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管理和運行規則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管理和運行規則》是2019年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規章名稱: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管理和運行規則
  • 辦文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
  • 發文日期:2019年07月31日
  • 規章編號CCAR-60-R1
規章內容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管理和運行規則》已於2019年7月10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9年7月31日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管理和運行規則
A章 總則
第60.1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管理,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鑑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加強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確保航空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60.3條適用範圍
為滿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規定的訓練、檢查、考試和獲取飛行經歷要求所使用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合格證管理,以及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鑑定和運行,適用本規則。
第60.5條定義和術語
本規則中使用的定義和術語在附錄A中規定。
第60.7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性能標準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性能標準(以下簡稱鑑定性能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發布。
第60.9條未取得合格證進行的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
(a)未按本規則取得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的,不得將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用於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滿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的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
(b)違反本條(a)款規定,將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用於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滿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的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的,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的飛行經歷無效。
第60.11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的義務
(a)提供為滿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規定的訓練、檢查、考試和獲取飛行經歷要求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該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運營人應當確保其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經民航局鑑定合格並取得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
(b)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具備足夠的管理和維護人員、設備、資料和符合運行與安全要求的設施,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其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能夠持續滿足相應鑑定等級。
(c)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獲得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後:
(1)在隨後的每12個日曆月內,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相應型號航空器飛行訓練大綱,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至少運行1次;
(2)按照本條(c)款(1)項的規定運行相應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時,應當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相應規章《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或者《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規則》的有關規定。
(d)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接受民航局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的檢查,包括所有與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有關的記錄和檔案,以確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e)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針對每台飛行模擬訓練設備:
(1)建立一種信息收集和反饋機制,以便獲取下列人員在使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過程中提出的意見:
(2)對上述機制所收集的每條合理意見,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3)與航空器製造廠家和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製造廠家保持聯繫。如果航空器製造廠家或者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製造廠家因某些原因已無法再提供技術支持,應當同擁有該型號航空器的合格證持有人保持聯繫,以確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符合本規則第60.35條的要求;
(4)在靠近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地方展示民航局頒發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
B章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的申請、受理和頒發
第60.13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的申請
(a)對每台申請獲取或者換髮合格證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合格證申請材料,在計畫鑑定日期或者原有合格證有效期到期日前的合理期間內,向民航局提交合格證申請材料,對於不同類型的鑑定應當按照本規則第60.27條、第60.29條、第60.31條、第60.33條的規定提交相關的附加材料。
(b)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該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運營人名稱,及下列信息:
(2)關於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滿足本規則所有適用規定的聲明。
(3)關於申請人已建立了一套特定程式的聲明。該程式能夠保證飛行模擬訓練設備保持初始或者升級鑑定時的軟體和硬體構型,但本規則第60.45條中規定的改裝除外。這個聲明應當包括對該程式的描述。
(4)由至少一名符合本條(c)款要求的駕駛員簽署的聲明,證實下列要求已得到滿足:
(i)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系統和子系統功能等效於所模擬航空器或者組類航空器的系統和子系統功能;
(ii)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性能和飛行品質等效於所模擬航空器或者組類航空器的性能和飛行品質;
(iii)對於模擬具體型號航空器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其駕駛艙構型應當與所模擬航空器的駕駛艙構型一致。
(5)關於申請人已按照本規則第60.55條要求建立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質量管理系統的聲明。
(6)飛行模擬訓練設備信息:
(7)相應鑑定性能標準主觀測試中規定的,但還沒有進行主觀測試(例如盤旋進近,風切變訓練等)並且沒有申請鑑定的所有操作科目或者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系統的清單。
(8)鑑定類型和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等級。
(9)計畫鑑定日期。
(c)本條(b)款(4)項要求的簽署評估聲明的駕駛員應當:
(1)由申請人指定;
(2)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i)是所模擬航空器或者組類航空器的駕駛員;
(ii)對於尚未獲得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是具有相似尺寸和構型航空器的駕駛員。
第60.15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申請的受理
(a)民航局在收到申請人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申請材料和附加材料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檔案進行審核,並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的決定。
(b)民航局不予受理時,應當說明理由。
(c)民航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民航局組織實施檢驗、檢測、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內。
(d)民航局在完成相關附加材料的審定後,將通知申請人,按照計畫的鑑定日期進行鑑定;也可以在完成對鑑定測試指南的審定之前,雙方協調確定鑑定日期。鑑定日期一旦確定,申請人再提出調整鑑定日期的,民航局可以將原鑑定日期向後推遲30個日曆日或者更長時間,以便重新安排鑑定。
第60.17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
(a)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的頒發。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經過鑑定併合格後,民航局將頒發相應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並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報告。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包括下列內容:
(1)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名稱;
(2)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編號;
(3)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安裝地點、生產序列號;
(4)所模擬航空器或者組類航空器的製造廠家、型號和系列;
(5)所模擬航空器的構型,包括發動機型號、飛行儀表、導航設備或者其他系統等;
(6)可作為合格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投入使用的聲明和附加限制;
(7)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等級;
(8)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的有效期;
(9)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的頒發日期和頒發單位。
(b)民航局在頒發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之後,將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等級、有效期及其附加限制的相關信息予以公布。
第60.19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有效性
(a)如果所模擬的航空器為符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適用範圍的多發飛機,對於該飛行模擬訓練設備:
(1)2021年10月1日之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已按本規則第60.55條的要求建立了合格的質量管理系統,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有效期為12個月,否則,合格證有效期為6個月。
(2)自2021年10月1日起,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按本規則第60.55條的要求建立合格的質量管理系統,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有效期為12個月。
(b)對於除本條(a)款以外的其他飛行模擬訓練設備:
(1)2021年10月1日之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已按本規則第60.55條的要求建立了合格的質量管理系統,飛行模擬機合格證有效期為24個月,飛行訓練器合格證有效期為36個月;否則,飛行模擬機合格證有效期為12個月,飛行訓練器合格證有效期為18個月。
(2)自2021年10月1日起,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按本規則第60.55條的要求建立合格的質量管理系統,飛行模擬機合格證有效期為24個月,飛行訓練器合格證有效期為36個月。
(c)運營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有效期的,應當于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9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申請,並按本規則60.13條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民航局接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定期鑑定,並自定期鑑定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C章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
第60.21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要求
(a)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鑑定類型包括:
(1)初始鑑定;
(2)升級鑑定;
(3)定期鑑定;
(4)附加鑑定。
(b)民航局應當按照鑑定性能標準規定的最低要求、客觀測試和主觀測試的要求對每台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鑑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空氣動力回響,包括縱向和橫向操縱的回響;
(2)所模擬經過審定的航空器運行包線內的性能,包括適用於滿足規章要求的地面操作、起飛、爬升、巡航、下降、進近、著陸以及非正常和緊急操作;
(3)操縱檢查;
(4)駕駛艙構型;
(5)駕駛員、飛行機械員位置和教員操縱台的功能檢查;
(6)與所模擬航空器相對應的航空器系統和子系統;
(7)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系統和子系統,包括力的提示(運動)、視覺(視景)和聽覺(聲音)系統;
(8)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等級的某些附加要求,包括對操作者可能產生危害的設備或者環境。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遵守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的要求,包括對消防設備的檢查,對飛行模擬機還應包括緊急逃生設備和緊急逃生路線的檢查。
(c)鑑定應當包括從事主觀鑑定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人員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評估和測試。
(d)在需要時,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人員可以指定運營人的技術人員協助完成客觀測試、主觀測試和功能檢查。
(e)根據下列原則處理客觀測試結果存在的問題:
(1)如果民航局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人員在鑑定期間發現客觀測試結果存在問題,可以要求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重新進行客觀測試或者修改鑑定測試指南;
(2)如果不能完成本規則相應鑑定性能標準所規定等級的客觀測試,或者判定客觀測試的結果不滿足所申請等級的要求,但是滿足較低等級的要求,民航局將根據鑑定的具體情況,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
(i)認定該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屬於較低等級;
(ii)認定該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鑑定不通過,不予頒發合格證。
(f)主觀測試為下列工作提供依據:
(1)評估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完成任務的能力;
(2)確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能夠達到相應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的目的,以及能夠模擬出每一個機動操縱、程式或者任務;
(3)檢驗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操縱系統的操作、儀表和系統的回響。
(g)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接到民航局的鑑定通知後,應當準備好為完成鑑定所需的所有專用設備和合格的技術支持人員。
(h)如果民航局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人員在鑑定期間,計畫完成特定的測試,需要使用特殊設備或者技術人員,那么應當儘可能提前(通常不少於72小時)通知運營人。
(i)對於互換構型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可以針對其中的一個或者多個構型向民航局申請相應等級鑑定。申請的每個構型都應當接受民航局的鑑定,並提供以下任意一種形式的鑑定測試指南:
(1)為每個構型提供一份完整的鑑定測試指南;
(2)為一個基本構型提供一份完整的鑑定測試指南,並為除此之外的每一個其它構型提供一份補充鑑定測試指南。
第60.23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客觀數據要求
(a)在鑑定期間為了評估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性能和操縱品質,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向民航局提交航空器製造廠家的試飛數據。這些數據包括頒髮型號合格證後因航空器性能、操縱品質、功能或者其他特性發生變化所產生的數據(例如反映適航指令的數據),並且這些變化應當是影響到飛行機組成員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的變化。
(b)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也可以向民航局提供其他來源的試飛數據。這些數據的採集和生成應當符合本規則鑑定性能標準中對數據試飛方法的相應規定。
(c)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預測數據、飛行手冊數據或者符合民航局要求的其他公共數據,以便用於支持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獲得特殊使用的批准。
(d)數據或者其他資料應當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形式提交。
(e)當航空器製造廠家或者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通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或者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獲悉,用於運營人訓練大綱中使用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編程和運行的數據已作增加、改版或者修訂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及時告知民航局。
(f)用於確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和操縱品質的試飛數據應當按照試飛大綱採集。試飛大綱中包括下列內容:
(1)試飛計畫,包括必需的機動動作和程式,每個機動動作或者程式應當包含:
(2)合格的試飛人員;
(3)對所採集數據的精度、採樣率、採樣時間歷程等的約定;
(4)合適且足夠的數據採集設備或者系統,並採用符合民航局航空器合格審定機構要求的數據簡化與分析的方法和技術;
(5)數據採集設備和航空器性能測試儀表的校準應當是現行有效的,並且是基於公認的標準。
(g)不管數據來源如何,這些數據都應當以支持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客觀測試方法的格式提交,並符合下列要求:
(1)可清楚閱讀,注釋完整並且正確;
(2)具有足夠的解析度,以便確定對鑑定性能標準中客觀測試要求容差的符合性;
(3)具有必要的信息指南;
(4)沒有對數據進行任何更改、調整和偏離,但是可以改變比例、數位化或者處理為其他合適的表達方式。
(h)為滿足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某些鑑定要求,民航局可以要求進行補充試飛。補充試飛應當按照民航局的要求進行。完成補充試飛後,應當以支持客觀數據的方式提交試飛報告。報告應當包含足夠的數據和原理說明,用以支持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相應等級鑑定。
第60.25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測試指南要求
(a)由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提交給民航局用於評審和認可的鑑定測試指南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有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製造廠家與運營人的簽名欄和民航局認可簽名欄的鑑定測試指南封面;
(2)提供包括下列內容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信息頁,其中對於互換構型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要為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每個配置都提交單獨的信息頁:
(3)目錄;
(4)修訂記錄和有效頁清單;
(5)具有特定要求的符合性和能力聲明。符合性和能力聲明應當提供表明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具備滿足要求的能力的信息來源、對如何使用參考資料的解釋、所使用的數學方程和參數值,以及得出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符合要求的結論。至於何時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可以參見鑑定性能標準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說明”欄、客觀測試標準中的“測試細節”欄;
(6)源數據、試飛數據或者其他獲得認可的數據;
(7)完成客觀測試需要的記錄程式或者設備;
(8)鑑定性能標準中規定的體現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的客觀測試結果;
(9)鑑定性能標準中規定的體現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的演示結果;
(10)使用的術語和符號表,包括標號約定和單位;
(11)關於本規則第60.13條(b)款(7)項的規定,應當提供相關的聲明;
(12)製造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所遵循的鑑定性能標準。
(b)每一個客觀測試項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測試的名稱;
(2)測試的目的;
(3)初始條件;
(4)人工測試程式;
(5)自動測試程式(若適用);
(6)比較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測試結果和客觀數據的方法;
(7)執行自動測試的完整而準確的說明,自動測試過程被驅動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參數列表;
(8)執行人工測試的完整而準確的說明,人工測試過程被驅動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參數列表;
(9)相關參數、容差和飛行條件;
(10)航空器驗證數據來源,即指明檔案名稱稱和頁碼;
(11)航空器驗證數據複製件,如果複製件被放在單獨的資料夾中,則應當提供一個指明有關數據位置的標識和頁碼對照表;
(12)運營人獲得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客觀測試結果。每個測試結果都應當註明完成日期,並且清晰地標明為所測設備的結果;
(13)完成特定測試或者滿足特定要求的聲明,參見鑑定性能標準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說明和客觀測試要求的測試信息;
(14)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等級的其他信息。
(c)鑑定測試指南客觀測試結果的表示形式和方式:
(1)運營人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測試結果應當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方式記錄,並且可以容易地比較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測試結果和航空器數據,例如使用多通道記錄儀行式印表機、交叉繪製、透明覆蓋圖和透明膠片等;
(2)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測試結果應當使用常用的航空器參數術語進行標註,而不是使用計算機軟體中的標識;
(3)鑑定測試指南中包含的航空器數據檔案可以以照相的方式縮小,但是這樣做不應改變圖形的刻度劃分,或者導致刻度判讀困難,或者使解析度太低以至於難以辨析;
(4)圖形上的刻度劃分應當能夠提供足夠的解析度以便對鑑定性能標準中客觀測試標準的諸參數進行評估;
(5)對於涉及時間歷程的測試,應當在試飛數據表單或者其透明膠片和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測試結果上清楚地標出合適的參考點,以確保以時間為參照基準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和航空器做出精確對比。在航空器數據上進行交叉繪圖時,使用印表機記錄的時間歷程應當清晰。覆蓋繪圖不應該使基準數據變模糊。
(d)鑑定測試指南中客觀測試結果使用的編號系統,應當儘量按照鑑定性能標準中客觀測試標準的編號系統制定。
(e)在民航局完成初始或者升級鑑定以後,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用此次鑑定時所測試和演示的結果更新鑑定測試指南。更新後的鑑定測試指南將成為主鑑定測試指南。主鑑定測試指南將作為後續鑑定的依據,在民航局要求使用時應當予以提供。
(f)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在妥善的地方保存主鑑定測試指南。
(g)主鑑定測試指南應當採用符合民航局要求的電子格式。電子格式的主鑑定測試指南應當包括從航空器試飛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獲得的全部客觀數據(經重新格式化或者數位化)、鑑定性能標準規定的相關客觀測試結果和演示結果(經重新格式化或者數位化),以及對鑑定所需設備的描述。用於確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和操縱品質的航空器原始試飛數據,其格式可以是數據供應商的原始數位化格式或者原始試飛時間歷程圖形的電子掃描格式。
第60.27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初始或者升級鑑定
(a)按本規則第60.21條的規定由民航局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初始或者升級鑑定以確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等級。對每台需要進行初始或者升級鑑定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除按照本規則第60.13條的規定進行申請外,還應當在計畫鑑定日期之前向民航局提交鑑定測試指南。
(b)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初始或者升級鑑定應當採用現行有效的鑑定性能標準,但是第60.47條(b)款規定的情況和下列情況除外:
(1)民航局更新了現有鑑定性能標準或者頒布了新的鑑定性能標準,對下列情況,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可以請求按訂購契約簽署時使用的鑑定性能標準進行初始或者升級鑑定:
(2)請求應當包括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描述,申請的鑑定等級,所模擬航空器的型號、序列號和其他有關的信息。
(3)如果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提供了可接受的更新了的鑑定測試指南,經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請求,在初始或者升級鑑定時可以採用現行有效的鑑定性能標準中的測試、容差或者其他要求。
(4)初始或者升級鑑定時使用的鑑定性能標準適用於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定期鑑定。
(c)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提交的鑑定測試指南應當滿足本規則第60.25條(a)款、(b)款、(c)款和(d)款的要求。
(d)除經局方批准,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生產廠家完成鑑定測試指南的客觀測試。這些測試應當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完成主要裝配、系統和子系統具備功能並可以交聯運行之後,拆裝託運之前完成。鑑定測試指南中應當清楚地註明每項測試完成的時間和地點。
(e)除經局方批准,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生產廠家完成鑑定測試指南的主觀測試。這些測試應當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完成主要裝配、系統和子系統具備功能並可以交聯運行之後,拆裝託運之前完成。在這種情況下,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在其訓練場所,通過讓原先完成這些測試的駕駛員(或者具有類似資格的駕駛員)對這些主觀測試進行代表性的抽查,並向民航局提交聲明,表明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沒有發生變化。聲明中應當指明這些抽查測試完成的時間和地點。
(f)初始或者升級鑑定需要大約24小時的模擬機時間,並滿足以下要求:
(1)運營人應當在現場驗收結束後、初始或者升級鑑定開始之前,完成鑑定測試指南中全部的客觀測試項目;
(2)審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所完成的客觀測試結果和規定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的演示結果;
(3)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從鑑定測試指南中選擇至少20%且在適用情況下至少30項的客觀測試項目進行抽查,選擇的這些測試將由鑑定人員決定採用自動方式或者人工方式進行;
(4)鑑定人員確定並選擇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主觀測試,對鑑定性能標準中主觀測試描述的任務進行檢查;
(5)檢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功能,包括但不限於運動、視景、聲音系統、教員操作台和所模擬航空器系統的正常操作與模擬故障。
第60.29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定期鑑定
(a)按本規則第60.21條的規定由民航局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定期鑑定以確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是否保持初始或者升級鑑定時的等級。
(b)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則第60.13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c)定期鑑定需要安排8至16小時的模擬機時間,並包括下列內容:
(1)審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自上次定期鑑定以來所完成的客觀測試結果和規定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的演示結果;
(2)鑑定人員從上次定期鑑定以來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所完成的客觀測試中任選至少20%,並且從主鑑定測試指南中剩餘的客觀測試中任選至少10%,選擇的這些測試將由鑑定人員決定採用自動方式或者人工方式進行;
(3)鑑定人員確定並選擇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主觀測試,對鑑定性能標準中主觀測試規定的科目進行代表性抽查;
(4)檢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功能,包括但不限於運動、視景、聲音系統、教員操作台和所模擬航空器系統的正常操作與模擬故障。
第60.31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附加鑑定
(a)合格證在有效期之內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軟體、硬體、功能或者主鑑定測試指南發生了升級、改裝或者更改,並對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滿足規章要求的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產生了重大影響時,民航局應當對該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附加鑑定。
(b)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除按照本規則第60.13條的規定進行申請外,還應當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檔案:
(1)為支持附加鑑定對主鑑定測試指南進行的所有更改;
(2)為支持附加鑑定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的所有改裝的描述;
(3)提交一份聲明,表明由滿足本規則第60.13條(c)款要求的駕駛員已對未鑑定的那些項目進行了主觀評估。
(c)民航局在收到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按本條(b)款提交的檔案後5個工作日內,根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現有等級、有關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軟體與硬體改裝和主鑑定測試指南的更改情況,通知運營人:
(1)有必要按本規則第60.27條的要求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完整的初始或者升級鑑定;
(2)只需對更改的部分進行鑑定,例如客觀測試、性能演示或者主觀測試。
(d)民航局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鑑定人員按照本規則第60.21條的要求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鑑定,並包括下列內容:
(1)審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所有更改的客觀測試結果和所有更改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的演示結果,這些測試將由鑑定人員決定採用自動方式或者人工方式進行;
(2)鑑定人員確定並選擇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主觀測試,對鑑定性能標準中主觀測試描述的科目進行代表性抽查;
(3)檢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功能,包括但不限於運動、視景、聲音系統和教員操作台,所模擬的航空器系統的正常操作和模擬故障。
(e)除本規則第60.45條規定外,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不得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改裝。
第60.33條新型別或者新型號航空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在過渡期的限制
(a)對新型別或者新型號航空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即使試飛數據沒有獲得航空器製造廠家的最終批准,只要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提出申請並能夠提供下列信息,經民航局認可後,民航局可以為其頒發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
(1)航空器製造廠家的預測數據,該數據已被一組有限的試飛數據驗證;
(2)對航空器製造廠家生成預測數據所採用方法的描述;
(3)鑑定測試指南的測試結果。
(b)按照本條(a)款的規定頒發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處於過渡期中,應當在合格證上予以標註。
(c)除非民航局另有規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在航空器製造廠家發布最終試飛數據包後12個月內,但不能遲於頒發合格證後24個月,應當以航空器製造廠家批准的最終試飛數據包或者型號合格證(TC)試飛數據包為基礎,按本規則第60.13條的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初始或者升級鑑定,以獲取不帶有過渡期標註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
D章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行要求
第60.35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使用
將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用於滿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中的飛行機組成員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要求時,該設備應當滿足本規則相應鑑定性能標準的規定,並且符合下列要求:
(a)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應當具有唯一的運營人。運營人可以委託其他組織或者人員負責檔案準備以及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但是,該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有責任確保完成這些工作所採取的方法以及達到的效果持續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b)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應當與民航局頒發的合格證所描述的內容一致。
(c)通過檢查、定期鑑定和相應的維護,按照本規則相應鑑定性能標準的要求,持續保持鑑定等級。
(d)用於滿足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要求過程中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套用軟體和程式的功能應當與民航局鑑定時所使用的套用軟體和程式保持一致。
第60.37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檢查和維護要求
(a)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使用或者提供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每12個日曆月內完成所有鑑定性能標準中的性能演示和客觀測試。為完成這項工作,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每12個日曆月內至少平均分四次完成上述工作,測試結果需經民航局檢查。性能演示和客觀測試的順序和內容由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制訂並符合民航局要求。對於互換構型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這項工作可以在經民航局認可的前提下與各個構型的實際使用安排結合進行。在確定是否認可每次檢查的測試順序和內容時,民航局需考慮下列性能演示和客觀測試項目之間的平衡和比例關係:
(i)性能;
(ii)操縱品質;
(iii)運動系統(如適用);
(iv)視景系統(如適用);
(v)聲音系統(如適用);
(vi)其他系統。
(2)在每個飛行日曆日開始使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之前,都應當按照本規則相應鑑定性能標準中的規定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飛行前功能檢查;
(3)在每7個連續日曆日內,都應當按照本規則相應鑑定性能標準中的規定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至少一次飛行前功能檢查;
(4)建立故障記錄本或者故障記錄系統,確保在發現故障時,下列要求能夠得到滿足:
(5)每6個日曆月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緊急逃生設備和路線進行檢查。
(b)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負責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維護,確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持續保持初始或者升級鑑定時的等級和性能。
(c)本條(a)款(2)項和(3)項要求的飛行前功能檢查,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外部有關液壓、氣源和電器連線的檢查;
(2)檢查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周圍整個運動系統行程範圍內沒有潛在的障礙物;
(3)檢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故障記錄;
(4)通過完成下列工作,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主要系統和所模擬的駕駛艙儀表、操縱載荷等航空器系統進行功能性檢查:
第60.39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故障記錄
執行飛行訓練、檢查、考試或者觀察飛行經歷等任務的飛行教員、飛行檢查員、考試員以及執行飛行前檢查的人員等,只要發現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存在故障,包括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等情況,都應當將故障記錄在故障記錄本或者故障記錄系統中。
第60.41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記錄保存和報告
(a)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按下列要求保存每台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記錄:
(1)主鑑定測試指南及其修訂。
(2)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初始或者升級鑑定期間使用的程式拷貝,初始或者升級鑑定後所有程式更改的拷貝。
(3)下列所有拷貝:
(4)前2年故障記錄本或者故障記錄系統中記錄的故障,包括下列內容:
(5)初始或者升級鑑定後,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硬體構型進行改裝的全部記錄。
(6)前3年使用每台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合格證持有人的清單。
(7)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緊急逃生設備和路線進行檢查的紀錄。
(b)自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合格證頒發之日起,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每12個日曆月向民航局提交一份設備運行報告,該報告中應當至少包括本條(a)款(3)項(ii)目、(a)款(3)項(iv)目、(a)款(4)項、(a)款(6)項和(a)款(7)項中所要求的記錄。
(c)本條規定的記錄應當以明語或者編碼形式保存,用來保存和還原信息的編碼方式應當符合民航局的要求。
第60.43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的運行
(a)在進行需要相應部件正常工作的機動飛行、操作程式或者飛行科目時,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者提供使用帶有相應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用於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滿足規章要求的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
(b)除非民航局有其他要求或者另行批准,每個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都應當在30日內進行修復或者更換。
(c)對於每個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應當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相應部件上、臨近的地方或者相應部件的操縱裝置上掛牌。當前的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清單應當存放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內或者臨近地方以便於設備使用者查看。
第60.45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改裝
(a)當民航局或者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確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存在下列任一情況,並且民航局確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不能用於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滿足規章要求的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相應的改裝:
(1)針對所模擬航空器的性能、功能或者其他特性,航空器製造廠家或者其他經批准的單位生成了新數據;
(2)航空器性能、功能或者其他特性發生改變;
(3)操作程式或者操作要求發生改變。
(b)為保證飛行安全,民航局認為有必要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改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按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指令進行改裝,而無需考慮初始鑑定標準。
(c)對合格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改裝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向民航局提交改裝報告:
(1)報告應當包括完整的改裝計畫以及在操作和工程方面將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產生的影響;
(2)報告應當按民航局要求的表格和方式提交。
(d)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加裝某些部件或者裝置來模擬航空器上的設備,對軟體或者硬體進行會影響飛行或者地面空氣動力特性的改裝,包括修改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程式、更換或者改裝主計算機,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更改或者改裝運動、視景、操縱載荷系統或者聲音系統(對於要求聲音測試和測量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等級),則適用下列情況:
(1)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提交報告;
(2)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在完成改裝工作後,向民航局提交所有與改裝有關並經重新測試的客觀測試結果,包括任何對主鑑定測試指南必要的更新,並應當提交由本規則第60.13條(c)款規定的駕駛員簽署的評估聲明:
(i)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系統和子系統的功能與所模擬航空器的系統和子系統的功能等同;
(ii)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性能和飛行品質與所模擬航空器的性能和飛行品質等同;
(iii)駕駛艙構型與所模擬航空器的駕駛艙構型一致。
(e)除非得到民航局的批准,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不得提供經改裝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用於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滿足規章要求的訓練、檢查、考試或者獲取飛行經歷。在批准前,民航局可以要求對改裝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按照初始鑑定標準進行鑑定或者對其中的任何一部分進行附加鑑定。
(f)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改裝後,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將有關的改裝情況,通知改裝後首次計畫使用該設備的所有合格證持有人。
(g)在每次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改裝且一些客觀測試結果受到改裝的影響時,應當使用本規則第60.25條(a)款(6)項、(7)項、(8)項和(9)項規定的客觀測試結果和本規則第60.23條規定的相關試飛數據更新主鑑定測試指南。如果根據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指令進行改裝,改裝指令和改裝完成記錄應當記錄在主鑑定測試指南中。
第60.47條本規則生效前鑑定合格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
(a)除非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指令要求或者符合本條(c)款的規定,在本規則生效日期前鑑定合格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只要持續滿足其初始或者升級鑑定時採用的鑑定性能標準,將持續保持合格,但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的其他適用規定。
(b)除本條(c)款的規定,本規則生效日期後對任何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初始鑑定等級的更改,需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按本規則要求進行初始或者升級鑑定。
(c)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可以申請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降級。民航局可以將已鑑定合格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降級處理,而不需要為新的等級進行初始鑑定。隨後的定期鑑定中將使用現有的主鑑定測試指南,但需要做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新的等級。
(d)當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獲得相應的驗證數據並且獲得民航局的認可時,只要新的鑑定性能標準規定的測試和容差能夠使本規則生效日期前鑑定合格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持續保持等級,運營人可以採用這些測試和相關容差,更新的測試和容差應當作為主鑑定測試指南的固定不變部分。
第60.53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指令
由於安全原因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應當改裝時,民航局有權要求所有受影響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相應改裝。
(a)民航局將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指令以書面的形式通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
(b)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指令(包括指令的日期、進行這些改裝的指示和應當完成改裝的日期)應當保存在主鑑定測試指南的單獨章節並標出相應的索引,主鑑定測試指南也應當更新,並滿足本規則第60.25條(a)款(6)項、(7)項、(8)項和(9)項的要求。
第60.55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質量管理系統
(a)2021年10月1日之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建立符合民航局規定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質量管理系統,該系統應當保證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能夠滿足鑑定性能標準中相應的規定。
(b)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質量管理系統通過民航局的初始評估後,每3年民航局將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質量管理系統進行複評估。
(c)除了專門指定的質量管理系統評估,民航局還可以將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質量管理系統的評估作為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定期鑑定和未事先通知符合性檢查的一部分。評估審核著重於質量管理系統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以及它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滿足本規則要求的總體能力上所發揮的作用。
(d)質量管理系統的具體要求見附錄B及民航局相關規定。
E章 監督檢查
第60.57條禁止的行為
任何人不得做出或者誘使他人做出下列行為:
(a)在鑑定申請、本規則要求的任何報告、測試結果和其他附屬檔案中有欺騙或者故意提交虛假聲明的行為。
(b)在用於表明符合本規則規定的任何記錄或者報告中有欺騙、故意提交虛假聲明或者明顯遺漏的行為。
(c)偽造或者非法更改本規則要求的任何報告、記錄或者測試結果。
第60.59條接受檢查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應當接受並配合民航局對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進行的監督檢查,包括所有與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有關的記錄和檔案。對於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運營人應當及時改正。
第60.61條撤銷許可
(a)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因不滿足本規則鑑定或者運行要求的某一部分或者全部,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民航局依法撤銷許可。
(b)對於本條(a)款所述情形,民航局將撤銷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並在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60.63條信用管理
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a)運營人違反本規則第60.11條(a)款的要求,提供未經中國民用航空局鑑定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或者合格證已失效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用於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規定的訓練、檢查、考試和獲取飛行經歷的;
(b)運營人違反本規則第60.57條的要求,在合格證申請、本規則要求的任何記錄、報告、測試結果或者其他附屬檔案中有欺騙、偽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虛假聲明等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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