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維修人員執照)的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管理要求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2年12月27日由中國航空運動協會關於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中國航空運動協會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

印發通知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關於印發《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新修訂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R3)和《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R4),以及《關於印發CCAR-66R3實施及CCAR-66R2執照轉換方案的通知》(民航飛發[2020]3號)和《一般運行航空器的維修管理》(MD-91-FS-001)等檔案要求,為規範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保障飛行安全,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制定了《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為確保新老執照的轉換及其他各項工作的有效銜接和開展,暫定從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凡持有原中國民航局頒發的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者,可持原執照向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申請換髮同類別中國航空運動協會頒發的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在過渡期內未完成執照轉換的,過渡期滿後原執照失效。
二、目前已參加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但未通過全部模組考試者,其考取執照方式參照《關於下發<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4]95號)和《體育總局航管中心關於印發<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大綱>的通知》(航管字[2015]49號)精神執行。
三、原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點在過渡期內資質繼續有效。
四、原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執考委任代表在過渡期內資質繼續有效。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辦法》.doc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
2022年12月27日

全文內容

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維修人員執照)的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由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管理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運動類航空器維修工作人員執照的申請、頒發與管理。
第三條 運動類航空器的類別
本辦法所指運動類航空器包括無動力滑翔機、動力滑翔機、初級飛機、自轉旋翼機、自由氣球、小型飛艇、飛艇。
第四條 管理機構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負責維修人員執照申請的受理、審查及執照的頒發,並依照本辦法對維修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經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授權的機構,根據所授許可權,負責維修人員執照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執照的保存
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以下簡稱執照持有人),應將執照保存在其通常行使證件權利區域內最便於接受檢查的地方。
第六條 執照類別
維修人員執照分為以下類別,英文代碼為S:
S1類:適用於無動力滑翔機;
S2類:適用於動力滑翔機、初級飛機;
S3類:適用於自轉旋翼機;
S4類:適用於自由氣球;
S5類:適用於小型飛艇;
S6類:適用於飛艇。
第二章 維修人員執照的申請與頒發
第七條 執照申請條件
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以下簡稱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無影響維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三)具有高中(中專)及以上學歷;
(四)完成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培訓;
(五)具備1年及以上航空器維修工作經歷,或者完成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航空器維修實作培訓;
(六)通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
(七)在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維修信息記錄中沒有航空器維修相關的失信行為記錄。
第八條 執照的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條件的執照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申請/覆核簽署)申請書》 (附屬檔案1);
(二)本人身份證和學歷證明複印件;
(三)能證明無色盲、色弱的體檢報告;
(四)運動類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培訓證明;
(五)由與本人維修工作相關人員簽名的維修經歷證明(附屬檔案2)或者維修實作培訓證明;
(六)通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的運動類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考試的成績和實作評估結論複印件。
申請人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執照的審查與頒發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應對執照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其頒發相應類別的維修人員執照。對申請材料不全的申請人,應噹噹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頒發執照的書面通知,退回其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維修人員執照的覆核簽署與補發
第十條 執照的覆核簽署
為確保執照持有人信息準確、維修可靠,維修人員執照自簽發之日起每24個日曆月需覆核簽署1次。
執照持有人應於簽署日期滿3個日曆月前向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提出覆核簽署申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維修人員執照簽署期內從事維修工作累計不少於6個月;
(二)在維修人員執照簽署期內至少參加1次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組織或認可的專業培訓。
維修人員執照未經覆核簽署將失效,在失效未滿24(含)個日曆月時,持有人可以按要求申請覆核簽署。
第十一條 執照的補發
維修人員執照損壞、丟失時,執照持有人可向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提出補發申請,經核實無誤後向其補發新執照。
第四章 維修人員執照的培訓與考試
第十二條 培訓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統一制定和發布各類別維修執照的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培訓和實作培訓要求,並分別明確其最低培訓學時。
航空器維修基礎知識培訓和實作培訓應當由符合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相關規定的培訓考核機構實施,並且不低於中國航空運動協會規定的最低培訓學時要求。
第十三條 考試
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包括維修基礎知識考試和實作評估兩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考試應在申請人完成維修基礎知識培訓和實作培訓後實施。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1年及以上航空器維修工作經歷的,可以不參加實作培訓。
維修基礎知識考試應在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監督下,由培訓考核機構按照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統一規定的題庫實施。
維修基礎知識考試為100分滿分制, 70分為及格,考試不及格者可以補考1次,補考不及格者需重新參加培訓考核機構的培訓後方可再次參加考試。
實作評估應在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監督下由培訓考核機構的評估員實施。評估未通過者可以補充評估1次,補充評估未通過者需重新參加培訓考核機構的培訓後方可再次評估,再次評估仍未通過則視為最終評估結論。
維修人員執照考試成績有效期5年。
考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相關收費標準執行。
第五章執照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執照持有人的權利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有權從事下列航空器維修工作:
(一)對維修人員持有執照類別的航空器依據其持續適航檔案的規範實施維修放行;
(二)可以獲取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的有關技術資料、信息,參加其組織的有關會議、培訓、展會等活動;
(三)S2類執照持有人具有S1類執照持有人所有的權利;S6類執照持有人具有S5類執照持有人所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 執照持有人的義務
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在從事航空器維修相關工作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醉酒、疾病等生理狀況不適合實施維修相關工作時,不得行使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
(二)依據航空器持續適航檔案的規範開展維修工作;
(三)對符合標準的維修工作方可簽署放行;
(四)在考試或者提交申請或者接受調查時,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
(五)發現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適航狀況時,及時按照有關要求報告;
(六)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維修經歷,做到妥善保管並留有備份。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信用管理
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中國航空運動協會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一)在維修過程中故意違法,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過程中作弊的;
(三)在申請維修人員執照或者覆核簽署過程中申請材料造假,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維修人員執照的。
第十七條 不按規定履行義務
執照持有人不按規定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義務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者暫停、撤銷其維修人員執照。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執照持有人不再具備行使執照權利的,應當撤銷其維修人員執照。
第十八條 執照的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應當註銷維修人員執照:
(一)執照持有人死亡的;
(二)維修人員執照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三)維修人員執照未經覆核簽署超過24(不含)個日曆月的;
(四)執照持有人書面提出註銷申請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申請/覆核簽署)
申請書
2.運動類航空器維修工作經歷證明表
附屬檔案1
運動類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申請/覆核簽署)申請書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國籍: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本人手機號碼):
執照資料(新增類別時適用) :
執照號: 簽發日期: 類別:
申請內容: (在適合的內打√)
初次申請 □新增類別 □覆核簽署 □
類別 : 無動力滑翔機 □ 初級飛機、動力滑翔機 □
自轉旋翼機 □ 自由氣球 □
小型飛艇 □ 飛艇 □
我在此申請維修人員執照,確保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正確,並清楚任何不正確的信息都將影響我資格的有效性。
簽名: 日期:
附屬檔案2
運動類航空器維修工作經歷證明表
姓 名: 現工作單位:
身份證號: 申請執照類別:
起始年月
截至年月
工作經歷描述
備註
備註:填寫維修經歷時如工作單位有變動,請在備註欄內註明。
工作經歷描述,例如:
1、××單位××維修基地(廠)××車間從事××等機型飛機航線維護及覆核工作,機械員;
2、××單位××維修基地(廠)生產計畫中心(科),從事生產計畫、生產控制、生產準備等工作(要求填寫具體工作崗位);
3、××單位××維修基地(廠)質量控制中心(科),從事質量控制、質量監督、質量管理、適航聯絡等工作(要求填寫具體工作崗位);
4、××單位××維修基地(廠)機務訓練中心(科),從事機務培訓等工作;
5、××培訓單位從事機務培訓相關教學工作。
最近兩年內有無嚴重維修差錯: 有 □ 無 □
本人證明上述所填內容正確、真實、有效,並對此負責。
證明人簽字(工作單位蓋章):
證明人電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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