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是1999年5月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 公布時間:1999年5月5日
- 門類:民航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全文
第一條 | [目的和依據] 為了對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保證其達到並保持規定的運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使用最大起飛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發飛機,從事國內或國際定期、不定期公共航空運輸經營活動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 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應當遵守其他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但在本規則對相應要求進行了增補或提出了更高標準的情況下,則按本規則的要求執行。 |
第三條 | [定義] 除本規則其他章中另有規定外,本規則中用語的含義在本規則附屬檔案一《定義》中規定。 |
第四條 | [運行合格審定的基本要求]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統一負責全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所轄地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 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局方)委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局方委任代表)負責局方指定的具體檢查工作。 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只有經局方按本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AA部審定合格,獲得局方頒發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以下簡稱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範後,方可按運行規範的要求實施本規則規定的運行。 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取得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範後,即成為本規則規定的運行合格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合格證持有人)。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違反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範的要求實施運行,不得超越頒發給其的偏離許可和豁免許可。 |
第五條 | [飛機的濕租] 除經民航總局按有關規定批准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濕租境外航空營運人或境內未按本規則批准運行的航空營運人的飛機。 合格證持有人將飛機濕租給國內外其他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之前,應當向局方提交一份所簽訂的租賃契約和有關批准檔案的副本。 局方收到租賃契約副本後,將確定契約中的哪一方控制飛機的運行,並根據需要,給契約的雙方分別頒發運行規範的修改項。出租人應當提供下列可以根據需要列入雙方運行規範的信息: (一)契約雙方的名稱和契約的有效期限; (二)契約所涉及的每架飛機的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 (三)運行種類,按本規則實施的運行分為國內運行和國際運行兩個種類; (四)運行的機場或區域; (五)具體說明計畫由哪一方控制運行和實施這種運行控制的時間、機場或區域。 在對前款事項作出決定時,局方將考慮下列因素: (一)機組成員和訓練; (二)飛機適航性和維修工作; (三)飛行簽派; (四)飛機的補給服務; (五)航班計畫; (六)局方認為有關的其他因素。 經局方批准,合格證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飛機的飛行時,可以租用帶有一名或多名機組成員的飛機,載運其旅客進行一次或多次飛行。這種飛行應當遵守本規則相應於所實施的該種運行的規定。 |
第六條 | [運用於在國外運行的規則] 合格證持有人在國外運行時,應當遵守有關國家的空中交通規則和當地機場的規則。但是,在本規則的規定更為嚴格並且不與該國有關規則相牴觸的情況下,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
第七條 | [運行合格證的申請] 運行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按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包含局方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所有內容。 申請書應當在不遲於計畫運行日期之前90天提交。 初次申請運行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說明計畫運行的性質和範圍的檔案,包括準許申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證明檔案。 |
第八條 | [運行合格證的頒發條件] 局方在經過運行合格審定之後認為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則為該申請人頒發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和相應的運行規範: (一)滿足本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AA部所有適用條款的要求; (二)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並且能夠按本規則的規定及其運行規範實施安全運行。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運行合格證: (一)申請人沒有配備合適的或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或者不能按照有關民用航空規章實施安全運行; (二)申請人原先持有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已被吊銷; (三)申請人安排或計畫安排擔任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主要管理職位的人員,曾經擔任另一合格證持有人的具有運行控制權的職位並對該合格證持有人合格證的吊銷或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 (四)對本申請人有控制權或股份控制權的人員,曾對另一合格證持有人合格證的吊銷或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並且對該合格證持有人具有相同或類似的控制權或股份控制權。 |
第九條 | [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範的內容] 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包含下列內容: (一)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二)合格證持有人主營運基地的地址; (三)合格證的編號; (四)合格證的生效日期; (五)負責監督該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或代號; (六)批准的運行種類; (七)說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AA部的相應要求,批准其按所頒發的運行規範實施運行。 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規範包含下列內容: (一)主營運基地的具體地址,需要作為合格證持有人與局方進行通信聯繫的不同於主營運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檔案收發機構的名稱與通信地址; (二)對每種運行的實施規定的權利、限制和主要程式; (三)每個級別和型別的飛機在運行中所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式; (四)批准使用的每架飛機型號、系列編號、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運行中需要使用的每個正常使用機場、備降機場、臨時使用機場和加油機場。經局方批准,這些項目可列在現行有效的清單中,作為運行規範的附屬檔案,並在運行規範的相應條款中註明該清單名稱。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未列在清單上的任何飛機或機場; (五)批准的運行種類; (六)批准運行的航線和區域及其限制; (七)機場的限制; (八)批准的控制飛機重量與平衡的方法; (九)飛機互換的要求; (十)濕租飛機的有關資料; (十一)局方按規定頒發的豁免或批准的偏離; (十二)局方認為必需的其他項目。 |
第十條 | [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範的有效期限] 運行合格證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方為失效: (一)合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並將其交回局方; (二)局方弔扣、吊銷或以其他方式終止該合格證。 運行規範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方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一)局方弔扣、吊銷或以其他方式終止運行合格證; (二)局方暫停或終止該運行規範中全部或部分運行的批准; (三)合格證持有人沒有實施該運行規範中批准的一種或多種運行超過30天,並且沒有遵守第十八條的程式恢復該一種或多種運行。 當運行合格證或運行規範被弔扣、吊銷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運行合格證或運行規範交還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