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規則

《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規則》在2004.10.12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規則
  • 頒布時間:2004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A章 總則
142.1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飛行訓練中心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 保證受訓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達到並保持規定的訓練標準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142.3 適用範圍
(a)本規則適用於為他人提供下列訓練的飛行訓練中心:
(1)為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以下簡稱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為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提供的訓練,但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乾租訓練中心的訓練設備實施的訓練除外。
(2)中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按照CCAR第61部獲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別等級需接受的訓練和檢查。
(3)中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按照CCAR第61部獲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需接受的訓練。
(b)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過審定,被批准從事本條(a)(2)、(a)(3)款所述訓練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或飛行學校,無需按照本規則進行再次審定。
142.5 定義
(a)乾租:在本規則中,是指飛行訓練中心僅將其訓練設備租賃給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使用,由承運人使用自己的教員實施訓練的租賃方法。
(b)核心課程:是指飛行訓練中心針對特定機型制定的不針對特定客戶的訓練課程。
(c)特殊課程:是指飛行訓練中心根據一個或幾個客戶的需求制定的,僅適用於這些特定客戶的訓練課程。
(d)運行規範: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局方)向經審定合格的飛行訓練中心頒發的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補充檔案,包括對訓練中心的訓練批准和限制。
142.7 管理機構
(a)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統一管理按本規則實施訓練的飛行訓練中心的審定和監督工作,負責境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的合格審定及持續監督檢查工作。
(b)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飛行訓練中心的合格審定及持續監督檢查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本轄區內每個飛行訓練中心指派一名主任監察員,負責對飛行訓練中心的具體管理工作。
142.9 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與運行規範
飛行訓練中心應當按本規則要求申請頒發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行規範,取得局方頒發的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行規範後方可實施訓練。
142.11 飛行訓練中心的內部機構和人員
(a)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具有足夠的組織實施訓練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能夠按照本規則及運行規範的要求實施訓練。
(b)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具有獨立於其他機構的訓練質量控制機構或人員,該機構或人員對訓練中心主任負責,監督訓練中心對運行規範的貫徹執行情況。在訓練中心的日常運行中對教員、教材和教學進行監督檢查,對影響訓練質量的問題提出修改建議。
142.13 訓練管理手冊要求
(a)除經局方批准偏離的情況外,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制定訓練管理手冊,供相關的訓練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使用。
(b)訓練管理手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包含必需的指令和信息,使有關人員能完成所擔負的工作職責;
(2)對於中國境內的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具有中文版本;對於境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具有中文或英文版本。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上述文字的人員,則應當為其提供相應文字的手冊,並且應當保證這些手冊的一致性;
(3)採用易於修訂的形式;
(4)在有關的每一頁上,具有最後一次修訂的日期;
(5)符合適用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與運行規範。
(c)訓練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訓練中心的總政策;
(2)訓練中心的內部機構及職能;
(3)組織實施訓練工作的程式和方法;
(4)訓練大綱、教材有效性的控制和管理方法,訓練質量的控制程式和方法;
(5)教學設施、設備完善性的控制,應急和安全設備的清單及其使用說明;
(6)教員資格有效性的保持方法;
(7)訓練記錄的保持方法;
(8)緊急情況下的職責分工和處置程式;
(9)局方要求的其他內容。
142.15 訓練中心分支機構
飛行訓練中心在國內外設立按本規則運行的分支機構時,應當申請在運行規範中列明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訓練授權。並滿足下列要求:
(a)國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按照批准的運行規範實施訓練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設施、設備、人員滿足本規則中相應要求;
(2)教員與質量控制人員的業務工作由總部直接進行管理;
(b)對於在國內跨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地區管理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並遵守下列要求:
(1)監察結果不涉及運行規範修改時,該地區管理局可直接處理並通知訓練中心總部所在地地區管理局;
(2)監察結果涉及運行規範修改時,該地區管理局應將修改意見通知訓練中心總部所在地地區管理局處理。
(c)在境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分支機構時,分支機構的訓練和質量由訓練中心總部統一管理和控制,訓練中心總部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
(a)符合本規則142.3條規定的境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由民航總局按本規則要求,組織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
(b)對於民航當局之間簽訂有相應雙邊協定的境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按照雙邊協定的要求實施管理。
142.19 訓練設備的租賃
(a)飛行訓練中心可以租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等訓練設備在訓練中使用。飛行訓練中心在訓練期間應當對租用的設備具有排他使用權,並且應當向局方遞交租用契約的副本。
(b)租用的飛行訓練設備應滿足本規則142.81、142.83條的要求。
B章 合格審定的程式和要求
142.31 合格證的申請
(a)境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合格證申請人應當向民航總局提交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申請書,中國境內的合格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申請書。
(b)申請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申請人,其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i)飛行訓練中心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ii)申請批准的訓練課程;
(iii)申請人的簽字。
(2)申請人應遞交的相關申請檔案包括:
(i)訓練管理手冊;
(ii)載明訓練中心主要管理人員、教員和檢查員的簡歷和資格的檔案;
(iii)訓練中使用的航空器、飛行訓練器、飛行模擬機和其他教學設備的清單。清單中應當註明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飛行訓練器、飛行模擬機的鑑定等級,以及這些設備的產權情況;
(iv)使用的各類訓練大綱和教材;
(v)按照局方公布的運行規範標準格式填寫的運行規範草案;
(vi)對審定活動日程的建議。
(c)申請人可以申請下列一項或多項訓練課程的訓練:
(1)為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提供的針對特定機型的訓練,包括:
(i)初始獲得資格的訓練,包括駕駛員的初始訓練、轉機型訓練、升級訓練和差異訓練;
(ii)保持資格的訓練和檢查,包括定期復訓、重新獲得資格訓練和熟練檢查。
(2)按照CCAR第61部實施的型別等級訓練和檢查;
(3)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地面訓練;
(4)其他特殊類型的訓練,如雙發延程、縮小垂直間隔、極地運行和Ⅱ類/Ⅲ類進近等。
142.33 申請的受理與審定
(a)局方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受理。對於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請,局方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之日受理。申請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局方應當受理申請。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公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c)主任監察員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檔案進行審查,對教學管理和教學實施進行檢查評估,並寫出審定報告。
(d)局方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局方組織實施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
142.35 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行規範的頒發
(a)局方完成審查後,認為申請人符合本規則要求,為其頒發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行規範;局方也可以根據審查的實際情況,為其頒發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批准部分申請的運行規範。
(b)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
(1)在最近二年中曾經被局方吊銷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
(2)申請人安排或計畫安排擔任主要管理職位的人員,在最近2年內曾經擔任另一合格證持有人的主要管理職位並對該合格證持有人合格證的吊銷或暫扣負有主要責任;
(3)申請人為獲得合格證,提供不完整、不準確、假冒或偽造的資料信息;
(4)申請人沒有配備合適的或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不能按照本規則提供合格的訓練。
(c)局方在作出不予頒發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決定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具有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142.37 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行規範的內容
(a)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包含下列內容:
(1)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2)合格證持有人的地址;
(3)合格證的編號;
(4)合格證的生效日期、有效期;
(5)負責監督該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或代號;
(6)說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批准其按所頒發的運行規範實施訓練。
(b)運行規範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主訓練基地的具體地址,以及其檔案收發機構的名稱與通信地址;
(2)授權實施的訓練類型,包括批准的課程;
(3)訓練、考試與檢查中可能用到的航空器的類別、級別與型別;
(4)每種飛行模擬機與飛行訓練器的廠家、型號,以及模擬機、訓練器的鑑定等級;
(5)經局方管理部門鑑定評估的每台飛行模擬機與飛行訓練器的識別號及有效期;
(6)所有訓練中心分部的名稱與地址,以及為每個分部批准的訓練類型和課程;
(7)按本規則規定授權的偏離、豁免及限制;
(8)局方要求的其它內容。
142.39 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有效期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按本規則頒發的合格證長期有效。
(b)民航總局按本規則為境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頒發的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或等效檔案,其有效期限為24個月。
(c)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在合格證持有人放棄或局方暫扣或吊銷該合格證時失效。合格證失效後,局方應註銷其合格證,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其交還頒發合格證的局方機構。
142.41 合格證和運行規範的修改
(a)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規則頒發的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行規範: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局方認為其申請滿足本規則的要求。
(b)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證、運行規範時,應當使用下列程式:
(1)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2)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對修改內容提出書面意見;
(3)局方在考慮合格證持有人的意見後,作出修改決定並通知合格證持有人,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意見;
(4)局方考慮合格證持有人的申訴意見後,作出決定並重新頒發合格證或頒發運行規範的修改項。
(c)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合格證和運行規範,應當參照本規則142.31、142.33和142.35條的規定進行,局方應當在受理申請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d)如果局方發現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不能按照本條(b)、(c)款規定的程式修改合格證和運行規範,則可採取下列措施:
(1)局方可以單方面決定修改合格證和運行規範,修改項在合格證持有人收到該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
(2)在發給合格證持有人的通知中,應當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或者指出修改推遲生效將違背公眾利益的情況。
142.43 保存和使用的責任
(a)合格證持有人應在訓練中心內顯著位置展示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並在其主訓練基地保存一套完整有效的運行規範,並保證能隨時接受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檢查。
(b)合格證持有人應將其運行規範中的有關內容或信息,寫進本中心的訓練管理手冊中,還應當說明運行規範的每一條要求都具有強制性。
(c)合格證持有人應持續保證其參與訓練工作的每個人員,熟知運行規範中適用於該人員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
142.45 監督檢查的實施
(a)局方應當對合格證持有人進行監督檢查,以確定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規則的規定,是否符合其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行規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對其進行的監督檢查。
(b)局方可根據檢查結果確定合格證持有人是否合格於繼續持有其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行規範。
(c)合格證持有人負責保存記錄、檔案、報告的人員,應當能向局方提供相關資料。
C章 訓練大綱要求
142.51 訓練大綱的審批和使用
(a)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將其訓練大綱提請局方審批。
(b)訓練中心提交的訓練大綱所包含的課程可以分為核心課程和特殊課程兩大部分,訓練中心應當在訓練大綱中指明哪些課程屬於核心課程,哪些課程屬於特殊課程。飛行訓練中心的課程用於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訓練時,該課程應當包含在承運人的訓練大綱中。
(c)按CCAR第121部、第135部運行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在飛行訓練中心接受訓練時,應當使用承運人自身得到局方批准的訓練大綱。該訓練大綱可不作任何修改,即用於飛行訓練中心為承運人提供的訓練。飛行訓練中心為承運人提供承運人訓練大綱中規定的部分訓練時,應當明確為承運人提供的是哪些部分的訓練。
(d)提交審批的訓練大綱應當使用局方可接受的格式和方法編寫。
(e)按批准的訓練大綱開始運行後,局方發現該合格證持有人進行的訓練與批准的訓練大綱規定的條款不一致時,可要求其對訓練大綱作出修改或對訓練作出更正。
142.53 訓練大綱課程的要求
飛行訓練中心的訓練大綱中包含的課程必須滿足本規則的相應要求,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a)所申請的每種課程的訓練提綱,包括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時間以及考試的方法和標準。
(b)每個課程所使用的飛行訓練設備的最低要求。
(c)每個課程所使用的教員與檢查員的最低資格要求。
(d)受僱于飛行訓練中心擔任教學任務的教員與檢查員應接受的初始培訓與持續訓練課程。
D章 人員要求
142.61 教員的一般要求
(a)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合格的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保證訓練工作的順利實施。
(b)教員應當得到飛行訓練中心的書面批准方可實施教學,批准書中應當具體指明教員可以實施哪些內容的教學。
(c)教員在初始聘任前,應當按以下項目完成至少8小時的地面訓練並通過相應的筆試:
(1)教學法;
(2)訓練政策與程式;
(3)學習過程的基本原理;
(4)教員的職責、權利與限制;
(5)每種課程對設備的最低要求;
(6)訓練科目的修訂;
(7)人為因素,包括機組資源管理。
(d)教員應當對其承擔教學任務的課程中的典型課程段,向檢查員演示其教學能力和熟練程度。
(e)在飛行訓練中心的核心課程中承擔教學任務的教員,除持有按CCAR61.221條要求頒發的飛行教員執照的教員外,應當在初始聘任前得到局方的批准。
142.63 地面教員的資格要求、權利和限制
除本規則142.61(c)款的要求外,地面教員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完成相關航空基礎理論知識的培訓,或者具有在航空院校相關航空專業接受本科教育的經歷;
(b)對其承擔的教學任務和所針對的機型,完成相應課程的初始培訓並通過訓練中心的考試;
(c)在飛行訓練器上承擔教學任務的地面教員,應當符合142.65條(a)、(b)、(c)款的規定;
(d)對於實施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理論訓練的地面教員,應當持有按照CCAR61.233條頒發的包含高級地面教員等級的地面教員執照。
142.65 在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上擔任教員的資格要求
除本規則142.61(c)款的要求外,在飛行訓練器、飛行模擬機上擔任教員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完成下列項目的地面理論和實際操作訓練並通過相應的考試:
(1)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控制部件與系統的正常使用;
(2)訓練設備進行訓練模擬的局限性;
(3)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教員控制台的正確使用;
(4)環境與故障設定面板的正確使用;
(5)每種課程對訓練設備的最低要求。
(b)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上完成一次其所執教課程的訓練。
(c)每12個日曆月按下列要求完成一次熟練檢查:
(1)在其執教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
(2)檢查的內容應當涵蓋與其執教課程有關的航空器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方法。
(d)在飛行模擬機上擔任教員,應當持有CCAR61.221條要求的飛行教員執照。
(e)在飛行模擬機上承擔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訓練與航空器型別等級訓練任務的教員,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前12個日曆月內在相應機型的航空器上完成2小時飛行,包括獨立操縱航空器完成3次起落;
(2)在前12個日曆月內按運行規章要求完成觀察飛行並完成1小時在模擬機上的航線模擬訓練。
142.67 航空器飛行教員的資格要求
除本規則142.61(c)款的要求外,在航空器上擔任飛行教員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持有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
(b)持有有效的一級體檢合格證;
(c)滿足CCAR第61部的近期經歷要求;
(d)對於其實施教學的航空器,應當持有相應的類別、級別與型別等級;
(e)每12個日曆月按下列要求完成一次熟練檢查或定期復訓:
(1)在其執教的航空器上進行;
(2)檢查的內容應當涵蓋與其執教課程有關的航空器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方法。
142.69 教員的權利和限制
(a)教員可以在飛行訓練中心從事下列工作:
(1)實施與其資格相符合的內容的教學,進行與其資格相符合的考試與檢查;
(2)推薦受訓者參加相應的考試。
(b)任何連續24個小時內的教學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講評時間除外)。
142.71 飛行訓練中心檢查員
(a)飛行訓練中心的檢查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由飛行訓練中心以書面形式聘任並得到局方的批准;
(2)符合本規則142.67條的要求;
(3)在初始聘任前,完成下列項目的訓練:
(i)檢查員的職責;
(ii)實施檢查的方法、程式與技能;
(iii)對駕駛員表現的評估;
(iv)對駕駛員檢查結果不滿意提出的改正措施。
(b)檢查員可以在飛行訓練中心從事下列工作:
(1)進行與其資格相符合的檢查;
(2)推薦受訓者參加與其資格相符的考試。
(c)除局方批准外,不對其本人承擔的教學進行檢查。
E章 訓練設備與設施
142.81 飛行模擬機與飛行訓練器要求
(a)按照本規則進行訓練和檢查所使用的每台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均應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規定的鑑定標準。
(b)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按照CCAR第60部的要求持續適用於訓練大綱中所列訓練科目的訓練。
142.83 航空器
(a)用於飛行訓練的航空器必須具有有效的適航證書。
(b)航空器應當滿足持續適航要求。
(c)實際訓練中使用的航空器應當與運行規範所批課程中所列的航空器一致。
(d)飛行訓練中心供飛行教學使用的航空器,至少具有兩個駕駛員座位,而且兩個座位上的駕駛員都應能方便地使用其發動機控制裝置與飛行控制裝置。
142.85 訓練中心的設施
(a)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必須確認:
(1)應當具有充足的飛行訓練設備和教材,訓練設備中至少應包括一台飛行模擬機或鑑定等級為6級(含)以上的飛行訓練器,或一架航空器;
(2)教學場所,包括教室、訓練準備和講評室等滿足教學需要;
(3)使用的教學場所應具有良好的製冷(供暖)照明和通風設施,保證其符合當地在建築、衛生和健康方面的標準;
(4)周邊環境不會經常對教學訓練帶來大的干擾。
(b)在局方實施監督檢查時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應在總部和分支機構提供辦公場所;
(c)應當具有用於保存訓練記錄的場所;
(d)應當具有用於保存訓練大綱及教材的場所;
(e)具有其它所需設施。
F章 記錄保持
142.91 記錄保持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必須以書面形式為每個受訓者保持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
(1)受訓者姓名;
(2)培訓課程的名稱,完成的培訓時間以及使用的飛行訓練設備;
(3)受訓者在每一階段的表現和教員的簽名;
(4)實施訓練大綱要求的實踐考試的日期與結果,以及實施考試的人員的簽名;
(5)訓練中心檢查員進行的檢查科目的名稱、檢查結果和日期;
(6)檢查或考試不合格後追加的訓練科目和小時數;
(7)通過訓練後,訓練中心頒發的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b)對按B章得到批准,被委任到特定科目中擔任教學任務的每個教員與檢查員,訓練中心合格證持有人必須為其保持一套記錄,以表明其滿足了本規則中對其任職資格的要求。該記錄應包括:
(1)初始資格和持續資格的審查記錄;
(2)所接受的所有培訓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及培訓結果或培訓合格證明;
(3)訓練中心合格證持有人批准其在特定教學內容中擔任教員或檢查員的批准書。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本條(a)款中要求的記錄,在完成訓練、考試或檢查後,至少保持2年;
(2)教員和檢查員在被合格證持有人僱傭期間或解僱後2年之內,必須按(b)款中的要求保持其資格記錄;
(3)本條(b)款中所要求的復訓和熟練檢查記錄,必須保存1年以上。
(d)合格證持有人必須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供訓練記錄。
(e)合格證持有人必須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應受訓者或受訓者所在單位的要求,為其提供本人的訓練記錄影印件。
(f)如合格證持有人僅提供訓練設備的乾租服務,則只需保存受訓人員的設備使用記錄。
G章 罰則
142.101 警告和罰款
局方發現合格證持有人存在下列行為之時,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a)在合格審定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行規範的;
(b)未經局方批准,違反其運行規範的規定實施訓練的;
(c)記錄保持違反本規則142.91條的要求的;
(d)合格證持有人拒絕接受檢查,或者不能按局方要求提供其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運行規範或任何必需的記錄、檔案、報告的;
(e)使用未經局方批准的訓練大綱或者不按經批准的訓練大綱實施訓練,或拒絕按照局方要求對訓練大綱作出修改的;
(f)未在其主訓練地點展示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
(g)不按訓練設備和航空器的使用要求實施訓練的;
(h)在訓練實施過程中使用不滿足本規則要求的人員實施教學和訓練的。
H章 附則
142.111 施行日期
(a)本規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b)在2005年6月1日前經局方批准的飛行訓練中心,應當按本規則規範其訓練,並在2006年7月1日前通過合格審定,取得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否則不得繼續按照本規則實施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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