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修訂記錄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修訂記錄》是1996年8月1日發布的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修訂記錄
  • 外文名:Record of amendments to the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civil aviator
  • 類別部門規章
檔案全文
  1996年8月1日發布
  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訂
  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訂
  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
  2016年3月28日第4次修訂
  A章總則
  第61.1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的合格審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61.3條適用範圍
  (a)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及地區管理局派出機構(上述所有機構以下統稱局方)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的頒發與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申請和權利行使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61.5條機構與職責
  (a) 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統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工作,負責全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的執照和等級的頒發與管理工作。
  (b) 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的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的規定,具體負責本地區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的頒發與管理工作。
  第61.7條定義
  本規則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a) 機長,是指在飛行時間內負責航空器的運行和安全的駕駛員。
  (b) 副駕駛,是指在飛行時間內除機長以外的、在駕駛崗位執勤的持有執照的駕駛員,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僅接受飛行訓練的駕駛員。
  (c) 訓練時間,是指受訓人在飛行中、地面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從授權教員處接受訓練的時間。
  (d) 飛行時間,是指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藉助自身動力開始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時止的總時間。對於直升機是指,從直升機的旋翼開始轉動時起到直升機飛行結束停止移動及旋翼停止轉動為止的總時間。對於滑翔機是指,不論拖曳與否,從滑翔機為了起飛而開始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時為止占用的飛行總時間。
  (e) 儀表飛行時間,是指駕駛員僅參照儀表而不藉助外部參照點駕駛航空器的時間。
  (f) 飛行經歷時間,是指為符合航空人員執照、等級、定期檢查或近期飛行經歷要求中的訓練和飛行時間要求,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所獲得的在座飛行時間,這些時間應當是作為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時間,或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從授權教員處接受訓練或作為授權教員在駕駛員座位上提供教學的時間。
  (g) 單飛時間,是指學生駕駛員作為航空器唯一乘員的飛行時間。
  (h) 轉場時間,是指在滿足下列條件的飛行中所取得的飛行時間:
  (1) 在航空器中實施;
  (2) 含有一個非出發地點的著陸點;
  (3) 使用了地標領航、推測領航、電子導航設備、無線電設備或其他導航系統航行至著陸地點。
  (i) 航空器,是指由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氣對地面發生的反作用在大氣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j) 飛機,是指動力驅動的重於空氣的一種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不變的翼面上的空氣動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規則中,飛機類別不包括本條(q)定義的初級飛機。
  (k) 直升機,是指一種重於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軸上一個或幾個動力驅動的旋翼上的空氣反作用取得。
  (l) 自轉旋翼機,是指一種旋翼機,其旋翼僅在起動時有動力驅動,在該旋翼機運動時旋翼不是靠發動機驅動的,而是靠空氣的作用力推動旋轉。這種旋翼機的推進方式通常是使用獨立於旋翼系統的常規螺旋槳。
  (m) 滑翔機,是指一種重於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升力主要由在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不變的翼面上的空氣動力反作用取得,通常無自身動力驅動,或者雖然有動力,但在自由飛行階段不使用自身動力。
  (n) 自由氣球,是指無發動機驅動的輕於空氣航空器,靠氣體浮力或由機載加熱器產生的熱空氣浮力維持飛行。
  (o) 飛艇,是指一種最大充氣體積超過4600立方米、動力驅動能夠操縱的輕於空氣航空器。
  (p) 小型飛艇,是指一種最大充氣體積不超過4600立方米、動力驅動能夠操縱的輕於空氣航空器。
  (q) 初級飛機,是指除下述飛機以外經審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
  (1) 按照CCAR-23部審定為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或通勤類飛機;
  (2) 按照CCAR-25部審定為運輸類飛機。
  (r) 傾轉旋翼機,是指重於空氣的航空器,能夠垂直起飛、垂直著陸和低速飛行,主要依靠以發動機為動力的升空裝置或發動機推力在這些飛行狀態期間升空,並且依靠非旋轉翼型在水平飛行時升空。
  (s) 授權教員,是指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具有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並依據其教員等級上規定的權利和限制執行地面教學或者飛行教學的人員。
  (t) 考試員,是指由局方授權實施本規則要求的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定期檢查、熟練檢查、教員更新檢查、實踐考試或者理論考試的人員。考試員應當是局方的監察員或者是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規定》(CCAR-183FS)委任的駕駛考試員或者經局方批准的檢查人員。
  (u) 理論考試,是指航空理論方面的考試,該考試是頒發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所要求的,可以通過筆試或者計算機考試來實施。
  (v) 實踐考試,是指為取得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進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試,該考試通過申請人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中或者飛行訓練器中回答問題並演示操作動作的方式進行。
  (w) 飛行機組成員,是指在飛行值勤期內對航空器運行負有必不可少的職責並持有執照的機組成員。
  (x) 飛行模擬機,是指用於駕駛員飛行訓練的航空器飛行模擬機。它是按特定機型、型號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艙一比一對應複製的,它包括表現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運行所必需的設備和支持這些設備運行的電腦程式、提供座艙外景像的視景系統以及能夠提供動感的運動系統(提示效果至少等價於三自由度運動系統產生的動感效果),並且最低滿足A級模擬機的鑑定性能標準。
  (y) 飛行訓練器,是指用於駕駛員飛行訓練的航空器飛行訓練器。是在有機殼的封閉式座艙內或無機殼的開放式座艙內對飛行儀表、設備、系統控制板、開關和控制器一比一對應複製的,包括用於表現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運行所必需的設備和支持這些設備運行的計算機編程,但不要求提供產生動感的運動系統和座艙外景像的視景系統。
  (z) 等級,是指填在執照上或與執照有關並成為執照一部分的授權,說明關於此種執照的特殊條件、權利或限制。
  (aa) 威脅,是指超出飛行機組影響能力之外發生的事件或差錯,它增加了運行複雜性並且應當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余度。
  (ab) 威脅管理,是指查出威脅並且採取對策予以回應,從而減輕或消除威脅的後果,降低出現差錯的機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狀態的過程。
  (ac) 人的行為,是指影響航空運行的安全和效率的人的能力與局限性。
  (ad) 差錯,是指飛行機組的一項行動或不行動,導致偏離組織或飛行機組的意圖或期待。
  (ae) 差錯管理,是指查出差錯並且採取對策予以回應,從而減輕或消除差錯的後果,降低再次出現差錯的機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狀態的過程。
  (af) 商業航空運輸運行,是指航空器為取酬或收費而從事旅客、貨物或郵件運輸的運行。
  (ag) 複雜飛機,是指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變距螺旋槳的飛機。
  (ah) 國家航空器,是指用於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的航空器。
  第61.9條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要求
  (a) 駕駛員執照:
  (1) 在中國進行國籍登記(以下簡稱為登記)的航空器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則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並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當中國登記的航空器在外國境內運行時,可以使用該航空器運行所在國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
  (2) 在中國境內運行的外國登記的航空器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則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記國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駕駛員執照,並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
  (b) 體檢合格證:
  (1) 持有按本規則頒發或認可的執照擔任航空器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頒發或認可的有效體檢合格證,並且在行使駕駛員執照上的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合格證;
  (2) 在外國境內使用該國頒發的駕駛員執照運行中國登記的航空器時,可以持有頒發該執照要求的現行有效的體格檢查證明。
  (c) 帶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1) 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帶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的人員應當隨身攜帶該執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檔案,方能行使飛行教員權利;
  (2) 除本條(c)(3)規定的情況外,未具有合適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i) 向準備獲取單飛和轉場單飛資格的人員提供必需的訓練;
  (ii) 簽字推薦申請人獲取駕駛員執照或飛行教員等級所必需的實踐考試;
  (iii) 簽署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證明該駕駛員已接受過的任何訓練;
  (iv) 在學生駕駛員執照或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籤字,授予其單飛權利。
  (3) 在本條(c)(2)(iii)中,由根據本規則第61.41條授權的飛行教員提供的訓練,不需要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帶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第61.11條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鑑定和批准
  (a) 為滿足本規則的訓練、考試或者檢查要求而使用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應當經局方鑑定合格,並經局方批准用於:
  (1) 擬進行的訓練、考試和檢查;
  (2) 每個特定的動作、程式或者機組職能;
  (3) 對於飛行訓練器,模擬特定類別和級別的航空器、特定型別航空器、某一型別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組航空器。
  (b) 局方可以批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之外的其他設備,用於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條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和等級
  (a)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執照要求的申請人頒發下列相應的執照:
  (1) 學生駕駛員執照;
  (2) 運動駕駛員執照;
  (3) 私用駕駛員執照;
  (4) 商用駕駛員執照;
  (5) 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
  (6)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b)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私用駕駛員執照、商用駕駛員執照和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籤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 航空器類別等級:
  (i) 飛機;
  (ii) 直升機;
  (iii) 飛艇;
  (iv) 傾轉旋翼機。
  (2) 航空器級別等級:
  (i) 飛機級別等級:
  (A) 單發陸地;
  (B) 多發陸地;
  (C) 單發水上;
  (D) 多發水上。
  (3) 航空器型別等級:
  (i)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飛機;
  (ii)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
  (iii) 渦輪噴氣動力的飛機;
  (iv) 局方通過型號合格審定程式確定需要型別等級的其他航空器。
  (4) 儀表等級(僅用於私用和商用駕駛員執照):
  (i) 儀表-飛機;
  (ii) 儀表-直升機;
  (iii) 儀表-飛艇;
  (iv) 儀表-傾轉旋翼機。
  (5) 教員等級(僅用於商用和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i) 基礎教員:
  (A) 單發飛機;
  (B) 多發飛機;
  (C) 直升機;
  (D) 飛艇;
  (E) 傾轉旋翼機。
  (ii) 儀表教員:
  (A) 儀表-飛機;
  (B) 儀表-直升機;
  (C) 儀表-飛艇;
  (D) 儀表-傾轉旋翼機。
  (iii) 型別教員。
  (c)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上籤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 航空器類別等級:
  (i) 飛機。
  (2) 航空器級別等級:
  (i) 多發陸地。
  (3) 航空器型別等級(僅限副駕駛)。
  (d) 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運動駕駛員執照上籤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 航空器類別等級:
  (i) 初級飛機;
  (ii) 自轉旋翼機;
  (iii) 滑翔機;
  (iv) 自由氣球;
  (v) 小型飛艇。
  (2) 航空器級別等級:
  (i) 初級飛機級別等級:
  (A) 陸地;
  (B) 水上。
  (3) 教員等級:
  (i) 運動教員:
  (A) 初級飛機;
  (B) 自轉旋翼機;
  (C) 滑翔機;
  (D) 自由氣球;
  (E) 小型飛艇。
  第61.15條涉及酒精或者藥物的違禁行為
  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者大於0.04%,或受到任何藥物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不得擔任機組成員。
  第61.17條接受酒精、藥物檢驗或者提供檢驗結果
  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藥物檢驗或提供檢驗結果。
  第61.19條臨時執照
  (a) 局方可以為下列申請人頒發有效期不超過120天的駕駛員臨時執照,臨時執照在有效期內具有和正式執照同等的權利和責任:
  (1) 已經審定合格的執照申請人,在等待頒發執照期間;
  (2) 在執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請人,在等待更改執照期間;
  (3) 因執照遺失或損壞而申請補發執照的申請人,在等待補發執照期間。
  (b) 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按本條(a)頒發的臨時執照失效:
  (1) 臨時執照上籤注的日期期滿;
  (2) 收到所申請的執照;
  (3) 收到撤銷臨時執照的通知。
  第61.21條執照的有效期
  (a) 執照持有人在執照有效期滿後不得繼續行使該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b) 學生駕駛員執照在頒發月份之後第24個日曆月結束時有效期滿。
  (c) 除學生駕駛員執照外,按本規則頒發的其他駕駛員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且僅當執照持有人滿足本規則和有關中國民用航空運行規章的相應訓練與檢查要求、並符合飛行安全記錄要求時,方可行使其執照所賦予的相應權利。依據外國駕駛員執照頒發的認可證書的持有人,僅當該認可證書所依據的外國駕駛員執照和體檢合格證有效時,方可行使該認可證書所賦予的權利。
  第61.23條執照的更新和重新辦理
  (a) 執照持有人應在執照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局方申請重新頒發執照,並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練檢查或定期檢查記錄。
  (b) 執照在有效期內因等級或備註發生變化重新頒發時,其有效期自重新頒發之日起計算。
  (c) 執照過期的申請人須重新通過相應的理論及實踐考試,方可申請重新頒發。
  第61.25條體檢合格證的要求
  (a) 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關於持有體檢合格證的要求:
  (1) 行使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I級體檢合格證;
  (2) 行使飛機、直升機或傾轉旋翼機商用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I級體檢合格證;
  (3) 行使下列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Ⅱ級或者I級體檢合格證:
  (i) 私用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ii) 學生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iii)飛艇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4) 行使運動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體檢合格證;對於在境外行使自由氣球或滑翔機類別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駕駛員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Ⅱ級或者I級體檢合格證。
  (b) 下列情形下,駕駛員可以不持有體檢合格證:
  (1) 作為飛行教員、考試員或者檢查員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為取得執照或等級的訓練、考試或者檢查;
  (2) 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接受為取得執照或等級的訓練、考試或檢查。
  第61.27條航空器等級限制和附加訓練要求
  (a) 擔任下列航空器的機長應當持有適合該航空器的型別等級:
  (1)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飛機;
  (2) 審定為最大起飛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
  (3) 渦輪噴氣動力的飛機;
  (4) 局方通過型號合格審定程式確定需要型別等級的其他航空器。
  (b) 批准信代替型別等級:
  (1) 在下列條件下,局方可以使用批准信允許沒有相應型別等級的人員操作本條(a)要求型別等級的航空器進行一次飛行或者一組飛行:
  (i) 該批准信僅限於在調機飛行、訓練飛行、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實踐考試中使用,批准的有效期限不超過60天。經申請人證明,在其批准期滿之前,未達到完成該次或該組飛行目的的,局方可以批准增加不多於60天的期限;
  (ii) 經申請人證明,該次飛行或者該組飛行遵守本條(a)的規定是不可行的;
  (iii) 局方認為通過批准信上所作的運行限制可以達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2) 按照本條(b)(1)批准的運行應當遵守下列限制:
  (i) 該次飛行或該組飛行不得以取酬為目的,但在訓練或實踐考試中所收取的航空器使用費用除外;
  (ii) 只能載運本次飛行必需的飛行機組成員。
  (c) 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要求:
  (1) 在載運人員或實施取酬運行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或為取酬而擔任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持有適合該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果該航空器要求級別或者型別等級)。
  (2) 在本條(c)(1)規定運行範圍以外擔任航空器機長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持有適合該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果該航空器要求級別或者型別等級);
  (ii) 在授權教員的監視下,接受適用於該航空器的以取得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為目的的訓練;
  (iii) 已經接受了本規則要求的適用於該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果該航空器要求級別或型別等級)的訓練,並且授權教員已在該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籤字,批准其單飛。
  (3) 持有飛機類別單發陸地或多發陸地級別等級的駕駛員可以行使附帶陸地等級的初級飛機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持有飛機類別單發水上或多發水上級別等級的駕駛員可以行使附帶水上等級的初級飛機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持有飛艇類別等級的駕駛員可以行使附帶小型飛艇等級的運動駕駛員執照所賦予的權利。
  (d) 駕駛高空運行的增壓飛機所要求的附加訓練:
  (1) 在實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為準)高於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25,000英尺)的增壓飛機上擔任機組成員的駕駛員,應當完成本款規定的地面和飛行訓練,並且由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訓練記錄上籤字,證明其已經完成了附加訓練。這些訓練包括:
  (i) 地面訓練:包括高空空氣動力學和氣象學;呼吸作用;缺氧的後果、症狀、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沒有補充氧氣時能保持清醒的時間;長時間使用補充氧氣的後果;氣體膨脹和形成氣泡的原因、後果;消除氣體膨脹、氣泡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預防措施;釋壓的物理現象和結果;以及高空飛行其他生理學方面的知識;
  (ii) 飛行訓練:在增壓飛機上或者在能代表增壓飛機的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這種訓練,應當包括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正常巡航飛行時的操作;模擬緊急釋壓時合適的應急程式(無需實際使飛機釋壓);以及緊急下降程式。
  (2) 駕駛員提供檔案證明,其在增壓飛機或者在能代表增壓飛機的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完成了下列檢查之一,則不必進行本條(d)(1)要求的訓練:
  (i) 完成了由軍方執行的機長檢查;
  (ii) 按CCAR-121完成了機長或副駕駛熟練檢查。
  (e) 駕駛後三點飛機所要求的附加訓練:
  在後三點飛機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已經接受了後三點飛機的飛行訓練。駕駛後三點飛機的附加訓練應當包括正常起飛與著陸、側風起飛與著陸、三點式著陸和復飛程式,廠家不推薦三點式著陸的可以不包括三點式著陸訓練。
  (f) 駕駛複雜飛機所要求的附加訓練:
  在複雜飛機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複雜飛機上或者在代表複雜飛機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得到授權教員提供的地面和飛行訓練,該教員認為其已經熟悉該飛機的系統和操作,並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上作出訓練記錄和證明其合格於駕駛複雜飛機的簽字。
  (g) 本條的等級限制不適用於下列人員:
  (1) 學生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
  (2) 在航空器取得型號合格證之前,按試驗或特許飛行證實施飛行期間,操作該航空器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
  (3) 正在接受局方實踐考試的申請人;
  (h) 對於操縱有特殊要求的航空器應遵守局方的附加要求。
  第61.29條語言能力要求和無線電通信資格
  (a) 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漢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測試的,在執照上籤注相應的等級,方可在使用漢語進行通信的飛行中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獲得執照的中國籍駕駛員,等同於獲得漢語語言能力6級。
  (b) 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執照的人員通過了局方組織或認可的英語語言能力3級或3級以上測試的,在執照上籤注相應的等級:
  (1) 在2008年3月4日以前頒發的執照上已取得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簽注的,等同於英語語言能力3級。
  (2) 除經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規則取得的飛機、直升機、飛艇和傾轉旋翼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使用英語通信前,其執照上應當具有英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的等級簽注。對於執照上籤注的英語語言能力低於6級的,還應當定期通過英語語言能力等級測試。
  (c) 執照上籤注了語言能力4級以上的人員,具有相應語言的無線電通信資格。
  B章一般規定
  第61.31條執照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
  (a) 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指定管轄權的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執照或等級的申請,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