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

《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是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
  • 類別:部門規章
檔案全文
A分部總則
第26.1條目的和範圍
(a)本規章為支持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制定要求,包括實施評估、制定設計更改、編制持續適航檔案(ICA)修訂版,並向相關人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本規章為設計更改和持續適航檔案修訂而制定的標準應被視為適航要求。
(b)除本條(C)款中規定的以外,本規章適用於各分部中指定的下列人:
(1)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
(2)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申請人,以及申請對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修改(包括描述設計更改的服務通告)的申請人;
(3)欲獲得可能影響飛機適航性的修理、更改或改裝設計的批准的人;
(4)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持有人及其新飛機製造許可協定的持有人;
(c)設計更改批准的申請人若選擇或被要求符合《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規章中與本規章對應的適航要求,且該《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規章中的適航要求與本規章同時或在其之後施行,則不需要滿足本規章相應的適航要求。
第26.3條定義
本規章中局方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26.5條適用性表
本條表1給出了本規章適用性的總體描述,為確定各條款適用對象提供了指南。
表1《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規章適用性時間適用條款B分部
飛機系統的增強型
適航項目D分部
燃油箱可燃性E分部
損傷容限數據2011年12月7日2011年12月7日2011年12月7日現有1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26.1126.3326.43、26.45、26.49在審1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申請人26.1126.3726.43、26.45現有1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不適用26.3526.47、26.49在審1補充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更改/型號認可證更改/改裝設計批准書/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人26.1126.3526.45、26.47、26.49新2補充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更改/型號認可證更改/改裝設計批准書/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人26.1126.3526.45、26.47、26.49製造人不適用26.39不適用注1:2011年12月7日之前已持有或已提出申請
注2:2011年12月7日後提出的申請B分部飛機系統的增強型適航項目
第26.11條電氣線路互聯繫統(EWIS)維護大綱
(a)本條適用於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飛機和1987年6月1日後取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運輸類渦輪動力飛機,且其載量在初始合格審定或之後改進型達到:
(1)型號合格審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數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載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本條(d)款中規定的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和申請人,必須按照《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附錄H中第H25.5條(a)款(1)項和(b)款的要求,為相應的每種型號設計編制其“代表型飛機” 的電氣線路互聯繫統(EWIS)持續適航檔案(ICA),並將持續適航檔案提交局方批准。本條中每種型號‘代表型飛機’是指該型號系列飛機的構型已包含了在生產線上已執行的所有EWIS的更改,以及在2011年12月7日前由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提出的並被適航指令強制要求執行的所有EWIS改裝。本條(d)款中相關人也必須對為符合《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981條(d)款關於點火源防護安全評估要求而制定的所有燃油箱系統的持續適航檔案進行評估,以確保這些持續適航檔案與EWIS的持續適航檔案兼容,並將冗餘要求減至最小。
(c)本條(d)款中規定的型號合格證更改/型號認可證更改和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的申請人,必須:
(1)評估申請批准的設計更改是否需要執行本條(b)款要求的持續適航檔案修訂,以符合《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附錄H中第H25.5條(a)款(1)項和 (b)款的要求。如需要,申請人必須按要求修訂所需的持續適航檔案,並提交局方批准。
(2)確保EWIS的持續適航檔案的任何修訂與為符合《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981條(d)款關於點火源防護安全評估要求而制定的燃油箱系統的持續適航檔案保持兼容,並將冗餘要求減至最小。
(d)下列相關人應最遲在以下日期前符合本條(b)款或(c)款的要求:
(1)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2016年5月17日。
(2)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和型號合格證更改/型號認可證更改(包括描述設計更改的服務通告)的申請人,若在2011年12月7日前提出申請且在2011年12月7日後取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2016年5月17日或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批准日,以日期後者為準。
(3)型號合格證更改/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人,除選擇或被要求符合《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1729條規定的以外,若在2011年12月7日後提出申請:2016年5月17日或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批准日,以日期後者為準。
(4)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包括對現有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的修改)的申請人,若在2011年12月7日前提出申請且在2011年12月7日後取得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2016年5月17日或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批准日,以日期後者為準。
(5)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包括對現有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的修改)的申請人,除選擇或被要求符合《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1729條規定的以外,若在2011年12月7日後提出申請:2016年5月17日或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批准日,以日期後者為準。
(e)本條(d)款(1)、(2)和(4)項所列的所有相關人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向局方提交相關的符合性計畫,供局方批准。符合性計畫必須包含下列信息:
(1)確定符合本條(d)款完成期限要求的所有主要任務節點的項目實施計畫。
(2)符合本條要求的建議方法,確定所有需要提交的符合性檔案,包括《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附錄H中第H25.5條(a)款(1)項和(b)款強制要求的所有符合性項目,及用於驗證符合性的所有資料。
(3)關於在本條(d)款規定的符合時間之前將本條(e)款(2)項要求的所有符合性項目資料提交局方審查的建議方案。
(4)確保相關人如何獲取經批准的持續適航檔案的建議方案。
(f)本條(e)款規定的所有相關人必須按本條(e)款批准的符合性計畫,或後續批准的符合性計畫修訂版執行。
D分部燃油箱可燃性
第26.31條定義
本分部中
(a)機隊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的含義見《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附錄N中定義。
(b)通常為空的是指除主燃油箱之外的燃油箱。主燃油箱的定義見《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981條(b)款。
第26.33條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燃油箱可燃性
(a)適用性 本條適用於2011年12月7日(含)前已獲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且標準適航證或出口適航批准頒發於1995年1月1日(含)之後的運輸類渦輪動力飛機(純貨機設計的除外),且其載量在初始合格審定或之後改進型達到:
(1)型號合格審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數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載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可燃性暴露水平分析
(1)總則 在2016年5月17日前,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將型號設計定義的所有燃油箱的可燃性暴露水平分析,以及對於在型號合格審定中批准的所有對可燃性暴露水平有影響的設計更改的可燃性暴露水平分析提交局方批准。該分析必須依據《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附錄N的要求執行。
(2)例外 本條(b)款不適用於以下燃油箱:
(ⅰ)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已按照本條(g)款要求通報局方,其將會提供滿足本條(c)款要求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減輕點燃影響措施(IMM)的設計更改和服務指令。
(ⅱ)燃油箱經證實為傳統無加熱的鋁質機翼油箱。
(c)設計更改
對於機隊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超過7%的燃油箱,必須採用以下設計更改之一:
(1)降低可燃性措施(FRM)必須採用一種能降低燃油箱可燃性的措施:
(ⅰ)設計成通常為空的且任一部分位於機身輪廓線以內的燃油箱必須滿足《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附錄M的可燃性暴露水平標準。
(ⅱ)對於所有其它燃油箱,FRM必須滿足《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附錄M除M25.1之外的所有要求,並且使得機隊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不得超過7%。
(2)減輕點燃影響措施(IMM)必須採用一種能減輕燃油箱內燃油蒸汽點燃影響的措施,使點燃造成的損傷不會妨礙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d)服務指令 按本條(c)款要求進行設計更改的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滿足本條(d)款(1)項或(d)款(2)項的要求。所要求的服務指令必須註明本條(a)款適用的每一架飛機。
(1)FRM 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為滿足本條(c)款要求的FRM的安裝制定設計更改和服務指令,並提交局方批准。
(2)IMM 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為符合《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981條(c)款的IMM的安裝制定設計更改和服務指令,並提交局方批准。
(e)持續適航檔案(ICA)按本條(c)款要求進行設計更改的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制定關鍵設計構型控制限制(CDCCL)、檢查方案或其它程式以防止配備有FRM措施的燃油箱的可燃性暴露水平增加至超過本條(c)款(1)項允許值,和防止按本條(c)款(2)項採用的IMM措施的性能降低,並提交局方批准。這些CDCCL、檢查方案和程式必須納入《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1529條或本條(f)款要求的ICA的適航限制章節(ALS)中。在預期維修行為、修理或改裝可能妨礙關鍵設計構型控制限制的飛機區域,必須設定識別關鍵設計特徵的可視措施(除非表明不可行)。這些可視措施也必須確定為CDCCL項目。
(f)適航性限制(ALS)在2016年5月17日前,適用本條的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為按照本條(b)款(1)項評估的每一飛機構型制定維修手冊或ICA的ALS並提交局方批准,除非之前已完成。ALS必須有包含根據本條(e)款制定的CDCCL、檢查或其它程式的章節。
(g)可燃性暴露水平分析的符合性計畫 在2016年5月17日前,需滿足本條(b)款的每個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向局方提交一個包括以下內容的符合性計畫:
(1)為提交所要求的分析而建議的項目實施計畫,或由於將按照本條要求制定FRM或IMM的設計更改和服務指令而做出的無需符合本條(b)款的決定。
(2)關於本條(b)款所建議的符合性方法(如適用)。
(h)設計更改和服務指令的符合性計畫 在2016年5月17日前,需滿足本條(d)款的每個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向局方提交一個包括以下內容的符合性計畫:
(1)為滿足本條(d)、(e)和(f)款規定的符合時間要求而建議的項目實施計畫,該計畫應闡明所有主要任務節點。
(2)關於本條(d)、(e)和(f)款建議的符合性方法。
(3)關於在本條(d)、(e)和(f)款規定的符合時間之前將本條(d)、(e)和(f)款要求的所有符合性項目資料提交局方審查的建議方案。
(4)確保相關人如何獲取經批准的服務信息和必要的改裝部件的建議方案。
(i)適用本條的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按照依據本條(g)和(h)款批准的符合性計畫或後續修訂版執行。
第26.35條影響燃油箱可燃性的設計更改
(a)適用性 本條適用於針對第26.33條(a)款適用飛機進行以下設計更改的批准的持有人和申請人:
(1)在2011年12月7日前依據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安裝的設計成通常為空的燃油箱;
(2)在2011年12月7日前提出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或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更改申請,但在2011年12月7日前尚未獲得批准的設計成通常為空的燃油箱;和
(3)在2011年12月7日後提出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或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更改申請的以下任一設計更改:
(ⅰ)設計成通常為空的燃油箱的安裝;
(ⅱ)對現有燃油箱容量的更改;或
(ⅲ)對於第26.33條(c)款要求具有FRM或IMM措施的現有燃油箱所做的可能增加燃油箱可燃性的更改。
(b)可燃性暴露分析
(1)總則 在本條(b)款(1)項(i)目和(ii)目規定時間內,本條適用的所有相關人必須將輔助燃油箱的或其它受影響的在型號設計中規定的燃油箱的可燃暴露分析提交局方批准。該分析必須依照《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附錄N執行。
(ⅰ)對於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的持有人:在2016年5月17日前;
(ⅱ)對於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和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人:在2016年5月17日前,或合格證/認可證/批准書頒發前,以日期後者為準。
(2)例外 本款不適用於以下燃油箱:
(ⅰ)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和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已按照本條(f)款要求,通報局方其將會提供滿足《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981條(c)款要求的IMM措施的設計更改和服務指令;
(ⅱ)燃油箱經證實為傳統無加熱的鋁製機翼油箱。
(c)設計更改影響評估 在本條(c)款(1)項和(c)款(2)項規定時間內,本條(a)款(1)項適用的所有相關人和本條(a)款(3)項(iii)目適用的所有相關人,必須將其對於按照設計更改進行改裝後的燃油箱系統的評估提交局方批准。對於符合該設計更改安裝條件的所有飛機,該評估必須判明對相關CDCCL可能有危害的所有設計更改特徵。
(1)對於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的持有人:在2016年6月7日前。
(2)對於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和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人:在2016年6月7日前,或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頒發前,以日期後者為準。
(d)設計更改和服務指令在本條(e)款規定時間內,本條適用的所有相關人必須滿足本條(d)款(1)項或(d)款(2)項相關要求。
(1)對於本條(a)款(1)項或(a)款(3)項(iii)目適用的持證人和申請人,如果本條(c)款要求的評估判明設計更改的特徵對於符合設計更改安裝條件的飛機的相關CDCCL有危害,則持證人或申請人必須採取減輕對可燃性影響的措施(FIMM)以使設計更改符合CDCCL,並將所制定的設計更改和服務指令提交局方批准。按照本款要求改裝後的燃油箱也必須按照本條(b)款要求進行評估。
(2)本條(a)款(2)項或(a)款(3)項(i)目適用的申請人必須符合《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981條的要求。
(3)本條(a)款(3)項(ii)目適用的申請人必須符合《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33條的要求。
(e)設計更改和服務指令的符合時間本條適用的以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符合本條(d)款的要求。
(1)對於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的持有人:在2017年12月7日前。
(2)對於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和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人:在2017年12月7日前,或合格證/認可證/批准書頒發前,以日期後者為準。
(f)符合性計畫 在本條表2規定的相關日期之前,本條(a)款(1)項適用的所有相關人必須將與本條(b)款要求的可燃性暴露分析、本條(c)款要求的設計更改影響評估的符合性計畫以及本條(d)款要求的設計更改和服務指令有關的符合性計畫提交局方批准。每個相關人的符合性計畫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為提交所要求的可燃性暴露分析或設計更改影響評估而建議的項目實施計畫。
(2)關於符合本條(d)款所建議的符合性方法。
(3)為滿足本條(d)款要求而制定的關於在本條(e)款規定的符合時間之前至少兩個月將所有設計更改(如需)和適航性限制(包括CDCCL)的符合性項目資料提交局方審查的建議方案。
(4)確保相關人如何獲取經批准的滿足本條(d)款要求的服務信息和必要的改裝部件的建議方案。
表2符合性計畫日期可燃性暴露
分析計畫設計更改影響
評估計畫設計更改和
服務指令計畫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2016年5月17日前2016年5月17日前2016年8月7日前(g)本條適用的所有相關人必須按本條(f)款批准的符合性計畫或後續修訂版執行。
第26.37條在審的型號合格審定/型號認可審定項目—燃油箱可燃性
(a)適用性 本條適用於在2011年12月7日前提出新的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申請但在2016年4月17日前尚未頒髮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運輸類飛機,並且僅適用於滿足以下條件的飛機:
(1)型號合格審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數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載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本條(a)款適用飛機的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申請人必須符合《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981條的要求。
第26.39條新生產的飛機—燃油箱可燃性
(a)適用性 本條適用於在2011年12月7日前已獲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且在2016年4月17日後提出標準適航證或出口適航批准申請的新生產的運輸類渦輪動力飛機(包括每種機型的客運和貨運型),且其載量在初始合格審定或之後改進型達到:
(1)型號合格審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數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載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滿足本條(b)款(1)項、(b)款(2)項和(b)(3)項所有標準的燃油箱必須具有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減輕點燃影響措施(IMM),這些措施必須滿足《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981條的要求。
(1)燃油箱通常為空的。
(2)燃油箱任一部分位於機身輪廓線以內。
(3)燃油箱的機隊平均可燃暴露水平超過7%。
(c)對於機隊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超過7%的其它所有燃油箱,必須具有滿足《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981條(c)款和(d)款要求的IMM措施,或滿足《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附錄M除M25.1之外所有要求、使機隊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不超過7%的FRM措施。
E分部老齡飛機安全—修理和改裝的損傷容限資料
第26.41條定義
影響(或受影響)是指結構在物理上被修理、改裝、更改,或作用在結構上的結構載荷被增加或重新分布。
基準結構是指依據機型的初始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或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更改進行設計的飛機結構。
損傷容限評定(DTE)是一種方法,通過這種方法確定是否要開展維修活動以檢測或排除可能導致災難性破壞的疲勞裂紋。當損傷容限評定套用於修理和改裝時,它包括對修理或改裝的評估以及對受修理或改裝影響的疲勞關鍵結構的評定。
損傷容限檢查(DTI)是指根據損傷容限評定結果制定的檢查。損傷容限檢查包括檢查的區域、檢查的方法、檢查的程式,包括接受與否準則、門檻值以及和這些檢查相關的任何重複間隔。損傷容限檢查可以規定當修理或改裝需要被替換或修改時的時間限制。如果損傷容限評定的結論認為基於損傷容限的補充結構檢查是不必要的,則損傷容限檢查應包含對該結果的聲明。
損傷容限資料是指損傷容限評定檔案和損傷容限檢查。
損傷容限評定檔案是指判明經評定的疲勞關鍵結構的資料、損傷容限評定中套用的基本假設和損傷容限評定的結果。
疲勞關鍵結構是指按照《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第25.571條所確定的對可能導致災難性破壞的疲勞開裂敏感的飛機結構。疲勞關鍵結構包括這樣的結構,如果它被修理或改裝,則容易產生疲勞開裂並導致災難性破壞。這類結構可以是基準結構或改裝結構的一部分。
實施計畫包括制定修理和改裝的損傷容限資料所必需的時間節點以及將損傷容限資料納入運營人的持續適航維修大綱中的時間節點。必須用具體的飛行小時數、飛行次數或兩者同時使用來確定必須採取行動的時間。
發布的修理資料是指完成修理的說明,這些修理的說明發布在通常使用的結構修理手冊和服務通告(或等效的檔案類型)上。
第26.43條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和申請人—修理
(a)適用性 本條適用於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飛機和1987年6月1日後取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運輸類渦輪動力飛機,且其載量在初始合格審定或之後改進型達到:
(1)型號審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數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載能力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疲勞關鍵基準結構清單 對於本條(a)款規定的飛機,其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或申請人必須:
(1)對根據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批准的所有變化機型和衍生機型判明疲勞關鍵基準結構;
(2)制定按本條(b)款(1)項確定的結構清單,並提交給局方進行批准,並在該清單獲得批准後,確保該清單能被要求符合《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7條、《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
(c)現有的和未來發布的修理資料 對於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發布的並在2011年12月7日之前現行有效的修理資料,以及所有後續發布的修理資料,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合格證持有人必須:
(1)評審此修理資料,確定資料中對本條(b)款(1)項確定的疲勞關鍵基準結構有影響的每種修理;
(2)對本條(c)款(1)項確定的每種修理進行損傷容限評定、制定損傷容限檢查,除非之前已經完成;
(3)提交損傷容限資料給局方或其授權的委任代表批准;
(4)一經批准,確保該損傷容限資料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
(d)尚未發布的未來的修理資料 對於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制定的在2011年12月7日後得到批准的尚未發布的修理資料,對資料中規定的會影響疲勞關鍵基準結構的修理,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完成下列工作:
(1)進行損傷容限評定並且制定損傷容限檢查;
(2)提交本條(d)款(1)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給局方或其授權的委任代表批准;
(3)一經批准,確保該損傷容限資料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
(e)修理評估指南 除了2011年12月7日後取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飛機機型外,對本條所適用的每個機型,其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
(1)制定供運營人使用的修理評估指南,指南中包括:
(ⅰ)對受影響的飛機實施調查的流程,此流程能判明並記錄所有影響本條(b)款(1)項和《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5條(b)款(2)項確定的疲勞關鍵基準結構的現有修理;
(ⅱ)讓運營人獲得損傷容限檢查的流程,該損傷容限檢查是針對本條(e)款(1)項(i)目方法所確定的修理;
(ⅲ)修理評估指南中所包含的修理的實施計畫,該實施計畫必須用具體的飛行小時數、飛行次數或兩者同時使用來確定必須採取行動的時間。
(2)將修理評定指南提交局方批准。
(3)一經批准,確保該指南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
(4)如果指南告知運營人需從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處得到支持,那么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按照實施計畫讓運營人獲得支持。
(f)符合時間 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或申請人必須按規定的符合時間將如下內容提交給局方或其授權的委任代表批准:
(1)對按本條(b)款(2)項要求確定的疲勞關鍵基準結構清單,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或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頒發前提交,以日期後者為準。
(2)對於2011年12月7日之前現行有效的已發布的修理資料,本條(c)款(3)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3)對於在2011年12月7日後發布的修理資料,本條(c)款(3)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局方批准這些修理資料之前提交。
(4)對於在2011年12月7日後制定的未發布的修理資料,本條(d)款(1)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飛機恢復使用後一年內或依據局方批准的計畫提交。
(5)本條(e)款(1)項要求的修理評定指南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第26.45條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改裝和對改裝的修理
(a)適用性 本條適用於《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3條所對應的運輸類飛機。
(b)疲勞關鍵改裝結構 對於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制定的現有的和未來的改裝的資料,該持有人必須:
(1)評審改裝資料,判明影響《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3條(b)(1)款確定的疲勞關鍵基準結構的所有改裝;
(2)對於本條(b)款(1)項確定的每個改裝,判明所有疲勞關鍵改裝結構;
(3)制定按本條(b)款(2)項確定的結構清單,並提交給局方批准;
(4)一經批准,確保該清單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
(c)損傷容限資料 對於由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制定的現有的和未來的改裝資料,若影響按《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3條(b)款(1)項確定的疲勞關鍵基準結構,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完成下列工作,除非之前已經完成:
(1)進行損傷容限評定,並且對改裝和受改裝影響的疲勞關鍵基準結構制定損傷容限檢查;
(2)將依據本條(c)款(1)項制定的損傷容限資料提交給局方或其授權的委任代表批准;
(3)一經批准,確保該損傷容限資料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
(d)對已改裝項目修理的損傷容限資料 對於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制定的現有的和未來的修理資料,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
(1)評審修理資料,判明影響本條(b)款(2)項中確定的任何疲勞關鍵改裝結構的每個修理;
(2)對於本條(d)款(1)項確定的每個修理,進行損傷容限評定並且制定損傷容限檢查,除非之前已經完成;
(3)將依據本條(d)款(2)項制定的損傷容限資料提交給局方或其授權的委任代表批准;
(4)一經批准,確保該損傷容限資料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
(e)符合時間 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必須在規定的符合時間前將如下內容提交給局方或其授權的委任代表批准:
(1)按本條(b)款(3)項確定的疲勞關鍵改裝結構的清單,必須按照下列時間提交:
(ⅰ)對於在2011年12月7日前批准的改裝資料,不遲於2016年5月17日提交。
(ⅱ)對於在2011年12月7日後批准的改裝資料,在改裝資料初始批准前提交。
(2)對於在2011年12月7日前制定和批准的改裝資料,本條(c)款(2)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3)對於在2011年12月7日後批准的改裝資料,本條(c)款(2)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更改資料的初始批准之前提交。
(4)對於在2011年12月7日前制定和批准的修理資料,本條(d)款(2)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5)對於2011年12月7日後制定和批准的修理資料,本條(d)款(2)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修理資料的初始批准之後的一年內且在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之前提交。
第26.47條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和申請人—改裝和對改裝的修理
(a)適用性 本條適用於《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3條所適用的運輸類飛機。
(b)疲勞關鍵改裝結構 對於按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批准的已有的結構改裝資料,該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必須:
(1)評審改裝資料,判明影響《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3條(b)款(1)項確定的疲勞關鍵的基準結構的所有改裝;
(2)對於本條(b)款(1)項確定的每個改裝,判明所有的疲勞關鍵改裝結構;
(3)制定按本條(b)款(2)項確定的結構的清單,並提交給局方批准;
(4)一經批准,確保按本條(b)款(3)項要求制定的清單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
(c)損傷容限資料 對於由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制定的,影響《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3條(b)款(1)項確定的疲勞關鍵基準結構的現有的和未來的改裝資料,除非之前已經完成下列工作,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必須:
(1)進行損傷容限評定,對改裝和受改裝影響的疲勞關鍵基準結構制定損傷容限檢查;
(2)將依據本條(c)款(1)項制定的損傷容限資料提交給局方或其授權的委任代表批准;
(3)一經批准,確保該損傷容限資料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
(d)對已完成改裝項目的修理的損傷容限資料 對於由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制定的現有的和未來的修理資料,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必須:
(1)評審修理資料,判明對本條(b)款(2)項確定的任何疲勞關鍵改裝結構有影響的每個修理;
(2)對於本條(d)款(1)項中確定的每個修理,進行損傷容限評定並且制定損傷容限檢查,除非之前已經完成;
(3)將依據本條(d)款(2)項制定的損傷容限資料提交給局方或其授權的委任代表批准;
(4)一經批准,確保該損傷容限資料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
(e)符合時間 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必須在規定的符合時間前將如下內容提交給局方或其授權的委任代表批准:
(1)本條(b)款(3)項要求的疲勞關鍵改裝結構的清單,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2)對於在2011年12月7日前制定和批准的改裝資料,本條(c)款(2)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3)對於在2011年12月7日後制定的改裝資料,本條(c)款(2)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改裝資料獲得批准且在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運營人獲得之前提交。
(4)對於在2011年12月7日前制定和批准的修理資料,本條(d)款(2)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5)對於2011年12月7日後制定和批准的修理資料,本條(d)款(2)項要求的損傷容限資料必須在修理資料初始批准之後的一年內且在被要求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相關人獲得之前提交。
第26.49條符合性計畫
(a)符合性計畫 除了在2011年12月7日後提交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申請的申請人之外,由《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3條,第26.45條和第26.47條中確定的每個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包括如下內容的符合性計畫:
(1)若適用,闡明符合《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3條(f)款、第26.45條(e)款和第26.47條(e)款中完成期限要求的所有主要任務節點的項目實施計畫表。
(2)若適用,對《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第26.43條,第26.45條和第26.47條的符合性方法的計畫。
(3)將本規定要求的所有符合性項目資料在適用的符合時間前提交給局方審查的建議方案。
(b)符合性計畫的符合時間 下列人必須按照下列時間將本條(a)款所描述的符合性計畫提交給局方批准:
(1)對於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在2016年5月17日前。
(2)對於補充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改裝設計批准書持有人,在2016年5月17日前。
(3)對於2011年12月7日前提交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人,在2016年5月17日前。
(c)符合性計畫的實施 每個相關人必須按經批准的按照本條(a)款制定的符合性計畫實施。
Z分部附則
第26.99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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