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經2016年12月8日交通運輸部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2016年12月16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6號公布。該《規則》分總則,人員、航空器和設施要求,訓練課程和課目,委託考試,運行規則,記錄,對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附則9章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在2017年4月1日前已持有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的駕駛員學校,所持證書持續有效,直至其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之日。
2004年12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35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6號
- 類別:規章
- 通過時間:2016年12月8日
-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7年4月1日
部令
規則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規則。
第141.3條 適用範圍
(a)本規則規定了頒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和相關訓練規範的條件和程式,以及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和相關訓練規範的持有人應當遵守的一般運行規則。
(b)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駕駛員學校依據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以及境外合法設立的駕駛員學校依據本規則取得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可以按照本規則進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第141.5條 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駕駛員學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頒發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b)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依據本規則組織指導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制定必要的審定工作程式,規定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及其相關申請書的統一格式。
(c)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及時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
(d)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運行和其他駕駛員學校在其所轄地區內設輔助運行基地的運行實施持續監督檢查。
(e)在本規則中,局方是指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
第141.7條 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條件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民航地區管理局為其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及與其相匹配的訓練規範:
(a)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遞交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書。
(b)所申請的駕駛員學校符合本規則A章至C章的要求。
(c)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以下簡稱CCAR-91部)有關訓練飛行運行種類的要求。
第141.11條 委託考試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委託符合本規則D章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進行相應的考試。
第141.13條 駕駛員學校訓練規範和課程等級
(a)與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相匹配的訓練規範應滿足下列要求:
(1)訓練規範僅在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有效期內有效。
(2)訓練規範應包括本規則第141.18條規定的相關內容。
(3)訓練規範應作為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按本規則實施訓練的主要依據。當訓練規範的內容發生任何變化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根據本規則的相關要求,提前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按照新的訓練規範實施相應的訓練。
(4)訓練規範變更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式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參照本規則第141.15條有關規定實施。
(b)本條(c)款中所列的課程等級,可以列入訓練規範。
(c)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初次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後續監管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訓練規範中批准申請人或者持有人開設下列一種或者數種課程:
(1)面向按照CCAR-91部和《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CCAR-135部)運行的通用航空和小型運輸公司的執照和等級課程:
(i)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附屬檔案A)
(ii)儀表等級課程(附屬檔案B)
(iii)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附屬檔案C)
(iv)基礎飛行教員等級課程(附屬檔案F)
(v)儀表飛行教員等級課程(飛機或直升機儀表教員等級)(附屬檔案G)
(vi)增加航空器類別或者級別等級課程(附屬檔案H)
(vii)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附屬檔案I):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理論課程
(2)面向按照《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CCAR-121部)運行的運輸航空公司的課程:
(i)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附屬檔案D)
(ii)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課程(附屬檔案E)
第141.15條 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
(a)申請人初次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範、申請在訓練規範中增加課程等級或者申請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b)申請人應當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運行手冊或者相應的檔案:
(1)駕駛員學校合法設立的證明檔案;
(2)駕駛員學校的組織職能結構;
(3)本規則B章第141.43條規定的人員的資格和職責;
(4)擬申請的訓練課程一式二份,包括有關材料;
(5)實施飛行訓練的主要訓練機場的說明;
(6)主運行基地和輔助運行基地的說明;
(7)訓練課程使用航空器的說明;
(8)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助訓練裝置的說明;
(9)駕駛員講評區域、地面訓練設施的說明;
(10)運行程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式與措施、質量管理系統;
(11)訓練記錄。
(c)申請的受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後檢查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d)成立審查組審核檔案並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審查組。審查組依據本規則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的適用要求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現場驗證和檢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發證期限內,審查組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審查組提出的問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e)發證
(1)審查組完成合格審定工作後,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向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或第141.31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或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批准其按照所規定的訓練規範實施訓練活動。
(2)根據審查組的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或第141.31條要求的,不予為其發放或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141.17條 合格證的內容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1)駕駛員學校名稱;
(2)駕駛員學校主運行基地及地址;
(3)合格證編號及更新序號;
(4)合格證首次頒發日期;
(5)合格證更新日期;
(6)合格證期滿日期;
(7)頒發合格證的行政機關名稱。
第141.18條 訓練規範的內容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規範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1)管理人員、飛行教員和其他指定人員;
(2)航空器和訓練設施;
(3)運行基地、訓練機場和機場設備;
(4)課程等級、手冊和訓練記錄;
(5)教室和教學設備;
(6)轉場航線;
(7)限制匯總、豁免和偏離。
(b)通過首次更新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規範還應當包括是否被局方委託進行考試以及被委託進行考試的課程等級。
第141.19條 合格證和受委託進行考試的有效期
(a)合格證在頒發月份之後第24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有效期滿。除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其合格證的情況外,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有效期滿且未按照第141.31條實施更新;
(2)頒發合格證時作為合格審定內容的主運行基地發生變更之日且未按照本規則第141.29條(c)款實施更新;
(3)自訓練規範的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未按照本規則第141.13條(a)款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超過30天時。
(b)受委託進行考試在頒發月份之後第24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有效期滿。除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不再進行考試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終止委託其進行考試的情況外,被委託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繼續進行考試:
(1)有效期滿且未再次獲得委託資格;
(2)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失效之時。
第141.23條 合格證的展示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展示在學校內便於公眾閱讀的醒目位置。
(b)在局方要求檢查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提供檢查。
第141.25條 檢查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為確定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規則要求而對其人員、設施、設備和記錄進行的檢查。
第141.27條 合理宣傳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明示按照本規則批准的訓練課程和非按照本規則批准的訓練課程,不得對這些訓練課程進行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合併宣傳,不得對合格證或者批准的課程等級作任何不真實的、易致誤解的宣傳。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校址搬遷後,應當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誌;在合格證失效時,應當及時清除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誌。
第141.29條 主運行基地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所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範的要求,建立並維持一個主運行基地,該主運行基地的通信地址即為合格證上註明的學校地址。
(b)主運行基地內應當配備充足的設施和設備,並保存開展業務所必需的檔案和記錄。
(c)如需更改主運行基地的地點, 應按照第141.31條的規定更新駕駛學校合格證。
(d)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證上所列的運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實施訓練:
(1)經駕駛員學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檢查,批准其使用該基地;
(2)在該基地使用的訓練課程及其修訂項目已經得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
(3)如果在該基地以外基地的訓練連續超過30天,則應按照輔助運行基地要求進行審定,並列入訓練規範。
第141.31條合格證的更新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證有效期內申請合格證的更新,只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通過局方對其全面審查並頒發新的合格證和訓練規範後,其方可繼續行駛新合格證和訓練規範所賦予的權利。合格證更新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式除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5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如果符合本條(b)項對更新合格證和訓練規範的要求,至少應在其合格證到期30天前提交合格證和訓練規範的更新申請。
(b)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該學校的人員、航空器、訓練設施、訓練使用機場、經批准的訓練課程、訓練記錄、當前的訓練能力和質量符合本規則的要求,且在合格證頒發之日起至提出更新申請之日止,已經對下列人員完成訓練並經其推薦參加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的人員不少於10人,且其中80%以上人員首次考試合格,則可以為其更新合格證和訓練規範:
(1)駕駛員;
(2)飛行教員。
(a)本章規定了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符合的人員、航空器以及對設施和機場應當具有連續使用權的要求。
(b)在本章中,如果駕駛員學校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設施和機場具有至少6個日曆月的所有權或者按照書面協定的規定,對設施和機場具有至少6個日曆月的使用權,則認為該學校對設施和機場具有連續使用權。
第141.43條 人員配備要求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為每個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員,該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5條的要求,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職責。
(b)必要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可以為每一門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該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7條的要求。
(c)當學校有至少50名正在接受訓練的學員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指定至少一名檢查教員,負責實施學員的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本規則要求的教員教學檢查。該檢查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9條的要求。
(d)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或持有人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人員:
(1)配備有充足的人員,包括持有執照和相應等級的飛行教員以及相應的航空知識教學人員;
(2)如果駕駛員學校使用了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和勤務人員,則應當對其進行工作程式和崗位職責訓練。
(e)本條所涉及的人員可以在一個學校中擔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職位,但應當符合相應職位的資格要求。
(f)如果指定的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沒有履行本規章要求的相應職責,局方可以要求駕駛員學校立即終止其相應資格,並更換符合資格的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
第141.45條 主任教員
(a)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適用的型別等級和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2)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論知識:
(i)教學法;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經批准的相應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4)針對適用於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式和動作,通過了教學技能和教學能力方面的教學檢查;
(5)應當符合本條(b)、(c)、(d)、(e)和(f)款的適用要求。
(b)擔任私用駕駛員執照或等級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2年,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c)在儀表等級訓練課程或者帶有儀表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中,擔任儀表等級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0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的飛行時間;
(2)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表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儀表飛行教學至少2年,具有至少25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40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d)擔任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3,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5年,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時間至少500小時;
(ii)具有至少2,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時間至少500小時。
(e)擔任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3,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具有至少500小時的多機組成員飛行經歷;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時間至少250小時。
(f)在本條(b)、(c)、 (d)和(e)款規定的訓練課程以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2,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3年,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ii)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g)未按本規則實施的教學時間,最多可計為上述要求飛行教學時間的50%。
第141.47條 助理主任教員
(a)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適用的型別等級和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2)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論知識:
(i)教學法;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經批准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4)針對適用於相應訓練課程的飛行程式和動作,通過了教學技能和教學能力方面的教學檢查;
(5)符合本條(b)、(c)、(d)、(e)和(f)款的適用要求。
(b)擔任私用駕駛員執照或等級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2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c)在儀表等級訓練課程或者帶有儀表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中,擔任儀表等級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5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的飛行時間;
(2)具有至少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表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儀表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125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20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d)擔任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2年6個月,具有至少7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時間至少250小時。
(ii)具有至少1,2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時間至少250小時。
(e)擔任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具有至少250小時的多機組成員飛行經歷;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時間至少250小時。
(f)在本條(b)、(c)、(d)和(e)款規定的訓練課程以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6個月,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7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g)未按本規則實施的教學時間,最多可計為上述要求飛行教學時間的50%。
第141.49條 檢查教員
(a)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飛行訓練或者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通過主任教員對其進行的考試,考試內容包括:
(i)教學法;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式、應急程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經批准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2)在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符合本條(a)(1)款的要求;
(ii)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適用的型別等級和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iii)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iv)針對適用於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式和動作,通過了由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實施的教學檢查。
(b)檢查教員除符合本條(a)款要求外,還應當由主任教員以書面形式指定其進行學員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教學檢查。
(c)檢查教員與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該學員實施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1)檢查教員是該學員的主要教員;
(2)該學員是檢查教員推薦參加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的。
第141.51條 機場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證明其對實施飛行訓練所使用的每個主要訓練機場都具有連續使用權。
(b)用於飛機訓練的每一機場應當具有至少一條跑道或者起飛地帶,可以允許進行訓練的航空器在下列條件下,以最大審定起飛全重進行正常起飛和著陸:
(1)風速不大於2米/秒;
(2)溫度等於飛行地帶年最熱月份的平均最高氣溫;
(3)如適用,按照製造廠家推薦的方法使用動力裝置、起落架和襟翼;
(4)起飛時無需特別的駕駛技術和方法,就能在起飛過程中從離地平穩地過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並且在起飛飛行航跡中至少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c)每個機場應當具有一個能從跑道兩端地平面上看得見的風向指示器。
(d)在無塔台管制和無法提供航空諮詢服務的機場上應當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e)具備符合課程等級要求的設施;用於夜間飛行訓練的每一個機場應當具備永久性跑道燈光設備,但在用於水上飛機夜間飛行訓練的機場或者基地上,經局方批准,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燈光設備或者海岸燈光設備。
第141.53條 航空器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證明用於飛行教學和單飛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下列條件:
(a)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具有標準適航證。但是民航局根據其所批准的訓練課程的性質,可以允許申請人使用不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
(c)每架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91部D章的規定進行維修和檢查。
(d)用於飛行教學的航空器應當具有至少兩個駕駛員座位,並且具有發動機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這些操縱裝置應當位於從兩個駕駛員座位處均能進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e)用於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進行航線飛行教學和儀表進近教學的航空器,應當按照適用於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要求安裝和維修必要的設備。用於參考儀表進行操縱和作精確機動飛行教學的航空器可以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的規定安裝必要的設備。
第141.55條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助訓練裝置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證明其擁有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符合下列要求:
(a)飛行模擬機。用於經批准訓練課程的飛行模擬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其駕駛艙以相同尺寸模擬了特定型別航空器或特定廠家、型號和系列航空器的駕駛艙;
(2)具有再現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體和軟體;
(3)具有運動感應系統,且該系統所提供的動感效果至少應當等同於一個三自由度運動系統所提供的動感效果;
(4)具有視景系統,且該視景系統至少能同時為每名駕駛員提供45°的水平視場和30°的垂直視場;
(5)已由局方鑑定合格並且批准使用。
(b)飛行訓練器。用於經批准訓練課程的飛行訓練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開放式或封閉式的駕駛艙,且駕駛艙中的主要儀表、設備面板和控制裝置與特定航空器駕駛艙中的尺寸和設定相同;
(2)具有用於模擬航空器進行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體和軟體;
(3)可以沒有運動感應系統和視景系統;
(4)已由局方鑑定合格並且批准使用。
(c)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列出的每種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包括視聽設備、網路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型、圖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應當適用於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的訓練課程。
第141.57條 駕駛員講評區域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證明對位於每個運行基地的講評室具有連續使用權,該講評區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可以容納所有正在等待參加飛行訓練的學員;
(2)其布置和設備配置適合於實施飛行講評;
(3)如果學校具有儀表等級課程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等級,講評區域內應當有適當的通信設備,可以允許駕駛員與相應的氣象服務部門和航行情報部門聯繫以獲取相關信息。但是如果與以上部門位於同一機場並且聯絡方便,則可以不配備通信設備。
(b)一個講評區域不得同一時間被兩個以上駕駛員學校使用。
第141.59條 地面訓練設施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的地面訓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用於教學的每間教室、訓練室和其他空間在取暖、照明和通風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關於建築、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訓練設施的位置應當可以保證受訓人員不受其他房間實施的訓練和機場內飛行和維修活動的干擾。
本章規定了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與訓練規範對訓練課程和課目的要求。
第141.73條 訓練課程批准程式的一般要求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擬開設的每門訓練課程的批准。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批准的程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5條(c)、(e)款的規定。
(b)申請修訂或者新增訓練課程的,申請人應當在計畫實施該課程之日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修訂訓練課程的,還應當附上兩份該訓練課程修訂頁。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批准的訓練課程種類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3條的規定。
第141.75條 訓練課程內容
(a)申請批准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屬檔案中規定的最低課目要求。
(b)除本條(d)和(e)款規定外,申請批准的每一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屬檔案中規定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c)申請批准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對用於地面訓練的每間教室的說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該教室能夠容納的學員的最大數量;
(2)對用於地面訓練的視聽設備、網路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輔助訓練裝置的說明;
(3)對訓練中所用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說明;
(4)一份主要訓練機場的清單,一份對所用設施的說明,包括對每個機場上供學員和工作人員使用的飛行講評區域情況的說明;
(5)對所用航空器型號的說明,包括對每一教學階段所用的特殊設備的說明;
(6)從事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的教員的最低資格和等級;
(7)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訓練提綱:
(i)參加該門訓練課程學習的學員的進入條件,包括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飛行經歷和航空知識方面的要求;
(ii)對每一課的詳細說明,包括該課的目的、標準和完成該課需要的時間;
(iii)學員在本課程的學習中應當完成的教學內容;
(iv)每個訓練階段預期的目標和標準;
(v)用於衡量學員每一階段訓練成績的考試和檢查的說明。
(d)如果符合下列條件,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並獲得不超過24個日曆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初始批准,而不需要滿足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該駕駛員學校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並在提出申請的月份之前已通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首次更新至少連續24個日曆月;
(2)除本條(c)款要求的信息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畫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3)駕駛員學校沒有被委託進行該訓練課程的考試;
(4)實踐考試和理論考試由非該駕駛員學校雇員的考試員實施。
(e)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持有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並獲得不超過24個日曆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最終批准,而不需要滿足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駕駛員學校獲得該訓練課程的初始批准已至少有24個日曆月;
(2)駕駛員學校應當:
(i)在前24個日曆月內,已經使用該課程完成至少10名學員的訓練並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或等級的實踐考試;
(ii)在實踐考試中,上述學員中至少80%以上應當首次考試合格。並且考試是由非該駕駛員學校雇員的考試員實施的。
(3)除本條(c)款要求的信息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畫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4)駕駛員學校沒有被委託進行該訓練課程的考試。
第141.77條 特殊課程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可以申請實施本規則附屬檔案中未規定的訓練課程,但應當證明該訓練課程能夠使參加訓練的學員在能力上達到本規則附屬檔案中相應訓練課程或者CCAR-61部要求達到的標準。
本章規定了受委託進行相應考試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需要符合的條件,以及與之相關的權利和限制。
第141.83條 受委託進行考試的資格要求
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下列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進行相應考試:
(a)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課程等級,並已通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首次更新;
(b)在獲取受委託考試資格當月之前,作為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已連續持有擬獲取受委託考試資格的課程等級達24個日曆月以上;
(c)擬受委託考試的訓練課程不得是雖經批准但未符合本規則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的課程;
(d)在受委託進行考試之日前的24個日曆月內,該學校已經符合了下列要求:
(1)針對擬受委託考試的訓練課程,訓練了50名以上學員,並已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考試;
(2)在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實踐考試中,有90%以上的學員首次考試合格。這些考試應當由非該學校雇員的考試員實施。
第141.85條 權利
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完成該校受委託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向局方申請獲取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等級。上述學員無需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為頒發執照和等級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第141.87條 限制和報告
駕駛員學校推薦完成該校受委託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在不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頒發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所推薦的學員為該校受委託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結業學員;
(b)所推薦的學員完成了該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的所有課目要求並通過駕駛員學校組織的考試;對於從按本規則批准的其他學校轉入該校的學員,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認為其完成了該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的所有課目:
(1)在原學校所接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接收學校課目所要求的訓練時間,但最多不能超過課程所要求總訓練時間的一半;
(2)完成了由接收學校實施的航空知識考試和教學檢查,用以確定可承認的該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
(3)接收學校根據本條(b)(2)款所要求的考試確定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應當記錄在該學員的訓練記錄中;
(4)申請確定其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的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應當是從按本規則批准的駕駛員學校的按本規則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
(5)接收的學校保存了一份學員在前一個受訓學校所接受訓練的記錄。
(c)受委託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所實施的考試應當得到局方批准,並且在範圍、深度和難度上至少應當與按照CCAR-61部進行的相應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相當。
(d)在下列情況下,受委託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1)該學校發現考試內容已經泄露;
(2)該學校得到了局方其考試存在泄密情況的通知。
本章規定了適用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則。
第141.95條 航空器要求
在飛行訓練和單飛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應當攜帶下列檔案:
(a)一份起飛前和著陸前檢查單;
(b)製造廠家提供的操作手冊,或者給每個使用該航空器的駕駛員配備的操作手冊。
第141.97條限制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受訓學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為其頒髮結業證書或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
(1)完成了駕駛員學校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所有訓練;
(2)通過了課程要求的所有考試。
(b)除本條(c)款規定的情況外,從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課程中結業的學員應當完成該課程中所有課目的訓練。
(c)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可用於符合當前受訓課程中的課目要求:
(1)對於除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和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課程以外的當前課程:
(i)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按照本規則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50%,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課時的50%;
(ii)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非按照本規則批准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25%,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25%。
(2)對於當前課程為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的:
(i)對於未取得任何執照的學員,不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識;
(ii)對於已取得私用駕駛員執照(或以上)的學員,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經局方批准後,承認其先前的部分飛行經歷。
(3)對於當前課程為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的,不承認其先前高性能多發飛機課程的經歷和知識。
(4)按照本條(c)(1)、(c)(2)款的規定進行認可時,先前提供訓練的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或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證明材料,對其所提供的訓練種類、訓練量、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的成績作出證明。
第141.99條 飛行訓練
(a)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提供飛行訓練的人員,應當是持有合適等級駕駛員執照的飛行教員,並且應當符合該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最低資格要求。
(b)學生駕駛員首次單飛應當得到其飛行教員的批准,而且在其實施首次單飛時,該飛行教員應在單飛的機場進行現場指導。
(c)經指派負責某一訓練課程的每個主任教員和助理主任教員,在每12個日曆月內應當完成至少1次經批准的由地面訓練內容、飛行訓練內容組成的訓練提綱的訓練或經批准的飛行教員更新課程的訓練。
(d)在飛行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應當根據學校的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的安排,完成下列項目並通過檢查:
(1)在得到實施飛行訓練課程教學的批准之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完成了針對該訓練課程的複習,並接受了關於該訓練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
(ii)在該課程中,該教員提供教學的每一型號航空器上,完成了初始教學檢查,其中,教學檢查是指對運行環境、教學課程、機型特點的熟悉程度和相應的教學能力的檢查和評估。
(2)在完成了本條(d)(1)(ii)款所要求的初始教學檢查後,每12個日曆月還應當在訓練學員所使用的一種航空器上完成一次教學檢查。
第141.101條 地面訓練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人員應當持有帶相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b)不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人員若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則可以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履行地面訓練職責:
(c)在接受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對該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之前,任何教員均不得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
第141.103條 訓練質量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經批准的訓練課程進行訓練;
(2)對於通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首次更新的持有人,提供的訓練質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31(b)(2)的要求;
(3)建立適用於經批准課程的質量管理系統;
(4)根據訓練需求,建立適用於訓練規模的安全管理系統。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持本條(a)款規定的訓練質量。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對其學員實施理論考試、實踐考試、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d)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由局方實施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時,如果學員尚未完成該訓練課程的訓練,則將根據該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進行檢查或考試。
(e)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由局方實施理論考試或實踐考試時,如果學員已經完成了該訓練課程的訓練,則將根據局方批准的操作範圍實施考試。
(f)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能保證訓練質量,且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局方應立即撤銷其合格證。
第141.105條 主任教員的責任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主任教員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1)審定學員的訓練記錄、結業證書、階段檢查與課程結束考試的報告、課程結束後的推薦和申請,除非主任教員指派了助理主任教員或其他推薦的教員來完成此項職責;
(2)保證所有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和航空知識教學人員,在學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學任務之前通過了初始教學檢查,並且在通過該次檢查的月份之後,每12個日曆月通過一次教學檢查;
(3)對於參加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學員,保證其按該課程的要求完成了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4)保證學校的訓練方法、程式和標準持續符合局方的要求。
(b)在實施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期間,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應當常駐在運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離開運行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學校保持聯繫。如主任教員離開運行基地連續超過7天,需告知局方;如果主任教員離開運行基地連續超過14天以上,除經局方批准外,學校應暫停相應訓練課程,直至主任教員返回運行基地。
(c)主任教員可以委派助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實施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飛行教員教學檢查。
第141.107條 主任教員的更換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更換主任教員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行使主任教員職責。
(b)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並在原主任教員離開之日起30天內,向局方提出變更主任教員的申請。
(c)允許該學校在等待任命和批准新的主任教員期間,在沒有主任教員的情況下繼續實施該課程的訓練,但最多不得超過60天。
(d)在本條(b)款所述的不超過60天的期限內,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應當由下列人員之一實施:
(1)該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
(2)該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
(3)飛行考試員。
(e)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教員的期限超過了本條(b)款所述的60天,該駕駛員學校應當停止相應課程訓練。
(f)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e)款停止相應課程訓練後,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請恢復訓練:
(1)任命和批准了新的主任教員;
(2)符合本規則第141.31(b)款的要求;
(3)向局方遞交恢復相應課程訓練的申請。
第141.109條 人員、設施和設備的保持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准訓練課程的訓練:
(a)訓練所必需的機場、航空器和設施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
(b)除本規則第141.107條規定外,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檢查教員和教員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經批准訓練課程中規定的資格要求和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
第141.111條 輔助運行基地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在主運行基地以外的基地實施經批准訓練課程的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
(a)在輔助運行基地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該助理主任教員應當常駐在運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離開運行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學校保持聯繫。如助理主任教員離開輔助運行基地連續超過7天,需告知局方;如果助理主任教員離開輔助運行基地連續超過14天以上,除主任教員親自或指派另一助理主任教員履行其職責外,輔助運行基地應暫停相應訓練課程,直至該助理主任教員返回運行基地。
(b)輔助運行基地所使用的機場、設施和人員應當符合本規則B章的要求和經批准訓練課程的要求。
(c)教員應當在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的直接管理下工作,並根據本規則第141.105(b)款規定可以得到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的幫助。
(d)如需變更輔助運行基地,應當提前30天向管轄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變更申請。
第141.113條 學員註冊
(a)學員註冊經批准的訓練課程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學員提供下列檔案和材料:
(1)註冊證,內容包括學員所註冊的訓練課程名稱和註冊日期;
(2)學員訓練提綱副本;
(3)由學校編寫的、包括設施的使用和航空器的操作在內的安全程式與措施副本,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i)學校要求的帶飛和單飛最低天氣標準;
(ii)航空器在停機坪上的起動和滑行程式;
(iii)防火措施和滅火程式;
(iv)在機場內和機場外未按計畫著陸後的再次放行程式;
(v)航空器的故障填寫和批准重新投入使用的確定方式;
(vi)航空器未使用時的安全保護;
(vii)本場飛行和轉場飛行所需燃油量;
(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與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擬應急著陸規定;
(x)指定練習區域的規定與使用方法。
(b)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學員還需由所在駕駛員學校在局方註冊。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月份建立並保存該校提供的每一訓練課程中註冊人員的清單。
第141.115條 結業證書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完成該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每一學員頒髮結業證書。
(b)結業證書應當在學員完成其課程訓練時頒發。結業證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駕駛員學校名稱和合格證編號;
(2)接受結業證書的學員姓名和結業證書編號;
(3)訓練課程名稱;
(4)註冊日期、結業日期;
(5)聲明該學員已完成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每一階段訓練,考試成績合格;
(6)由負責該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對結業證書中所列內容的簽字證明;
(7)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轉場飛行訓練;
(8)如實施飛機類別商用駕駛員執照的訓練,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特殊機動飛行訓練。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註冊於本校經批准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建立並保持及時準確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學員註冊日期;
(2)按時間順序記錄或按課程大綱順序記錄的該學員接受訓練的課目和飛行操作動作的記錄,以及該學員所參加考試的名稱和成績;
(3)結業日期、中止訓練的日期或者轉校日期。
(b)要求在學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中保持的記錄,不能完全替代本條(a)款的記錄要求。
(c)當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時,該學員的記錄應當由負責該課程的主任教員簽字證明。
(d)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從下列日期開始,保存本條要求的每個學員的記錄至少5年:
(1)記錄中所記錄的該課程結業的日期;
(2)記錄中所記錄的中止該課程的日期;
(3)轉校日期。
(e)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學員提出要求時向學員提供其訓練記錄的複印件。
(f)經局方批准的計算機記錄系統可以用於符合本條(a)款的要求。
(a)本章適用於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為中國航空運營人進行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境外駕駛員學校)。
(b)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取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在取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進行飛行訓練的中國學員,在按經批准的訓練大綱完成訓練並取得所在國頒發的執照和等級後,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3 (d)款的規定申請換髮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133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的條件
(a)所在國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該校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航空運行合格證(AOC)或等效的批准書。
(b)符合本規則A至C章的適用的要求。
第141.135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由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參照本規則實施。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拒不整改的,處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人民幣二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本規則者第141.57條(b)款規定,兩個以上駕駛員學校同時使用一個講評區域的;
(2)違反本規則第141.95條規定,使用未攜帶規定檔案的航空器的;
(3)違反本規則第141.121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相關記錄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前款(2)至(3)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
第141.143條 違章責任之二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拒不整改的,處人民幣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人民幣三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本規則第141.13條規定,超越合格證附帶的訓練規範實施訓練的;
(2)違反本規則第141.27條規定,對訓練課程進行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合併宣傳;或者對合格證或者批准的課程等級作任何不真實的、易致誤解的宣傳;或者未及時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誌;或者未及時清除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誌;
(3)違反本規則第141.43條至第141.49條和第141.109條(b)款規定,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員擔任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的;
(4)違反本規則第141.51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機場實施訓練的;
(5)違反本規則第141.53條至第141.59條和第141.109條(a)款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航空器和設施實施訓練的;
(6)違反本規則第141.55條規定,使用未經鑑定合格的和未經批准的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實施訓練的;
(7)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a)或者(b)款規定,推薦未完成該校被委託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申請有關執照和相應等級的;
(8)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d)款規定,在不得實施考試的情形下實施考試的;
(9)違反本規則第141.97條規定,為不合格的學員頒髮結業證書的;
(10)違反本規則第141.103條(a)款或者(b)款規定,不能保證訓練質量的;
(11)違反本規則第141.105條(b)款和第141.111條(b)款規定,主任教員或助理主任教員不常駐運行基地,繼續實施相應課程訓練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前款(1)(4)(5)(6)(11)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有前款(7)(8)所列行為之一的,所進行的推薦和考試,局方不予承認;有前款(9)所列行為的,所發的結業證書,局方不予承認。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前款(2)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局方及時向工商管理部門移交。
第141.144條 違章責任之三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局方應當終止其合格審定過程,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b)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由局方調查核實後撤銷其相應的合格證或者證書,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141.145條 未取得合格證或超越合格證許可權的處罰(a)違反本規則A章規定,未取得駕駛員學習合格證,擅自從事駕駛員訓練活動或合格證失效後仍從事駕駛員訓練活動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b)違反本規則C章規定,駕駛員學校超出批准的訓練課程實施訓練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許可證持有人停止違法活動,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146條 人員責任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雇用的飛行教員和航空知識教學人員,未按相關證件持有人的運行手冊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則第141.105條或其他規定,局方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141.147條 拒絕檢查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第141.23條、141.25條及其他條款規定,拒絕局方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絕提供其合格證、手冊和其他相關檔案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在2017年4月1日前已持有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的駕駛員學校,所持證書持續有效,直至其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之日。
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於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35號)同時廢止。