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東北地區航線維修管理辦法

《民航東北地區航線維修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是為進一步規範東北地區航線維修的監管工作,確保航線維修單位履行安全主體責任,指導本地區航線維修安全生產,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31日,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發布《民航東北地區航線維修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航東北地區航線維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

發布信息

為進一步規範東北地區航線維修的監管工作,確保航線維修單位履行安全主體責任,指導本地區航線維修安全生產。依據中國民航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東北局制定了《民航東北地區航線維修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
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東北地區航線維修的監管工作,確保航線維修單位履行安全主體責任,指導本地區航線維修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航空器航線維修》(民航規〔2019〕47 號)、《公共運輸航空運營人維修系統的設定》(民航規〔2020〕9 號)、《飛機地面勤務》(民航規〔2022〕45號)、《維修工時管理》(AC-145-14)、《民航維修工作作風管理規範》(民航規〔2020〕19 號)、《民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管理規定》(民航規〔2022〕32 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東北地區從事CCAR-121運營人航線維修及保障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名詞解釋:
航線維修保障單位:指運營人航線維修單位及通過協定從事運營人航線維修及勤務保障工作的單位。
勤務人員:從事進出港指揮、停放和系留、電氣源供應、充氣、充氧、擋輪檔、推(拖)飛機(含牽引車司機)、除冰防冰、拿取和堵放各種堵蓋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管理局適航維修處負責編制修訂航線維修管理辦法,指導全區航線維修保障單位開展航線維修工作。
第六條 監管局(運行辦)負責監督轄區航線維修保障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七條 各航線維修保障單位要按照本辦法完善本單位航線維修及保障工作管理程式,指定部門或人員負責。落實主體責任,履行法定自查義務,做好航線維修及保障工作。
第三章 航線維修保障單位職責
第八條 各運營人航線維修單位應按照CCAR121/145規章及相關諮詢通告要求開展航線維修工作;通過協定從事運營人航線維修及勤務保障工作的單位,應嚴格履行協定條款,並作為運營人航線維修單位外站延申的部分,接受局方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航線維修保障單位要參照附屬檔案1建議內容,建立航線維修指點檢查工作程式,並包含如下工作要求:
(a)各單位可根據維護機型實際情況,明確檢查要求或順序,按需註明不同機型或公司檢查要求的差異。實際執行過程中,要優先完成航線維修工作單卡內容;
(b)指點檢查工作過程中,要求維修人員要目視檢查目標,右手三指自然握緊、伸出食指和中指,迅速抬起指向目標;小臂收回,再次迅速揮出,指向目標;確認後手臂迅速放下;動作要有停頓、有力度;
(c)指點檢查相關工作程式要納入維修人員培訓要求,並組織培訓;
(d)建立指點檢查複查制度,指定責任部門對指點檢查規範性及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條 各航線維修保障單位要建立包含以下內容的航線維修影像記錄工作程式,並按程式完成相應工作:
(a)參考航線維修工作程式及工作單卡內容,使用數碼影像設備拍攝記錄需要確認的關鍵環節或部件的位置狀態,以及飛行記錄本、客艙記錄本中故障描述及答覆等內容,要註明拍攝時機,建立影像記錄清單。各單位要根據實際維護的機型,確定各機型影像保留的項目清單及要求,應包括但不限於附屬檔案2中的記錄內容;
(b)記錄的影像要滿足如下要求 :
1.選取合適的局部或全景角度拍攝;
2.部件或艙門開合狀態要突出,準確展示標誌性特徵;
3.影像內容要完整、清晰;
4.影像記錄要保存成電子數據,易於查詢及檢查。
(c)建立影像記錄台賬(可通過編制移動端APP實現影像的採集與記錄),每條影像記錄要與航線維修記錄相關聯,至少保存30天;
(d)影像記錄相關工作程式要納入維修人員培訓要求,並組織培訓;
(e)建立影像記錄複查制度,每月至少抽查10次航線維修工作的影像記錄,重點檢查航線維修工作質量及影像記錄要求落實情況。
(f)極端天氣下,因影像記錄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可以採取等效措施,須在程式中明確。
第十一條 各航線維修保障單位要按照下列要求,防範航空器地面非正常位移:
(a)配備符合飛機維護手冊要求的輪擋,金屬囚籠輪擋要符合《中國民用航空東北地區管理局航空安全通告(2016年第3號)》要求。每五年要聯合製造廠家進行一次輪擋安全測試評估,形成報告,擇優選擇綜合性能最佳的輪擋;
(b)每年對在用輪擋開展普查,重點檢查輪擋構型、材料、物理狀態是否滿足標準要求,輪擋的尺寸與飛機輪胎直徑是否匹配,維護管理是否落實到位。每次對輪擋進行檢查和維修均應進行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c)要建立和完善已有輪擋使用工作程式,明確各類機型、氣候、污染及維修工作條件下輪擋的選用標準及使用要求。
(d)每年要開展一次特殊機位評估,將位置特點突出、排水坡度偏大的停機位列入安全風險予以防控,制定專項防控措施,並於每年除冰季開始前向航空公司和駐場機務保障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冬季冰雪、大風、凍雨及停機位殘留有除冰液、積水、油污等情況,要使用金屬囚籠輪擋,在地面運行保障期間保持停留剎車;試車時應使用試車專用輪擋,並在主輪後部設定輪擋;
(e)修訂完善勤務工作程式及工作單卡,按照局方安全通告要求,增加冬季保持停留剎車的警示提示內容。提示東北地區運行的航司機組遇有冬季冰雪、大風、凍雨及停機位殘留有除冰液、積水、油污等情況,在地面運行保障期間嚴格保持停留剎車;
(f)開展輪擋使用專項培訓,對冬季機務典型責任風險和易發故障預防措施要開展學習和考核。建立班前會講評崗位責任風險管控措施的機制,提高一線人員風險感知能力和敏感性,確保一線人員熟練掌握各項預防措施;
(g)勤務人員在發生航空器非正常位移風險較高的停機位接機時,應在航空器所有機輪前後放置輪擋,輪擋應緊貼輪胎放置,不留間距。根據機位道面及環境因素的實際情況,提示機組使用停留剎車。如遇必須松剎車的情況,勤務人員需在下客及卸貨完成,再次確認輪擋擋好後,才能通知機組解除剎車;
(h)與機場機務保障部門共同研究並確定輪擋的配備方式、配備標準、使用、維護和管理責任及監督落實機制,並簽署相應協定。
第十二條 各航線保障單位要在每年冬春、秋冬換季前進行換季準備工作,重點對維修系統中維修人員復訓、各類協定有效性、工裝設備配備與維護、航材管理及季節性風險評估開展換季工作。
第十三條 東北四場各航線維修保障單位,推拖飛機前,應指定具備資質的機上人員(如駕駛艙無飛行機組)、指揮人員、拖車司機及監護人員;指揮人員需確認已具備合適的通訊聯絡設備(包括聲光報警裝置),並對其進行必要的測試;開始推拖後,指揮人員需隨時保持與機上和機下人員的通訊聯絡;要對停靠廊橋或複雜運行情況下停靠在遠機位的飛機,在進港滑行和離港推出過程中,至少安排3名監控人員。夜間拖飛機時,至少安排4名監護人員。
第十四條 開展法定自查工作。按照民航單位法定自查工作有關要求,對標航線維修監管事項庫建立自查事項庫,建立自查程式,細化自查標準,定期開展法定自查工作。
第十五條 各航線維修保障單位要嚴格落實《民航東北地區冬季運行機務保障暫行辦法》各項要求,規範開展冬季航空器地面除防冰工作。
第十六條 各航線維修保障單位要按照以下原則對放行、維修、勤務人員實施工時管理:
(一)對於東北地區CCAR121部運行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線維修單位(含南航技東北四基地),應當按照CCAR145及AC-145-14有關要求對航線放行、維修、勤務人員實施工時管理,按照AC-121-075附屬檔案《航線維修放行人員疲勞管理水平分值評估方法》每月向監管局上報要求的數據,並建立相關工作程式予以落實;(維修和勤務納入統計太難,建議只報放行人員)
各監管局負責進行分值評估,當月評分95分或以下,在SES系統添加“機體航線維修項目(145C-MAT-201)”臨時檢查任務,重點對人員、生產控制管理、維修記錄和放行管理進行檢查;連續2個月評分95分以下的,限制本年度航空器引進;評分為68分或以下的,上報管理局限制運行。
(二)對於東北地區CCAR121部運行合格證持有人使用協定單位實施航線維修及勤務工作的情況,應在委託協定中明確被委託單位對航線放行、維修、勤務人員按照CCAR145及AC-145-14實施工時管理的具體要求,並且工時要覆蓋相關人員從事的所有工作,委託單位要建立具體的監督落實措施;
(三)對於東北地區按照航線維修協定實施維修工作的非CCAR145許可單位,即各機場的機務保障單位,應當按照CCAR145及AC-145-14有關要求對航線放行、維修、勤務人員實施工時管理,並建立相關工作程式予以落實;
(四)任何單位具備資質的同一人員可作為多架次飛機的維修責任放行人員,但每小時時段內,航前、短停維修不得安排超過2架次,航後維修不得安排超過1架次。
第十七條 各航線維修及保障單位要按照《民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管理規定》(民航規〔2022〕32 號)要求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或在上級單位統一組織安排下建立實施。
第四章 安全監管要求
第十八條 對於東北地區CCAR-121 部運行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系統和航線維修單位,按照CCAR-121和CCAR-145的要求,每年開展一次航線維修系統全面檢查。
第十九條 對於具備CCAR-145維修許可且從事航線維修工作的非CCAR121運營人維修單位,及具備維修許可證分簽頁能力的CCAR121運營人航線維修單位,要結合維修單位維修體系監察,每年開展一次航線維修系統全面檢查。
第二十條 對於按照航線維修協定實施維修工作的非CCAR-145 許可單位,即各機場的機務保障單位,在SES系統中使用地區監管事項庫“航線機務保障單位檢查”,對其航線維修協定、工具設備、器材管理、適航性資料、人員資質、工時管理及維修記錄等進行檢查。其中對東北四場及具備航線維修委託承接能力的支線機場,每年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對其他的支線機場,結合FSOP系統“停機坪(轄區外營運人)監察”進行檢查,每年至少覆蓋一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管理局適航維修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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