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航空公司差異化精準監管實施辦法(試行)》是為主動適應行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變化,加快推動民航安全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及監管模式轉型,實施差異化、精準化分類分級監管,促進航空公司提升安全管理和安全運行水平,根據《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14日,民航局飛行標準司發布《運輸航空公司差異化精準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輸航空公司差異化精準監管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依據《“十四五”民用航空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推動民航安全監管創新行動計畫》以及《民航局2023年航空安全工作主要任務》要求,按照民航局黨組專項整治方案相關部署,結合中小航空公司安全基礎薄弱問題的調研成果,在前期充分徵求管理局和各航空公司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民航局飛標司組織修訂了《運輸航空公司差異化精準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修訂稿主要完善了航空公司分類方法、調增了分級指標、細化了評估要求、明確了評估結果套用安排。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2023年11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主動適應行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變化,加快推動民航安全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及監管模式轉型,實施差異化、精準化分類分級監管,促進航空公司提升安全管理和安全運行水平,根據《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中的差異化精準監管是指基於航空公司機隊情況、財務狀況、安全基礎、管理水平等差異,按照“基於規模分類、基於風險分級”的原則對航空公司進行分類、分級,並相應調整監管模式和監察大綱後實施的安全監管。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對國內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航空公司)開展的差異化精準監管工作,主要涉及飛標、維修、航務及航衛方面的監管最佳化,運輸及空防安保等方面可參照實施差異化精準監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國家、行業層面組織的臨時性安全監管任務不在本辦法範疇之內。該分類分級指標僅供調整安全監管方法參考,不適用於航權時刻等資源分配的用途,不與巨觀調控的相關措施掛鈎。
第四條【原則】航空公司差異化精準監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量化評定,實事求是、動態管理的原則。對於差異化精準監管帶來的監管工作量變化和資源調配需求,由各地區管理局依法依規負責轄區內各監管局的監管資源調配,民航局依法依規負責各地區管理局的監管資源調配。
第二章 分類、分級原則及標準
第五條 【分類、分級指標】航空公司分類主要基於規模,包括機隊情況和公司產能兩個維度,涉及飛機數量、運輸小時數和最大可提供客公里數等三個方面指標(具體評價標準見附屬檔案1)。航空公司基於規模分類後,再基於風險進行分級評定,包括機隊概況、財務狀況、運行成熟度、管理成熟度、誠信問題、應急處置能力和監督管理等七個維度及相關指標(具體評價標準見附屬檔案2)。
第六條 【權重及算法】分類指標權重分別為:飛機數量權重W1=0.3,運輸小時量權重W2=0.2,最大可提供客公里數(ASK)權重W3=0.5。(註:ASK=sum[每個航段的可供座位*每個航段的飛行距離])。航空公司分類總分計算方法為:
S分類總分=W1*S飛機數量+ W2*S運輸小時量+ W3*S最大可提供客公里數
第七條 【原則】鑒於純貨運航空公司的管理模式和機隊組成與客運航空公司的差異,將其單獨分為第四類。其餘航空公司按分類標準分為大、中、小三類:
(一)大型客運航空公司,S分類總分≥1;
(二)中型客運航空公司,S分類總分0.4<S<1;
(三)小型客運航空公司,S分類總分<0.4;
(四)純貨運航空公司。
第八條 航空公司分級總分計算方法為:
S分級總分=100 - S扣分總分 + S加分總分
每一類航空公司分為1、2、3、4共四級:
(一)1級航空公司,S分級總分≥90分;
(二)2級航空公司,80分<S分級總分<90分;
(三)3級航空公司,50分<S分級總分≤80分;
(四)4級航空公司,S分級總分≤50分。
第三章 精準監管的原則
第九條 【監管模式差異】民航行政機關針對不同類別的航空公司,採用不同的監管模式,基本原則如下:
(一)大型客運航空公司,為行業內超大規模運輸航空公司,採用飛行標準司統籌、合格證管理局主導、屬地管理局協同的原則,分支機構所在地管理局成立合格證管理聯合工作組(JCMT)的監管模式或其等效模式,以“盯組織、盯系統”為主,實施集中統一的安全監管。
(二)中型客運航空公司,為各地區尚未達到超大規模的、以客運為主的運輸航空公司,採用合格證管理局為主,分支機構屬地監管為輔,以“盯組織、盯系統”為原則,以評價體系成熟度為主的監管模式實施安全監管。
(三)小型客運航空公司,為各地區以“小、散、變、轉、欠”為典型問題和特點,公司體系建設有待完善的運輸航空公司,採用“盯人盯事”和“盯組織、盯系統”有機結合為原則,針對不同航空公司的安全狀況、股權歸屬、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狀況,實施分類施策精準監管。
(四)純貨運航空公司,為各地區的純貨運航空公司,以人員和飛機等核心要素的可靠性為重點,採用合格證管理局為主,分支集散中心所在地為輔的模式實施安全監管。
第十條 【監管介入程度差異】針對不同級別的航空公司,實施不同的監管頻次(具體範圍通過監察大綱確定),基本原則如下:
(一)1級航空公司,以自主管理為主,低頻次開展現場監察,且部分運行規範的條款變更可充分採用航空公司提交的材料,簡化審批程式。
(二)2級航空公司,以常態化監管為主,正常頻次開展現場監察。
(三)3級航空公司,以重點監管為主,高頻次開展現場監察。
(四)4級航空公司,可視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暫停運行或實施運行限制。
第十一條 在同一分類中,針對評級較高的航空公司,在新開航線、加班、包機、設立分公司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四章 分類、分級評定程式
第十二條 【職責分工】民航局負責制定航空公司差異化評估標準,向各地區管理局和相關航空公司公布分類、分級評定結果,並制定和發布差異化監察大綱。
第十三條 【職責分工】各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制定的航空公司差異化評估標準,按照合法、可靠的途徑收集相關數據,對轄區內航空公司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報民航局評定,並根據評定結果及差異化監察大綱,合理調配轄區監管資源,制定和實施監察計畫。
第十四條 航空公司分類評定的周期為3年,分級評定的周期為1年,原則上應在上一評定周期結束前3個月啟動新一輪評定工作,並在隨後1個月內完成。分級評定周期是指從上一年度的11月16日到本年度的11月15日。
第十五條 評定周期內,各航空公司應每年定期自我評估,機隊情況、財務狀況、運行成熟度、管理成熟度、誠信問題、應急能力和監督管理中的客觀指標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該公司不再屬於原類別或級別時,航空公司應向所在地地區管理局提交相關自評材料,並提出調整分類分級的申請。
第十六條 評定周期內,當航空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民航局相關職能部門、所在地地區管理局應按標準及時評估,如發生分類、分級變化,應及時向民航局提出調整分類分級的申請:
(一)發生民用航空器事故(不包括空防事故);
(二)發生《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民航規〔2021〕13號)第八條認定的涉及安全生產的嚴重失信行為;
(三)發生重大違規違章事件、重大輿情事件;
(四)航空公司根據第十五條之情形,提出分類分級調整申請的;
(五)民航局、地區管理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調整後的分類分級評定結果,將在下一年度由民航局連同年度監察大綱一併發布。
第十七條 誠信、高效的報告文化是差異化精準監管有效實施的基本保證,航空公司在差異化精準監管數據申報過程中如出現經局方認定的瞞報、謊報等不誠信行為,將被直接評為3級,並按照民航局關於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印發<運輸航空公司差異化精準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民航發〔2022〕56號)和《關於下發運輸航空公司差異化分類分級評價標準補充說明的通知》(局發明電〔2022〕27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