行規範的申請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在計畫的運行規範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夠的時間內提出申請:
(i)兼併其他運營人或者增設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分支機構的;
(ii)增加運行的能力、需要通過驗證試飛重新證明其能夠安全運行的;
(iii)本規則第121.3條(c)款中確定的運行種類改變的;
(iv)由於破產行為而暫停運行後需要恢復運行的;
(v)初次引進以前未經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驗證試飛的飛機的。
(2)申請書應當以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運行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
(3)在考慮了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局方的審查情況後,局方作出下列決定之一併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i)接受所申請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請的部分修改;
(iii)拒絕所申請的修改。此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條(d)款規定,請求局方對其拒絕決定進行重新考慮。
(4)局方批准修改的,經與合格證持有人就其修改的貫徹問題進行協調後,修改項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5)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中存在與運行相關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局方可以拒絕其申請的部分或者全部修改。
(d)合格證持有人申請局方重新考慮運行規範修改項的決定的,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收到局方拒絕修改其運行規範的通知後,或者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運行規範的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
(2)如果重新考慮的請求是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的,則局方頒發的任何修改暫停生效,除非局方發現,根據本條(e)款,存在緊急情況,為了安全,需要立即生效;
(3)如果重新考慮的請求不是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的,按照本條(c)款規定的程式執行。
(e)如果局方發現,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不能執行本條(b)款至(d)款規定的程式,或者按照程式進行將違背公眾利益,則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局方修改運行規範,並使修改項在合格證持有人收到該修改通知日期起立即生效;
(2)在發給合格證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應當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或者指出修改推遲生效將違背公眾利益的情況。
第121.37條 申請人的責任
申請人申請取得或者申請修改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範以及與運行合格審定有關的其他項目,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真實完整。
剩餘部分可參看參考資料:

主要內容解讀

2024年CCAR-121部修訂,除針對國際民航公約附屬檔案的新變化進行了國內規章轉化外,還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運輸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飛行運行管理體系、持續適航管理體系、人員資質管理體系等方面的管理政策和標準進行了梳理和完善,具體內容如下:
(一)在運輸航空公司準入條件方面,根據目前行業運行實踐和國產飛機發展情況,結合通航法規體系重構的制度安排,調整CCAR-121部的適用範圍為“多發渦輪驅動的運輸類飛機”,提高CCAR-121部運輸航空公司的準入門檻和運行安全標準,以適應行業高質量發展需要。
(二)在運輸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方面,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增加了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和條件要求,細化了對安全管理體系和落實崗位責任的相關政策,全面落實“三管三必須”。二是明確了飛行數據分析方案的定義和實施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嚴格了運輸航空公司對FDR、CVR、QAR等數據的使用限制和適用範圍,強化了合理使用各類安全和運行數據,強化實施飛行數據分析方案的重要性。三是完善了運行合格審定的內容和標準,要求申請人必須建立與其運行性質和範圍相匹配的組織管理體系,並能夠對外委方實施有效的管理。
(三)在航空公司飛行運行管理方面,根據行業內的特定風險,結合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屬檔案,一是對於航空公司的政策制定和手冊管理,進一步細化了《運行手冊》的內容,規範了航空公司對《飛機飛行手冊》的管理方式,完善了公司《運行手冊》在飛行、運控、安保、危險品運輸、航衛等方面的內容,明確了局方和公司在制定標準操作程式、細化性能數據編排等方面的責任和要求,並根據目前行業內手冊電子化的新業態以及電子飛行包(EFB)等技術的推廣和運用,調整監管政策,推進無紙化管理進程。
二是對於航空公司的運行控制能力建設,調整了“運行控制”的定義,強調運行控制在確保飛行安全以及保障運行正常和效率方面的核心屬性;完善運控中心的定位和在組織架構、授權及職責方面建設要求,進一步明確航空公司、飛行機組和簽派員在簽派放行、飛行前準備、技術支援、改航備降等運行控制環節的職責;結合國內空中交通管制網路布局以及衛星通信等新技術的發展,調整了公司運控和機組之間空地通信能力的管理要求。
三是對於飛行運行標準和政策,梳理了CCAR-121部與機場、空管、安保等規章之間的關係,細化了對新開運行區域和航路的管理要求,完善制定機場最低運行標準的方法以及運行中掌握相應標準的政策,修訂了飛機性能使用限制,強化對各類運行風險的預先控制;調整了在目的地備降場選擇方面的標準,容許運行控制能力強的公司更加靈活的制訂飛行計畫,進一步提升運行效率;完善了對基於性能導航(PBN)、低能見運行、運行增益、延程和極地運行等特殊運行的批准要求,調整了在跨水運行、機組和旅客氧氣配備等方面的政策,提高運行安全裕度;增加對客艙乘務員的配備要求,明確了航空公司在應急出口座位管理、旅客行李管理、移動電子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責任,強調公司在航班生產中所分配的任務不得影響客艙乘務員履行安全職責。
四是對於機組成員的運行作風,調整了飛行關鍵階段的定義,進一步嚴格了對機組成員行李和物品擺放及固定、飛行機組安全帶及通信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五是對於運行中的應急處置和報告,完善了航空公司和機組成員對飛行中緊急醫學事件、可疑傳染病、航空器氣象觀測等方面的報告要求,增加完善了飛機追蹤的政策,細化了公司運行部門在協助搜救和救援方面的職責。  
六是對於航空衛生保障,修訂了對運輸航空公司航空衛生保障管理的相關規定,強化了航空公司航空衛生工作的安全屬性。
(四)在航空公司持續適航管理方面,一是對於機載儀表和設備,調整了對第二駕駛員的儀表設備要求,細化了渦輪驅動發動機所需的儀表,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屬檔案最新修訂,修改了艙音記錄器(CVR)的記錄時長、氧氣設備的配備標準以及地形感知和警告系統(TAWS)的功能表述,增加了安裝8.8HZ水下定位裝置(ULD)、預測衝出跑道感知和告警系統(ROAAS)等設備的裝機要求,並考慮航空公司實際情況,給出了較長的過渡期。刪除附錄J等在適航審定規章已經明確的內容,在全面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屬檔案的基礎上,加強機載設備與適航審定規章間的協調。
二是在工程管理方面,嚴格了維修副總、總工程師的準入條件,最佳化了航空公司維修體系和培訓政策,取消了培訓大綱的制定要求,調整人員資質要求,強化關鍵崗位人員的專業性。修訂了對協定維修單位的表述,避免和航線委託維修單位混淆。強調質量安全在航空公司工程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增加了可靠性方案中對發動機監控的要求,完善了對維修記錄的管理規定。簡化“使用困難報告”等在規章中的描述,將具體要求在行政規範性檔案中進行明確,便於後續的更新調整,增加了對於設計製造缺陷問題運營人向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報告的要求。
(五)在航空公司人員資質管理方面,強化了崗位勝任這一關鍵要素,一是根據國際民航組織附屬檔案,修訂原R章“高級訓練大綱”為“基於勝任力的培訓和評估方案”,全面滿足國際民航組織對新一代航空器機組成員訓練的要求。二是完善了對飛行機組、客艙乘務組、飛行簽派員訓練大綱在危險品訓練、安保訓練和應急生存訓練方面的內容及合格要求,要求航空公司強化各方應急處置程式的協調性和連貫性,明確在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中必須包含聯合演練。三是細化對飛行機組的訓練要求,增加了與實際運行區域相關的訓練內容,調整了附屬檔案D和E的訓練內容及設備要求,進一步提升飛行訓練與實際運行的匹配度。細化了合格證持有人在授權簽派員執行飛機簽派任務前,對其掌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驗證檢查的要求,嚴格對飛行簽派員的資質管理。

2021年修訂情況

2021年3月15日起,新修訂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正式實施。
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其標準和建議措施(SARPs)附屬檔案6第I部分中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基於科學的飛行和值勤時間限制,並於2009年引入疲勞風險管理系統(FRMS),為各成員國提供了FRMS框架,在依據FRMS進行的飛行不會對機組人員疲勞水平或警覺性產生不良影響的條件下,允許合格證持有人實施FRMS,作為管理飛行機組人員疲勞有關規定性要求的替代方案。因此,FRMS的引入一方面能夠提高疲勞管理的科學性,促進合格證持有人提升運行管理能力,確保運行安全水平;另一方面也能夠更加精準地保障飛行人員的運行效率和休息質量,使其得到更加有效的勞動保護。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9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9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將121.481條(a)款修改為: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合格證持有人在實施本規則運行中,應當建立用於機組成員疲勞管理和定期療養的制度及程式,保證其機組成員符合本章適用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違反本章規定的人員不得在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組必需成員。”
增加一款,作為(b)款:
“(b)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通過建立經局方批准的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申請替代本章部分條款的限制和要求。合格證持有人的疲勞風險管理系統應能保證不低於本章要求的安全水平,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疲勞風險管理政策;
“(2)疲勞管理及疲勞相關知識的訓練;
“(3)疲勞報告系統;
“(4)飛行員疲勞監控系統;
“(5)疲勞相關不安全事件報告程式;
“(6)系統有效性評估。”
(b)款修改為(c)款,增加一項,作為第(10)項:
“(10)疲勞風險管理系統 (FRMS) ,是一種以科學原理和運行經驗為基礎,通過數據驅動,對疲勞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和控制,保證相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保持充分警覺性的管理系統。”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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