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FS)的決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FS)的決定在2000.07.18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FS)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18日
  • 頒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現發布《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FS)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為使我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標準與國際標準及其他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保持一致,進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決定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6《航空器的運行》中規定的國際標準和民航總局其他現行規定,對1999年5月5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83號令發布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FS)作如下修訂:
一、第十六條的標題修改為:“〔按本規則實施運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擁有能夠有效控制和監督其整個運行的管理機構,並擁有足夠的合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保證在其運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下列職位上安排合格的專職人員:
(1)負責運行的副總裁或者副總經理;
(2)負責維修的副總裁或者副總經理;
(3)總飛行師;
(4)總工程師。”
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款:“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運行管理的需要,設立由飛行、維修、簽派等人員組成的運行管理辦公室或者等效機構,其工作直接向負責運行的副總裁或者副總經理負責。該辦公室負責協調各業務部門有關運行的事項;辦理運行合格審定的有關事宜;負責運行手冊的分發、更改和報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監督檢查手冊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除按本規則第十六章規定得到局方的雙發飛機延伸航程運行批准外,任何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點至可用機場的飛行時間超過一小時(以一台發動機停車在靜止大氣中正常巡航速度飛行)的航路上使用雙發渦輪飛機運行。”
三、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在前6個日曆月之內在所服務的機型上完成熟練檢查,否則不得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熟練檢查可在定期復訓中進行。熟練檢查每隔一次可用本規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的飛行模擬機訓練課程代替。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61FS部完成的型別等級飛行考試可代替熟練檢查。”
1999年5月5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83號令發布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FS)應當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訂,重新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中文通用版的修訂
《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中文通用版依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FS)的決定》做下列相應的修訂:
一、121.43條的標題修改為“〔按本規則實施運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
121.43條(a)款修改為:“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擁有能夠有效控制和監督其整個運行的管理機構,並擁有足夠的合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保證在其運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下列職位上安排合格的專職人員:
(1)負責運行的副總裁或者副總經理;
(2)負責維修的副總裁或者副總經理;
(3)總飛行師;
(4)總工程師。”
121.43條增加一款,作為(f)款:“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運行管理的需要,設立由飛行、維修、簽派等人員組成的運行管理辦公室或者等效機構,其工作直接向負責運行的副總裁或者副總經理負責。該辦公室負責協調各業務部門有關運行的事項;辦理運行合格審定的有關事宜;負責運行手冊的分發、更改和報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監督檢查手冊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121.157(a)款修改為:“除按本規則W分部規定得到局方的雙發飛機延伸航程運行批准外,任何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點至可用機場的飛行時間超過一小時(以一台發動機停車在靜止大氣中正常巡航速度飛行)的航路上使用雙發渦輪飛機運行。”
三、121.465(a)款修改為:“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在前6個日曆月之內在所服務的機型上完成熟練檢查,否則不得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
121.465(b)款修改為:“熟練檢查可在定期復訓中進行。熟練檢查每隔一次可用本規則121.409(b)款中規定的飛行模擬機訓練課程代替。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61FS部完成的型別等級飛行考試可代替熟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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