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章為近期交通運輸部重新發布的一系列民用航空規章的其中之一,2016年3月17日發布,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
- 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1號
- 發布日期:2016-03-17
發布令,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A章 總 則,B章 飛行簽派員執照的申請、考試與頒發,C章 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D章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E 章法律責任,F章 附 則,
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1號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已於2016年3月11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3月17日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A章 總 則
第65.1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65.3條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本規則所稱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是指對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實施執照課程訓練的機構。
第65.9條管理職責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考試合格的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統一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
(b)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的審定工作,制定飛行簽派員執照考試標準,發放飛行簽派員執照。
(c)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本地區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的申請,審查申請材料,組織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考試,頒發飛行簽派員臨時執照,負責本地區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頒發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監督檢查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訓練課程和訓練質量。
為規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65.3條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本規則所稱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是指對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實施執照課程訓練的機構。
第65.9條管理職責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考試合格的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統一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
(b)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的審定工作,制定飛行簽派員執照考試標準,發放飛行簽派員執照。
(c)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本地區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的申請,審查申請材料,組織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考試,頒發飛行簽派員臨時執照,負責本地區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頒發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監督檢查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訓練課程和訓練質量。
B章 飛行簽派員執照的申請、考試與頒發
第65.11條取得執照的資格要求
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年滿21周歲,身體健康;
(2)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歷;
(3)能夠讀、說、寫並且理解漢語;
(4)通過本規則第65.13條規定的理論考試;
(5)滿足本規則第65.15條規定的經歷和訓練要求;
(6)通過本規則第65.17條規定的實踐考試;
(7)根據本規則第65.49條(b)款規定頒發的書面畢業證明的頒發日期距申請之日不超過24個日曆月。如若逾期,申請人需重新參加200學時的課程訓練。
第65.13條理論考試要求
(a)參加飛行簽派員執照理論考試的申請人應當在獲得本規則第65.49條(b)款規定的有效書面畢業證明之後完成理論考試。理論考試成績有效期為24個日曆月。
(b)理論考試應當包含以下航空知識內容:
(1)與航線運輸駕駛員權力、限制和飛行運行相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適用的規定;
(2)氣象,包括鋒的知識和影響、鋒的特性、雲的形成、結冰和高空資料;
(3)氣象和航行通告資料的收集、分析、分發和使用;
(4)氣象圖表、地圖、預報、順序報告、縮寫和符號的理解和使用;
(5)當其在相應的空域系統內運行時,有關的氣象服務職能;
(6)風切變和下沉氣流的認識、識別和避讓;
(7)儀表氣象條件下的空中導航;
(8)與航路運行、終端區和雷達環境下有關的運行以及與儀表進離場和進近程式相關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式和駕駛員的職責;
(9)航空器的載重與平衡、航圖、圖表、表格、公式和計算的套用,以及對航空器性能的影響;
(10)與正常和非正常飛行狀態下的航空器飛行特性和性能有關的空氣動力學;
(11)人為因素;
(12)決策與判斷;
(13)簽派資源管理和機組資源管理,包括機組交流和協調等。
第65.15條經歷和訓練要求
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執照考試前12個月內,在合格的飛行簽派員監視下,在簽派放行崗位上實習至少90天;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a)款或(b)款規定的要求:
(a)申請人在申請理論考試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經歷或任意組合,並圓滿完成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A《飛行簽派員執照訓練課程》要求設定的至少200小時的課程訓練。申請時應當提供了符合本規則第65.49條(b)款規定的有效書面畢業證明:
(1)在國家航空器運行中擔任駕駛員。
(2)在CCAR121部航空承運人的運行中,擔任駕駛員、航空氣象分析人員、飛機性能工程師、航行情報人員。
(3)在航空器運行中擔任空中交通管制員或民用航空情報員。
(4)在航空器運行中,履行局方認為能夠提供同等經歷的其他職責。
(b)如果申請人不具備本條(a)款要求的經歷,則應當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時的課程訓練,並提供符合本規則第65.49條(b)款規定的有效書面畢業證明。
第65.17條實踐考試要求
(a)理論考試合格,並滿足本規則第65.15條規定的經歷和訓練要求的,執照申請人可以持理論考試合格成績單參加實踐考試。
(b)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應當通過針對航空運輸中使用的任何一種大型飛機的實踐考試。內容應當基於本規則附屬檔案A和《飛行簽派員實踐考試標準》中的規定要求。
第65.19條理論和實踐考試的程式
(a)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申請參加理論或實踐考試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本規則附屬檔案B中規定的《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和審查表》;
(2)提供符合本規則第65.13條、第65.15條或者第65.17條規定的證明材料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和兩寸標準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兩張及其電子版,並按照要求在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系統上填寫相關資料;
(b)執照考試申請人按照(a)款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之內,安排考試的時間,指定考試地點和考試員,並將前述決定通知申請人,向其發放准考證。
(1)執照考試申請人在接到考試通知後,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2)飛行簽派員的執照理論和實踐考試合格成績均為百分制的80分。
第65.21條補考
(a)未通過執照考試的申請人,可以在考試結束30天后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補考申請。
(b)理論考試成績合格,實踐考試未通過的,在理論考試成績有效期內只需申請實踐考試部分的補考,實踐考試補考的重點內容為上次未通過的部分。
(c)理論考試補考連續2次未通過的,自最後一次考試之日起12個日曆月內不得再次申請理論考試。實踐考試補考連續2次未通過的,理論考試成績失效。
第65.23條考試作弊行為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者視為作弊:
(1)複製理論考試內容;
(2)從他人處接受或者向他人傳遞考卷的副本或任何部分;
(3)在考試過程中,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4)頂替別人或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
(5)在考試期間使用未經許可的任何資料或者輔助設備;
(6)其他作弊行為。
第65.25條執照申請、受理與頒發
(a)符合本規則第65.11條規定資格要求的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可以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
(b)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自接到執照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申請,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應當一併告知申請人補正。
(c)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填寫本規則附屬檔案B表格中的考試成績部分,報民航局審批。民航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本規則第65.11條資格要求的執照申請人,由民航局做出準予許可決定並頒發執照。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65.27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執照申請人按照本規則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出現下列情況,其申請行為無效。
(1)在申請材料、記錄、證明和履歷中做虛假描述;
(2)偽造、篡改證件或者證書。
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年滿21周歲,身體健康;
(2)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歷;
(3)能夠讀、說、寫並且理解漢語;
(4)通過本規則第65.13條規定的理論考試;
(5)滿足本規則第65.15條規定的經歷和訓練要求;
(6)通過本規則第65.17條規定的實踐考試;
(7)根據本規則第65.49條(b)款規定頒發的書面畢業證明的頒發日期距申請之日不超過24個日曆月。如若逾期,申請人需重新參加200學時的課程訓練。
第65.13條理論考試要求
(a)參加飛行簽派員執照理論考試的申請人應當在獲得本規則第65.49條(b)款規定的有效書面畢業證明之後完成理論考試。理論考試成績有效期為24個日曆月。
(b)理論考試應當包含以下航空知識內容:
(1)與航線運輸駕駛員權力、限制和飛行運行相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適用的規定;
(2)氣象,包括鋒的知識和影響、鋒的特性、雲的形成、結冰和高空資料;
(3)氣象和航行通告資料的收集、分析、分發和使用;
(4)氣象圖表、地圖、預報、順序報告、縮寫和符號的理解和使用;
(5)當其在相應的空域系統內運行時,有關的氣象服務職能;
(6)風切變和下沉氣流的認識、識別和避讓;
(7)儀表氣象條件下的空中導航;
(8)與航路運行、終端區和雷達環境下有關的運行以及與儀表進離場和進近程式相關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式和駕駛員的職責;
(9)航空器的載重與平衡、航圖、圖表、表格、公式和計算的套用,以及對航空器性能的影響;
(10)與正常和非正常飛行狀態下的航空器飛行特性和性能有關的空氣動力學;
(11)人為因素;
(12)決策與判斷;
(13)簽派資源管理和機組資源管理,包括機組交流和協調等。
第65.15條經歷和訓練要求
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執照考試前12個月內,在合格的飛行簽派員監視下,在簽派放行崗位上實習至少90天;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a)款或(b)款規定的要求:
(a)申請人在申請理論考試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經歷或任意組合,並圓滿完成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A《飛行簽派員執照訓練課程》要求設定的至少200小時的課程訓練。申請時應當提供了符合本規則第65.49條(b)款規定的有效書面畢業證明:
(1)在國家航空器運行中擔任駕駛員。
(2)在CCAR121部航空承運人的運行中,擔任駕駛員、航空氣象分析人員、飛機性能工程師、航行情報人員。
(3)在航空器運行中擔任空中交通管制員或民用航空情報員。
(4)在航空器運行中,履行局方認為能夠提供同等經歷的其他職責。
(b)如果申請人不具備本條(a)款要求的經歷,則應當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時的課程訓練,並提供符合本規則第65.49條(b)款規定的有效書面畢業證明。
第65.17條實踐考試要求
(a)理論考試合格,並滿足本規則第65.15條規定的經歷和訓練要求的,執照申請人可以持理論考試合格成績單參加實踐考試。
(b)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應當通過針對航空運輸中使用的任何一種大型飛機的實踐考試。內容應當基於本規則附屬檔案A和《飛行簽派員實踐考試標準》中的規定要求。
第65.19條理論和實踐考試的程式
(a)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申請參加理論或實踐考試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本規則附屬檔案B中規定的《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和審查表》;
(2)提供符合本規則第65.13條、第65.15條或者第65.17條規定的證明材料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和兩寸標準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兩張及其電子版,並按照要求在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系統上填寫相關資料;
(b)執照考試申請人按照(a)款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之內,安排考試的時間,指定考試地點和考試員,並將前述決定通知申請人,向其發放准考證。
(1)執照考試申請人在接到考試通知後,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2)飛行簽派員的執照理論和實踐考試合格成績均為百分制的80分。
第65.21條補考
(a)未通過執照考試的申請人,可以在考試結束30天后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補考申請。
(b)理論考試成績合格,實踐考試未通過的,在理論考試成績有效期內只需申請實踐考試部分的補考,實踐考試補考的重點內容為上次未通過的部分。
(c)理論考試補考連續2次未通過的,自最後一次考試之日起12個日曆月內不得再次申請理論考試。實踐考試補考連續2次未通過的,理論考試成績失效。
第65.23條考試作弊行為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者視為作弊:
(1)複製理論考試內容;
(2)從他人處接受或者向他人傳遞考卷的副本或任何部分;
(3)在考試過程中,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4)頂替別人或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
(5)在考試期間使用未經許可的任何資料或者輔助設備;
(6)其他作弊行為。
第65.25條執照申請、受理與頒發
(a)符合本規則第65.11條規定資格要求的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可以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
(b)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自接到執照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申請,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應當一併告知申請人補正。
(c)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填寫本規則附屬檔案B表格中的考試成績部分,報民航局審批。民航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本規則第65.11條資格要求的執照申請人,由民航局做出準予許可決定並頒發執照。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65.27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執照申請人按照本規則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出現下列情況,其申請行為無效。
(1)在申請材料、記錄、證明和履歷中做虛假描述;
(2)偽造、篡改證件或者證書。
C章 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
第65.29條執照要求
飛行簽派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滿足下列執照要求,否則不得履行運行控制職責:
(a)完成CCAR121部所規定的訓練。
(b)在前36個日曆月內至少完成一次執照認證檢查。
(c)在連續12個日曆月內,在簽派放行崗位上至少工作30天。
第65.30條受到刑事處罰後的執照處理
執照持有人受到刑事處罰期間不得行使執照賦予的權利。
第65.31條執照檢查
飛行簽派員在履行運行控制職責時應當攜帶飛行簽派員執照,在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或者授權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時,應當出示飛行簽派員執照,接受檢查。
航空承運人不得指定未取得飛行簽派員執照的人員履行運行控制職責。
第65.33條執照的有效期
(a)按照本規則頒發的執照長期有效, 除非執照持有人自願放棄,或者依法被暫扣、吊銷。
(b)執照失效的,執照持有人應當將執照交回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65.35條執照的換髮、補辦和遷轉
(a)執照持有人因更換姓名需要換髮執照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當附有申請人當時持有的執照和能夠證明其更改姓名合法性的法律檔案。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審查後,應當將前述法律檔案退還申請人。
(b)執照持有人因執照遺失或者損壞而重新申請補辦執照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執照號碼、頒發日期等信息和材料;
(2)頒發其執照的民航局檔案;
(c)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並審核通過申請的,應當報民航局審查辦理執照。申請人在換髮、補辦執照期間,可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領取有效期不超過120天的臨時執照,並持該執照履行運行控制職責。
(d)執照持有人跨民航地區管理局轄區調動工作的,應當按照《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程式》規定的程式填寫附屬檔案C《飛行簽派員執照遷轉表》辦理執照遷轉手續。
飛行簽派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滿足下列執照要求,否則不得履行運行控制職責:
(a)完成CCAR121部所規定的訓練。
(b)在前36個日曆月內至少完成一次執照認證檢查。
(c)在連續12個日曆月內,在簽派放行崗位上至少工作30天。
第65.30條受到刑事處罰後的執照處理
執照持有人受到刑事處罰期間不得行使執照賦予的權利。
第65.31條執照檢查
飛行簽派員在履行運行控制職責時應當攜帶飛行簽派員執照,在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或者授權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時,應當出示飛行簽派員執照,接受檢查。
航空承運人不得指定未取得飛行簽派員執照的人員履行運行控制職責。
第65.33條執照的有效期
(a)按照本規則頒發的執照長期有效, 除非執照持有人自願放棄,或者依法被暫扣、吊銷。
(b)執照失效的,執照持有人應當將執照交回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65.35條執照的換髮、補辦和遷轉
(a)執照持有人因更換姓名需要換髮執照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當附有申請人當時持有的執照和能夠證明其更改姓名合法性的法律檔案。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審查後,應當將前述法律檔案退還申請人。
(b)執照持有人因執照遺失或者損壞而重新申請補辦執照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執照號碼、頒發日期等信息和材料;
(2)頒發其執照的民航局檔案;
(c)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並審核通過申請的,應當報民航局審查辦理執照。申請人在換髮、補辦執照期間,可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領取有效期不超過120天的臨時執照,並持該執照履行運行控制職責。
(d)執照持有人跨民航地區管理局轄區調動工作的,應當按照《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程式》規定的程式填寫附屬檔案C《飛行簽派員執照遷轉表》辦理執照遷轉手續。
D章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
第65.37條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申請要求
申請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a)具備本規則第65.13條要求航空知識內容的訓練課程大綱;
(b)具備相應的飛行簽派員教學設備、設施;
(c)具備相應的飛行簽派員訓練教員;
(d)民航局認為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65.39條飛行簽派員執照課程訓練科目和時間要求
(a)獲得批准的飛行簽派員執照課程授課內容應當包括本規則附屬檔案A中的知識範圍及其項目,授課時間按照本規則第65.15條的規定不得少於200小時或者800小時。
(b)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提交描述所有項目和分項目內容的大綱和每個部分的計畫課時數。
(c)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可以在課程中包含涉及飛行簽派員執照課程的其他教學項目,對於沒有包含在本規則附屬檔案A中的項目,申請人應當在本條(a)款所要求的最低200小時或者800小時的基礎上增加額外的授課時間。
(d)如果學員能夠提供適當的證明材料,並經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批准,可以用以前的經歷和訓練代替部分課程的訓練。訓練機構決定代替的課時數應當以學員已有的經歷和訓練與批准的課程大綱相一致的部分所占用的計畫課時數為依據。允許替代的課時數,包括課時總數和替代理由的說明應當填入本規則第65.49條(a)款要求的學員訓練記錄。
第65.41條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的申請、受理與頒發
(a)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C《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申請表》填寫的表格和下列申請材料:
(1)本規則第65.39條(b)款要求的課程大綱;
(2)教學設備、設施清單和說明;
(3)教員名單及其教學資格證明;
(4)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b)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申請後,應當參照本規則第65.25條(b)款規定的程式和期限受理申請,並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做出不予許可決定,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於需要組成審查組實地檢查、檢測申請人設施、設備的,檢驗、檢測所需的時間可以不計入規定的期限。
(c)民航地區管理局做出頒發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申請人頒發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並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對於不予發放資格證書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65.43條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資格證書和一般要求
(a)除非依法被暫扣、吊銷,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24個日曆月。訓練機構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放棄資格證書,並向該管理局提供要求的訓練記錄。
(b)符合下列要求的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申請延續其資格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終止前至少30個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1)畢業於該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學員,在參加按照本規則第65.17條要求的實踐考試中,第一次測試合格率達到80%;
(2)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持續符合本規則對其初始批准的要求;
(c)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延續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申請的受理和審查按照本規則第65.41條(b)款和(c)款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要求辦理。
(d)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申請修訂批准的課程大綱、設施和設備清單及說明,應當按照本規則第65.41條(a)款(1)和(2)的要求以完整修訂頁的形式提交備案材料,以便完整地替換所批准的修訂頁內容。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修訂教員名單的,應當滿足本規則第65.47條要求,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並取得批准。
(e)當批准的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不能持續滿足本規則有關批准的要求或者實施執照訓練的要求時,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飛行簽派員教學活動,限期整改,並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整改滿足條件後,可以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重新開展教學活動。
(f)當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時,其資格證書失效。但是,此變更不涉及設備、設施、人員和飛行簽派員執照課程的,訓練機構可以在所有權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的,其資格不受影響。批准的附屬檔案A中的飛行簽派員執照訓練課程教學仍可繼續進行。
(g)當批准的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名稱和地點發生變更時,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此變更以書面形式通知了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其資格證書保持有效。
第65.45條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設施要求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具備足夠的用於理論和實踐教學並且校驗合格的設備、設施和用具,以滿足每一個學員在飛行簽派員理論學習和實踐訓練中的使用要求。用於訓練的教室應當符合國家的建築、衛生和健康標準,確保溫控、照明和通風,教室位置應當確保教學不會受到外界干擾。
第65.47條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人員要求
(a)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符合下列人員要求:
(1)有足夠的教學人員,至少有一名持有飛行簽派員執照,並能夠協調所有訓練課程教學的人員。
(2)學員與教員的比例不得超過25:1,每個教學班不得超過45人。
(b)講授本規則附屬檔案A中籤派實踐套用內容的教員應當持有飛行簽派員執照。在12個日曆月內有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在按CCAR121部實施運行航空公司進行教學實踐,並保存相關記錄以供局方檢查。
第65.49條飛行簽派員訓練記錄要求
(a)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為每個學員建立執照課程的訓練記錄,包括: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教員名單、涵蓋的學科課程和考試成績。該記錄在學員畢業後應當至少保存三年。訓練機構應當在培訓班畢業後2個月之內將訓練情況報送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所有畢業學員的名單和成績表。
(2)所有未畢業學員和退學學員的名單、成績表或者退學原因。
(b)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為圓滿完成附屬檔案A課程訓練的合格學員頒發書面畢業證明。
申請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a)具備本規則第65.13條要求航空知識內容的訓練課程大綱;
(b)具備相應的飛行簽派員教學設備、設施;
(c)具備相應的飛行簽派員訓練教員;
(d)民航局認為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65.39條飛行簽派員執照課程訓練科目和時間要求
(a)獲得批准的飛行簽派員執照課程授課內容應當包括本規則附屬檔案A中的知識範圍及其項目,授課時間按照本規則第65.15條的規定不得少於200小時或者800小時。
(b)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提交描述所有項目和分項目內容的大綱和每個部分的計畫課時數。
(c)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可以在課程中包含涉及飛行簽派員執照課程的其他教學項目,對於沒有包含在本規則附屬檔案A中的項目,申請人應當在本條(a)款所要求的最低200小時或者800小時的基礎上增加額外的授課時間。
(d)如果學員能夠提供適當的證明材料,並經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批准,可以用以前的經歷和訓練代替部分課程的訓練。訓練機構決定代替的課時數應當以學員已有的經歷和訓練與批准的課程大綱相一致的部分所占用的計畫課時數為依據。允許替代的課時數,包括課時總數和替代理由的說明應當填入本規則第65.49條(a)款要求的學員訓練記錄。
第65.41條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的申請、受理與頒發
(a)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C《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申請表》填寫的表格和下列申請材料:
(1)本規則第65.39條(b)款要求的課程大綱;
(2)教學設備、設施清單和說明;
(3)教員名單及其教學資格證明;
(4)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b)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申請後,應當參照本規則第65.25條(b)款規定的程式和期限受理申請,並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做出不予許可決定,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於需要組成審查組實地檢查、檢測申請人設施、設備的,檢驗、檢測所需的時間可以不計入規定的期限。
(c)民航地區管理局做出頒發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申請人頒發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並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對於不予發放資格證書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65.43條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資格證書和一般要求
(a)除非依法被暫扣、吊銷,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24個日曆月。訓練機構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放棄資格證書,並向該管理局提供要求的訓練記錄。
(b)符合下列要求的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申請延續其資格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終止前至少30個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1)畢業於該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學員,在參加按照本規則第65.17條要求的實踐考試中,第一次測試合格率達到80%;
(2)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持續符合本規則對其初始批准的要求;
(c)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延續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申請的受理和審查按照本規則第65.41條(b)款和(c)款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要求辦理。
(d)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申請修訂批准的課程大綱、設施和設備清單及說明,應當按照本規則第65.41條(a)款(1)和(2)的要求以完整修訂頁的形式提交備案材料,以便完整地替換所批准的修訂頁內容。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修訂教員名單的,應當滿足本規則第65.47條要求,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並取得批准。
(e)當批准的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不能持續滿足本規則有關批准的要求或者實施執照訓練的要求時,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飛行簽派員教學活動,限期整改,並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整改滿足條件後,可以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重新開展教學活動。
(f)當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時,其資格證書失效。但是,此變更不涉及設備、設施、人員和飛行簽派員執照課程的,訓練機構可以在所有權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的,其資格不受影響。批准的附屬檔案A中的飛行簽派員執照訓練課程教學仍可繼續進行。
(g)當批准的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名稱和地點發生變更時,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此變更以書面形式通知了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其資格證書保持有效。
第65.45條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設施要求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具備足夠的用於理論和實踐教學並且校驗合格的設備、設施和用具,以滿足每一個學員在飛行簽派員理論學習和實踐訓練中的使用要求。用於訓練的教室應當符合國家的建築、衛生和健康標準,確保溫控、照明和通風,教室位置應當確保教學不會受到外界干擾。
第65.47條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人員要求
(a)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符合下列人員要求:
(1)有足夠的教學人員,至少有一名持有飛行簽派員執照,並能夠協調所有訓練課程教學的人員。
(2)學員與教員的比例不得超過25:1,每個教學班不得超過45人。
(b)講授本規則附屬檔案A中籤派實踐套用內容的教員應當持有飛行簽派員執照。在12個日曆月內有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在按CCAR121部實施運行航空公司進行教學實踐,並保存相關記錄以供局方檢查。
第65.49條飛行簽派員訓練記錄要求
(a)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為每個學員建立執照課程的訓練記錄,包括: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教員名單、涵蓋的學科課程和考試成績。該記錄在學員畢業後應當至少保存三年。訓練機構應當在培訓班畢業後2個月之內將訓練情況報送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所有畢業學員的名單和成績表。
(2)所有未畢業學員和退學學員的名單、成績表或者退學原因。
(b)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應當為圓滿完成附屬檔案A課程訓練的合格學員頒發書面畢業證明。
E 章法律責任
第65.51條執照申請的不受理
在執照申請或考試中出現本規則第65.23條和第65.27條行為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取消其執照申請資格,並在12個日曆月內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請。
第65.53條執照持有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執照持有人有下列行為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違反本規則第65.23條規定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2)偽造和篡改簽派員訓練記錄的。
第65.57條使用未取得執照的人員
(a)違反本規則規定,未取得飛行簽派員執照在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輸飛行中履行運行控制責任的個人,在12個日曆月之內不得申請飛行簽派員執照,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飛行簽派工作,並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b)航空承運人違反本規則規定,指定未取得飛行簽派員執照的人員履行運行控制責任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65.59條在檢查中未能提供執照
飛行簽派員違反本規則第65.31條規定,在檢查中未能提供飛行簽派員執照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警告或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65.61條未取得資格證書擅自訓練飛行簽派員
未按照本規則D章取得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擅自從事飛行簽派員執照課程訓練的,其頒發的成績表和畢業證明無效,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飛行簽派員教學活動,並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65.63條違反本規則實施教學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可以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a)未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A的要求設定訓練大綱;
(b)教學用的設備、設施和用具未經校驗合格;
(c)教學人員未達到本規則第65.47條規定的要求;
(d)訓練記錄未達到本規則第65.49條規定的要求;
(e)為培訓不合格的學員頒發證明。
第65.65條民航行政機關以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規則規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規則規定的監察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執照申請或考試中出現本規則第65.23條和第65.27條行為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取消其執照申請資格,並在12個日曆月內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請。
第65.53條執照持有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執照持有人有下列行為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違反本規則第65.23條規定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2)偽造和篡改簽派員訓練記錄的。
第65.57條使用未取得執照的人員
(a)違反本規則規定,未取得飛行簽派員執照在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輸飛行中履行運行控制責任的個人,在12個日曆月之內不得申請飛行簽派員執照,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飛行簽派工作,並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b)航空承運人違反本規則規定,指定未取得飛行簽派員執照的人員履行運行控制責任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65.59條在檢查中未能提供執照
飛行簽派員違反本規則第65.31條規定,在檢查中未能提供飛行簽派員執照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警告或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65.61條未取得資格證書擅自訓練飛行簽派員
未按照本規則D章取得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擅自從事飛行簽派員執照課程訓練的,其頒發的成績表和畢業證明無效,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飛行簽派員教學活動,並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65.63條違反本規則實施教學
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可以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a)未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A的要求設定訓練大綱;
(b)教學用的設備、設施和用具未經校驗合格;
(c)教學人員未達到本規則第65.47條規定的要求;
(d)訓練記錄未達到本規則第65.49條規定的要求;
(e)為培訓不合格的學員頒發證明。
第65.65條民航行政機關以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飛行簽派員執照和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規則規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規則規定的監察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F章 附 則
第65.67條施行與廢止
本規則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36號)同時廢止。
本規則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